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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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劣农资案例分析

制售假劣农资案例分析
定 , 营 、 广 应 当审 定 而 未 经 审 经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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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万元 以上的, 也应 当依刑法第10 4 条的规定处罚。根据销售金额 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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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万元 以上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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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到广大农 民的切身利益 , 对农 村乃 至全社 会 的稳 定意 义重 大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同种 子法 》 对 种 子
余公 斤 ,其 中浮梁县销售5 2 公 28
斤, 外销 5 2 公 斤 。此 案 已移 送 司 02 法机关 , 目前 正 在 审理 过 程 中 。 案 例二 : 川省 成 都 市 捣 毁制 四 售 假 农 药 窝点 案 。0 9 6 , 20 年 月 四川

条还规定 , 当审定的农作物 品种 应
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 17 4 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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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有 限公 司 经 营未 经 审 定 “ 扇 大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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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满足 了生 产需 要 , 维护 了农 民群 众 的合 法权 益 。 这里 , 们从农 业 部 我 近 期 公 布 的2 0 年 全 国 农 业 系 统 09
假 农 药 窝 点 。 现 场 查 获 标 称 为 “0 5 %甲 基 对 硫 磷 乳 油 ” “0c 、5 U甲

假劣玉米种子案事件的剖析与反思心得

假劣玉米种子案事件的剖析与反思心得

近年来,假劣农产品种子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

其中,假劣玉米种子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案件背后的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主体,并提出一些反思和建议,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案件概况假劣玉米种子案发生在2019年,当时,有多地农民购物了所谓“高产、抗病、优质”的玉米种子,投入种植后却发现产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度减少,甚至有的地方还引发了土壤污染和农田荒漠化等问题。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让人们开始对农产品种子的质量安全产生了怀疑。

二、案件原因1. 农产品种子管理不规范。

在农业生产中,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而当前我国的农产品种子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管理不规范问题,一些小作坊和无资质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次充好,销售劣质种子,给广大农民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2. 监管不力。

在种子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手段还不够充分,很容易让一些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钻空子,销售假劣种子,导致用户权益无法有效保障。

3. 信息不对称。

由于农民的专业知识有限,导致在购物种子时无法准确判断种子的质量,而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这一点对农民进行欺诈,销售假冒伪劣的种子。

三、责任主体分析1. 制造商。

在假劣玉米种子案中,制造商是最直接的责任主体,他们采取了欺骗用户的手段,销售劣质种子,给农民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环境问题。

2. 经销商。

经销商作为种子的销售方,也应对种子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但在假劣玉米种子案中,一些经销商明知是假劣种子,却依然将其销售给农民,对此,经销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在案件中的失责也是不可忽视的,他们应对农产品种子市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查处力度,确保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监管体制。

完善农产品种子市场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惩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涉及农民权益案例18例

涉及农民权益案例18例

涉及农民权益案例18例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不仅仅是个涉及农民权益的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关系到农村地区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农民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严重,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本文汇编了涉及农民权益的18起案例,愿以此能够给予所需的农民朋友以帮助。

---------雨后彩虹【案例1】修路污染桃子枣阳31 户果农获赔偿施工修路本是件好事,可忽视了环境保护,给他人造成损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孝襄高速公路枣阳连接线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赔偿许邦田等31 户果农桃子损失及鉴定费、拍照录像等损失费计17425 元。

2003 年2 月,项目部开工承建孝襄高速公路枣阳连接线南自吴店镇姚岗村四組北至吴店镇二郞村六组路段的路基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部采取的防尘措施不力,以致灰尘四处溅落在路基两边栽种的桃树上。

今年果子成熟时,由于桃子在生长期间受到不同程度灰尘污染,导致品质不好,影响了销售,给果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然果农们在找项目部协商解决时,却遭到拒绝。

为此,果农们一怒之下,将项目部告上法庭。

枣阳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湖北省科技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果农损失进行准确鉴定。

该中心鉴定认为:“尘埃所影响桃树果实外观商品品质的范围约15 米左右(即靠近公路沿线的4 棵桃树商品质量受影响),每棵树每年约产桃25 公斤,每公斤当地当时批发价0.90 元左右,即今年每棵桃树因尘埃影响外观品质,估计有8 元左右的经济损失,据此计算许邦田等31 户果农受尘埃影响的桃树棵数为1312 棵,损失为10496 元。

”法院在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之后,依法缺席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2】原告的豆角畸形是否是水泥厂排放的烟尘所致2003 年 3 月间,原告谢某等7 人在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经营的水泥厂周边种植了两片四季豆,面积合计28.5 亩。

政府失灵案例

政府失灵案例

黑龙江坑农事件中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邬凤英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的不法商人用假种子坑农、害农事件,(8月23日《华商晨报》)一开始不妨看做是一件“市场失灵”的典型案例。

