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政府在生育政策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以中 国为例,自2016年开放二胎政策以来,政府致力于推动生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以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发展。此外,政府还通过加大教育资源投入、提高妇女 地位等措施,为生育权的实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然而,政策的实施效果并非一蹴而就。在开放二胎政策的背景下,虽然新生人 口数量有所增加,但增幅远低于预期。这可能是因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社 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例如高昂的养育成本、职业发展压力等。因此,政府需要 密切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以更好地促进生育权的实现。
参考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然而,生育权并 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受到社会、文化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本次演 示中,我们将探讨生育权和人权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之 间的关系。
首先,生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和言论自由等。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之 一,意味着公民有权决定是否要生育孩子,以及生育时间和数量。然而,这种 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与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平衡。
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生育权:历史、理论及现实挑战
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次演示将通过探讨生育权的历史发展、理论内涵以及现实情况,深化我们对 生育权的理解和认识,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在历史的长河中,生育权的概念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早在古希腊时期, 哲学家们便开始思考生育与人类自由的关系。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生育权概念 是在19世纪才开始形成的。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普及,生育权逐渐被视为一 种基本人权,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 言》明确提出:“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的健康保护与福利,包括生育自 由”。这标志着生育权在国际法中的确立。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1. 引言1.1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重要性单身女性生育权是个体权利的体现。
每个女性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方式,无论是否有伴侣。
单身女性也应享有生育的权利,而非因为单身而被歧视或剥夺这一权利。
尊重单身女性的生育选择,是尊重个体自主权的体现。
单身女性生育权对于社会伦理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人们对家庭结构的理解不断深化,传统的家庭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所有人。
单身女性选择生育的权利,有利于拓展家庭的多样性,促进社会的多元发展。
单身女性生育权对于法律规范的完善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可以有效防止其在生育过程中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建立起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和尊严性。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个体权利的保障,更在于对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引导与完善。
1.2 现状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单身生育。
目前单身女性生育权依然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
当前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态度存在偏见和歧视。
传统观念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单身女性生育被视为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常规。
这种观念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造成了阻碍,导致单身女性在生育权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
法律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地位,但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具体保障还存在缺乏明确规定和措施。
单身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和法律的限制。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还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
单身女性一方面要承担独自育儿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还要面对社会对单身母亲的歧视和排斥。
这种困境导致单身女性在生育选择上存在困难和局限,影响了她们的生育权实现。
当前单身女性生育权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法律保障、改变社会观念、提升生育服务,为单身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实现她们生育权的平等和全面发展。
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争议

单身女性生育权存在的争议(一)单身女性生育权在西方国家存在的争议生育自由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内容。
西方国家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生育自由决定权方面,其争论所针对的主体不仅是单身女性,也包括已婚女性。
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女性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但能否自由决定中止妊娠却是一直在争论不休的。
以美国为例,对于堕胎持明显的反对态度。
在早期的美国,堕胎行为被视作负面行为,这属于对人类生命的一种攻击。
早期的美国殖民者沿用了来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了在胎动发生之前的堕胎行为属于轻罪,而在胎动之后的堕胎行为属于重罪。
后来普通法将轻重罪处罚界限向前推至授精时,即把授精当做是生命开始的时间点,那么只要是堕胎行为就按照重罪处罚。
美国各州也都通过了各自的反堕胎法,以法律来禁止堕胎行为。
19 世纪人口增长和经济稳定理论的发展,哲学家托马斯·马修斯提出婴儿大量出生,超出了最合适的人口数量,地球的负担会逐渐加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必然受到人口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
20 世纪初,托马斯的追随者玛格丽特·桑格建立美国联邦计划生育组织,呼吁将堕胎行为合法化。
赞成避孕和堕胎合法化的理论,在20 世纪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接受。
1973年,美国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件(即德州禁止堕胎案),让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对妇女堕胎权利发表意见,这个案件引发了全美国对“生育权”中“堕胎权”的全面争论。
单身女性诺玛·麦克维意外怀孕,但居无定所、没有收入的她根本没有能力去照顾一个小生命,可她所在的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于是,她在某个支持堕胎行为合法化的组织帮助之下,化名为“简·罗伊”,将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
罗伊的胜诉,直接推翻了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行为的法律。
在此之前,美国有大部分州的法律规定堕胎行为违法。
该案判决被视为美国20 世纪最重要的判决之一,表明妇女对于生育行为的自由决定权高于胎儿的生存权。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研究【摘要】单身女性生育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在当今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
本文通过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探讨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定义、保障及挑战、法律保障、与社会价值观的关系以及实现路径。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重要性得到了强调,同时提出了对其保障的建议。
