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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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一、释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上不同

1、设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会计核算不同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会计核算在所有者权益科目设置存在较大差异。

四、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1、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合伙人资本”科目除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注: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是一级科目,科目代码根据需要自行编制。

2、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3、合伙企业不设置“企业所得税”科目。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4、合伙企业不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5、其余会计科目设置同一般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二)会计核算

1、初始投资确认

(1)新设投资

合伙人出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合伙人所出资本数额与其所占份额,可分三种情况:

A、合伙人出资额等于所占资本份额,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有关资产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

B、合伙人出资额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

经合伙人同意,有时合伙人出资额并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合伙人所占资本份额,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合伙人出资额大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企业经营稳定,获利能力比较强,原合伙人对于新加入合伙人要求付出较多资本,此种情况其差额视为作为红利计入原合伙人资本科目下,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 有关资产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A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差额部分)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C(差额部分)

合伙人出资小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认为新入伙合伙人能力较强,可以为企业带

来更高经济效益,原合伙人对于新加入合伙人要求付出较少资本,此种情况其差额视为作为原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红利,冲减原合伙人资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 有关资产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差额部分)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C(差额部分)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A

(2)增加投资

增加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增加出资额与其所占份额进行会计核算,其账务处理同新设投资。

2、后续计量

(1)合伙企业损益结转

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期末收入大于费用、成本

借:合伙人损益

贷;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A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B

期末收入小于费用、成本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A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B

贷:合伙人损益

(2)合伙企业净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是以利润形式支付合伙人报酬,合伙人通常可按周或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适当金额,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具体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提款-合伙人A

合伙人提款-合伙人B

贷:库存现金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A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B

贷:合伙人提款-合伙人A

合伙人提款-合伙人B

会计期间结束时,将“合伙人提款”账户结转到“合伙人资本”账户。此过渡账户的意义在于便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提款情况。

3、退伙核算

合伙人因某种原因不愿或不能继续参加合伙,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进行退伙。合伙人退伙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核算,按其退伙形式主要:对外界出售其合伙份额,将合伙份额出售其他合伙人,由合伙企业退给其应得权益。

(1)对内或者对外出售其合伙份额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出售人)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接收人)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出售人)

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

(2)合伙人退还其应得收益

根据退伙金与退伙人资本科目余额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A、退伙金等于合伙人资本余额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

贷:相关资产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

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

B、退伙金大于合伙人资本余额

合伙人退伙金大于合伙人资本余额,其差额视为其他合伙人对退伙人的红利,同时冲减剩余合伙人的投资款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退伙人)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剩余合伙人)

贷:相关资产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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