不法商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他当然有尽量压低成本以提高利润的动机。

由于和农民相比,商人们占尽信息、活动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断定出售假种子的利益远大于风险的前提下,如果没有另外的约束,他们肯定会选择出售假种子。

也就是说,如果放任市场运作,不法商人用假种子坑农的事件将“此起彼伏”,“看不见的手”在制止这个问题方面,是完全无力的。

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市场失灵”正好为政府作用预留了空间。

所以,呼吁政府干预,严惩不法商人以杜绝假种子,在逻辑上也就顺理成章。

农民凭着自己朴素的智慧也正是这样推理的,所以才有了200次上访。

中国的最高行政当局以“总理批示”这一强有力的形式,直接介入此案。

如果政府是一架运作良好的机器的话,事件到此就应该画上一个句号。

然而让所有观察者都大跌眼镜的是,政府在这里也失灵了。

“总理批示”到了基层,居然被认为是过时了,不法商人依然逍遥复逍遥,假种子依然泛滥又泛滥。

因此,这一“特大坑农案”可以看做是“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结果。

由此想起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斯曾经提出的一个很著名的“诺斯悖论”。

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一个政府必须演化为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方执行者。

第三方强制实施,意味着政府应该强大到能有效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

”但他同时又道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一个政府一旦具有了这样强制的力量,那么,那些管理该政府的人便会利用这种力量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而以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

”通过前面对“假种子事件”发生原因的分析发现,我们也遭遇到了“诺斯悖论”:一方面,要杜绝假种子,就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为此,我们不能不加强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力。

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各级政府官员手中具有了这种权力,使得他们又成了不法商人争相“寻租”的对象,于是,他们中不少人就利用这种权力收取贿赂,而对落实法律、法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连“总理批示”也可以宣布“过时”而不再执行。

【分析】种子案件经济影响分析

【分析】种子案件经济影响分析

【关键字】分析种子案件经济影响分析蒋素颍刘裕任浩磊(河南省许昌市种子管理站,许昌461000)摘要: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品种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业收成关乎到农民切身利益。

特别是随着种业技术的不断革新,好种子可以带动农民发家致富,产生的效益可谓是事半功倍;而购买了假劣种子,轻则使农民一季庄稼减产,重则可导致当事人家破人亡;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一旦被举报或查处受到的处罚也是相当严重的。

201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来,各级管理机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都非常重视,执法也非常严格,可是每年大大小小的种子案件依然屡见不鲜,是什么让他们?答案只有一个,就是“金钱”希望通过对几起案例中各方经济利益得失分析,使种子生产经营者得以警醒。

关键词:专项治理行动;推模式检查;犯罪;货值金额;反面典型案例;触动2011年以来,农业部办公厅等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治理活动。

2011年底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农办种[2011]14号);2013年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农种发〔2013〕5号);2015-2016连续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7号);2017年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种子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种市函〔2017〕6号);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8〕4号)等。

具体行动方面,每年春、秋两季,各地市都开展有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都有农业部、省农业厅执法人员、检验人员到各地种子企业、种子市场暗访、抽查、督察;省种子管理站一般也安排各省辖市执法人员交叉式推磨性检查;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更是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可见各级部门对农作物种子质量都非常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严查严打假劣种子的高压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对制假售假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制约了一定的违法行为。

假种子案例分析

假种子案例分析

种子法律法规课程报告假甜菜种子案例分析假甜菜种子案例分析摘要:2010年疆生产建设兵团农4师6324亩土地甜菜作物绝收,8个连队的101家农户、242人蒙受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余万元,属全国罕见。

本文对该案例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介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最后针对本案中出现的非法经营销售种子、出售假甜菜种子、种子使用等问题提出了简单的建议。

关键词:假甜菜种子非法经营销售种子使用案件分析作制糖原料的糖用甜菜是两年生作物。

甜菜浑身都是宝。

甜菜的主要产品是糖。

糖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营养物质,也是食品工业,饮料工业和医药工业的重要原料。

除生产蔗糖外,甜菜及其副产品还有广泛开发利用前景。

在新疆,甜菜糖很有优势,这里光照充足,温差大,灌溉农业、机械化程度高,非常有利于甜菜生产。

目前新疆甜菜平均亩产达3.5吨左右,虽然只有全国25%的甜菜种植面积,但却可以生产出全国58%甜菜糖。

”疆伊犁州是新疆最大的甜菜种植基地,甜菜是伊犁河谷发展地方工业主要的原料之一,也是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

一、案例介绍2010年4月,一些兵团农户发觉甜菜种子有些不大对劲,因为在甜菜发芽育苗后与以往情况不一样,有的叶子形状不同,有的茎干颜色、粗细不一样,农户们非常奇怪,急忙请专家分析想办法,但尝试多种挽救办法却没有多大好转。

