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的特性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规范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共有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二、法定继承1. 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1. 遗嘱的效力: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3.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
但撤销或变更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遗嘱的执行:遗嘱应当依法执行。
遗嘱执行人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妥善处理遗产。
四、遗赠1. 遗赠的定义:遗赠是指遗嘱人将其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2. 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赠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权利等。
3. 遗赠的效力:遗赠具有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应当依法取得遗产。
五、代位继承1. 代位继承的定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 代位继承的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具有继承权。
3. 代位继承的效力:代位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与被继承人子女的权利相同。
六、转继承1. 转继承的定义: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 转继承的条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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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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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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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法定继承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
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
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配偶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配偶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享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配偶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二、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的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相互保护等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2. 特征(1)法定性:配偶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2)平等性:夫妻双方在配偶权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相对性: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只有夫妻双方之间才能产生。
(4)专属性:配偶权不能转让、继承或赠与。
三、配偶权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使用夫妻双方的姓名。
(2)住所权: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夫妻共同住所的地点。
(3)婚姻自主权:夫妻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结婚、离婚等婚姻事项。
2. 财产权(1)共同财产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权:夫妻双方都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3)财产分割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四、配偶权的行使和保护1. 配偶权的行使(1)夫妻双方应当依法行使配偶权,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2)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2. 配偶权的保护(1)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配偶权给予充分保护,任何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行政保护:对于家庭暴力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3)民事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配偶权。
五、配偶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日本女性丧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日本,丧偶是指配偶一方去世的情况。
对于丧偶的女性,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帮助她们度过难关。
本文将从日本女性丧偶的法律规定、权益保障以及社会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日本女性丧偶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在日本,丧偶女性享有与其配偶相同的继承权。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02条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配偶遗产。
即使丧偶女性已经再婚,她仍然有权继承前配偶的遗产。
2. 养老金待遇日本女性丧偶后,可以继续享受前配偶的养老金待遇。
根据《日本养老金法》第7条的规定,丧偶女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领取前配偶的养老金。
这些条件包括:(1)丧偶女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前配偶共同生活满一定年限;(2)丧偶女性在丧偶后,没有再婚或再婚者已经离婚。
3. 住房保障日本政府为了保障丧偶女性的居住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住房政策。
例如,《日本住宅基本法》规定,丧偶女性在住房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共住房或低租金住房。
4. 子女抚养权在日本,丧偶女性在子女抚养方面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86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平等。
丧偶女性在离婚或丧偶后,有权继续抚养子女。
5. 社会保险待遇丧偶女性在丧偶后,可以继续享受前配偶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日本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丧偶女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领取前配偶的社会保险金。
二、权益保障措施1. 法律援助日本政府为保障丧偶女性的合法权益,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当丧偶女性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2. 咨询服务日本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丧偶女性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解决实际困难。
3. 社会救助对于生活困难的丧偶女性,日本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救助,帮助她们度过难关。
三、社会支持1. 家庭支持在日本,家庭对丧偶女性的支持至关重要。
家庭成员在精神上、经济上给予丧偶女性关爱和帮助,使她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家庭财产继承中的亲属顺序与继承权

家庭财产继承中的亲属顺序与继承权在家庭财产继承中,亲属顺序与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这个顺序决定了在家庭成员去世后,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本文将探讨亲属顺序的分类以及不同亲属在继承权方面的权益。
1. 亲属顺序的分类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亲属在财产继承中被分为不同的顺序。
一般来说,顺序可以分为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两大类。
1.1 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在直系亲属中,配偶通常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和父母则排在后面。
1.2 旁系亲属旁系亲属是指与被继承人只有间接的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旁系亲属在直系亲属继承权被消耗完之后,有资格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2. 不同亲属的继承权不同亲属在继承权方面享有不同的权益,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情况。
