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
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权 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
提出消费者意见权
肯尼迪的‚四权论‛提出以后,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 展.
一、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权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
(二)知情权
《消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员工信口乱承诺 企业也要负责任
2003年10月26日,赵某从某鞋店购得‚金莱克‛旅游鞋 一双,价188元。赵某当时曾询问该店营业员是否真皮(即 牛皮、羊皮等)做的,营业员答复是真皮做的。但赵某穿 用后发现不是真皮做的,遂前去交涉。该店另一营业员就 给赵某写了一份书面承诺:‚这双旅游鞋(若)不是真皮 做的,我全部退回。‛经市消协调查,该鞋确实不是真皮 做的。后经协商,鞋店退还赵某100元。
【案例】消费者举报 抓 到 一 条 “ 大 鱼”
2000年7月12日下午1时20分,有人向杭州市工商 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举报:‚环城东路XX仓库有 人正在加工假冒‘阿迪达斯’运动裤。‛几分钟后, 经栓大队人员即赶到现场,查获假冒‚阿迪达斯‛ 运动裤9188条、半成品485条,违法经营额达10.7万 元。后来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对当事人罚款 4.8万元。
消协工作发言稿简短版范文

消协工作发言稿简短版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分享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作为消费者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肩负着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
在这个充满竞争和诱惑的消费社会,我们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去为消费者争取权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主体,他们的消费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供求关系和经济运行。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不断努力,推动消费者维权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该注重合作与沟通。
只有与企业、政府等各方合作,才能更好地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们需要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密切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和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
同时,我们也要与消费者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创新与进步。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速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需要不断创新和进步。
我们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响应消费者需求,保护他们的权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积极投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市场秩序维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消费体验和服务。
谢谢大家!祝愿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感谢您的聆听。
消协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消协的一名代表,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代表全体消费者发表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我谨代表广大消费者,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过去一年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消协组织紧紧围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公平”这一主题,深入开展消费维权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我在此发言中要提出的一些问题和建议:一、强化消费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有效维权。
为此,我建议:1.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普及消费维权知识,使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2. 完善消费维权机制,畅通投诉渠道。
各级消协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1.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
针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规范网络购物市场。
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推动企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1.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诚信经营。
企业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消费环境。
2.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信用与市场准入、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挂钩,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1. 积极参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推动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2. 加强与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座谈会发言稿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座谈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隆重举行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座谈会,这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日子。
作为全国消费者权益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消费,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这是一个重要的节日,也是一个宣传和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时刻。
让我们一起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倡导诚信消费,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在当今社会,消费者权益受到各种挑战,虚假广告、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严峻考验。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政府应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企业应坚守诚信原则,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权。
社会各界应加强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倡导诚信消费文化,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在此,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情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制定了不少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在司法机构方面,也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专门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以便消费者维权。
并且,我国还建立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
然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够完善,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健全。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修改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特区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药品、食品、农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质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管理第八条产品生产者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或者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讲稿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讲稿在座的各位:大家好!今天大家欢聚一堂,趁着“3.8”和“3.15”两个节日呢,咱们居委会组织了这次普法有奖问答活动,在了解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开心抢答,图一乐,希望大家认真听,答案就在我的讲解当中。
总的讲座包括六个大问题,前十五分钟讲三个问题,后十五分钟讲三个问题,中间会提问。
一、“3.15”的来历最初是1962年3月15日,美国肯尼迪总统向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
首次概括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这个我在后面会重点讲这九项权利的内容。
正因为这篇咨文在国际运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以在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二、谁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那么是不是只要是买东西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不是。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主体只限于个人。
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他们的权益受其他法律的保护,在此呢跟咱们大家没关系就不多讲了。
三、消费者的权利有那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做了专门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一)安全保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食品有毒;二是财产,比如说电器爆炸等等。
这里应注意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的本身财产安全,又包括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
比如有些营业场所、商场一边装修又同时营业,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伤亡的情况。
这些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二)知悉真情权这项权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演讲稿

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演讲稿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准备了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演讲稿,欢迎阅读参考!希望你喜欢! 篇一 同志们: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借此机会,我代表萍乡市人民政府对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表示诚挚的问候!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我国目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现状,把“健康·维权”确定为XX消费年的主题,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捍卫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这是非常适合民心、顺应民意的,是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具体体现。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萍乡的高度出发,努力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政府执法部门要竭力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包括消费者本身,要增强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捍卫自身利益。 围绕“健康·维权”消费年主题,今年,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大力开展“健康·维权”的消费教育,利用3·15等时机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要及时发布有关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向消费者提供警示、提示。三是要开展关于全市消费者生命安全知识及状况的调查,向政府提供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四是要勇于揭露和批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参与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志们,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永恒的民心工程,其任务既光荣又艰巨,我希望奋战在消费者维权工作战线上的同志,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不断推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同时,也希望全市广大消费者人人动手,热心参与社会监督,为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二 今年,市工商局、市消协将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实施十大举措,推进消费维权。 一、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查“问题食品”,努力让消费者吃的放心、安心。 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努力让消费者识假、辨假、抵制用假。 三、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严查医疗、食品、药品、农资、化妆品等违法广告。 四、开展服务领域专项执法检查,严查餐饮、旅游、维修、美容、装饰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提升消费信心。 六、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指导科学合理消费,促进消费升级。 七、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披露消费侵权行为,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八、加强农村消费引导,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规范,促进农村消费增长。 九、加强各级消协、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提高对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处理能力,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的减少消费者损失。 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促进生产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神圣的事业。 