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学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之不足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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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一种常用的教学方式,通过真实、具体的案例来引导学生分析、思考、讨论问题,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然而,在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一、教师准备不充分一些教师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没有充分准备,可能仅仅准备了案例分析,但对于案例教学思路和教学目标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认识。

这会导致案例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因思路不清晰或教学目标不明确导致的教学行动失误。

对策:教师需要提前花时间对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理清案例教学的思路和教学目标,让学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本课程的目的是什么。

并且要注重案例教学的设计,在案例的选取、分析和讨论环节中,通过科学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案例中的事件并解决问题。

二、学生参与不够有的学生可能会因为个人因素或者是其他因素,对案例教学缺乏兴趣和动力,因此,在教学中可能会出现学生不积极参与、不认真思考问题等情况。

对策:教师应该给学生创造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比如组织学生在小组中进行讨论、连环听课、辩论和演讲等互动活动。

此外,教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来提高学生的参与和讨论,引导他们进行实质性的思考和分析案例。

三、案例缺乏实践性一些案例虽然真实,但缺乏与实际问题相似的实践性,没有吸引力,使得学生难以理解和感悟到教材中的知识点。

对策:选择合适的案例是做好案例教学非常重要的一环。

案例应该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接近学生的生活,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这样才能够引起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兴趣。

四、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案例教学的教学成效很难直接给出,教师们很难在案例教学中有效地评价学生。

对策:建立完善的案例教学评价体系,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评价靶点,根据案例的特点和学生的反应等因素评价教学效果和学生的表现。

这样就可以通过更好的反馈机制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总之,在案例教学应用过程中,教师需要充分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和意义,注重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思考,提高案例教学法的教育效果。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引言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因为法学专业的学习和教育对学生要求较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术潜能。

为了提高法学教学的效果和学生的学习体验,更多的教育者和教学机构开始采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主要教学手段的教学法,通过分析真实或虚构的案例来促进学生的思维和分析能力。

本文将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以及它对学生学习的促进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和特点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引用实际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以案例为主要教学内容,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案例教学法的学习对象具有实际性和真实性。

案例中的问题和情境都是真实的,学生通过研究案例可以更快地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二是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参与性。

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仅仅是被动接受知识,而是通过分析和讨论案例主动地进行思考和交流。

三是案例教学法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

案例中往往存在一些隐含的问题或者需要学生自己发掘的信息,这样可以促使学生主动地去思考和发现问题的根源。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1. 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中的应用案例教学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法学的学习中,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是同等重要的。

传统的法学教学大多停留在理论上,而案例教学法更侧重于实际情况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引入大量真实案例来教学,可以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知识的应用,并且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案例教学法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对法学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2. 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思维和问题分析能力的培养中的应用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和问题分析能力。

案例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培养这样的能力。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需要深入分析案例的情节和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文章在介绍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状况进行了反思。

并从更新观念,选择、完善案例,充实和加强师资力量,健全学生成绩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标签: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不足;完善培养优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就包括引进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案例教学法。

一、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简介1870年前,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是教科书式授课法。

教科书式授课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学教师指定教材的某一具体部分,要求学生学习并反复背诵,记住大部分内容;然后法学教师就该指定部分进行讲述,在上下次课时再进行复习。

1870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开创了美国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的先河。

法学案例教学法不再使用教科书,不再是对法律规则的死记硬背,而是通过精挑细选的案例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探寻法律原则的发展轨迹。

法学案例教学法有其自身的如下优点。

首先,法学案例教学法教育学生要像律师一样思考。

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师提供给学生真实的案例,要求学生研读,发现案件的焦点问题,从看似毫无相关的事实中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

整个的案例分析过程需要学生运用执业律师经常使用的技巧,学生不再是教科书式授课法中只知道听和记的被动学习者。

其次,法学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具备了自学和自我更新的能力。

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独立地对案例进行分析,并从案例中抽象出有序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这种方法实际上使学生掌握了自学的技巧。

提高了自学和自我更新的能力。

有了这种能力,学生便可以自己去学习新的法律知识,解决复杂的疑难案例,探索奥妙的法律科学世界。

第三,法学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为了适应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案例教学法被引入课堂。

这种教学方法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它在现实的运用中存着一些问题。

需要高校建立相关的制度来确实保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

案例教学法是实施实践教学的重要教学方式,主要是针对实践能力培养的法学教学方式。

近几年来,随着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为法律职业的选任方式带来实质性的转变,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脱节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已难以适应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的需要,案例教学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被大量的引入法学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以美国哈佛大学为代表,主要采用与实务紧密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来实施实践教学。

但事实上,哈佛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与哈佛的教学传统密切相关,与美国的法律体系紧密相连,并不是所有法学教育都可以片面采用。

因此,我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时,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使案例教学法能够真正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产生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实例进行分析、思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培养学生的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学生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识别、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