2.1 配偶的继承权配偶作为直系亲属的代表享有最高的继承权。
在配偶继承方面,法律通常规定配偶具有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的权益。
比如,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只有一个配偶,那么配偶可以继承全部财产的一半。
2.2 子女的继承权子女作为被继承人最直接的亲属享有较高的继承权。
在子女继承方面,法律通常规定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一部分财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同时也有子女,那么配偶享有的继承比例会大于子女。
2.3 父母的继承权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同样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在大部分法律中,父母的继承权地位较为低下,通常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父母才能享有一部分的继承权。
2.4 旁系亲属的继承权旁系亲属在继承权方面享有最低的权益。
在直系亲属继承权被消耗完之后,旁系亲属有资格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然而,旁系亲属的继承权通常是相对较小的。
3. 继承权的限制与约束虽然亲属顺序决定了家庭财产继承的权益分配,但是法律也对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与约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与约束情况。
3.1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通过遗嘱来表达对财产的继承意愿。
对我国配偶继承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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壅 7 — — 一 ———
对 我 国配 偶 继 承 权 的 法 律 思 考
姜 大 伟
( 南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部 重庆 西 403 ) 0 0 1
摘 要 : 随 着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 行 继承 法 对 于 配偶 继 承 关 系的 调 整 显 得 力 54 心 , 之 考 察 各 国基 础 立 法 , 感我 国配 偶 继 承 权 规 范 现 F, 加 L 愈 甚为单薄 , 因此 , 文对我 国配偶继承权的历史嬗 变作了考 察, 本 并在斟 酌外 国配偶继承立法例 的基础上 , 对我 国配偶继承权进行深入思考。 关 键 词 :配偶 继 承 权 ; 史嬗 变 ; 能 ; 历 权 法律 思 考 中图分类号:9 3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9 2( 0 0)0— 1 5— 1 1 7 0 9 2 1 1 0 5 0
相 差 甚 远 , 国外 则 规 定 特 留份 制 度 , 保护 包 括 配 偶 在 内 的 法定 继 承人 而 以
的权利。
三 、 构 我 国 配偶 继 承 权 制 度 的 法 律 思 考 重
笔者认为 , 国配偶继承权制度的再构建 , 当密切关 注世界继承立 我 应 法的趋势 , 还要充分考虑我 国日益变化的社会实际 , 尤其重视我 国民间传 统继承习惯 。基 于以上三点考虑 , 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可作如下设计 :
一
、
我 国配 偶 继 承 权 的 历 史 嬗 变
则 , 国 外 采 不均 等 份 额 原 则 , 在 少 数 。2 遗 产 的用 益 权 与 先取 权 。我 而 不 . 国继 承 法 无 明 文 规定 , 国外 立 法 规 定 生 仔 配 偶 有 对 遗 产 的 先 取 权 和用 而 益 权 。3 遗 产 特 留份 。我 国 继 承 法 仪 规 定 必 要 继 承 份 额 , 特 留 份 含 义 .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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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张华贵者简介: 张华贵(1961-),女,四川宜宾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副所长,冉启玉(1974-),女,重庆开县人,西南政法大学2002级民商法硕 究生。 冉启玉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 要 :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显著提高是现 承法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配偶享有继承权的基础在于生存配偶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和继承法权利义 一致的原则,以及社会对丧偶者的人文关怀。文章了分析保护配偶继承权的必要性,对两大法系部分国家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强化我国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利。 关键词:配偶继承权;必要性;法律保护;完善建议 配偶为共同生活的伴侣,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这一制度在古罗马就已经产生。在古罗马的盖尤斯时 裁判官告示的形式允许丧偶的丈夫或妻子在无遗嘱继承中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实现的方式却设置了较多的限制,一般只有在死亡一方无六亲等以内的血亲或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配偶的继承权才能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配偶的继承地位已经大大提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十分注重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对配偶继承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及有关国家配偶继承权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强化我国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之理论基础 配偶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配偶的继承权?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为什么必须为遗孀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他认为,在丈夫死后,应当为遗孀留下一定的继承份额,即使妻子在丈夫生存期间没有任何现金收入,但丈夫死亡时的财产也可能部分来源于妻子的劳动。妻子长年在家劳动,使得丈夫本应雇用女仆或者保姆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减少,从而使得丈夫的积蓄增加。在丈夫死亡时的财产只是丈夫名下的财产而已。在法律没有对遗孀的继承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妻子可以与丈夫就妻子的财产继承进行协商、谈判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法律明确保护遗孀的继承时,就会使保护的成本最小化。[1]现代不少国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对生存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扩大了生存配偶继承的法定份额,提高了生存配偶在继承中的地位,体现了生存配偶在家庭中地位的日渐提高以及现 法对生存配偶保护之周全。我们认为,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其理由在于: 1.从配偶在家庭中的作用来看。配偶是产生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配偶在家庭中生活中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考文献:[1] [美]理查德�6�1A�6�1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北京: 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69.[2] 刘春茂、陈跃东.配偶继承权的法律思考[J],北京;中国政法 学院学报,1994.5.18. [3] [4]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59,460,536.[5] [6]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04,211-212.[7] [日]五十岚清.现代继承法的动向[J].载于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学教材编辑部,民法原理资料组,法律出版社,1983.493.[8] 龙翼飞.比较继承法[M].吉林:吉林人们出版社,1996,9.7-8. [9] [10]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62,186.[11] 龙翼飞.比较继承法[M].吉林:吉林人们出版社,1996,9.7-8.[12] 李启 译.当代英国继承法[J].外国法制史研究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2-234.[13] 李启 译.当代英国继承法[J].外国法制史研究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6;陈碰有.英国遗嘱继承制度研究[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2期.269,272.[14] 龙翼飞.比较继承法[M].吉林:吉林人们出版社.1996,9. 8-9;外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教学参考资料[M].重庆: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1983.24-40,97-98,106-120[15] 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安大学出版社,1990.6. 301.[16] 第三者是否有权接受遗赠[J].北京青年报.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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