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及对策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及其应对策略

当前 , 主要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 一是案件发 生 明显增 多 ; 二是 上升 至 WT 多 边 层 面 ; 是 指 控对 象 开 始 向地方 扩 散 。2 0 0 三 08年 1 2月 , 美 国和 墨西哥 政府 要求 同中国磋商 与 出 口实 绩 相关 的补 贴 措施 。美 国政 府认 为 , 国 中央 我 和地 方政 府通 过 “ 品牌 战略 ” 出 口商 提供 的补 贴构 成 出 口补 贴 , 国地 方 政 府 还 自行 实 施 向 我
贴协定 》 其 国 内法 的规定 进行 调查 , 及 采取 反补贴 措施 。反 补 贴措施 采取征 收 反补 贴税 的形
式, 目的是 为 了抵 消补 贴产 品对 国 内产 业造 成 的负 面影 响 。 1 税收项 目优惠 。 主要 包括 : 、 外商 投 资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免三 减半 ” 目; 口型外 商投 资 企业 两 项 出
大。
4 国有企业 补贴 项 目。主 要 包 括 : 亏损 的 国 有 企 业 进 行 补 贴 . 、 对 该项 补 贴 政 策 已 于 2 0 年 废止 ; 01 国有 企业 被免 除 向国家 分 红 ; 转 股项 目; 权 分 置改 革 项 目; 家重 点 技 术 债 股 国
改造 项 目资金 。 目前 包括 美 国 、 加拿 大等 国家对 我 国“ 国有 企业” 的定 义还不 是很确 定 。
了鼓励 出 口的补贴 政策 , WTO规 则 不 符 。 由此 , 国 面临 的反 补 贴 调 查形 势 将 异 常 严 与 我
峻。
从 目前 我 国涉案 情况 看 , 补贴 调查 主要 涉及 百 余 项地 方 经 济政 策 和投 资 、 融 、 反 金 国企 改 革等 7 领域 , 大 主要 发 达 国家 裁定 我 国优 惠 贷款 等 1 O大类 项 目存在 违 规 补 贴 , 这将 严 重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越发紧密。
在贸易往来中,补贴政策是各国常用的手段之一,用以保护本国产业并提高竞争力。
补贴政策也常常引发贸易争端,尤其是反补贴调查。
本文将就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反补贴调查是一种旨在排除外国补贴对国内产业的不正当竞争影响的贸易救济措施。
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各国均有权对外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保公平贸易。
反补贴调查的实施也可能对我国的出口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反补贴调查可能导致我国产品面临更多贸易壁垒。
一旦外国政府对我国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将面临更高的关税,甚至可能被禁止进入对方市场。
这将直接损害我国出口产业的利益,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反补贴调查也可能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影响。
面对外国对我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可能不得不调整生产方式或者转向其他出口市场,以规避贸易壁垒。
这种调整可能导致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国内经济发展。
反补贴调查还可能引发贸易摩擦,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旦我国产品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可能会激发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甚至升级为贸易战。
这将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带来不确定性,对经济发展造成可预见的破坏。
二、对策研究如何应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保护我国产业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是当前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时,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降低负面影响。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反补贴调查规则的研究和了解,提高我国企业对反补贴调查的风险意识。
在出口产品到达外国市场之前,我国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外国的反补贴调查规则,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推动建立公平贸易环境。
在反补贴调查发生时,我国可以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公平对待我国产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外国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在我国境内销售其生产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为了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并对被告的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告不服,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2. 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3. 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从其母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低息贷款;2. 被告的母公司为其提供了无偿的知识产权;3. 被告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了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补贴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
(二)关于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害:1. 被告的钢铁产品价格低于成本,对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冲击;2. 被告的钢铁产品对原告的下游客户产生了替代效应;3. 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下降。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三)关于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商务部采取的反补贴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具体理由如下:1. 反补贴税的税率与被告的补贴金额相匹配;2. 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与被告的补贴行为相匹配;3. 反补贴税的实施有助于恢复我国钢铁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务部的反补贴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补贴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2.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补贴认定、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等;3. 案件判决对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对华反补贴形势及对策研究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S M ,则 是 目前 针 对 补 贴反 补 贴 最 为 系 统 权 ( 1 C
施 过 程 中若 对 其 他成 员 方 造成 不 利 影 响 , 损方 可 向实施 方提 受
“ 磋 商 和提 起 申诉 。 可诉 补 贴 中的非 专 向性 补 贴 被认 为 不会 { 不
造 成 对 市 场 的扭 曲 , 扭 曲程 度 可 以 忽 略 , 或 因此 { C 协 定 》 SM 对 这类 补 贴 不予 任 何 限制 。 对于 不 可诉 补 贴 中 的特 殊 专 向性 补 但 贴 ,S M 协定 》 给 予 “ 内产 业 受 到严 重 不利 影 响 ” {C 则 国 的成 员方 进 行 磋 商或 提 交 补贴 与 反 补贴 措 施 委 员会 进 行 处 理 , 在 其授 并 权 下 采 取反 措 施 的权 利 。
可 申诉补 贴 是 指除 WT O农产 品协议 有 关 条款 规 定 的农 产 品 补 贴 以外 的 , 对 其他 成 员 方 的利 益 造 成 有 害影 响的 补贴 。f 并 3 ) 不 可 诉补 贴 。 指 非专 向性 补贴 , 是 以及 为 资助 企业 研 究 活 动 、 促