未来研究应该继续深入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单身女性的权利提供更好的保障,推动社会进步与平等。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社会现状、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法律保障、社会价值观、实现路径、重要性、建议、未来研究、理论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单身女性在当今社会的现状在当今社会,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和社会观念的变迁,单身女性生育的现象逐渐增多。
单身女性包括未婚女性、离异女性、丧偶女性等,她们在经济独立和精神独立的基础上,选择独自承担生育责任的趋势逐渐增强。
单身女性在当今社会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随着生育观念的变化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延迟结婚或不结婚而独自生育。
一些单身女性挑战传统的家庭观念,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主性,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想要实现生育的愿望。
社会对单身女性的审视也在逐渐转变,对于独立自主的女性生育选择逐渐变得更加包容和理解。
面对这一现状,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和讨论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深入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定义、保障与挑战、法律保障、社会价值观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今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态度和现实困境,为未来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障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
1.2 研究目的: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意义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意义是一个重要而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
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单身生育,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关注和思考。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单身女性生育权是现代社会个体自由选择的一种体现,她们有权利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的方式,而无需受到外界干扰。
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道德责任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单身女性可以生育后代吗?女性成年后具备了生育能力,而且以符合伦理的方式怀孕,在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单身女性是否应该具有生育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中国,单身女性是没有生育权的。
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单个精子卵细胞胞浆内显微授精以及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各种新技术)”。
中国的计划生育法事实上也否定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单身女性根本拿不到准生证,生了孩子也是黑孩子。
但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更多来自女性对将出生的孩子的道德责任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伦理问题。
在课堂上,有学生提出了这个话题,我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在20名学生中,绝大部分认为应该赋予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只有一个不置可否,一个表示反对。
比较典型的否定意见是,单身女性应该对未出生的孩子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而生孩子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做母亲的愿望是自私的,因为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是一个不完整的家庭,孩子的成长会受到很大的困扰。
表示反对的学生提出了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孩子一出生就注定是在一个残缺的家庭里,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亲,你征求了孩子的同意吗?支持单身女性拥有生育权的学生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归纳如下:1.如果家庭完整不完整需要征求未出生孩子的意见,父母长得都很丑,要不要征求孩子的意见?父母很穷要不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又丑又穷的父母,要不要生育孩子,因为孩子成为丑孩子和穷孩子的概率非常大,将会背负一辈子的包袱。
已经有明确的证据,穷人家的孩子成功的可能性比富人家的孩子低很多。
2.法律界定存在难题。
法律认为地将孩子区分为“法律上的孩子”和“生理上的孩子”,婚姻存续与生育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现象,简单地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存在执法上的困境。
3.孩子出生时就没有父亲,与孩子出生后离婚,即单亲家庭,对孩子来说并无差别。
整理对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生育权的严 重侵犯,包括限制生育自 由、强迫生育等行为。
03
生育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生育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01 02
民事责任
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就生育权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行政责任
对于生育权被侵犯的公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如颁发生 育许可证、提供生育保障等,以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利。
02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03
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
生育权的性质与特点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属性。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侵犯性。 生育权具有自主性和自愿性,是公民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监督执行。
司法救济
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 法救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和证据作出判决,维护公民的
生育权利。
生育权救济的法律限制与障碍
证据不足
在生育权纠纷中,有时因证据不 足导致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使得公民的生育权利难以得到
保障。
法律适用不当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有时会出现 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使得公民的 生育权利受到影响。
1 2
3
宪法保障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之一 予以保护。
法律条款
法律法规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法、 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司法实践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判决 对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影响。
[法律资料]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
![[法律资料]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4e73a394431b90d6d85c723.png)
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生育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生育权法律关系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对生育权加以规范遇到的首要问题都是生育权的主体问题。
关于生育权的含义,我国学者有各种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生育权是指所有夫妻和个人为追求和维护生育利益而进行生育方式、生育间隔、生育次数的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国家保护的行为自由。
