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8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
通知
(黔府办函〔2016〕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做好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进煤炭行业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秦如培(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慕德贵(省委常委、副省长)
成员:陈训华(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吴强(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铁建办主任)
丁雄军(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少波(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应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
张德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玉峰(省维稳办副主任)
黎兴明(省信访局副厅级督查专员)
宛会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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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4ff6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18.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我省能源、矿产等资源丰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抓住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任务,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底前制定完善我省重点行业实施方案或计划。
各市(州、地)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摸底调查,不得隐瞒、虚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钢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钢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黔府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钢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十二五”钢铁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十二五”钢铁产业发展规划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十二五”期间全省钢铁产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产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产业发展现状。
贵州是我国南方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电力供应稳定,是国内优质炼焦煤的主要产地,炼钢所需的辅料品种全、储量大,铁合金品种齐全,省内已探明铁矿储量具有一定开发前景。
全省含煤面积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40%,煤炭资源远景储量2400多亿吨,截止2008年底累计探明储量约549亿吨。
煤炭品种齐全、埋藏浅、易开采、质量优,特别是焦煤资源优势突出,是为数不多的煤炭资源与水资源都相对丰富的省份。
铁矿石资源储量7.74亿吨,主要分布在赫章、威宁、清镇、遵义、都匀等地;省内石灰石、白云石等冶金辅料资源也较为丰富。
区域内资源组合优势突出,发展钢铁、能源、原材料开发及加工条件得天独厚,为发展钢铁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17•【文号】工信部原〔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4月17日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中国钢铁行业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行业一直面临过剩产能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其脱困发展。
为了实现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方案来化解过剩产能。
以下是一个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提议:1.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尽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结构调整。
例如,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等方式来鼓励企业投资环保设备和新兴产业,帮助企业实现绿色转型。
2.建立联合整合机制:推动钢铁企业间的整合和合作,通过联合重组、合并等方式减少过剩产能。
同时,建立一个行业协作机制,促进各企业之间的技术研发、信息共享和资源配置,提高整个行业的生产效率。
3.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新建钢铁项目的准入管控,确保新建项目的技术先进、环保达标,避免新的过剩产能。
同时,加强对老旧企业的监管,对环保和能源消耗等指标不达标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4.加强资源和环保管理:钢铁行业是一个资源密集型行业,为了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应加强对钢铁企业的资源管理和监管。
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模式,推广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开展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能源的综合利用。
此外,还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的监督,推动钢铁企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5.强化产业不同化:钢铁行业过去主要依赖于基础建设和房地产业的需求,为了降低对市场周期性波动的依赖,应推动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发展。
加大对新兴行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高端特种钢材、特种合金等高附加值产品,提高产业竞争力。
6.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加强对钢铁行业人才的培养和技术创新的支持,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政府应加大对钢铁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
总之,实现钢铁行业的脱困发展需要从政策引导、联合整合、市场准入门槛、资源和环保管理、产业不同化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入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黔府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加快推进全省有色金属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契合市场需求导向,以严控新增产能、压减低效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先进产能为主线,化解行业结构性过剩矛盾,加快推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装备水平,强化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物耗,着力延链拓幅,提高产业发展层次,推动全省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
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强化政府引导、监督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8•【字号】黔府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推动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8日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精神,抢抓国家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的重要窗口期,促进我省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一)培育壮大煤矿主体企业。
巩固现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果,继续推动主体煤矿企业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到2020年,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主体企业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其中:规模30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2家,5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10家。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二)有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深入实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分解落实“十三五”年度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淘汰关闭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减量置换退出一批、依法依规核减一批、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的要求,有序退出煤炭过剩产能。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 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新常态下,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利条件。
二、主要政策(一)扩大援企稳岗政策。
支持企业内部挖潜分流安置,企业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援企稳岗政策。
