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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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3.08•【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3月8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苇塘、鱼塘、藕池、水面(指已开发的)、林园、防护林带、农用场地、其他栽种有经济收入种植物的土地和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市、地人均占用耕地平均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详见附表)。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省核定的平均税额、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占用耕地水平(按总人口计算)及经济发展情况,对所属各县(市、区)具体核定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地核定的平均税额,制定所属各乡(镇)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乡(镇)的适用税额一般每乡(镇)制定一个;同一乡(镇)各村之间人均耕地及经济条件过分悬殊的也可制定两个。

平均税额和适用税额平均不得低于上级核定的税额标准。

第六条对占用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镇、城市郊区和工矿区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乡(镇)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纳税人占用乡(镇)的耕地,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乡(镇)的耕地,分别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县(市)的耕地,分别按所在县(市)平均税额计算征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豫政办[2005]98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据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统计,截至2005年4月底,全省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4472.55公顷,闲置和空闲土地2355.7公顷,低效使用的土地1569.58公顷,1999年以来因欠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压卷涉及的土地4127.60公顷,共计12525.43公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消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益。

现将各类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文之日起满1年未办理供地手续或实施具体供地行为的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依法批准后满1年未供地的,要调整用地项目,不再受理新的建设用地申报;满2年未供地的,要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减的指标由省集中安排使用。

2005年年底前,各地要把2004年以前已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全部供应出去。

对经营性用地,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可以单独供地的,其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规定和各省辖市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指标以内。

可以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要限定动工建设时间和进度,超过限定动工建设时间的,要收取闲置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6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调整国有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除商品住宅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

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土地租赁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本意见办理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四、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

流转农地用途监管中的县级政府职能分析——基于对河南新安县的调研

流转农地用途监管中的县级政府职能分析——基于对河南新安县的调研
可见 已有 的研究 主要停 留在 如何 制定实施 有效 的 土地用 途管 制制度 方面 , 是 事 前预 防的监管 , 对 已 流转 土地 如何进 行 有 效 的事 后 监 管 , 则缺 乏 相 应 的
地私 有 、 严格 的土地 管制 , 国外几 乎很少 有 土地用 途 发生 改变 的现象 , 相关 研究 也主 要集 中在两个 层 面 :
土地管 理权 限和健 全相关 法 律体 系 ; [ 7 ] [ 。 第二 , 采 取
有 效 的土地 用途 管 制 方 法 和手 段 。如 欧名 豪 、 王 静 等、 李 跃和 王永 红认 为 当前 我 国应 建立 多 级 土地 用
的县级 政府 如何有 效监 管 已流转农 地 的用途 。
了许 多 流 转 土 地 用 途 改 变 的 违 法 事 件 。如 果 这 一 现
Kl a a u w 通过 变量构 造和数 据挖 掘 , 发 现土地 用途 管 制 对社会 福利 存在 显著 的影 响且 具有 明显 的时变 特
征。 [ ]
象继 续蔓 延 , 将 会 对逐 步 扩 大 的 土地 流 转 工作 带 来
国 内研 究集 中在两个 方 面 : 第一 , 发达 地 区和 国
家土地 用途 管制 的经 验借 鉴 。代 表 性 的 如陈 利 根 、
李 茂 和陆冠 尧 认 为 中 国大 陆 既要 完 善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更要 重视 土地 用 途 分 区 、 土 地 利 用规 划 , 并 明确


引 言
第一对 土地 管制造 成权 益受 损进行 补偿 的正 当性解 释 。认 为是 外部性 需要 【 1 ] 和对 私人 财产保 护及 对 国 家权力 约束 的需 要 l 2 ; 第二 是 土 地 管制 引 起 的外 部 效应 。最 近 的研 究 主要 集 中在土地 用途 管制带 来 的

河南省2007年67月份国有土地出让信息(部分)

