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捐赠。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盈利能力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时,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低债、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拖欠职工工资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所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虽不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本部建立XX部为经办部门、财务部为审核会签部门、纪检监察部与审计部为监督部门、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的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系。

各子公司建立XX部为经办部门、财务部为审核会签部门、纪检委员为监督部门、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时改为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的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XX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本部对外捐赠方案;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捐赠方案,代表公司本部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四)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七条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可以依公司规定进行调查,可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审计。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财产范围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其中: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地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关系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及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对外捐赠,由XX部提出捐赠请示(附捐赠方案),经财务部审核会签、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其中对于单笔超过50万元、年度累计超过15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还应当再报请公司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各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宜,应当由子公司XX部提出捐赠请示(附捐赠方案),经子公司财务部审核会签、子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时为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上报公司XX部备案;其中单笔超过50万元、年度累计超过15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在子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会为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后,还需要上报公司本部的董事会和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决策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分别由公司本部和子由公司的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执行董事)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登记备案与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由公司XX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单独披露。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未依照本制度对外捐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子公司的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会时为总经理办公会)应当通过决议的形式转发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厘清公司内部发票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现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金燕达观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一、发票内部流转示意图与详细说明 发票内部流转示意图 1、客服人员应根据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付款条款及时向客户发出付款的信息。 2、根据客户的付款意向,客服应向财务部提出书面开票申请,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同时有所辖项目的客户总监签字确认,《发票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一。 3、财务部根据开票申请开具相应发票,开票前需仔细审核申请单的完整性,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财务部可不予以开具发票; 4、申请人取票送客户。开出的发票应按照客户要求及时送达对方手中,客户未做要求的至少应在开票后30日内安全送达客户。如采用快递形式的,原则上必须采用邮政快递MSN,并妥善保管邮寄单据。 5、送达客户后,需要求客户填写《发票送达回签单》(附件二)。 6、客户的回签单由项目归管的客户总监统一收集保管,并于每月

1日前将客户收到发票的《发票送达回签单》,汇总后交财务部存档。 二、重要注意事项 1、客服人员需时刻跟踪掌握发票的去向,如采用快递邮寄的,需向客户对接人员提醒及时签收。 2、在确认发票送达客户处后,如非客户方对接人员签收的,应及时用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向客户方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3、客服人员对提供的开票信息负责,开票前应落实客户正确的开票信息。 4、如客户丢失或损毁发票的,客服人员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但原则上不得增加公司成本支出。 三、处罚办法 1、发票开具后,客服人员逾期30天未到达客户手中,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发票送达客户后,客服人员未按要求让客户填写《发票送达回签单》的,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3、因我司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发票丢失或破损严重不可用的,按照发票流通各环节认定责任人,同时对与责任人以及直接领导处于500—1500元不等的罚款。 4、凡因我司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发票作废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5、事故的认定与处罚由行政部调查,上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四、附录 1、本规定由行政部与财务部制定,公司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2、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字发布后起生效,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XXXXXXXXX人民医院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

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 捐赠资助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登记建账,任何科室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盛德诚信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 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 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2.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

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她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她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 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发票;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 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地区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地区烟草商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局(公司)及各县(市)分公司、烟叶营销中心。 3.0执行政策 执行省局(公司)中烟黔财[2009]9号文件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四节”对外捐赠的管理规定。 4.0管理要求 4.1各单位的对外捐赠,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列上报,没有预算的不予开支。 4.2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对外捐赠项目由政工部门提出捐赠意见,列明捐赠的理由、金额、受益主体,按审批权限报批。 5.0对外捐赠的审批 5.1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单笔捐赠金额在

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权限的上报地区局(公司)审批。 5.2地区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捐赠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5000元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5.3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对同一受赠主体捐赠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5.4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对外捐赠额度,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6.0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6.1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监督检查。 6.2地区局(公司)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7.0附则 7.1本办法由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

《盛德诚信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 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 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2.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发票;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发起销售发票开具申请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要信息,经过适当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审核通过后开具发票。 8.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来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 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三条各公司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 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外来发票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 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 制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受部门进行更换。 第六条各公司要建立并严格履行公司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完善外来 发票多点稽核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 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三章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

