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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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成因特点及对策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成因特点及对策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建议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和扶贫工作力度的加大,各项中央惠农财政补贴和扶贫专项资金不断增多,滋生了一批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而基层县作为惠农扶贫资金的重点投向,其腐败风险也尤其大。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新的历史使命。

*县检察院就如何大力开展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推动涉农惠民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结合‚精准扶贫‛大背景,派出专项预防调查组,深入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乡(镇)政府及村、组进行了专项预防调查,并对‘十八大’以来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了综合分析。

通过调查‚十八大‛以来*县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

201*年至201*年*年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28.3%。

其中,贪污*人,受贿*人,挪用公款2人,贪污和挪用公款1人,行贿3人。

有效地保障了扶贫开发任务的全面完成。

现结合查办案件相关情况,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主要做法报告如下。

一、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集中,多为涉农扶贫部门和乡(镇)、村级干部。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涉农扶贫部门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及基层站所工作人员。

在查处的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农扶贫部门和乡(镇)干部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等农村‚两委‛人员8人,占总人数的47.1%。

(二)涉嫌的罪名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上。

在查办的17件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5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29%,受贿案件6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5%,行贿案件3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7.6%,挪用公款案件2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1.8%,另外还有贪污和挪用公款1件。

(三)犯罪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

试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试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试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论文摘要2011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打好“五大战役”、实施“四大工程”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努力为经济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依法查处多起涉及“三农”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

本文通过对2011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案件频发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以期能对制定新的农村发展策略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农村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征用农村土地拆迁房屋等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一些镇、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吞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的情况也多了起来,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村民的利益,已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严重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下面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2011年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做个简单介绍:2011年总立案件20件27人、涉案总金额1492万余元,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5件20人、涉案总金额1256万余元。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领域为征地拆迁7件11人,新农村建设(“两违”)7件8人,征收规费1件1人。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性质为贪污3件5人,受贿8件9人,挪用公款,3件3人,玩忽职守1件3人。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重点领域突出涉及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的案件14件19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157万元。

其中土地征用、拆迁房屋案件6件8人,新农村建设案件6件7人。

土地征用案件的一大特点是涉案金额大,2件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特大案件都是发生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1件涉案金额高达950万余元。

新农村建设案件的特点是窝串案突出,仅在内坑镇行政执法中队就挖出系列窝串案5件6人。

(二)涉案主体为镇、村基层组织人员今年来我院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都为镇一级及其以下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行为。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 腐败现象突出: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主要是经济犯罪,如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权力相对集中,腐败现象相对突出。

2. 隐蔽性和复杂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难通过传统的查办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

一些干部犯罪使用的手段高度隐蔽,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地位来掩盖罪行。

3. 社会影响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贪污、受贿等犯罪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阻碍了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也严重败坏了干部形象,破坏了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纯洁性。

4. 犯罪手段多样化: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如以权谋私、虚报冒领、利用购销关系等手段从中牟取利益。

一些干部还借助金融工具、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犯罪,使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变化多样。

5. 预防控制难度大:由于农村地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隐蔽性,使得预防和控制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进行犯罪,让干部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困难。

为了预防和控制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1.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监督,建立健全干部信用档案制度,及时掌握干部的违规行为。

2.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干部的法纪教育培训,加强对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免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规范,提高干部任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村公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唯有在这七项事务中, 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
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
有的述职述廉只是走过场:审计监督轻描淡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治理。
管理有缺陷,改革不到位。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隋广安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大庆设不到位。基层组织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
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等.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不能到位. 以致其中有些人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文/ 刘柏林金凤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

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

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

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

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

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

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

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近年来,随着各地大开发的推进,涉农的经济项目增多,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的事务也不断增加。

在此过程中农村干部贪污贿赂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标签:涉农职务犯罪;惩防;建议2008年以来,资溪县检察院共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所立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新特点,探究原因,提出相关惩防建议。

一、案件呈现“二转变”特点(一)犯罪方式从个体单独或内外串通作案向干部群体上下联手共同犯罪转变。

2008年以来,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为镇、村干部个体单独作案或者伙同村民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作案,内外串通。

(二)犯罪主体从镇、村干部向村民小组干部转变。

2008年以来,查处的涉农职务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镇、村干部,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4人为村干部,占所立案人数的80%,村民小组干部涉案的比例明显提高。

二、原因分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新特点的原因有:一是犯罪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

一方面,村组干部利用公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隐蔽性较强。

村组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费用或管理建设工程等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

