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司法机关
• 中央 (1)审判机关:
廷尉/大理(孙吴)→大理寺(北齐)
曹魏曾在中央廷尉中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法律,培养司法人员
(2)监察机关: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皇帝直接领导)
(3)中央统治机构: 一省制→三省制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东汉)→尚书省(南朝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定义: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
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也就是所谓的死刑复核),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不明确(秦汉时期)→权力行使受限制(三国时期)→ 死刑奏报皇帝批准成惯例(南朝)→明文规定, 地方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北魏)
死刑判决权受到限制的体现
刑讯制度的发展
刑讯即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总的发展趋势:滥施刑讯,恶性发展。 表现形式(详见书P102页)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解释: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
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 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 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梁和北齐)
• 地方 (1)分州 郡 县三级制 (2)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地方 依旧汉制 司法与行政合一 各行政长官握有较大司法权
小结: (1)中国司法制度逐渐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 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路。 (2)中央司法权加强,地方司法权逐步受到 限制。
诉讼制度
•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 刑讯制度的发展 •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优点: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 于百姓冤情上达。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内容简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
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一直沿用至清朝。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正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
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
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
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
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
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
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
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
隋增至八人。
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wt.mc_id=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之前我们为大家介绍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我们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继续介绍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全面的备考政法干警考试。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对犯此十条者予以严厉的制裁。
在此之前,“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就已相继出现于秦汉以来的律令当中,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所谓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残酷的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 3 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危害封建国家的造反行为及篡权行 为),
二曰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宫殿), 三曰叛(背叛本国,暗通外国) 四曰降(战争中投降敌伪), 五曰恶逆(谋杀及殴打尊亲属), 六曰不道(残酷的杀人罪), 七曰不敬(盗皇家器物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 八曰不孝(不奉养父母及违反服制), 九曰不义(部民杀害官长), 十曰内乱(亲属之间的犯奸行为)。
• “八议”制度的内容:这八种人犯了死罪, 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 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 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 八议制度影响:八议入律,是儒家“亲亲、 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反 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在曹魏法制中的影响更加 深入。但是,因为这一制度有纵容官僚贵族 犯罪、削弱封建法制的权威,影响国家与社 会稳定的副作用,故北齐政权通过“重罪十 条”对这一制度作了修正,明确规定犯有十 种重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重罪十条,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明确了刑罚重 点打击的对象,通过总结性的表述使之更为 条理化。十种严重犯罪之中,除了“不道” 是针对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而设定 之外,其余九种基本上都是针对严重危害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和严重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 行为而设定的,从而强化了对“君权、夫权、 父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 入刑律。
北齐高洋时由封述等主持制成《齐律》十二篇, 此即著名的《北齐律》。
• 3 律学成就
律学是法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特 殊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法律法典的 编纂、解释与理论研究等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6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6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重大发展,其中确立于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没有以下哪一项?( )A.春秋决狱B.“官当”C.“准五服以治罪”D.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官当”、“准五服以治罪”、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内容,而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项制度,因此是错误的。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 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在理论上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正确答案:D解析: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关系。
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
知识模块:法的演讲3.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试用期,以下约定有效的是:( )A.试用期为8个月B.试用期期间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试用期期间张某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试用期期间公司只提供食宿,不支付工资正确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A选项中约定试用期8个月,所以约定无效。
《劳动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B选项中用人单位的规定损害了张某的权利,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无效条款。
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内容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影响
设立“重罪十条”
以服制定罪量刑(1)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北周大律
北周武帝时曾于保定三年制定法典,共25篇,仿照《尚书·大诰》的名称叫《大律》。史书上说此周大律与北齐律相比较“条目繁多”,“烦而不要”。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发展
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
壹
贰
设立“重罪十条”
叁
以服制定罪量刑
肆
刑罚制度的改革
伍
篇章体例的变化:名例律
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1)
八议入律 八议在三国曹魏入律 来源于西周的“八辟”之法 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都载于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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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法律制度的发展 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立法概况
01
三国时期的立法
02
两晋时期的立法
03
南朝时期的立法
04
北朝时期的立法
三国时期的立法
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
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
晋律的立法成就
01
03
05
02
04
南朝时期的立法
南朝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上一篇我们为大家讲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上一部分,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下半部分,大家要好好复习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前对政法干警的专业综合知识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掌握。
一、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
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
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
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
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
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二、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0‐综‐37)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的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曾将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此外,曹魏政权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增加:复古的北周曾经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集权化3、死刑复奏制度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如曹魏明帝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是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如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南陈还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土垛上,折磨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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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讼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
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
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讼制度的发展、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刑讯制度的发展和登闻鼓直诉制度这些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历史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发展,以更好的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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