第八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 第九条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 据。同时,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签章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真实,确保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一致。必要时应借助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条设置部门报账员的单位,报账员应对票据进行复核,尽早甄别 发现不合规票据并进行更换,防止因更换发票影响业务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付款申请、合同信息等资料,对发票的种 类、联次、开票单位、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 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发票验证制度。 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发票。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性质细化不同业务的大额发票标准。 对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真伪等。如果验证后反馈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如果“领购纳税人名称”与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 第十三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各公司应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及以上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重点审核。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不合规发票的,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情节严重的应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 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 第四章主要业务的发票管理 第五章其他票据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特制定发票管理制度。 一.票据管理原则 1.加强发票管理,杜绝发票遗失,严格执行谁领用谁负责,因票据遗失造 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凭合规的票据办理结算,财务有权拒绝非正式票据的报销。 3.发票的领用和注销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签收手续。 二.销售发票的管理 1.销售发票由财务部出纳按规定去税务征管部门购买,回来后由出纳负责 登记保管。 2.开具发票由销售内勤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主管副总签字后交到财务 部,总账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开具发票。 3.提交《开具发票申请单》时,经办人必须准确提供开票单位信息资料, 包括企业名称、税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通讯地址、联 系方式等。 4.必须依据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票号 顺序开具,各项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发票开错必须在税控系统中作废,并将纸质发票加 盖“作废”章整套保存。 5.出纳将已开具的发票经总账会计审核加盖发票专用章,销售内勤在发票 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出纳将发票连同发票签收单一同交销售内勤。发票 签收单由客户签收并于5日内将原件或传真、扫描、照片等回传给出纳,如未交回发票签收单,发生发票遗失等不可控的情况由发票领用人全权 负责,财务依据记账联做账。 6.失发票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丢失的发票在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发 票号及金额加盖公章)后,本公司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同意 后可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7.凡退票、错票必须整套(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保存,并注明作废

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制度

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药学部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药学部为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公益活动捐赠药品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公益活动包括:(1)义诊活动;(2)应急事件;(3)武汉马拉松等需我院支持的大型活动;(4)需要我院药学部提供药品支持的各种情况。 2、药品审批程序: (1)对于申请药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情况: ①活动主办部门填写审批表:公益活动主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1)提出申请,报告中注明所需的药品类别、数量及总金额等信息。 ②活动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活动主办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④药学部分院院长审批。 (2)对于申请药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情况: ①活动主办部门填写审批表:公益活动主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2)提出申请,报告中注明所需的药品类别、数量及总金额等信息。 ②活动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 3、药品准备:

(1)拟定药品清单:药库根据申请报告要求,拟定药品清单。必要时,可咨询临床药学室,共同拟定药品清单。 (2)药品装箱:药库根据药品清单,将药品整理完毕后,集中装箱。箱内应附有药品明细表(附件3)。 (3)药品效期管理:一般情况下,捐赠药品应至少保证一年的有效期。特殊情况下,如药品总效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应至少保证三个月的有效期。 4、药品的发放: (1)公益活动期间,患者经医务人员诊疗后,由医生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到药学人员处领取相应药品。严禁无处方发药的行为。 (2)公益活动应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药品的发放工作。 (3)药学人员接收医生处方后,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审核无误后方可发药,同时保留医生处方作为发药凭证。 5、药品的回收:公益活动结束后,药学人员应将未发放完毕的药品清点数量,核对处方用量与药品用量相一致。核对完毕后,将剩余药品及药品处方一同装箱后带回。 6、药品金额报销:药库收到剩余药品及药品处方后,填写药品使用情况(附件4)。根据《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审批表》,确定药品金额的归口部门。 7、资料归档:《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审批表》、《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明细表》、《武汉市第五医院公益活动捐赠药品使用情况》、处方凭证。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引车上路、推荐服务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对公司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公司和工会另行制定规

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发票的领购、保管 2.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3 发票的开具 3.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在每月25日前填写《开票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属首次开票客户需连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每月25日后填写《开票申请单》延至下月初开具,如特殊情况必须当月开具发票需与财务负责人协商,并承担由于客户拒收、退票等情况未能及时处理所产生的效果及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无条件承担并配合公司处理完

善。 3.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连同发票签收单一并交由客户,发票签收单由客户签收并在5天内交回原件或者要求客户传真、扫描于财务部(如未能交回发票签收单,发生发票遗失等不可控的情况由发票领取人全权负责);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4 发票的取得 4.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4.2 采购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18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3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

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集团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公司,各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集团及各成员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公司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救济和公益事业。 第四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应当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促进各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条对外捐赠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全资成员公司实行报批制度,控股成员公司实行报备制度。成员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六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量力

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对外捐赠范围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和特困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且为本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各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之欧阳家百创编

XXXXXXXXX人民医院 欧阳家百(2021.03.07)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

市儿童福利院捐赠物资管理制度(20200515190555)

