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德治,人治辨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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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

[题名]: 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责任者]: 华英雄[发表时间]: 2001-03-03[原文出处]: 《网苑说法论坛》[秘密等级]: 公开[字数]: 3400[主题词]: 古代/法文化/法治/德治/人治[正文]:从古代法文化看中国的“法治”、“德治”及“人治”华英雄在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在人们嘴中谈论的最多的往往是权大还是法大,简而言之,这个问题归结到法律之上,则是评判究竟今天的中国社会是在走法治的道路,还是沿袭了封建时代的“人治”,或者在“法治”和“人治”之间寻求一种衡平关系,也有人将这种衡平关系称之为“以德治国”,但是从现在的舆论看来,这种由伦理学和社会学提出并主倡的“以德治国”遭到了大多数人的一致反对,理由基本一致,认为这种“德治”或者说对于这种“以德治国”的扶持会极大的助长“人治”之风的盛行,继而成为了法治建设的严重阻碍。

究竟“人治”、“法治”、“德治”孰优孰劣,“以德治国”在今天的倡导是真正的举足轻重,还是实质的一文不名,作为法律人,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在搞清以上问题之前,我们不妨追根溯源,弄清几个概念的含义和来源。

大家都知道,“法治”和“人治”这一对相对的概念,他们的最早提出并兴起于西方的社会文化。

“法治”的含义的最早表述来自古希腊文化,相对于“一人之治”的“人治”定义而言,亚里斯多德将“法治”的定义表述为“已经成立的法律为公知力所认可,并为公众普遍服从的良好的法律。

”然而当我们翻开中国的古代法文化,却也能够发现“法治”和“人治”的影子,如《论语》中的“为政在人”及《荀子》中的“有治人而无治法”等关于“人治”的表述,《韩非子》的“以法治国”、《商君书》的“垂法而治”关于“法治”的描述,而作为两种说法提出者的儒家和法家均坚持自己的学术思想,并进行了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斗争,“法治”和“人治”可谓是死敌,正是“栽树栽出双大木头,养儿养出对大冤家”。

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2

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2

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xx主席,大家好!古往今来,人们对于国家治理方略的研究从未止步,人治与法治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

今天我们探讨两者的优劣,首先应该将双方置于相同的价值位阶之上,如果将法治赋以民主的光环,而将人治涂以专制的污迹,那今天的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

其实,法治就是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基本领域的全面控制和调整。

而人治则是依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控制和调节社会。

我们判断何者更加优良,就是看何者更有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

基于此,我方坚持认为,人治优于法治。

第一,从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来看,法治只是人治的一个方面。

法治是以法律为最高准绳的治理手段,而法律其本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即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

再者,要实现法律,必然需要专业的立法者制定正当可行的法律,称职的执法者严格执行,有认同、尊重、关心法律的民众遵守才行。

一切法律都是人来制定、执行、遵守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证明人高于法律。

可见,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归结于人。

而人治的实质正是通过道德、法律等一系列规范来制约人,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调节,由此看来,法治是人治的一个方面。

第二,从社会运行的实质来看,人治更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

诚然,法治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其局限性。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狭隘性使得法律的调节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千变万化。

而人治,相对于法治来讲,就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针对当时具体情况对社会进行调解,一个好领导也必然胜于一部好法律,法律规定了那么多的权利,我们要实现个人权利除了血泪抗争外,统治阶级的一声号令岂不更有效。

所以,就社会的整体良性运行来说,人治是其最佳实现手段。

第三,从社会运行的目的来看,人治更契合社会运行追求的目的。

1/ 2社会运行是为了在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协调发展。

法治由于其调节的局限性,涉及范围有限,并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关系辨析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关系辨析

三者关系:德治是人治的最高目标,而在人治的过程之中部分领导者会滥用职权赚取利益,于是产生法治以束缚领导者与被领导者。

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推崇德治,认为要以德治国。

谓“为政以德”。

实行德治的手段是人治。

而回看历史可见若遇上明主国家就会强盛,可若遇上昏君国家就十有八九的灭亡了。

再加上世袭制阻碍部分出身卑微的贤才君子当政,历朝历代更是难以持久统治。

而后来出现了法治,但在古代没有极力地宣扬,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

与“人治”相对。

《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惨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

”亦指依法处治。

《史记·蒙恬列传》:“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

”不过好在现代推崇法治,讲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一点看法:儒家的目标是德治,是三皇五帝来的,他们认为那时的人们都善良,谓“人性本善”,自己能管得住自己。

