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事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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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人事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____转发省人事厅____》(冀政办____号)精神, 根据____市____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 经局党组研究, 确定____站、____管理办公室、____水利站、____监察大队、____设施管理站、机井大队六个下属事业单位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单位。
为做好此项工作, 特制定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_和____为指导, 全面落实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 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____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围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科学分类、管理自主、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目标,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程,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原则和方式按照分层实施, 逐步到位的原则, 采取笔试和公开竞争相结合的方法, 对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
对股级人员, 在笔试的基础上采取在单位内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确定人选。
对一般工作人员, 通过笔试和双向选择确定上岗人选。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一)、____站现有干部职工____人, 需配备____人, 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聘用条件如下:1.站长、副站长岗位的设置及聘用条件(1)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 ____站设股级岗位____个, 即站长____名, 副站长____名。
(2)聘用的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站长、副站长聘用条件。
年龄____周岁以下, 从事管理工作____年以上, 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能够在上级领导下, 积极开展工作, 带领工作人员完成职能范围内各项任务。
2.一般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1)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 设一般工作人员岗位____个, 具体情况如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____个, 其中高职____名, 中职____名, 助理____名。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科室(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附件1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三条聘用原则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聘用条件(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0•【文号】国卫疾控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实施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与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适用范围(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公务员法》实施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在编人员都应当纳入岗位管理(国家政策性安排、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二、岗位设置要求(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职责要求和辖区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职责(2015版)》(见附件)设置工作岗位。
各岗位应当具有明确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执行相应类别的岗位等级规定。
(五)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其设置应当满足增强机构运转效能、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水平的要求,数量和结构比例按照批复数额确定,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医学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从业经历。
(六)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5月28日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中心学校教育人事管理制度范本(2篇)
中心学校教育人事管理制度范本随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镇学校、幼儿园学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育人事管理体系,加强校长及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形成领导能上能下,教师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县局有关精神指示,特制订我镇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一、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人事管理第一条。
严格规范学校、幼儿园领导干部任职条件。
小学领导班子必须具备小学以上教师资格,学历达专科或中级以上职称。
幼儿园领导班子必须具备幼教以上资格,学历达到幼儿师范专科以上或经过一年以上相关培训。
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如未达到以上任职条件,允许两年的时间达标,两年后仍未达标者,免去其行政职务。
新提拔的学校、幼儿园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以上任职条件。
第二条。
校(园)长任用年龄原则不超过男____周岁,女____周岁(以县局通知为准)。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领导干部应服从____和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率先垂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如因工作失误或决策错误,违反政策及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同时给予停职、免职或撤职处理。
同一学校的领导干部如因工作上发生严重分歧或冲突,在学校乃至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免去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并予调离本单位。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领导干部个人申请调换单位的,____上在满足其申请时,一律不予职务考虑。
第五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请假一个学期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其辞去行政职务,并就近分配其工作单位。
第六条。
学年结束后,中心学校将对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评估,对成绩较差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和民意测评。
如有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拖沓,相互推诿,严重失职等现象,中心学校将报请县局免去校长或中层干部职务。
第七条。
学年绩效评估成绩较差的学校,第一年校长应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成绩仍未进步的学校校长应接受____上的戒免谈话或换岗;连续三年成绩无进步的校长直接免职,并对该校其他领导干部戒免谈话或换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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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上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
1.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干部。
学校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的才能申请配备,禁止超职数配备,已经超职数配备的要逐步消化。
2.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
教育系统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选拔,镇办中心学校校长、市直学校副科级以下的校级领导由市教育局负责选拔,其它校级领导由镇办中心学校提出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负责选拔,报市教育局发文。
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负责选拔任用。
工会、少先队、团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职位按有关条例产生。
3.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各级干部选拔任用都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坚持条件,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选拔任用。
4.严格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定期交流制。
对考核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予以调整,对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二届的原则上应实行交流。
5.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不再担任领导职位的干部,应在本单位从事适当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休息;严禁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报批。
二、规范教师录用管理
6.学校教师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学校编制没有空缺时,不得上报教师增加计划。
任何学校和单位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私自聘用代课教师。
7.严格按程序公开招录教师。
学校需要引进教师的,须先向市教育局申请,由教育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政策、条件,严格按公开招聘程序予以聘用。
其它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加强教师调配管理
8.坚持教师调配原则。
教育系统人员调配遵循“依编管理,岗位空缺,学科所需,严格条件,统一调配”的原则,每年暑期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研究一次。
严禁学校、单位擅自借用、借出公办学校教职工。
9.严格教师调配程序。
教师调配需按个人申请、调出调入学校同意、教育局审查提出方案、人社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中农村学校教师调入城区,需按照城区学校申报需求计划、教育局会同编办、人社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经考试择优调配的程序进行。
四、严肃人事纪律管理
10.严禁新增停薪留职人员。
原已经教育局审批办理了停薪留职的人员要逐步消化,不再申请续办的人员须返回工作岗位。
学校不得采取截留工资、缴纳一定费用等形式允许教职工离岗、变相停薪留职。
11.禁止离岗退养或“实改非”。
学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单位人员办理离岗退养或“实改非”手续。
原已经办理离岗退养、“实改非”手续的人员必须按教育局规范不在岗人员的政策统一处理。
12.严格请假制度。
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符合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以及法定的节假日,其中产假、婚假、丧假等政策性假期由市直学校(单位)、镇(办)中心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法定的节假日期间,所有工资全额发放。
13.规范病休假审批。
教职员工因病申请休假的,时间在1学期(6个月)以内的由各镇(办)中心学校、市直学校(单位)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精神病、重症病人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病休人员病休期间严格按政策执行病休工资。
14.严格落实假期待遇。
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不得享受其所在半年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其所在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并同时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
五、加强工资福利管理
15.严格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学校、单位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兑现工资待遇。
16.严格实行绩效考核。
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要严格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严禁搞平均主义或不考核发放。
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7.执行国家统一的退休政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退休,并从次月起按退休工资标准发放退休生活费。
六、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18.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教育系统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各学校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员工职聘用合同书、称评定、进修学习、表彰奖励或处罚、年度考核、岗位变更、工资晋升、教师资格、干部任免等相关人事档案材料上交教育局档案室集中存放。
19.规范人事档案借用或查阅管理。
借用或查阅教职员工人事档案的,必须由人事干部办理相关的借用查阅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在借阅期间,不得随意将人事档案借给本人、涂改、销毁或增加、复印。
七、有关人事管理要求
20.高度重视人事管理工作。
各学校、单位应广泛宣传各级人事管理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本单位人事管理。
21.落实人事管理责任。
各学校、单位一把手对人事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凡出现违反人事管理制度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本指导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自本指导意见出台之日起,市教育局以前的相关人事管理意见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