市儿童福利院物资捐赠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物资捐赠接收、登记和发放等程 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捐赠物资管理人员的组成 1、捐赠物资管理人员人数为2人,从康教部和抚育部班长中各抽调1人兼任。 2、捐赠物资管理人员采取轮流兼任制度,兼任时间一 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3、捐赠物资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康教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出具捐赠票据、发放登记、捐 赠物资统计和盘点,协助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库存 管理; 抚育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领用、库存 和库存管理,协助做好出具票据、发放登记、捐赠物资统计 和盘点。 二、捐赠物资需求信息的发布 1、儿童福利院捐赠物资的需求由业务部和物资管理员 进行统计。 2、儿童福利院所需物资必须向中心领导报告,经中心 领导同意后,由院长指定人员和途径对外发布。 3、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未经院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

需求信息。 三、捐赠物资的接收 1、捐赠物资必须有2人及以上人员的人员进行接收。 2、捐赠物资较多时,接收人员应在儿童院大厅内点清数量。 3、对捐赠的食品,接收人员应现场查验质保期,对超过质保期的食品,应及时告知捐赠人,并不予接收。 4、在接收捐赠时,如发现果冻、棒棒糖等不适宜我院儿童的食品,应及时告知捐赠人理由,并不予接收。 5、儿童院不接收现金捐赠,对捐赠现金的爱心人士,须及时引导到中心财务室。 四、捐赠物资的登记 1、捐赠登记人由院长指定,捐赠登记人负责捐赠物资的登记。 2、接收人在接收捐赠时应向捐赠者现场开具中心制定的统一捐赠收据。 3、捐赠收据须详细注明捐赠物资的数量、种类和价格,物品名称和单位必须使用统一名称。 4、捐赠收据须捐赠者签字并留联系电话,对不愿留名的捐赠者,统一用“爱心人士”登记。 5、捐赠收据的的出具必须有2人及以上人员签字。 6、对接收捐赠的旧衣物和旧玩具等二手物品,接收人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引导所属单位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x…2013?10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部。 第二章捐赠定义与对象 第四条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臵的法人合法财产(资金、 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 资产; (二)未进行信息清除处理的涉密设备;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四)国家特准的储备物资;

(五)受托管财产、已设臵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 产; (六)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以及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备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七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捐赠原则 第八条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九条对外捐赠应遵循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下的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应控制在20万元以内;净资产不足1亿元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对外捐赠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根据相关程序逐级报批。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1.0总则 1.1本标准对发票的购入、开具、保管、发生退货和发票作废与注销作了规定。 1.2标准所指的发票是指本单位在税务机关购买的所有发 票,包括运输发票、装卸搬运 发票、服务业发票等。 1.3切实做好本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公司的 税收征管工作,使发票管理 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2.0发票购入和保管 2.1发票购入和保管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2.2发票的购入、领用、保管应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并对发票的收、发、存设置登记台帐。 2.3发票保管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及时交回购入发票 并与工作接替人之间共同签署 发票传递收条。发票保管人须将用完的发票在填写有关使用情况后,将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使用时间、开具金额等)反映在计算机台帐中,以备查询。 2.4发票应按空白与已用完分类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3.0发票的使用

3.1发票的开具及管理 3.1.1运输发票的开具: 3.1.1.1发票的开具、作废、注销应按严格规定要求及操作程序进行。 3.1.2.2开具运输发票时,必须注意发票填写的规范性 与完整性、不得跳号和拆本使用。 3.1.3.3开具运输发票时,付款单位必须出示我单位 有关部门批准的货物名称、重量(数量)及单 位运价和金额,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等 内容,根据发票的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全部联 次一次如实开具,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 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3.1.2普通发票的填开要求同运输发票的填开要求一致, 对发票上无明列的填开项目(如税务登记号)无须 填写。 3.2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后,连同有关的原始附件应及时传递 给结算人员,结算人员在仔细 审核后再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3.3发生退货的处理 3.3.1开具运输发票的情况处理 3.3.1.1我单位如未将记帐联入帐,应在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和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在税控机上

发票的管理制度

发票的管理制度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提货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制度,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费用发票的管理 1、定义。费用发票指因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而取提的发票。 2、管理规定。 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 3)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4)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禁止条例。 1)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支。

2)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处罚条例。 1)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二、进货发票的管理 1、定义。指购进商品用于销售而获取的发票(一律为增值税发票),包括进货退货获取的红字发票,在我公司商业类公司进货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手机卡除外)。 2、管理规定。 3)收到进货发票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帐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 4)代为收取的进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5)收到进货发票必须进行审核发票的真伪,开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记帐联与抵扣联的一致性,对于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辩别,对收到的假发票、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和与进货不符的发票应退回,退回发票进也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6)进货发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进货、付款名称一致,对于母子性质的集团供应商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加盖母子公司公

2020年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1)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1)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2)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2)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3) 第七章法律责任 (4) 第八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 ,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为条件。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 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

捐赠。 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 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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