我认为不然,因为那时没人竞争,经济都不发达,没有诱惑,每天能活下来就足够了。

再说,黄帝大战蚩尤不就是战争,若是人性本善,他们一定和平相处。

所以德治在历史上都不一定存在过。

而人治更是等级分化与欲望的产物。

看看古代的人治,不管中国或是外国都是国王或是天子居于高位,皇亲国戚腰缠万贯,而平民百姓却要劳苦种田,不管国家收多少税也要交。

(插句题外话:为什么秦王收税行暴政就有人起义,为什么王安石变法时就没人起义呢?)不过人治并不是完全不好,也得分是谁。

汉文帝、汉景帝治国国家富强安康,因为他们能够实行仁政,能够做出智慧的判决,听的进贤臣的谏言。

同时也不会遇到更改制度的麻烦,不会遭到无知的人反对,由此也不会舍大利而逐小益。

毕竟改制更法时总会伤害到部分人的利益。

但这是政权落到明君手中,如果是暴君或是昏君,那就要相提并论了。

为了制止这样的事情发生,百家中出现了法治的说法或学派但都遭到种种阻挠。

试论德治、人治、法治

试论德治、人治、法治

试论德治、人治、法治中国最早的夏朝、商朝,都是人治,建朝初期都是仁君、明君实行仁政,国泰民安,朝代末期都是暴君、昏君实行暴政,祸国殃民。

西周建立以后总结夏朝、商朝两个朝代的经验教训,放弃随心所欲的人治,实行有礼可循的礼治,从百姓到帝王,都要按照礼仪规范做人做事。

后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礼治行不通,人治重新回归,这个时候礼治就分解出两个治国理政的方略:一是家庭层面按照道德规范以德治国;二是国家层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治国。

由于封建社会既没有权威的立法机关,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皇帝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所以皇帝的主观意志就是法律,皇帝的金口玉言就是法律,皇帝的喜怒哀乐就是法律。

所以说,封建社会的所谓法治也是皇帝人治的一种手段罢了。

由此可见,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都是礼治的衍生物,人治的伴生物。

德治是家庭层面自治、自律、自觉的内心约束,这是最省钱、最省力、最省事的治国方略;法治是国家层面他治、他律、强制的外部约束,这是最费钱、最费力、最费事的治国方略,在封建社会也是最野蛮、最残酷、最血腥的治国方略,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却是最先进、最文明、最有效的治国方略。

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有权威的立法权力机关,独立的司法机构,不但领导个人的意志不能成为国家法律,而且领导个人的主张也不能干预法律。

所以,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治国的模式基本有三种——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一般方式,人治与法治是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特殊方式。

人治是农耕文明时代封建社会家天下的封建王朝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德治仅仅是治国理政的辅助方式;法治是工业文明时代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天下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天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德治是这两个社会共有的治国理政的辅助方式。

人治是社会主义国家随时随地发生的退化方式。

大贪官沈培平主政普洱期间,跟上访的职工代表谈话时公开表示,“你们追回国资还不是上交国家,跟你们有啥关系?你们就是告到联合国还是得转回到我这儿,中央还是得靠我们干活。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各自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辩论中,德治和法治的优劣通常是一个热门话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辩论的资料:一、德治的优点1.道德约束力强:德治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德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提升人的素质: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品德培养,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使人们更加自律、诚信、有责任感。

二、法治的优点1.保障权利: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预测和解决纠纷:法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1.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德治和法治在实践中相互影响,道德规范有时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实施,而法律也需要道德的支撑和解释。

2.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德治和法治各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在实践中需要相互补充。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法律进行惩罚和制约;而对于一些涉及隐私或道德敏感的问题,则需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处理。

3.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现代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形成以德治为引领、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辩论资料1.案例分析:可以选取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德治和法治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优劣。

例如,可以分析一些涉及道德争议的案件,探讨如果按照德治方式处理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分析一些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探讨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2.数据统计:可以收集一些关于犯罪率、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的数据,比较在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方式下的差异。