案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在案例教学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谓的正确的答案和案件判决的胜负,而是法律推理的过程。

它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cssc method)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借鉴中国古代哲学家的教学法而首创的,他认为,教学应具有这样一种特点:使学生“至少可以从参加案例教学中取得比花时间自学更大的收获”,也就是通过案例传授法律。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教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缺乏规范和统一的案例教学法高校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方法缺乏规范和统一的标准,导致各个学校、各个老师对案例教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较大差异。

这使得学生在不同课程中接触到的案例教学方式各不相同,难以形成系统和完整的案例教学体系。

2. 案例选择不合理部分高校在案例选择上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有的案例过于传统、陈旧,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有的案例过于复杂、专业,不适合学生的学习水平。

这些问题导致学生对案例教学失去兴趣,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3. 教师能力不足一些高校法学教师在案例教学方面能力不足,缺乏案例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他们无法很好地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导致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参与度不高,效果不佳。

二、对策建议1. 建立规范的案例教学体系高校需要建立起统一的案例教学体系,明确案例教学的目标和原则,规范案例的选择和运用方法。

各个学校可以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的指导下,共同研究制定案例教学的评价标准和指导原则,为案例教学提供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2. 合理选择案例高校应该根据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兴趣特点,合理选择案例内容。

案例应该紧密结合社会现实,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同时也要考虑到案例的复杂度,避免选择过于专业和艰深的案例。

可以通过调研和收集学生的反馈意见,了解他们的喜好和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

3. 加强教师培训和交流高校应该加强对法学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案例教学能力。

可以邀请行业权威专家和资深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经验的分享和交流,为教师提供案例教学的指导和辅导。

学校还可以组织案例教学方法和技巧的培训班,帮助教师更好地运用案例教学法。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案例选择不够精准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案例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往往存在问题。

一方面,有些案例的经典性和实用性不够,不能真正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些案例过于复杂,学生难以理解和把握。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对策:针对案例选择不够精准的问题,高校可以建立案例筛选机制,通过专门的委员会负责案例的筛选和审查,确保所选案例能够真正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同时要避免过于复杂的案例,保证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

二、教师能力不足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案例讲解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能力和水平。

在实际教学中,有些法学教师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地进行案例教学,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

对策:高校可以通过加强教师培训和提高教师的素质,来提高教师的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案例教学。

学校还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提升他们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生参与度低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应该是主体,而在实际教学中,有些学生参与度不高,对案例学习缺乏积极性。

对策:学校可以通过改变教学方式,利用讨论、小组活动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参与度。

学校还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激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和分析,提高学习效果。

四、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脱节有些高校在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存在脱节现象,案例教学往往成为零散的知识点,缺乏系统性和深度,无法与理论教学结合起来,影响了综合素质的培养。

对策:高校可以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合理安排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内容和进度,确保两者能够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并提高综合素质的培养。

五、评价体系不完善在案例教学中,评价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有些高校的评价体系不够完善,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浅析国内大学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之不足与对策

浅析国内大学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之不足与对策

浅析国内大学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之不足与对策从教学实施步骤看,国内的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与哈佛等国际名校归纳式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足: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仍显欠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

对此,应从案例的选取、授课者的培训、学生的参与度等方面进行改进。

标签: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教学组织哈佛大学众多学科门类的公开课中,有一位教授的课十分受人欢迎,他就是主讲哲学“公正:该如何做是好”①一课的Michael J. Sandel(迈克尔·桑德尔)先生。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个类似于影剧院般偌大的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学生们很认真地听讲,积极地思考,踊跃地发言,幽默智慧的辩答常激起开心会意的笑容,教学效果自然毋庸置疑。

迈克尔·桑德尔教授使用的教学方法之名字,我们也都很熟悉,即案例教学法。

美国哈佛大学是案例教学法的开山鼻祖,案例教学法不仅在商学院广泛使用,而且在法学教育中也广受推崇,甚至在被公认为最为艰深难懂理论性最强的哲学课堂上也随处可见其身影。

目前,国内教育界对案例教学法亦是大力宣传,积极倡导付诸实践。

就笔者的教学经验看,国内法学教育通常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不是我们在包括哈佛在内的国际名校视频公开课中看到的案例教学法,前者为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后者为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或者说这两个分支在中西方教学中各有侧重。

就笔者所熟悉的法学教学领域而言,国内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之策是本文期待回答的问题。

一、哈佛大学“公正课”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步骤国内学界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更多关注于案例选取的原则等抽象方面,而对于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则不太关注,可能是因为国内学界惯用演绎式案例教学法,而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没有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复杂。

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由概括到具体的方法,先为学生搭起抽象概念或理论,再用事实解释概念或理论,或应用这些概念或理论来解决具体问题。