另一方面,“村官”贿选为村组干部实施受贿行为提供了群众心理基础和社会环境。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系由村民选举产生,产生了认同心理,认为贿选和上任后受贿的关系就如同投资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只要不直接侵害到共同利益(指贪污、挪用),允许双方自愿情况下的互惠互利(指行受贿)。

二是个人犯罪难以实施,共同犯罪成为犯罪主要形式。

当前,随着农村基层组织权力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村组干部之间形成了层层把关,权力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

在此监督机制下,村干部难以凭一己之力完成行受贿类型职务犯罪,需要群体之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才能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村干部一旦集体产生邪念,形成犯罪利益集团,就会使得村组织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从而达到上下联手共同犯罪谋取私利的目的。

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党和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资金投入。

然而,这些资金也成了部分农村干部眼中的“唐僧肉”。

近年来,县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处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件人,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多发的态势。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通过深入分析,发现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涉案资金多为支农惠农资金。

涉及农业直补资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低保等专项款物的案件占较大比例。

二是犯罪手段比较简单直接。

犯罪分子主要采取截留公款,虚报、多报开支,虚增工程款、收入不入帐等方式侵吞公款。

三是作案形式多为共同犯罪。

在所查办的案件中,多属于部门领导与下属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四是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这些案件最直接地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引起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严重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二、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一是制约不力。

在村级财务中,还存在“一支笔”或“一张嘴”的现象,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给村干部贪污公款以可乘之机。

二是监督不严。

尽管实行了村财民管镇(街)代理,但由于管理人员的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等原因带来的管做账不审计、走过场不把关等方面的问题普遍存在,对于现金支出合理与否,虚假与否审查把关不严,尤其是对一些支农惠农专项资金,由于分属农、林、水、民政等不同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责任较分散,对基层村组进行跟踪监督不够到位,审查把关不严,以致出现一些村干部钻制度漏洞而虚列名目从中套取资金。

三是素质不高。

被查处的人员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特殊性,除上级部署有学习任务时会集中到一起学习外,平时基本上是不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对基层人员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也不够。

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的调研报告

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的调研报告

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的调研报告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的调研报告20xx年,**县农业局在各类执法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多人次,查处各类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四十多起,案件办结率达100%,收缴罚没款30多万元。

下面结合查处案件的情况,简要分析当前**县农业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

(一)违法行为隐蔽性增强,查处难度加大。

随着我们农业执法力度的逐年加大,我县违法分子的对抗性和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也逐年增强,违法行为由以前公开和半公开状态逐渐向地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展。

尤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兽药店销售人用药的违法行为。

几年前由于我们人员、体制、法律等多方面不健全的原因,兽药店经营人用药的行为较为公开和普遍。

但随着近年,我们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现在兽药店违法销售人用药基本是“不见买者,不上柜台”,我们查处的几起兽药店经营人用药的案件都是接群众举报,而不是我们例行执法检查发现的。

(二)违法行为跨区域性增强现在通讯发达,交通便利,一些违法分子充分利用我国农业执法体系还不健全,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协作通报制度还不完善的特点。

将假劣农资的产、供、销等违法行为分散在不同地区进行,查处难度加大,即便查处一次,也难以从源头,从根本上进行彻底查处。

(三)农业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多为主体不规范,规模小,条件差,技术水平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

我县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多数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落后。

形成这种状况有一定历史原因,就是以前我国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门槛低,获得准入的要求相对较少;另一个原因就是随着我国对“三农”的重视,一部分单位看到兽药、饲料行业利润丰厚而新设立的。

前一类单位,由于我国长期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不高,所以一直在技术更新和规范企业管理等方面进展不大,并且,对抗执法的手段相对较多,多数属于故意违法;后一类单位则进入农资市场的时间相对不长而且仓促,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不多,多数违法属于无意或不知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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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发布时间:2011-7-1 文章来源: 中国反腐倡廉网作者: 李春梅郭美鹏阅读1419 次
涉农职务犯罪不仅是关系最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为有效预防和遏止涉农领域腐败问题,江西省遂川县日前对近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涉及领域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现将分析结果作如下梳理。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该县人民检察院先后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48件59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9件25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0%和42%。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资金多为支农惠农资金。

涉及农村补贴款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农村社会保障、优抚等专项款物的案件占较大比例。

5年来,共立案查处贪污农村低保金、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民政冬令救济款、退耕还林资金、国家粮食补贴资金、深山移民补偿款案10件15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的53%和60%。

