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1日京高法发[2013]4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开范围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上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问题、理论与完善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2-02-06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课题: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公开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8YJA820022)作者简介:相庆梅(1974-),女,法学博士,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梁喆旎(1993-),女,法学博士,北京开放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问题、理论与完善相庆梅1,梁喆旎2(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144;2.北京开放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1)摘要: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通过分析和实践考察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价值功能,文章发现该制度主要面临着文书公开不及时、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不足、文书质量不高以及裁判文书获取不便利等问题。
文章指出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扩大隐名范围、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改进裁判文书公布平台,建立互动窗口,完善问责机制。
关键词:裁判文书公开;裁判说理;及时性原则;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功能中图分类号:D92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5-0132-07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同时,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技术处理要求、裁判文书公开审核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进行了初步规范,意味着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开制度建设已经正式开始。
截止到2021年6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120488875篇裁判文书,访问总量达64164002254次。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民事文书占了大多数,占总文书数量的62.32%;刑事文书占总文书数量的7.74%;行政文书占总文书数量的2.56%;赔偿文书占中文书数量的0.12%;执行文书占总文书数量的26.69%;其他文书占比0.57%。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序言专门把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开来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增强文书说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均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又进一步作出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制定《规定》的依据。
第1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关于依法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设置其他例外情形。
一是严格把握裁判文书的上网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
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后,进行例外处理。
二是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包括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匿名化处理和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删除处理。
北京法院网公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法院网公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执行【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法院网公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信息通过“北京法院国际互联网站”发布。
第二条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一)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后,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案件不存在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二)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三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三)被执行人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四)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情形,影响案件执行的;(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法院无法通知的。
(六)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的。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参照前款规定公布。
第四条公布的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其中,自然人应当附其身份证号,法人应当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二)执行依据文书号;(三)未履行的债务数额;(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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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2020年北京市《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测试题(第244套)
【单选题】-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 ,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 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 确的是哪一项?( )
【单选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 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制度人手,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下哪一 项不包含在内?( )
A.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 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 B.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C.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D.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 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 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 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 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
【答案】A
【解析】 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 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
【单选题】-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 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2014年卷一48题,单选)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 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 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单选题】-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 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 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5题,单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京高法发[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京高法发[2013]19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局、庭、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作用,市高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6月17日第14(总32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北京法院参阅案例(以下简称参阅案例)的审定和运用工作,实现参阅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参阅案例的条件第一条参阅案例应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市各级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推荐的案例必须是本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例。
第二条参阅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具有参阅价值参阅案例是指案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透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8]7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5.07【实施日期】2008.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7日京高法发[2008]7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
请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八年五月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和统一第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案件经审查立案移送审判庭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分别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
第二条诉讼通知书应当列明以下事项:(一)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公民身份证明或者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
诉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该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书面委托书;(三)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诉讼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四)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五)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本案书记员;(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三条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及页数等,并由证据接收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收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存档。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熟悉相关法律规范。
2018-2019-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篇一:受理案件通知书XXX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字第号:你诉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三、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年月日篇二:案件受理通知书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X )连知民初字第 1026号郦佳文:你单位诉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1X年 11 月 6 日前向本院民三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855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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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
【法规类别】互联网信息公开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2017年9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7年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规范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中“离婚诉讼”仅指案由为离婚纠纷的案件,不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涉及婚姻状况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类案件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处理后上网公布;“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案件指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案件。
本条第(五)项中“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指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等情形。
第三章技术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