进落 后 地 区发 展 、 助 现有 设 施 改 造使 之 适 应 新 的法 定 环 境要 资 求 而提 供 的专 向性 补 贴 , 即研 发 补 贴 、 困地 区补 贴 和环 保 补 贫 贴 。 中 ,S M 协 定 》 其 (C 对禁 止 性 补贴 其 规 制最 为 严厉 , 明确规 即 定 wT O成 员 不得 给 予 或维 持此 类 补 贴 。不 过 ( C 协 定 》 于 SM 对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美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对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02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
美国反倾销法律和程序
反倾销法案
01
美国反倾销法案(AD Act)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
要法律依据。
反倾销程序
02 发起调查、初裁定、终局裁定、行政复审等主要程
序。
反倾销税
03
美国海关根据反倾销裁定结果,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
税。
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例数量不 断增加,涉及产品范围广泛。
感谢观看
04
中国应对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策 略建议
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为国内 企业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企业和公 众对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
建立健全的反倾销反补贴申诉和应诉机制,鼓励 企业积极应对相关调查和诉讼。
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加强与美国商务部、贸易代 表办公室等部门的联系和沟 通,争取获得更多的理解和
支持。
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 用,加强与美国相关行业和企 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互利共
赢的合作关系。
05
结论
研究结论和亮点
反倾销措施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主要涉及中国钢铁、铝等重工业产品。这些措施通常会导致中国相 关产品的出口量下降,但也会促使中国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转型。
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影响和对策
影响
美国对华反补贴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了损失,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了 产品竞争力。同时,这些措施还可能导致贸易战等不良后果。
对策
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应对美国反补贴调查,如加强内部管理、调整出口策 略、寻求法律援助等。此外,中国政府也可以通过加强与美国政府的沟通、推动 自贸区建设等方式来缓解反补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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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对国外相关法规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对我国而言应对国外反补贴,一是实践经验比较少,专业人才比较缺乏;二是补贴与反补贴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的信息搜集难度很大。
因此要尽快熟悉游戏规则,大力普及WTO反补贴规则和欧美等国的反补贴法,加大培养懂业务、懂法律、懂外语的综合型人才,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二.完善税制,增强抵抗反补贴制裁的能力
1. 逐步调整与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有关的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制订了相当多的出口补贴措施和政策,另外我国存在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的补贴,按照ASCM中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的条款,这些政策属于禁止性补贴,应当尽早取消。
2. 调整和完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3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税收优惠。
而且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我国加人WTO的文件中没有被提及,属于可诉补贴,对这些政策我国应予以适当调整。
3. 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由于出口退税管理还不完善,出口商品实际税负很难掌握,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退税率变动频繁,应退税款拖欠严重,而且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
所以应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制度,解决拖欠税款问题,加强对出口商品征税、退税全过程的监管,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
三.正确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措施
人世后我国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享受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即在补贴方面享受上述发展中国家的微量补贴标准。
我国在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上如果能正确利用WTO的差别优惠待遇,可以有效避免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措施。
四.大力实施出口优质化和市场多元化战略
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谋求企业自身发展才是关键,所以企业应该积极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实现技术创新,自主创新,发展自己的品牌,真正凭实力来参加国际竞争。
要随时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在反补贴频率较高的发达国家。
五.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协作体系中的作用
1. 做好行业内部组织协调和预警工作。
首先,要不断强化对企业管理和服务功能,在行业中推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本行业的企业利益。
其次要充分利用掌握行业信息的优势,与政府、企业一道,构筑反补贴预警体系,要密切关沣和跟踪国外反补贴动向,一旦国外有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迹象,马上采取应对措施,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或市场转移,从而及早化解贸易风险。
2. 配合调查,组织应诉。
在政府和企业遭到反补贴调查时,行业协会一方面要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反补贴培训、宣传和咨询,另一方面要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行业协会还要配合进口国政府做好调查工作,提供本行业完整的资料和数据.使调查方能够全面真实地
了解本行业的情况,从而帮助他们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针对国外的反补贴措施,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抗拒与否,它都不会因为我们的主观态度而改变。
我们应该以平常心对待,在面对对方诉讼的时候,我国政府要学会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WTO游戏规则积极对外抗争,以维护我国的最大经济利益,同时我国也应反省自己的措施是否适当,是否有必要做出改进或调整,我国才有可能避免重蹈反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损失的覆辙,才有可能顺利应对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