其余为村户户通饮水工程、新农村道路建设中受贿案5件6人,占26%和24%;贪污社会抚养费案2件2人,占11%和8%;挪用征用土地管理费、农网改造资金案2件2人,占11%和8%。

(二)犯罪主体多集中在基层村组。

一是村干部所占比例较大,共立案查处村干部13件16人,占68%和64%;二是乡镇的民政所、计
生办等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乡干部4件4人,占21%和16%;三是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如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站2
件5人,占11%和20%。

(三)作案形式多为共同犯罪。

在所查办的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单位及部门领导与下属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其中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之间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受贿的6件9人,占32%和36%,其他事业单位部门领导与下属共同贪污案1件4人,
(四)作案手段多较单一。

主要是收款不入账和虚报冒领两种。

其中采取收取村民社会抚养费及退耕还林抚育费不入账手段贪污5件7人,以虚假“困难补助”套取资金1件1人,隐瞒和虚构事实侵吞、骗取国家专项农村低保金1件1人,虚报冒领国家粮食专项补贴资金及低保金3件3人,虚开材料发票、假造技工工资套取资金2件5人。

其余为受贿、挪用。

二、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心态失衡。

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认为自己常年处于农村基层第一线,工作辛苦,吃力不讨好,正常的经济待遇却较低,因而心态失衡,产生“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所以就想方设法为自己捞取好处,把党纪国法抛于脑后,不惜以身试法,贪污受贿。

(二)放松学习。

被查处的人员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特殊性,除上级部署有学习任务时会集中到一起学习外,平时基本上是不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一些乡镇政府对基层人员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也不够,认为
他们只要把实际工作做好就可以了。

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三)制约乏力。

在村级财务中,还存在“一支笔”或“一张嘴”的现象,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给村干部贪污公款以可乘之机。

如某村名义上实行了村务公开制度,但其公布的财务数据都较为概括、笼统,从公开的内容上根本看不出里面可能存在着村干部贪污的问题,从2003年11月到2008年12月间,该村支书伙同村主任及村出纳,采取虚报田亩面积、上报自己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亲属为低保户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粮食专项补贴资金、农村低保金等款项共计5万余元。

尽管该村设有村民理财小组,但事实上在前后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理财小组也未发现村干部贪污的事实。

这说明在该村,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有关监督制约制度及机制形同虚设。

(四)监督不严。

尽管农村实行了村账乡镇管,但乡镇经管人员的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等原因带来的管做账不审计、走过场不把关等方面的问题局部还很突出,对一些收入不入账现象乡镇难以发现,个别管理农村财务的乡镇农经站,成了农村账本的管理者,对于现金支出合理与否,虚假与否审查把关不严,尤其是对一些支农惠农专项资金,由于分属农、林、水、民政等不同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责任较分散,因此,对基层村组进行跟踪监督不够到位,审查把关不严,以致出现一些村干部钻制度漏洞而虚列名目从中套取资金。

三、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农村经济管理制度,堵塞违法犯罪漏洞。

一是健全和落实农村财务制度,对村开支项目要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共同进行审核和签署,防止“一支笔”随意审批。

二是完善“村账镇管”制度,加强镇(乡)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建设管理,乡镇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定期、不定期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

目前,政府各部门对支农惠农资金的投入实行的是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方式,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部门,因其涉及面广,环节多,跨度长,所以各部门要加强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建议在乡镇设立专门的涉农投资管理机构,使其与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具体涉农投资管理部门协作与配合,对涉农投资资金的去向等进行及时跟踪监督,以切实防止乡村干部挪用、套取支农惠农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加大涉农职务犯罪惩防工作力度。

一方面要加大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力度,对犯罪金额大,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国家三农政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以有力惩治震慑犯罪。

另一方面,要利用讲法制课,建立警示教育基地,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对涉农公职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尤其是对乡镇基层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其远离犯罪;对已发生涉农职务犯罪的部门,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事后迅速堵漏建制,并搞好预防调查,
认真分析,仔细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防治对策,搞好行业预防。

(四)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村干部在诸多方面行使着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力,而且分布广、数量多、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为直接,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才有保障。

一是各级相关部门要引导好、监督好村委会的选举工作,防止有人以家族势力、宗族势力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进入农村基层组织,让真正愿意为群众干事、干好事的人进入村干部序列。

二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作用,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以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廉政指数等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

再次,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把好用人关。

要真正把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人充实到财务队伍中,经常性地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遂川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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