各统筹地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在现有社会保险费补助基础上延长补贴期限。
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二)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实行等待退休。
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
质检总局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
特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瘦总局文件国质检监(2016J193号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关获证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的有关要求,经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就质检部门充分发挥生产许可政策约束作用、标准技术支撑作用和执法检查威慑作用,积极服务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提出意见如下:一I一、发挥标准约束和引导作用,助推结构性过剩产能化解大力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标准支撑工程"和"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根据钢铁行业能耗、质量等标准实施情况,加强节能、环保、质量等标准的研制,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提供依据;加强高端装备、高端产品等标准的研制,引导企业从成本竞争转变为质量和创新竞争,更好满足市场需求,消化一批过剩产能。
鼓励开展钢铁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支撑钢铁企业向循环经济转型升级。
二、对生产许可菠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热轧钢筋、含炼钢项目的轴承钢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能和产品质量状况,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违规产能、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且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严格执行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的规定。
对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监督检查中被依法判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吊销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被地方政府依法关停的企业,和2016年底前不能恢复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关停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
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臵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现就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臵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保生活、促就业、防风险,将职工安臵纳入就业工作规划、安臵政策纳入就业政策体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臵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1. 开拓新的就业渠道。
落实企业分流安臵职工的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臵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对通过上述方式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2. 稳定现有的就业岗位。
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1.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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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
人 民政 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分管 负 责 同 志 签 订
《
贵 州 省 钢 铁行 业化 解 过 剩 产 能 实 现 脱 困 发
、
目 标 责 任 书》
以下 简 称
目 标 责 任 书》 )
。
,
明 确 化解 任 务
完成 时 限 等
。
省 发 展 改革 委 将 企业 名 单
(
,
实现 企业 重组成 果共 享
22 0
。
三
)
主要
1
目
标
。
20 1 6
年
,
全 省 压 减钢铁粗钢 产能
力争 到
万吨
70
,
其中
。
,
首钢 水 城 钢 铁
(
集团
)
有 限责
,
任公 司 压 减
二
(
50
万吨
、
,
黔 东 南 州 万顺 钢 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压 减
。
万吨
依法 依规退 出 落后 钢 铁产 能
( )
,
并 限 时拆 除
(
。
20 1 6
年年 底 前
、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会 同 省 有 关部 门 和 有 关 市
政府 督促 首 钢 水 城 钢 铁
集团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有 限 责 任公 司
黔东
,
。
按照
一
企
策
、
”
风 险评 估 和
、
职 工 安 置 方 案 应 明 确 涉 及 职 工 情况
、
分流 安 置 方 式
、
劳 动关 系 处理
。
、
经济 补 偿 支 付
偿还
拖 欠 职工 工 资 及 社 会保 险 费 会 或 者全 体 职工 讨 论通 过
过的
,
,
职工 安置 资 金渠 道
州
8
促 进再就 业等 内 容
职 工 安 置 方 案 须 经 职工 代 表 大
凡 是 安 置方 案 不 完 善
(
、
资 金保 障不 到 位 以 及 没 有经 过 职工 代 表 大会 讨 论 通
。
不得 实施
三
)
。
同时
,
相 关市
。
)
政府 要 指 导企业 妥 善做好 债务 处置等 工 作
,
(
关 停 拆 除 设备
20 1 6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会
,
各县
(
市
、
区
、
特区
)
人民政府
,
省 政府 各 部 门
、
各 直属
:
经 省 人 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将 馈 州 省 钢 铁行 业 化 解 过 剩 产 能实 现 脱 困 发 展 实施 方 案 》 印 发 给 你 们
〈
,
请认 真抓 好贯 彻落 实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20 1 6
年
8
月
3
1
日
(
此 件 公开 发 布
)
贵 州 省钢 铁行业 化 解过剩 产 能 实现脱 困 发 展 实 施 方案
为 认 真 贯 彻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钢 铁 行 业化 解 过剩 产 能 实 现 脱 困 发 展 的 意 见
。
妥
善做好 职 工安 置
、
维 护 稳 定等工 作
标责任 书
、
2016
年底
,
重 点 钢 铁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明 显 好 转
工 作安 排
)
一
签订
)
目
。
20
1
6
年
8
月 底前
,
省 化解 钢 铁行 业过 剩 产 能 实现脱 困 发 展领 导 小组 组 长与
《
各市
展
理顺企 业 兼
钢企业 合作
3
.
开 发 符合 市 场需 求 的 钢 铁制 品
。
。
企 业 重组 与 机制 创 新相 结 合
-
大力 推动 钢 铁 企业 参 与 跨 地 区
、
,
-
52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0 1 6
年第
1
2
期
省 政府办公 厅 文 件
并重 组后 地 区 间 利 益 权 责 分配关 系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201 6
年第
1
2
期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件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厅关于 印发 贵 州 省钢 铁
行 业 化 解过剩 产 能实 现脱 困 发 展
实 施 方案 的 通 知
黔府办
各市
机构
、
函
〔
20
1
6
〕
1
90
号
自
治州 人 民 政 府
和 拆 除 的 主 体生 产线设 备 等 向 社 会公 告
二
( )
做好 职 工 安 置 等 工 作
。
。
20 1 6
年
“
8
月 底前
一
,
省 人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厅 将涉 及企 业 职工 名 单 录 人化
要 求 指 导 企业 制 定完 成 职工 安 置方 案
、
、
解 过 剩 产能 企业 职 工 信息 系 统 应 对 预案
,
> 〉
(
国发
〔
20 1 6 〕
6
号
)
精神
,
加 快化解 钢铁 过剩 产 能
、
实 现 脱 困 发展
”
,
结合 我 省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方 案
。
一
总体 要求
)
一
(
指导 思 想
,
。
按照
“
“
四 个 全面
战 略布 局
五大 任 务
,
,
牢 固 树 立 和 贯彻 落 实创 新
、
协调
、
绿色
。
。
充分 发 挥市 场机 制 作 用 和 更 好发 挥政 府 引 导作 用
,
,
用法 治 化
和市场 化手 段 化解 过 剩产 能
企 业 承担 化解 过剩 产能 的 主 体 责 任
。
地 方政 府 负 责 制 定 落 实 方 案 并 组 织 企业重 组 和环保 搬 迁 等
实施
年
月 底前
,
省 发展 改革 委要会 同 省 有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市
,
我 省 化 解 钢 铁行 业 过剩 产 能 的 主 体 设备
具备 拆 除 条 件 的 要 立 即 拆 除
州
政府 封存 暂 不 具 备拆 除 条 件 的 应 立 即 断
(
州
)
水
、
断电
,
拆 除 动力 装 置
。
有 关 企业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承诺 不 再恢 复 生产
,
、
开放
、
共
、
享 的 发 展理念
淘 汰 落后
(
、
抓好
、
三去
一
降
一
补
”
,
着力 推 进钢 铁 行业 供给 侧 结 构 性改革
,
以 控 制总量
。
技 术 改造
基 本原 则
优 化结 构 为 抓手
推动 钢 铁行业 结构 调整 和 转 型 升 级
实现 脱 困 发 展
二
)
1
.
坚 持 市 场 倒 逼 与 政 府支 持 相 结 合
工作
,
充分 用好 中 央 给予 的 资金奖 补 和 政 策支 持
.
2
控 制 总 量 与 优化 结 构相 结 合
。
在 不 新增 产 能 的 前 提 下
,
,
结合 淘 汰落 后
。
、
,
积 极 支 持钢 铁 企业 加 大技 术创 新 和 改 造力 度
,
实 现绿 色 发 展
支持 钢铁 生 产 企业 加 强 与 下 游 用 跨所 有 制 联 合 重 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