结果,兵团农4师71团的101户农户的甜菜减产或绝收。

而这些种子都与硕丰种业有限公司有关。

新疆硕丰种业有限公司是石河子一家规模不小的种业公司,该公司法人是刘力宏,他的姐姐刘红艳一直在帮忙经营打理公司业务。

2010年春天,刘红艳在一个叫左贺的人牵线下,与71团种子站签订了5吨甜菜种子合同,农户们的种子都是从团种子站购买的。

“硕丰”种子公司,昧良心出售假种子、伪劣种子,造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4师6324亩土地作物绝收,8个连队的101家农户、242人蒙受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余万元。

这起坑农害农案件引起了公安部高度重视,公安部领导作出专门批示。

2007年农资打假案例分析

2007年农资打假案例分析

2007年农资打假案例分析作者:杨勇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08年第15期2007年,全国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假劣农资大要案件。

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假劣农资违法案件3.6万件,捣毁农资制假售假窝点3280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1亿元。

为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农资市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春耕生产和春季动物疫病防控顺利进行,农业部向社会公布2007年全国农业系统依法查处的15起假劣农资典型案例。

望广大农资生产经营者以此为戒,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河南省确山县赵某等人生产假小麦种子案。

2007年8月,河南省确山县农业局查处了赵某等人生产假小麦种子案。

赵某等5人于2007年8月在确山县双河乡五三农场生产假小麦种子“豫麦52”,共74100公斤。

河南省确山县农业局依法责令赵某等人停止生产,没收假种子,处以5万元罚款。

此案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粒种业有限公司乌苏科技分公司经营未经审定棉种案。

2007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农业局查处了金粒种业有限公司乌苏科技分公司经营未经审定“炮台”及“301、302”棉种案。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了未经审定“炮台”棉种18.4吨、“301、302”棉种22.6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农业局依法没收种子,罚款5万元。

吉林省双辽市田某经营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

2007年8月,吉林省双辽市农业局查处了双辽市田某经营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

田某从孤家子东赢种子公司购进未经国家和吉林省审定水稻品种“棉帽子”,直接批发给当地农民,共销售了9600公斤。

种子种植后出现大面积死穗现象,共计240公顷,涉及120户农民。

吉林省双辽市农业局依法给予田某1万元罚款,并协调田某和售种单位孤家子东赢种子公司赔偿农民32万元。

赔偿工作正在进行中。

黑龙江省桦南贵海南瓜种业公司无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W1301假冒伪劣种子案例分析-2-微课件.

W1301假冒伪劣种子案例分析-2-微课件.
假冒伪劣种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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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识别假冒伪劣种子
识别假冒伪劣种子
③ 看整齐度:混有其它稻谷的杂交种子粒型不整齐,如混入父本或 其它籼稻谷粒,明显比杂交种子细长饱满,粳稻谷粒较圆。
④ 看谷壳颜色:杂交种谷壳上略带不均匀的黄褐色等生理性杂色, 而父本、保持系等谷粒颜色较为一致。保持系和其它杂株谷粒比 杂交种子透明度高,谷壳比杂交种光滑。
⑤ 水分鉴别:用牙咬,手指头搓捻。取一粒稻种用牙齿咬,谷粒有 破碎声,断面茬口光滑,这种种子的含水量一般在13%左右;若 无破碎声或谷粒断面不齐,这时种子的含水量一般高于13%。
假冒伪劣种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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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识别假冒伪劣种子
识别假冒伪劣种子
⑥净度鉴别:一般目测种子时无土粒、砂粒,用手插入种子堆或种子袋内, 抽出时指缝和手背上没有灰尘等杂质,这时种子的净度一般在97%左右。 ⑦陈种子鉴别:凡种皮色泽鲜、壳黄,种胚充实丰满,挖胚时,湿润带绿 色,这类种子为生活力高的新种;反之,种皮色泽暗淡,种皮暗褐干秕, 这类种子为生活力弱的种子。 ⑧观察病变。稻种外壳呈黑褐色或有不规则的麻斑点及块状,均属感染病 害的种子。如感染有稻瘟病的种子表面有黑褐色斑块,没感染的种粒外表 无症状。 ⑨观察种胚。优质稻种外观平滑有光泽,种胚饱满充实,用手搓捻时,种 胚有湿润感,并带绿色,劣质稻种种胚颜色较暗,且干瘪。
2、马某销售假玉米种子案 3、刘某销售假种子案 4、王某制售假种子案 5、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 6、刘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假冒伪劣种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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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冒伪劣种子简介 2 假冒伪劣种子的危害 3 如何识别假冒伪劣种子 4 假冒伪劣种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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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伪劣种子简介
假种子 劣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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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综合作业
题目假水稻种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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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水稻种子案例分析
摘要:2003年2月,某县农业局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种子市场上销售的外包装标明为“甲优802”的水稻种子其外观形状与“甲优802”有显著不同。