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案例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案例的设计不够精细、师生角色扮演方面难以进入案例教学要求的状态等主要问题,应当通过建立案例教学库、缩小班级规模、摆正角色定位并拓宽案例教学平台等方法完善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设计案例教学库角色定位法学教育是集学校、教师、学生、教学等诸多要素的一个系统及完整的制度;法学教学又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而法学教学方法又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①可以说,法学教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教育是否有成效。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之以少量课堂讨论的大学法学传统教学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培养法应用人才的要求,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日益受到广大法学教育者和学生的青睐。

然而,案例教学引入我国法学教育多年之后,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对真实案例的判断分析能力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善。

这表明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能存有问题,有待进一步理解案例教学的内涵、反思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方法及改进其具体操作,以使案例教学法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

一、案例教学的含义和特点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进行的职业训练中,后来又逐渐扩展到商业、医学、管理学及其他的教育领域中。

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或者研讨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具有如下特点:(一)案例教学中教师启发与学生建构并重一方面,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案例教学的重要角色,但不是课堂的操纵者、控制者,而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推进者,是辅导者。

教师要创设一种学生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教师要注意的不应该仅仅是问题的结论,更要注意的是通过问题情境创设,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启发学生思考,充分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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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内大学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之不足与对策摘要:从教学实施步骤看,国内的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与哈佛等国际名校归纳式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足: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仍显欠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

对此,应从案例的选取、授课者的培训、学生的参与度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教学组织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279-02哈佛大学众多学科门类的公开课中,有一位教授的课十分受人欢迎,他就是主讲哲学“公正:该如何做是好”①一课的michael j. sandel(迈克尔·桑德尔)先生。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个类似于影剧院般偌大的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学生们很认真地听讲,积极地思考,踊跃地发言,幽默智慧的辩答常激起开心会意的笑容,教学效果自然毋庸置疑。

迈克尔·桑德尔教授使用的教学方法之名字,我们也都很熟悉,即案例教学法。

美国哈佛大学是案例教学法的开山鼻祖,案例教学法不仅在商学院广泛使用,而且在法学教育中也广受推崇,甚至在被公认为最为艰深难懂理论性最强的哲学课堂上也随处可见其身影。

目前,国内教育界对案例教学法亦是大力宣传,积极倡导付诸实践。

就笔者的教学经验看,国内法学教育通常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不是我们在包括哈佛在内的国际名校视频公开课中看到的案例教学法,前者为演绎式案例教学法,后者为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或者说这两个分支在中西方教学中各有侧重。

就笔者所熟悉的法学教学领域而言,国内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之策是本文期待回答的问题。

一、哈佛大学“公正课”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步骤国内学界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更多关注于案例选取的原则等抽象方面,而对于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则不太关注,可能是因为国内学界惯用演绎式案例教学法,而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没有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复杂。

演绎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由概括到具体的方法,先为学生搭起抽象概念或理论,再用事实解释概念或理论,或应用这些概念或理论来解决具体问题。

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则正相反,先给学生一些具体事实,让学生从归纳这些事实中得出相关概念或理论,国内法学教学多采用前者,而以哈佛为代表的西方案例教学多采用后者。

笔者以为只有细分并掌握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过程,才能有效规范地开展案例教学活动,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

从迈克尔·桑德尔教授掌控的课堂教学过程看,归纳式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以下8个步骤:第一,授课者点明本节课的核心问题。

第二,授课者举出与所教授内容相关的案例。

在点明本节课要关注或解决的理论问题后,举出一个或多个非常典型且具有争议性的现实案例。

第三,授课者给出相互冲突的意见。

列出建立在这一个或一些具体案例基础上的相互冲突的多个意见,其中包括相互冲突的双方意见。

第四,授课者给出备选方案。

举出解决这一具体案例的多个备选方案,以供学生抉择表态。

第五,授课者询问学生的意见。

开始就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询问学生的意见,确保不同意见持有者得到充分的发言机会,促使学生积极思考而不是被动接受教育。

第六,学生发言。

学生开始就备选方案发表意见,并说明或论证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在此过程中,授课者要不断地追问发言者话语背后隐藏的含义,以引导出深层的理论问题。

第七,授课者介绍相关的背景知识。

在询问完所有的不同意见后,授课者介绍每个备选方案产生的历史条件、发展演变等背景知识,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加深理解。

第八,学生的分析和总结。

在授课者介绍完背景知识后,学生开始分析每一个备选方案的可行性、优点或缺陷,并说明理由;最终引出对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决。

二、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实施步骤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正是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法学知识点,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

法律课教学效果获得普遍认同的部分原因也在于所选案例的经典性和生动性。

这是好的一方面,当然不足之处也存在,严格说来,法学课上使用的案例教学法不是西方名校教学活动中纯粹意义上的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准确说来应该是演绎式案例教学法。

