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理解与适用
窦锡龙、窦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窦锡龙、窦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2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梅雪丽峰郑燕冰【审理法官】陈梅雪丽峰郑燕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窦锡龙;窦春林;陈珠祥【当事人】窦锡龙窦春林陈珠祥【当事人-个人】窦锡龙窦春林陈珠祥【代理律师/律所】苏官彩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官彩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官彩【代理律所】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窦锡龙;窦春林【被告】陈珠祥【本院观点】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约定有利息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直接证据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无效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约定有利息的问题。
本案中,陈珠祥及窦锡龙均明确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结合借贷双方的经商身份、借款用途,以及证人邓某的证言、窦锡龙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1月每月均依照借条约定的“投资固定回报按每月百分之四计算”向陈珠祥支付12万元款项的事实,可认定两张涉案借条所载明的“投资固定回报按每月百分之四计算”系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窦锡龙、窦春林主张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与交易习惯及案件事实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一审认定本案借款明确约定有利息,并依照法律规定调整利率上限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窦锡龙2019年4月19日银行转账20000元、2019年5月17日银行转账500000元和22000元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问题。
上述三笔款项支付完毕后,窦锡龙仍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每月向陈珠祥支付12万元利息,结合2017年1月13日陈珠祥出借给窦锡龙的100万元的本息归还情况,一审认定该三笔款项是归还2017年以前借款,实际窦锡龙归还本案款项共11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王彦凯、王文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 / 12 王彦凯、王文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72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金喜郭晓丽闫文昌 【审理法官】霍金喜郭晓丽闫文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彦凯;王文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彦凯王文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彦凯王文俊 【当事人-公司】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范建辉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郝建兵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建辉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郝建兵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建辉张亮郝建兵 【代理律所】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2 / 12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彦凯 【被告】王文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借款王彦凯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借款王彦凯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8年12月17日极度新能源公司出具的《偿还借款最终承诺》中载明“在2019年元月20日前全部偿还给王文俊本金加利息一次性全部偿还结清,如果违约引发的各种后果,责任由王彦凯全部承担”,从上述内容能够认定王彦凯对本案债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王彦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退一步讲,即使上述内容不能认定王彦凯对案涉债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70万元借款虽然以极度新能源公司的名义与王文俊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款项实际转入王彦凯个人账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案涉借款是以极度新能源公司名义所借,而款项实际进入法定代表人王彦凯个人账户,王彦凯对于案涉借款的流向及是否用于极度新能源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王彦凯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王彦凯也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彦凯的上 3 / 12
2015-2017历年二建法规真题及解析

2015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
A.项目经理部承担B.企业法人承担C.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D.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答案】B【考点】项目经理部的法律性质【解析】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所以 B 选项正确。
2.关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代理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C.指定单位取消指定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答案】D【考点】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解析】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AB 选项系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C 选项系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只有 D 选项系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3.甲房地产公司在 A 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的住户观景的需要,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 800 万元,乙工厂在 20 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 15 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
后来,甲公司将 A 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置业公司。
关于 A 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地役权B.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担保物权C.甲公司约定的权利自合同公证后获得D.甲公司转让 A 地块后,丙公司不享有该项权利【答案】A【考点】地役权的概念及变动【解析】选项 A:正确。
裴文福、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裴文福、赵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18)黑01民终6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光徐茁胡世强【审理法官】董光徐茁胡世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裴文福;赵青春【当事人】裴文福赵青春【当事人-个人】裴文福赵青春【代理律师/律所】李光黑龙江郎信银龙律师事务所;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王树全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光黑龙江郎信银龙律师事务所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王树全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光王晓义王树全【代理律所】黑龙江郎信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裴文福【被告】赵青春【本院观点】2014年1月17日《借款合同》系赵青春、裴文福、宋成杰共同签订,裴文福对于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款合同》首部丙方担保人有裴文福签字及捺印,后写明裴文福身份证号,尾部担保人位置亦有裴文福签字捺印,保证人身份明确具体。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1月17日《借款合同》系赵青春、裴文福、宋成杰共同签订,裴文福对于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款合同》首部丙方担保人有裴文福签字及捺印,后写明裴文福身份证号,尾部担保人位置亦有裴文福签字捺印,保证人身份明确具体。
裴文福主张实际担保人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取得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授权委托,故裴文福主张其并非《借款合同》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非典型担保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非典型担保一、内容简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非典型担保部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担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和深化。
该部分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非典型担保形式进行解读和规范,以适应现代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非典型担保的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非典型担保是指除典型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之外的其他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