河南省2007年67月份国有土地出让信息(部分)
555 8 5 4 3 .9 6 10
住宅
7 0 商住综合 5 0 商业 4 0
l 0

30 l 20 4 42 6
l0 0 3 0
挂6 l 月 4日
~6月 2 7日
蔡 新 XC一 0 6 3 2O— 5
县 号
古 吕镇南城河路 中
段 北 侧 , 至 居 民 区 东
另行通 知
一拖六号街坊
商业 4 0 住宅 7 2 0 0 20 商业 4 0 5 0 5 0
Z 07 8 K2 0 —0 号 周 口市清华 幼儿园西 侧、 79 30


商住
商住 居 住
5 0
7 0 5 0 7 0
1 0
1 0 l0 5
挂 6月 l 1
河南省部分省辖市20 年度国有土地出让供应计划 07
濮阳市
按 土地来 源分( 公顷)
供地总 量 ( 公顷 ) 现有 建设 新 增建设 用 地 用地 商服 用地
按土地 用途分( 公顷)
Z 0 7 3 号 周 口市五一路东侧 K2 0 - 1
八 一 路 西 侧
15 5 0 64
592 6 8 l2 89
居住
商业
居 住
7 0
5 0
20 0
l0 5 l0 l
挂 6月 l 9日 ~7月 2日
20- 3 0 7 0 号 辉 县
南关北街 6 号 2
商业 、文 商业、文 l0 l 化 娱 乐 化娱乐 4 O

挂 6月 l 5日
市 2 0 - 4号 07 0 2 0 - 号 07 9 巩 2 0 一l 0 7 0号 义 市 2 0 07 l 号 l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

为落实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土地调控政策,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的观念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用地观念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还依然存在。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从思想认识上彻底转变观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国家和省关于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要从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土地管理出发,调整利益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做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政府之间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加强目标考核。

省有关部门在一般考核年对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对耕地保护目标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省辖市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省政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的各项事业进行投资。

依法进行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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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土地用途
河南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中国的中部地区。作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较快
的省份之一,河南的土地用途也非常多样化。以下是关于河南土地用途的详细介
绍。

首先,农业是河南省土地利用的主要用途之一。河南拥有广阔肥沃的平原和丰富
的水资源,是中国的重要农业区之一。河南的农田用地广泛种植谷物、棉花、油
料作物和水果等农产品。其中,稻谷是河南的主要粮食作物之一,其种植面积较
大。此外,河南也是中国重要的蔬菜和水果生产基地之一,如菜花、辣椒、西瓜
和苹果等都在河南省得到广泛种植。

其次,工业也是河南土地利用的重要部分。河南省拥有丰富的煤炭、铝土矿、石
灰石和铁矿石等矿产资源,为工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河南省内有许多大
型工业园区和企业,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新材料产业园和南阳经济
技术开发区等。这些园区和企业涉及多个行业,包括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
造等。工业的发展对土地的利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河南也在积极推
动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

第三,城市建设也是河南土地用途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
加快,河南的城市规模不断壮大。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是中原地区的交通枢纽
和商业中心,吸引了大量的人口和资本流入。郑州市正在进行城市扩建和现代化
建设,包括新的商业区、住宅区、文化设施和交通设施等。此外,洛阳、开封、
南阳等城市也在进行城市更新和建设,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形象。
此外,河南的土地还被用于旅游业。河南省是中国的重要旅游目的地之一,拥有
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例如,郑州的嵩山少林寺、洛阳的龙门石窟和
开封的清明上河园等都是重要的旅游景点。旅游业的兴旺对土地的保护和开发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河南也在加大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力度。

最后,河南的土地还用于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随着河南经济的发展和交通需求
的增加,河南正在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河南省内有许多重要的公路、铁路和航
空运输枢纽,如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郑州西站和洛阳龙门站等。这些交通设施的
建设有助于提升河南省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竞争力。

综上所述,河南省土地用途的多样化为其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农业、工
业、城市建设、旅游业和交通基础设施都是河南土地用途的重要方面。未来,河
南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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