“法治”、“人治”、“德治”辨析

“法治”、“人治”、“德治”辨析
弱 的一 个重要 原 因在 于不 同 的治 国之道 。“ 治 ” 德 亦 之 谓 大 治 。 ‘ 法 治 国 , 举 措 而 已 ” 法 家 思 想 ” 以 则 。
或 “ 治 ” 我 们 必 须 作 出 抉 择 。 为 了 “ 亡 图 存 ” 之 集 大 成 者 韩 非 则 认 为 君 主 必 须 “ 法 为 本 ” 使 法 , 救 、 以 , “ 国 强 兵 ” 我 们 不 得 不 接 受 “ 治 ” 然 而 由 两 种 “ ” “ ” “ ” 密 结 合 才 能 实 现 “ 治 ” 并 构 建 富 , 法 。 法 、势 、术 紧 法 。 存 在着 根本 性 冲突 的 文 化所 引 伸 出 的治 国 之 道 , 如 起 一 套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中 央 集 权 的 治 国 范 式 。 由 是 观 何 能 够 嫁 接 或 替 换 ? “ 治 ” “ 治 ” 近 现 代 中 国 之 , 国 古 代 之 “ 治 ” 以 理 解 为 以 下 几 层 含 义 : 法 、德 在 中 法 可 一 的矛 盾 、 突 , 引 起 的 社 会 震 荡 可 想 而 知 。 其 艰 是 君 权 至 上 。 “ 独 制 天 下 , 无 所 制 ” ⑤二 是 法 自 冲 所 主 而 ;
“ 以德 治 国 ” 为 治 国 方 略 正 式 提 出 后 , 德 治 ” “ 作 “ 、 法 儒 家 “ 治 ” “ 政 ” 对 立 , 家 主 张 “ 务 德 而 务 德 、仁 相 法 不
治 ” 其 关 系 又 一 次 成 为 理 论 界 关 注 的 热 点 。 实 际 法 ” ‘ 治 民无 常 , 治 为 法 。 ②管 子 首 先 提 出 “ 及 。 故 唯 ” 以 上 , 一 百 多 年 来 , 对 西 方 文 化 的 挑 战 , 救 亡 图 法 治 国 ” 口 号 , 给 “ 治 ” 了 一 个 较 为 完 整 的 定 近 面 “ 的 并 法 下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德治与法治的表述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德治与法治的表述

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理念,它们在人心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和品德的培养,倡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以德治人,才能取得长久的社会治安和安定。

而法治则侧重于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两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但在整体社会治理中,往往需要德治与法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真正实现安天下的目标。

深入探讨德治与法治的表述,分析其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与意义,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德治与法治的表述理念1. 德治的表述德治,强调的是道德的自觉和自律。

在德治理念中,人们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品德塑造,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出于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出于对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的担当。

德治强调的是内在的自律和外在的自愿,倡导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以道德自觉推动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实现社会文明、和谐的目标。

2. 法治的表述法治,是通过法律和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治理理念。

在法治的理念中,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工具和手段,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强制性,所有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要求政府和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德治与法治的作用和意义1. 德治的作用与意义(1)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德治强调的是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公德意识,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犯罪和不良行为的发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弥补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手段,而德治强调的是内在的自觉和自律,它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减少对法律的依赖,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2. 法治的作用与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治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公平正义的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编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四编面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四编面作业题参考答案一、概念辨析1.法治与德治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法治意味着,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未允许的就是被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行使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对于公民而言,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自己的行为可以接受社会的道德评价,但是不接受政府的强制性惩罚。

人们主要是在这两种含义上使用德治这一概念的:一种是弱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所意味的德治主要是相对于法律强制而言的,德治是指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而不是以威胁、强制的方式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德治并不排除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国方略。

另一种是强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侧重于灌输某种道德观念,对手段或方式不作限定,可能兼采说服和强制的手段。

这种德治概念强调道德至上,强调建立一个道德理想国,而法律不过是纯粹的推行道德的工具。

法治可以与第一种含义的德治相并存,但是与第二种含义的德治相对立。

不同哪一种含义的德治,都与法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第一,从治国方略来看,法治与德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道德的作用。

第二,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和示范?德治论强调道德教化和示范,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第三,从政治制度角度来看,法治论往往强调民主,德治论(特别是强意义上的)往往强调人治(贤人政治)。

2.法治与人治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法治意味着,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未允许的就是被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行使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对于公民而言,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自己的行为可以接受社会的道德评价,但是不接受政府的强制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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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法治”“人治”辨析姓名:陈龙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

江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党的十七大前后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使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现实生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和法治入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问题的一条捷径。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论述了人们对法治和德治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和法治各有所长,应该从总体上加以审视;第二、三部分是正文,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德治、人治三者的含义及其关系。

第四部分是结论,在总结上文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人治,德治一,导论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

