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综合性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2、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3、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三、环境法的本质(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
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保护法概述

100W优质文档免费下 载
VIP有效期内的用户可以免费下载VIP免费文档,不消耗下载特权,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
部分付费文档八折起 VIP用户在购买精选付费文档时可享受8折优惠,省上加省;参与折扣的付费文档均会在阅读页标识出折扣价格。
0下载券文档一键搜索 VIP用户可在搜索时使用专有高级功能:一键搜索0下载券文档,下载券不够用不再有压力!
内容特 无限次复制特权 权 文档格式转换
VIP有效期内可以无限次复制文档内容,不用下载即可获取文档内容 VIP有效期内可以将PDF文档转换成word或ppt格式,一键转换,轻松编辑!
阅读页去广告
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概要: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具体的环境...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概要: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具体的环境法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国家干预原则。
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原则(一)知识点三:环境法基本原则(二)本章学习重难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环境法的五个原则,以及掌握相关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建议学时:3学时知识点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是由环境法规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确认性。
环境法规确认基本原则的方式,一是直接规定,二是间接体现。
所谓直接规定是指环境法规条文中明确提到某项原则。
例如旧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 年)第6条提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所谓间接体现是指环境法规中虽然没有某项原则的文字表述但通过有关法律条款却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
例如新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2、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部门法的特性,不宜把我国法律的通用原则或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共同原则当作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诚然这些法律通用原则或共同原则如“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民主与集中、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也是指导环境立法与执法的一般原则。
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特有原则。
3、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措施。
环法知识点 1-6章 11-12章

第一章法的特点、渊源和作用§1、法的含义、本质和特征p1●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本质: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它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受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基本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和技术规范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制裁包括司法制裁(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行政制裁§2、法(律)的渊源和分类p5●法(律)的渊源和分类法的效力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种;我国法的渊源只有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法律效力比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形式、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原则和方针、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等。
§3、法的作用(规范和社会作用)p8●1、规范作用(1)通过法律条文指引人们的行为;(2)是衡量是否违法的具体标准;(3)具有教育作用;(4)与国家强制力密不可分●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2、确认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3、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环境;4、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5、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6、对外交往。
●重要性:•“人治社会”“法治社会”;•保障国家各项政策、方针的相对稳定;•充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遏制腐败•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p11●什么是环保法?(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危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政渔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对渔业船舶排污、拆船作业污染渔业港区水域的 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对部队在演练、武器试验、军事科研、军工生产、 运输、部队生活等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 境保护条例》的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
对环境噪声的污染、放射性污染、破坏野生动物 和破坏水土保持等环境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⑵ 统 管 部 门 与 分 管 部 门 的 执 法 地 位 平 等 。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 境保护局 )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 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 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 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 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三、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 责 (自学)
职 能 部 门 1 2 3 4 5 6 7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 机构 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职
责
依
据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
•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 同时仍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 国家环境保护局。 • 1989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第一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 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 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 员会。
8 9 10 11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对陆地水体船舶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民航管理部门 ( 即中国民用航空 局) 县级以上土地资源保护行政主管
对铁路机车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用机 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土地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存在问题:发展不平衡,各方面投入有限。
1982─1987年,徘徊阶段:
•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 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 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一、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如何完成这一任务 见书P35)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如何完成这一任 务 见书P35)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元论,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日本、美国等(一元论)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 确的。
二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科学技术性(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环境科 学为基础,即反映了价值规律,又反映了生态 规律的要求;) (2)综合性和广泛性 (3)可持续发展性
三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生态效益与经济 利益) • 环境保护法与民法(保护内部关系与所 有权、使用权) • 环境保护法与劳动法(保护对象不同) • 环境保护法与刑法(间接性与直接性)
1972─1978年,起步阶段:
•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 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 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 行草案)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 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 • 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 管理机构建设的起步。 • 存在问题:文化大革命导致环保工作步履艰难
二、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产 生与发展
•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 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 创阶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 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 要的完整体系。 •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 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 ⑴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 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 护法的义务。 • ⑵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 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 境保护法。
–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 的范围有效。 –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 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 包括少数 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 • 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的“域外效力”(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 效的原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 环境保护法 :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 –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人类活动引起 的环境问题中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 √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979─1981年,初创阶段: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 时期。 –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
– 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构, • 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 构 • 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和实际 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冶金、纺织等 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 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 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 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 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 护实施监督管理。
–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 实施。
•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 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 •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规范为依据。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 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 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 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 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 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 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汽车排 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机场管 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 地复垦规定》,《农业法》等的规定
•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定义 指国家环境监督 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P42 •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意义P43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⑴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它们依法实施的 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 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工作。 •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 1984 年5 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 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同年年底,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享有相对独立性。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 了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