这些担保形式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对于非典型担保的设立、效力、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设立非典型担保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非典型担保的效力范围、优先顺序等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还规定了非典型担保的实现方式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在解读非典型担保时,注重与典型担保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对于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的交叉和重叠部分,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司法解释还针对非典型担保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特殊规定和解释。
对于某些新型的非典型担保形式,如网络金融担保等,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解读,以适应现代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之非典型担保部分,对于完善我国担保制度体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非典型担保的规范和解读,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可行的法律依据,也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
1. 简述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
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作为一种法律保障手段,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还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经济活动离不开资金的流通和运用,而担保制度正是为资金的安全流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促进资金的融通和经济的发展。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以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非自负盈亏的组成部分,是非独立的法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具有保证人的资格,而只有经企业法人的正式的书面授权,才可以在该授权的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
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定条件就是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
因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而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有法人的书面授权,但分支机构为他人所提供的保证超出了该授权的范围,那么所订立的保证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那部分内容也无效。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可以体现在该保证所担保的范围,也可以表现在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以及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期限等上。
保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以后,必然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问题,也就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从前面所说的情况来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无效直接的原因是分支机构没有企业法人的授权而担保或者超越授权的范围提供担保。
但并不是说,这种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中就一定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过错。
有时,债权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而为其提供保证或者明知分支机构为其提供的保证已超出了法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但债权人仍然接受该保证而与其订立保证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对该保证合同的无效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账户安全责任
第三方支付企业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南邦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网络用户信息及资金安全应承担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用户在保管自身信息、资金等方面存在过失,该过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可相应减轻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56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总第772期)法官评析一、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违约之诉中仍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户主张第三方支付企业构成违约,应就违约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正如传统银行卡“伪卡”交易的案件一样,在网络账户发生资金被盗转时,用户需积极保存证据,证明资金非因己方原因而被转移。
只是鉴于金融环境下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支付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在用户初步举证资金非因己方或己方授权而被转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转应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承担,即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其履行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请求权与抗辩的角度分析。
第三方支付企业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出了债权请求权已经消灭的抗辩意见,故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对对方债权请求权已经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中亦有明确规定,即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从举证能力的角度分析,考虑到互联网支付环境下举证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以及双方与证据的距离等因素,对于合同义务履行与否、子账号的身份情况等事实问题的查明,最终确定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即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且有能力提供的一方承担。
二、安全注意义务的确定考虑到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网络技术服务平台,更重要的是它还承担着一定的资金保管功能,因此,笔者认为,仅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不能满足支付业务开展的需要,第三方支付企业还应该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以保障支付环境的安全、便捷和可靠。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银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
四、论述题第四章自然人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第五章法人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
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简答题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第九章代理三、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三、简答题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民法总论》必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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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例:
甲乙签订购销合同,甲买乙卖,甲住A地,乙住B地,主和同约定管辖法院为A地。
丙(住所C地)与甲乙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为甲付款提供连带担保,约定担保合同纠纷由管辖法院为D地。
后因甲不能付款,乙在D地仅起诉丙,要求其付款。
问题:何地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C地法院。
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应由C地管辖。
第二种意见:D地法院。
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D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仲意见:A地法院。
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二款“主合同和担保
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A地,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D地,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为A地。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对于第一意见,笔者认为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根据约定管辖优先法定管辖的原则,应由担保合同约定管辖地管辖。
对于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是建立在同时起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前提下。
如果只就担保人进行起诉,则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