主张人治的认为,人与人是不一样的,有一部分人因为获得了权力,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和机遇而取得了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则认为,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圣人能够永远不犯错误,引领人们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在人治者眼中,法律只是统治他人的工具;而在法治者看来,法律本身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服从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更加具有优越性,但人治却一直存在于历史的舞台中。

它们之间的斗争从未结束过。

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出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

在理论界,法治的优越性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将从人治发展到法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的拙见,回答以上问题。

同时也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使读者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确立的重要意义。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4】。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5】。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6】。

三,法治、人治、德治辨析(一)法治与人治辨析法治的核心是强调法律规则得以实施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变化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的,而且法律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人的能动性的影响,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要遵守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影响,而不是逾越法律发挥作用,这正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人治”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方式,曾经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于世界各国,并被一些伟大的思想家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法。

然而,现代世界许多的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法治”这一治国方式。

这是由两者的特点所决定的。

“法治”是民主的产物,“人治”是专制的产物。

“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

现代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法治化的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人治”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治国方式。

君主专制是人治国家的主要统治形式。

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只服从于拥有权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和“人治”是对立的两方面,两者互为天敌。

现代国家要走出“人治”的局限,避免“人治”的弊端,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法治”。

“法治”主张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即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的依据。

没有被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应当被认为是非法的权利,既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任何权利,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

“合法性”这一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政治哲学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与合理性概念有内在关联。

其二是法学上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他所讲的就是合乎法律性。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

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

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法治”强调一切权力都应当服从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意志的体现,也是孕育权利的摇篮。

没有法律权利的一切权力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

即便是紧急状态下权利的运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则。

所以,以法为治的治理活动要服从既定的规则,而不是取决于统治者的英明神武或心血来潮。

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统治者个人的性情以及好恶的影响,防止政治权利的滥用和个人独裁。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

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

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

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

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

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

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

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

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关系网。

法律和道德在权力的冲击下摇摇欲坠,其结果是官场政治黑暗腐败。

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皇朝都跳不出“政权兴亡的周期律”。

“法律”强调法律至上,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法律和任何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在行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其二是与任何组织和个人相比较,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

“人治”强调领袖至上,也包括两反面内容:其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的意志高于法律,他可以将自己的意志、言论变为法律。

其二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领袖决定国家的重大事物。

他依靠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整个社会中去,并使之得以执行。

所以,政权领袖的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命运往往寄托于“好君主”,一旦出现诺弱的君主或者昏庸的君主,国家不是衰败就是灭亡。

总之,“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

,(二)法治与德治辨析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

在内容上,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互吸收、互相促进。

德治先于法治而产生。

国家和阶级还未产生,就有德治。

德治是约定俗成的,而法治需要国家制定认可。

这是基于前一点而产生的。

德治只强调义务,法治既强调权利又强调义务。

德治比法治的范围要广泛,而法治之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德性。

德治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

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道德不仅仅是立法的原则,而且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转化而来的,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

在功能上,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由外在的规范转变成为公民自觉遵守的准则。

法律主要靠他律,靠外在强制力去发挥作用。

道德主要靠自律,靠内在自觉性去发挥作用。

法律强调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是外部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求人们在内心和行为上的高尚。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规范。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是道德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的道德标准。

超出这个标准和底线,就会妨碍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因而必须用国家的强制力来防止社会成员超越这条“底线”。

例如:说谎、骗人、诈骗三种行为。

说谎要受到道德谴责。

骗人需要负民事责任。

诈骗则要受到刑法制裁。

这里“底线”是说谎。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德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以来,加强了法制建设。

然而有少数人却认为,有了“法治”就足够了,过多的担心“德治”会恢复到“人治”的地步。

认为强调“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一种否定。

这是对“以德治国”的一种曲解。

强调“法治”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绝不是否定和排斥法治,而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

我们强调“以德治国”的德治与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的德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我们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德”是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而不是以儒家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核心的封建道德。

(2)我们所说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文明的国家的德治。

(3)我们提倡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德治。

因此,两者相互支撑。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

两者的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三)人治与德治辨析德治、人治其实是相互依存,互为根据的。

德治的推行依赖于人治,人治的完成则又需要德治。

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人治在治国的方法上经常含有贬义。

而德治作为蕴含褒义的治国方法则被普遍认同。

这是由于二者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所造成的。

下面我们对两者进行以下比较。

人治常见于生产力落后的封建时期。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

人治作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方式,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过积极地作用。

但是也存在者巨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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