生育主体是指达到性成熟程度,经两性结合,便可完成孕育、生产子女的人。
而生育权主体是国家、社会基于社会需求和大多数人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生育主体。
这种规范包括保护和限制两层含义:保护体现为对生育利益的保护;限制体现为对生育主体中不符合社会利益和多数人利益,具有损他性的那部分人和行为的限制。
生育主体是生育权主体的自然生理基础,生育权主体是社会通过法律对生育主体加以规范后,缩小或扩大了的生育主体。
生育权主体的范围是对生育主体的限制和放大。
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生育权,作为一项天赋的权利和基本人权似乎应赋予每一个能够生育后代的性成熟的公民,即所有的生育主体就是生育权主体。
但各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原因的影响,法律能够赋予其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必须是对生育主体加以规范后的主体。
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将生育权主体由夫妻进一步扩大为“所有夫妇和个人”。
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对公民生育权未作明确规定。
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新近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其他的政府文件也表达了生育权的观念。
对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作者:李硕来源:《大观》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首先写出生育权的的概念。
其次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现阶段关于生育权的法律保护,对我们国家生育权立法问题进行分析。
最后,在综合分析生育权的内涵以及现阶段关于生育权的立法,提出了自己在生育权法律保护上的看法。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立法;计划生育一、生育权概述(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生育权利在英文中为Reproductive Rights,19世纪的后期,当时的女权主义者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于是便有生育权的这个概念。
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国际会议文件或公约中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如1968年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1974年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条、1980年联合国大会开放签字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1999年通过的《性权利宣言》以及2005年通过的《苏州宣言》第14条均有相应规定,生育权的概念也随之不断完善。
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生育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育上不受任何干涉的自由,它的本质就是自我决定和自由选择。
二、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现状1.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但是在宪法之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育权这个概念,它仅仅是在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一个义务。
2.我国生育权法律保护的主体从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生育权保护的主体的话,在这两部法律的规定里也只是提到了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具有生育权,没有提到那些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有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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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问题思考徐玉梅,刘宪亮(潍坊医学院,山东 潍坊 261042)
〔摘 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条例的出台,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对独身女性生育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促进法律的规范和科学,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关键词〕独身妇女;生育权;法律问题;思考〔中图分类号〕R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565(2004)01-0031-02
LawproblemonProcreationRightinsinglewomenXuYumei,LiuXianliang(ShandongWeifangMedicalCollege,Weifang261042)Abstract:ItiswritteninstatueofpopulationandbirthcontrolinJiLinprovincethatwomenwhoareinlegalmar2riageableageanddecidetobeterminallysinglecanemployassisteclprocreativemethodstogivebirthtoonechild,whichcausesprofounddespondencenationwide.Tiesessaydiscussesthelawproblemsaboutprocreationrightinsinglewomeninordertoimprovethelawandprotectpeopleπsrights.
Keywords:singlewomen,procreationright,law-relatedproblem,thought(on)1 独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提出2002年11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项规定为想做“未婚妈妈”的女士开启了绿灯。这一在国内立法领域尚数开天辟地的做法一经传出,立刻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据了解,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中不少独身女性存在此类愿望,才在反复推敲、几经修改后加入的。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制定此项规定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这项法规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对“未婚生育”持赞同态度的人认为,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独立,他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选择是否生育。该条款的确立,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以立法的方式尊重、维护特别人群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人文关怀精神,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本色。因此,认为该立法与时俱进,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具有一定创新性,应予以肯定。对该项立法持反对态度的认为,虽然该法促进了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独身妇女生育权,将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超所说,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需要孩子赡养,这个孩子是否〔收稿日期〕2002-11-21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1再如决定终生不再结婚的妇女生育孩子后,是否可以结婚?这些将引起相关的法律难题。因此,认为不宜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独身妇女的生育权。本文对独身女性生育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更好地促进法律的规范和科学,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2 独身女性生育权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2.1 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人的权利由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部分构成。生育权是公民与生而来的自然权利。吉林省把独身女性可以生育子女写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尊重少数人的生育权,最大程度的维护公民的权利。