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物权效力和保护
物权法第二讲

物权法第二讲第一节财产所有权一、概念古罗马法:dominium 所有人对物的统治、管辖和控制帝国后期proprietas(所有权)对应于ususfructus(用益物权)公元前2世纪正式确立所有权的概念抽象概括式具体列举式《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益、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
二、特征1、全面性2、整体性3、弹力性4、恒久性5、观念性三、所有权的限制(一)历史的演变(二)私法规范对所有权的限制目的:保障个人的私益包括两方面:1、以私法规范限制所有权的行使(1)禁止权利滥用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3)自卫行为(4)其他物权的限制2、通过相邻关系限制一方行使所有权的绝对自由(三)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1、征收第42条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原因和征收对象(2)补偿2、征用第44条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发生原因和征用对象(2)返还与补偿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王老师有匹母马,他天天骑着马到增城学院上课,有一天母马生下了一匹小马。
后来王老师急需用钱,又把母马卖给了刘老师,又用小马做质押向张老师借了2000块钱。
一、积极权能(一)占有: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
2025年物权法培训讲稿(二篇)

2025年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参会人员:大家好!我是今天的培训讲师,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关于物权法的培训。
让我们回顾一下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领有即得权。
领有即得权是指占有物的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排他性和不可抗拒性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赋予的领有权相同的情况下,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对领有权予以限制,或者对多个领有权之间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于别的领有权。
第三、老百姓有权。
老百姓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不受歧视。
第四、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重视保护他们对物的投资和劳动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物权登记原则。
物权登记原则是指依法建立物权登记制度,对物权事实和权利予以登记确认,保证物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要牢记并根据原则开展工作。
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第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第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但要受到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将一定金额的金钱从抵押物上变现以偿还债权的物权。
第四、保留物权。
保留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留存对一定物权的全权管理。
第五、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别人的土地行使权利的物权。
以上是物权的基本种类,大家要理解并正确运用物权的种类,保障合法权益。
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保护制度的建立。
国家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二、登记制度的建立。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对于物权编的理解和掌握变得尤为重要。
因为物权编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物品,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能力。
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依靠物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分为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物的全部权利。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享有物的占有、获取和处理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品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房产、车辆、土地等物品,都是归属于所有权范畴中。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处分物的或其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某种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等权利,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一些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权、抵押权、合伙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用物或其收益作为担保对债权实现的保证。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据,作为债权的保证。
三、建立物权的要件1.物体建立物权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存在可供支配的物体。
物体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此,物权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物体上。
2.权利人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
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建立物权时,必须明确权利人的身份。
3.建立事实或法律行为建立物权,必须有建立物权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或公证等要求。
四、物权的保护1.排除干扰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排除任何干扰物权行使的行为,包括禁止侵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二章 物权法.

1.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3.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4.强烈的排他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其中,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 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 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① 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② 受让人须 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财产;③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为善 意;④ 转让的财产应已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具有附条件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而提供担 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权利。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支配和运用,以满足生产 或生活的某种需要的权利。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 利。收益权也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其主要内容是孳息的收取。
二、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了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物权的侵权、物权的保护等方面。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合法取得和不当取得两种方式。
合法取得包括了通过交付、占有、继承、赠与以及购买等方式所取得的物权。
而不当取得则是指通过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手段所得到的物权,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物权的内容则包括了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物的支配利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依法支配和使用自己的物,享有物的经济效益,如农民使用土地耕种、工人使用生产工具等。
排他权则是指物权人排除他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如农民排除他人进入自己的田地、工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等。
物权的侵权包括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和物权的相对人的义务。
其中,侵害物权的行为有侵占、毁损、破坏、拒不返还等,而物权相对人的义务则体现为保护物权人的物权,尊重物权人的物权,合理使用公共物品等。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了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追回权以及物权人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人在与其他人的竞争中,享有优先受到保护的权利;物权的追回权是指物权人请求回收他人占有的物,或者要求其他违反物权行为的人向其赔偿损失的权利;而物权人的救济措施则包括了请求确认物权、责令排除妨害、请求修复损害、请求停止侵害等方式。
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针对物权的多个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社会中的各个角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未来的实践中,它将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章物权概述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法硕 民法 第二篇 物权

法硕民法第二篇物权第二篇物权第8章物权的一般原理考试大纲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法-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的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其含义为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也就是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物权时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特人的物。
物权标的物在内容、范围均需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的就特定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特征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简答题2008年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时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对物的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溯及力,还具有排他性。
而债权没有这些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的追击与物的所在行使权利,是为物权的溯及力。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