具体而言,国内法学教学活动中演绎式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大体如下:第一,授课者点明本次授课知识点的主要理论内容,即从概念、特点、历史背景到法律责任等,这样使学生对此知识点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这一步骤对于初学者而言很有必要。

第二,在介绍完知识点的相关理论后,授课者举出与所教授内容联系密切的案例。

所举案例比较简单,但很典型。

第三,授课者询问学生的意见。

第四,学生发言。

通常会有学员主动举手发言,但由于案例的争议性不强,或者一眼就能猜到结果,因此学生发言的积极性总体看不是很高。

第五,授课者归纳总结。

通常授课者会用比较简短精练的语言来对案情进行归纳总结,再次点明知识点。

三、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不足及对策从教学过程看,演绎式更强调老师对知识的直接传授;归纳式则更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获得过程,带有探究学习的性质。

演绎式常导致课堂上教师主动讲授,学生被动学习;归纳式则将学习和思考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容易构成学生探究学习的基础。

国内法学界多运用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但这种教学法的效果有待商榷。

(一)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不足1.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

不论在演绎式还是归纳式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取都很重要,授课者对此都予以了高度关注。

但演绎式教学法中的案例确切地说是举例。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所运用到的例子与案例比较起来,具有两个重要的差别:一是举例较为简单直观,而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内涵丰富;二是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也较为复杂,不像举例的结果那样一目了然。

当然演绎式教学法中的小例子也很吸引眼球,也能激发学生兴趣,甚至还能博得一片欢笑;但假设案例没有太多的争议或悬念,结论一眼便可望穿,只有一好一坏、非此即彼两种结局,学生也会失去兴趣。

2.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

演绎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组织严谨,通常给出知识点的定义在先,实例在后,案例分析和讨论所用时间较短,学生虽然能较快解决问题,但学习显得缺乏主动,只是被动地跟着老师走;此外,虽然预定的教学内容能顺利完成,但就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并无反复追问环节,学生的讨论和思考浅尝辄止,有时会给人留下讨论案例“开始很热闹,结尾很潦草”的感觉。

3.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理论深度和高度欠缺。

学生一般只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环节,但由于课时所限,讨论的时间和程度有限,因此概括总结阶段就很重要。

概括总结阶段通常依赖授课者,其总结既可以是依据案情总结规律和经验.也可以是传授获取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方式。

但概括总结能力根据授课者个人能力的高低而存在明显差异,对案例背后潜藏的深层理论问题的讲解也不够彻底,出现针对案例和学生发言内容总结不到位、理论性不强、认识高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常会让人感到归纳总结阶段的力度有限,临门一脚显得后劲不足,草草收场。

4.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

受教学课时所限,并且有部分学生对公共基础理论课程不感兴趣,不愿参与案例讨论活动,课堂上能参与案例讨论的学生人数极为有限;再加上授课者教学水平相对较低,理论深度不够,所选择的案例简单且不具有争议性等问题,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就很有限。

在一个教学内容结束后,授课者期待通过一个或多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让学生在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中,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完整而又严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愿望可能落空。

(二)改进国内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之对策由于演绎式教学法存在上述不足,人们自然会提出疑问,大学课堂法学教育的大学品味何在?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如何与初高中阶段的法学教育相区别?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案例的选取。

所选案例要有难度和深度,具有争议性,讨论空间大。

案例的选取至关重要,可以说案例的结果越复杂,越多样性,就越有吸引力越有价值。

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选取十分重要,要选取一个或多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通过这样的典型事件可以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激发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从而在激烈的相互辩驳对抗碰撞中锻炼思维,培养和提高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努力提高授课者的课堂组织能力和教学水平。

从实践看,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对授课者的要求很高,不但要求其要精心挑选经典合适的案例,而且还要求其在课堂教学部分解析清楚问题背后的深层理论问题,此外,在课堂讨论环节中始终把握住方向和争辩的节奏,防止讨论偏离主题,这些都对授课者而言构成极严苛的挑战。

虽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并不一定需要全部采取归纳式案例教学法,演绎式教学法依然有其生存空间,但提高授课者的案例教学能力仍然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因此,校方要加大对授课者教学能力的培训力度,支持其外出学习观摩和接受专业的培训,帮助其提高教学能力。

3.积极提升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归纳式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要求也很高,学生不但事先要对相关问题的知识背景、理论出处等进行预习,阅读案例材料,查阅指定的资料和读物,搜集必要的信息,以便在课堂上与授课者形成共鸣,发现授课者讲授内容之问题缺陷;而且在课堂上还要随着授课者的进度积极地思索,再分析讨论环节中准确抓住问题的要害,理清争辩的思路,初步形成关于案例中所涉及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并且在反复辩论过程中,直接有效地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创新理论或方案,最终促进其积极参与学习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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