的确有积极的一面,但是人的自然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正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所说:“生育是独身女子本人的权力,但如果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给另外一个人带来危害,或者因为保护一个人的权利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权利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2如人们有结婚的自由和权利,但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结婚的,结婚也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同样生育权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还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些条款实际上已经表明了非婚生育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13—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年2月第16卷第1期总第87期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出台的条例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同样也是对现行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的背叛,如果允许未婚生育,那么就会导致大量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家庭的出现,在这样的家庭里生活的孩子,就可能得不到健全的发展。虽然德国有70-80万男女过着单身生活(年龄在30—45岁之间),但是德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人工生殖只能在婚姻内进行。澳大利亚保守党政府今年采取行动,禁止单身妇女通过人工授精怀孕。总理约翰.霍华德宣布,他的政府计划修改联邦性别歧视法律,以允许各州政府通过禁止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的法律。霍华德说:“在政府看来,这个问题极大地牵涉到我们社会中的儿童———在其他各点相同的情况下,同时拥有双亲关怀和爱护的权利。”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单纯从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角度看,独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恐怕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有的问题现在看不到,以后就会有所体现。”因此,就当前吉林省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身妇女可以生育的规定,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恪守传统的国家,传统的婚姻—生育—继嗣的家庭模式在伦理上,至少现在,是不可动摇的,而且,现行的户籍、家庭、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制度也未为未婚生育留下多少余地。3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国家也可能允许独身女子可以生育孩子,但是也必须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而不允许地方以超前的立法违背国家的基本立法精神。2.2 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存在着互相矛盾的地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然而,如何判断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呢?是靠签订法律协议书呢,还是靠当事人自己保证呢?假如一个独身女子按照吉林省的条例规定生育了一个孩子后又要求结婚怎么办呢?如果不允许结婚,就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产生冲突,保障了生育权,剥夺了结婚权,等于牺牲姻姻自由这一人身权来保证生育计划的完成。因此,吉林省的立法不仅不够科学,而且互相矛盾。为此,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姜国民又解释道:“不能因为给予了独身妇女生育权,就剥夺其结婚权。如果独身妈妈此后想结婚,而且男方又没有子女,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4这样同意独身妈妈可以结婚就意味着这条规定的限定条件彻底失效,也就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变成了“达到法定婚龄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从而使妇女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失去了任何意义。而且单身妇女生育后,如果结婚,男方又没有子女,可以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这样可能使部分人钻法律的空子,达到生育两个孩子的目的,从而可能造成人口数量的上升,违反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障了独身妇女的权利,既然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法律也规定男女平等,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的男性,提出生育子女,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吉林省计生部门不批准,这岂不是重女轻男吗?2.3 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剥夺了孩子的一定权利“非婚生育”法规的出台,保障了独身女性的合法生育权,可以使独身女性享受母亲的幸福和快乐,有一个完整的人生历程,但是对孩子却是不完整、不公平的。出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里,享有父母双方的爱护,是每一个孩子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而且在这样的家庭里生长的孩子,人格更加健全和完善。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单身人士收养做出了严格的限定,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单亲家庭的孩子也并不少见。然而,我们在一个孩子尚未出生时就决定他注定没有父亲,人为地去制造一个特殊的家庭,这难道就是立法的进步吗?倘若单身母亲在孩子尚未成年时死亡,则孩子就成为真正的“孤儿”,孩子的成长就会遇到新的社会问题。虽然孩子生理上的父亲不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但孩子有享受父爱的权利,他有权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然而,根据国家规定,实施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对于精子的供体、受体和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三方之间,要事先同意遵守协议,相互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关系,实行三盲制度,即供者不知精子谁用,受者不知精子来自何人,医疗机构不知谁的精子会用在谁的身上。这种三盲制度却注定使独身妇女生育的子女,永远没有父亲,也不知道自己的父亲,这不仅剥夺了孩子的知情权,同样也剥夺了孩子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因此独身妇女生育权的立法,是以牺牲孩子的权利为代价的,这必将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深远的影响。2.4 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将会引发新的社会法律问题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借助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其中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就是要采取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生育。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互盲,它要求供体和受体,供体和子女之间保持相互无知。如果过多的人都采取这种手段生育,就可能导致一个供体的几个后代之间有近亲婚配的可能,特别是在技术开展的早期,尤其是立法不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就更有可能发生。其中《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人工授精不能使用新鲜精子,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采取精子后必须冷冻六个月,经过复检合格以后才能使用。这样日积月累,会在不知不觉中出现通婚现象。据报道,意大利有一位年轻妇女,从精子库接受的精子竟然和几十年前使他母亲怀孕生下她的精子出自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使我们法律面临两难的境地。再有,如果非婚生育的子女一旦知道自己的父亲,父亲知道自己的孩子,这又该怎么办?他们是否具有继承权?这又可能引起新的社会法律问题。因此,在当前条件下,非婚生育立法面临很大的风险,立法者应当谨慎。〔参考文献〕1 彭冰.吉林立法: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N1中国青年报,2002,1112 陈杰人.国家计生委负责人表态:不提倡以法律形式规定独身女子生育权N1中国青年报,2002,1113 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M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44-24714 彭冰.吉林计生部门再释独身女子生育权“独身妈妈”仍可结婚N1中国青年报,2002.111〔作者简介〕徐玉梅(1970-),女,1995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政教系,潍坊医学院社科部讲师,现为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在职研究生,主要从事医学伦理学和法律基础的教学与研究。〔责任编辑 李恩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