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人治与法治
依法治国人治与法治

(一)治理国家的主体不同。 人治 “家天下” 极少数人治理国家 法治“主权在民”全体公民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
三、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二)治理国家的依据不同。 人治 个人权威大于法 最终依据个人权威 法治 法大于个人权威 最终依据法律 人治不排斥法律的存在,法治不排斥个人的权威
人治与法治
人治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法治的国 家法律就是国王。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人治与法治
一、人治 (二)本质特征
人的统治,领导者的权力和意志至上
人治与法治
一、人治 (三)主要表现 政治权威神话 法律权威弱化
人治与法治
盗 玉 环
判处“弃市” 最终是否用法取决于皇帝的 个人意志 人治社会的治理缺乏法律权 威的制约而具有不稳定性
人治与法治
二、法治 (一)历史渊源
人治与法治
磨坊主告倒国王的故事所揭示的 “法律权威至上”“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法治精神,是人类智慧的 结晶,是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发明。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广大青 年不但要知法、守法还要用法、维 护法律的尊严,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
依法治国
——人治与法治
导入:磨坊主告倒国王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脚步
不能进
人治与法治
一、人治 (一)历史渊源
1.孔子儒家学说是典型的人治思想 2.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却无现代 “法治”精神,实为“人治”
人治与法治
“为政在人” ----孔子
人治与法治
“以法治国”
人治与法治
“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
人治与法治
法治与人治PPT课件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联系:“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 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 之后的产物。
2、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 治”则是一种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 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 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对于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 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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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罗马社会是一个“泛权利”的 社会
这种权利不是希腊法哲学所认为的那样 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生于法律。盖尤 斯(Gaius,约130-180)曾指出“一切权 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 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 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 官吏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
二、我国的人治与法治之争
法治的两重意义
A.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必 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 法律至上成了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 志和应有部分。
B.人们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 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也可导致法律 统治,但不能导致法治。
什么是良法?
第一,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某一阶级 (或个人)的利益,是良法 。
人治与法治整理资料

摘要: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如何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二者的不同和各自的优缺点,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加深对法治与人治的理解,使我们对中国现代法治进程形成一个更为务实的态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含义启示历史上有关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中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展开了论战。
那么什么是人治,什么又是法治呢?一、人治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他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可以说“人治” 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人治”本身也是统治者的特权,即凌驾于社会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我国被后人概括为“人治”的是儒家所倡导的贤人政治,是指“德政”、“仁政”和“礼政”。
这种政治不仅要求统治者具有自己的时代的“仁”、“德”、“礼”政观。
而且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要实行仁德教育化,用道德理想教育人,管理人,以达到治国目的。
人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权威神化在人治政治中,最高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上天派来的无所不知、无所不通、无所不对的圣人,他的话被称为圣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得人人都极为敬畏。
在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都以天子、龙种自居,以“奉天承运”作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定期举行祭天大典,与上天进行心灵的对话。
御用史臣们不惜造出祥瑞之气流行、麒麟出现等神话,为皇权披上神秘的外衣。
2.法律权威弱化在人治政治中,法律存在的价值完全在于最高统治者的需要,法带有很大随意性,法律必须随权力变化,法律是权力的婢女。
最高统治者掌握着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权力的行使一切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一切既定的规章制度、政策条例、宪法法律,均不能真正形成对最高统治者的约束力,最高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决定对制度法规的取舍。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论人治与法治(上篇)

( 贵州 师范大学政治经 济系 教授 , 贵州 贵陌 5 0 0 ) 50 1
摘
要: 人浩与 法浩罡凡作 为价值观念存在的两个 不N- 阶段 治与岳浩的共性表 现为 . K展 人 都要 以法律这 种普遍 意志 _ 法律与 采分化的 国家权 力同在等 . 浩的理论和 实践在价值观盘上是 相悖 的 生, 凡
在 的 两 个 不 同发 展 阶段
物性 生 存 , 是 兽 群 的真 理 :在 这 个 原 则 下 . 这 兽 群 表 现 出 三 个 基本 特 征 。
王是兽群 中唯一有 资格保持 个性者 , 而群体性 又是 .
也 只能 通 过 兽 王 的 个 性 表 现 出 来 。 因此 , 每 一 个 说
个体 都是群体 的献祭 者 , 同说 每一 个个 体都是兽 王 的献祭者 , 乃是 一回事。兽王 的统治 就是 人治 的原 始根 据 。
第 三 , 向 兽 王地 位 之 路 , 向群 体 共 相 性 的唯 通 通
一
象征者之路 . 要用 “ 肉强 食 ” 弱 的暴 力 规 则 来 开 拓 ,
首先 , 群的生存 具有 绝对共 相性 。审美的精 兽 神能力和独立 的 主体意 识乃是 个性的前 提 , 即审美
激情 是 个 性 的 美 学根 源 , 有 个 l就 没 有 美 , 解 并 没 生 理 向往 美就 一定 碲 个 性 ; 立 的 主 体 意 识 是 个 性 的 独 精神本体 , 它确 认 每 个 个 体 都 是 一 个 自 主 的 心 灵 世
i> r a d t e D e e s au eleb t e a 1 2 n a d i r c c  ̄ we , n h r v re v l e2 l e we n L w f e n t p a d e ' - s ]n s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在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重法任刑、以刑治国。 客观、中肯地评价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是件困难的事情。在汉代到近代以前,
由于儒家居于思想的主流,批判、贬斥法家思想的呼声不绝于耳。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 旨》中提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司马迁也贬 低商鞅,称之为“天资刻薄人也”。而近代,新文化运动使西方国家的法治、宪政思想得以 传播,人们希望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寻找思想资源,为变法图强之路寻找理论根据。梁启超把 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称之为“法治主义”,以区别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并说: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6按照我国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的观点,法家思想 既具有进步、积极意义,也存在缺陷和局限。
治理国家的方式;2、“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 度;4、“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9孙笑侠教授认为,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 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10
(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争论,人类历史上有影响的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中国春秋战 国时期儒家、法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是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哦不同观点。第三次是 17-18 世纪 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法治的观点。就词义而论,这三次的分歧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国家治理主要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第二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靠一 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个是在政治上实行民主还在专制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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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 的国家一般法律;
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 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英国法 学家戴雪
法治与法制
法制的含义
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 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 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 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 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是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产物,在微 观组织中比较有效;法治是市场经济和商 品经济的产物,在宏观组织中更能节省成 本
从中国国情出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实事求是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 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 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 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 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 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结论——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法治的僵硬滞后、尺度不易掌控通过人治 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来改善;人治因人 而异、权威不强通过法治的相对稳定、权 威至高无上来完善
法治
人治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 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 威性;
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 能动性和权变性。
一号案例
二号案例
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 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 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她不 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 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 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 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 收费员小蓝。闹事打人的 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 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 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 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 以200元行政处罚。
人治
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 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 的一种政治主张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如孔子 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 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 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法治
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 原则、理念和方法,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 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在银川灵武市,一个制镁 厂的职工在下班时,偷偷 夹带两片铁制地磁砖出厂, 在出门时被工厂保安发现, 随即报警。在派出所,此 工人供认不讳,在初步鉴 定后,认定两块重约10公 斤的地磁砖碎片价值三十 元人民币,随后,这名工 人被行政拘留10天。
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 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 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 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 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 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 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 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 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 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
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Πλάτων Aristotélēs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 “贤人政治”实际上就 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 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 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 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 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 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 的”的政治,终究不如 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 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 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 出:“法治应当优于一 人之治”。西方社会的 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 多德的法治论。不过, 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 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 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 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 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 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