根据举报线索,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在某乡一家种子经营部仓库查获了大批涉嫌假冒“甲优802”杂交水稻种子
关键词:水稻假种子案例分析违法经营
正文:[案例介绍]
2003年2月,某县农业局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种子市场上销售的外包装标明为“甲优802”的水稻种子其外观形状与“甲优802”有显著不同。

根据举报线索,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在某乡一家种子经营部仓库查获了大批涉嫌假冒“甲优802”杂交水稻种子,种子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有“超级优质水稻”和“甲优802”字样,右上角还印制了一个发明人照片和发明专利号,下面注明有某种业有限公司专利产品、全国联网合作单位经销种子。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时,当事人极不配合,引起了很多群众围观。

为迅速撤离现场,防止假冒水稻种子流入市场,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假水稻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填写了由农业局负责人签字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当事人现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当事人提出,登记保存的规定期限只有7天,要求县农业局必须在7天之内予以答复,7天之后有权自行处理。

执法人员还在现场调取了涉嫌假冒水稻种子的销售凭据。

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批包装标明的“甲优802”种子是真是假作出鉴定,某县农业局委托某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

某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所按照检验规程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种子经营部经营的种子,同审定品种“甲优802”特征明显不同,认定该品种不是经品种审定通过的“甲优802”。

县农业局据此认定该种子是假种子,并在7天之内将检验结果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配合执法机关,采取措施积极收回已经销售出去的种子,对销售外县的种子,提供了销售去向和销售发票。

按照《种子法》第46条、第59条的规定,某县农业局对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涉及的种子生产单位属某市管辖以外的行政区域,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办下,已经对生产“甲优802”的违法行为人追究了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只要行政处罚进入一般程序,就不可避免涉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和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问题。

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对当事人涉嫌违规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保全证据的一种手段。

《行政处罚法》对这种手段的使用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案中的当事人对农业执法人员提出登记保存不能超过7天的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在法定7天之内,查清案件事实,为案件的顺利处理奠定了基础。

由于农业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农资产品品种繁多,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违法手法不断变化,法律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法同实践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

常见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法是:1.关于保存期限问题。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天期限,有的案件7天之内可以有了初步调查结果,对登记保存的物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或没收或退还。

超过7天,没有作出处理的,视为自动解除登记保存。

但是,有的案件在7天之内很难作出结论,为继续进行案件调查,有的地方执法人员采取再进人第二个登记保存期间,这种处理方法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异地保存问题。

原地保存有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妥善保管。

对异地保存物品应当严格控制,不能随意采取异地保存。

行政机关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如果没有妥善保管,发生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行政机关赔偿;3.关于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在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字。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只能预先在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字;4.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问题,按照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填写《证据登汜保存清单》,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1份;5.调查结束后,对不予没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退还清单》,交当事人认可签字;6.经过调查,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产品,应当作㈩没收违法产品的处罚决定::
二、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是对当事人违法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按照所能代表的数量,抽取样品后送交具有检验和鉴定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和程度的依据,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轻重程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因此,抽样取证方法已经成为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假劣农资产品进行质量鉴别的常用手段。

如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水稻种子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将代表样品送法定的种子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营的种子属假种子,据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处罚。

采取抽样取证方法一般是按照规定的方法、数量抽取,现场封存样品,当事人签字。

填写固定格式的《抽
样取证凭证》,行政机关盖章,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有的行政机关还设计抽样取证清单,详细记载抽样取证产品的情况。

本案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抽样送检,种子鉴定机构在7天之内提供了检验报告,案件的初步调查在7天之内完成。

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种子,依法予以全部没收,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主要问题
1、伪劣种子如何认定?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属伪劣种子。

种子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仅使农业或者林业生产经营者因减产而遭受较大损失,严重损害种子种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设立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如何区分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裁判理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种子和劣种子。

关于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四、改正建议
1、针对此次确山的假劣种子案件,全国种子管理系统要引以为戒,对两年来发生在各个辖区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清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和吃、拿、卡、要等方面的问题,对问题严重和作风腐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管理队伍。

2、确立案件查处责任制和大案错案追究制,实行各辖区内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对执法不严、办案不公、执法违法、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要严肃处理,一追到底。

3、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对于因假劣种子给生产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并随时报告处理进度。

对案值5万元以上的假劣种子案件,必须按《刑法》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秉公执法、程序合法、廉洁高效。

参考文献
[1]王勇.产品范围比较研究———以产品责任法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1).
[2]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赵新华.斩断制售假种子的黑手[J].新农业.19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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