为实现“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做出我们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县工商局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县上领导和我们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高台县工商局及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衷心祝贺。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题确定为“健康·维权”。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我们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把“健康·维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食品、药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山西、贵州假酒案,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纳入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指导思想上的以人为本,到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等,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关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工商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大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收缴假冒伪劣食品90余个品种,1473个计量单位,物品标值达1·5万元。其中收缴劣质奶粉269袋,过期饮料138瓶,过期食品172公斤。为了达到标本兼治,还同经营食品的超市、批发部以及酒店餐厅鉴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以食品为重点的重要商品,全面推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销售商品信誉卡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撤柜制度等,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年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全面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商品信誉卡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撤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的放心。县消费者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健康·维权”消费观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投诉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工作,对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和不法经营信息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 努力做好xx年“健康·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 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重点商品和重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突破口,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在思想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五)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七)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八)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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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 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建议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于特区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运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费者委员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关联行政管理部门于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交通、医疗等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企业的关联政策及价格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听证的代表中应当有消费者代表和消费者委员会的代表,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壹。各级政府及其关联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代表和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且对不予采纳的意见作出说明。 消费者代表由消费者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 第五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指定运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依法履行职能。市、区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且根据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确定其工作机构性质和编制。 第八条政府鼓励、支持壹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批评。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制定的行业规则或者行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应当听取消费者代表及消费者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检测、鉴定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检测、鉴定,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检测、鉴定服务。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运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消费者应当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十壹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不向消费者明示运营范围和服务标准。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接受和该商品或者服务无实质联系或者不符合商业惯例的附加义务。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具有竞争关系的运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得具有下列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壹)统壹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条件及收费项目。 (二)联合抵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殡葬、交通运输等公用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且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包括保证金、押金等);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应当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除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外,因设施检修及其他合法理由,需要中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且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且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拆装费、检测费、新计量器具费等费用。 电信企业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有通话清单。 第十五条运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于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且召回该商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全额退货,对缺陷无法消除的商品进行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运营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方案。 运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于前款所列严重缺陷,且运营者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运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已经出售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对已经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于严重缺陷的,能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建议。 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运营者承担。 第十六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仍货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时,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壹)运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壹次性足额退清货款,且不得收取包括折旧费于内的任何费用。 (二)运营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的合格商品。没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能够和消费者协商更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壹)项的规定退货。 (三)运营者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和消费者约定的修理期限内修复,且于维修期间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修复期限,运营者未于20日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于维修期间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运营者未于前述期限内修复的应当依照本条第(壹)项的规定退货。修理部位的保修期应当自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运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对于大件商品,运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运营者应当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运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仍货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前款所称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是指: (壹)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运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期限。其中运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和消费者约定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的期限不得少于180日; (三)商品标注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运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仍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仍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运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和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出售的折价商品(包括服务,下同),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奖品、赠品、免费服务交付凭证和折价商品购物凭证,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和折价商品(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免除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运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瑕疵、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以下简称瑕疵商品),应当于购物凭证上予以注明具体的瑕疵内容,不得隐瞒,消费者不可就已标明的瑕疵内容向运营者主张修理、更换和退货。但运营者应当保证该瑕疵商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消费者因使用该瑕疵商品而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运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运营者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面对面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将其购买的条件、名称、负责人、运营场所告知消费者。 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收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和广告承诺的条件不符的,可自收到商品15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书面通知运营者解除购买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但消费者自行损坏商品的除外。 运营者应当于收到货款后5日内交寄商品。经过催促后10日内仍不寄出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于其汇款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商品的,有权解除购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实际收费高于明示价格的,有权按照明示价格付款。 第二十二条从事服务业的运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场地、技术和设备,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运营者对于以预付款形式进行消费的,由于消费者的原因未完全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应当退仍消费者: 消费者由于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不能继续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余额应当全部退回; 消费者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以外的原因而中断接受商品或服务的,运营者应当退仍除去约定的违约金和按照前期已经接受商品或服务的零售市场价以外的余额。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按交易标的额的5%-20%计算(建议违约金按标的额的5%-20%计算)。 第二十四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和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运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