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
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治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因此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些国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益有直截了当的阻碍,结婚被认为是制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那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
但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形又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益产生阻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是情形比较专门的。
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
这种立法模式的差不多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承诺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
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财产问题一直是夫妻关系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制度,即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得、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组成。
夫妻共同财产表明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依然保有各自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了婚前个人所得以及经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所得所购买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立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
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份额按照彼此共同贡献的程度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具体实施是:在离婚或者死亡等情况下,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情况进行财产的分割。
这种财产分割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保护在夫妻总共财产制度下,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性。
这种婚前财产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夫妻各自的独立财产权益。
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进行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公证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情况,确保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明晰界定,避免财产争议。
继承权的保障夫妻关系中,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归属于继承人(即夫妻的子女、父母等)。
这种继承权的保障确保了夫妻双方间和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权益。
结语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分割原则等内容。
同时,婚前财产保护、财产公证和继承权的保障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摘要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
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在某些国家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如何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涉及到财产归属、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在婚姻关系中建立起财产共同体或个人财产制度。
财产共同体制度是指夫妻共同拥有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夫妻各自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姻关系中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才可能成为共同财产。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归属的规则不同。
有的国家主张财产共同归属,即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有的国家则主张个人财产归属,即夫妻各自拥有各自名下的财产。
第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在离婚或死亡等情况下,各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一,有的采用平等分割原则,有的则采用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财产继承的规定不同。
在某些国家,婚后所产生的财产将全部或部分继承给配偶,而在另一些国家,夫妻的财产继承与婚姻关系无关。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不同的制度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管理和维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进一步探讨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并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展开,通过对其概述和各国制度差异的探讨,旨在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并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背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等。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配偶继承权益保护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配偶继承权益保护亲属财产继承是指在亲属之间传承财产的过程,其中配偶继承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配偶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对于他们的财产继承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亲属财产继承中配偶继承权益的保护措施及其对配偶的意义。
1. 法定继承份额的保障根据我国《继承法》,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特定的继承份额。
无论有无子女,配偶都有权继承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一定比例的夫妻个人财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配偶在继承亲属财产中的合理权益。
当其他亲属争夺继承权或存在恶意插手等情况时,配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应有的继承份额。
2. 配偶继承优先权的保护在亲属财产继承中,配偶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这意味着,配偶在继承时可以优先于其他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配偶继承优先权的保护,确保了他们能够及时继承亲属财产,维护生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当其他继承人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导致配偶继承权益受损时,法院可以依法保护配偶的继承权益。
3. 婚前财产的保护在亲属财产继承中,婚前财产的保护是配偶继承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不会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
配偶继承时,婚前财产不纳入继承范围。
这一规定确保了配偶在继承时的公平性,避免了婚姻对财产产生负面的影响。
同时,对于存在纠纷的婚姻关系,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以保护配偶在亲属财产继承中的权益。
4. 保障配偶的住房权益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对于配偶来说更是如此。
在亲属财产继承中,保障配偶的住房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无论是共同住房还是配偶个人所有的住房,配偶都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如果其他继承人妨碍了配偶的住房权益,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益。
5. 加强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为了更好地保护配偶继承权益,我们还应加强法规的建设和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继承的权益和责任,为配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同时,进行继承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配偶在亲属财产继承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夫妻以合法的配偶⾝份为前提相互继承遗产,⽽且互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任何⼈都不能⼲涉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那么,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合法的配偶⾝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配偶⼀⽅死亡,另⼀⽅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侵害⽣存⽅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有⼦⼥、⽗母的,⽣存配偶⼀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没有其他第⼀顺序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由⽣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配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死亡后,另⼀⽅(尤其是妻⼦⼀⽅)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不得⼲涉。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希望本⽂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新民法典下的家庭法婚姻财产与继承的新规定

新民法典下的家庭法婚姻财产与继承的新规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关注日益增加。
针对这些关切,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婚姻财产和继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新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从婚姻财产和继承两个方面介绍新民法典下的新规定。
一、婚姻财产在新民法典下,婚姻财产的管理和分割更加便利和公平。
首先,新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不再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并可以共同决定其使用、处分等事宜。
其次,新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一方过世后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去世,存续方可以继承其遗产,并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婚姻关系终止后的生活权益,避免了一方因婚姻关系终止而面临财产争议的困扰。
此外,新民法典还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应依法公平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财产分割,以确保分割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同时,新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都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利,避免了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二、继承新民法典对继承的规定更加完善,使得继承更加公正和有序。
首先,新民法典对继承顺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父母以及配偶在继承中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继承时,先考虑子女的继承权,然后是父母和配偶。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亲属之间的合理继承权益,强调了亲情和家庭的重要性。
其次,新民法典规定了对被继承财产的确定和评估。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财产的范围包括遗产、赠与、遗赠等。
此外,如果继承人对分割结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这样的规定有效避免了继承争议的发生,确保了继承权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最后,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无嗣父母及其他无法继承遗产的亲属的安置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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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就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言,夫妻财产制有四种:1、统一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
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
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
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
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3、共同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
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
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
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形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的财产指哪些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
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
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夫妻间的扶养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
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夫妻间的继承《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
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
继承可能有另外的关系。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情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广义角度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角度讲,它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各国立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问题较复杂。
就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承认这一制度,把它作为唯一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个有。
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有人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应作为其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妥。
如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支付的费用越多,投入的时间、精力越多,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越少。
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无关。
此外,要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只有把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才能更好实现这一职责。
国外有的国家采取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仅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我国2001年4月28号修改婚姻法时未采纳这种观点。
5、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夫妻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归受赠一方个人所有的,依法应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外。
因为:(1)赠与人作为原财产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赠与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受赠人是否已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并无关联。
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三方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关于夫妻财产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
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
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婚前财产转化的问题。
原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出台时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
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
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