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合集下载

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第三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学)
23
(二)非物质性
• 即无体性、无形性。 •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包括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这些信 息往往通过设计图纸、配方、公式、操作 指南、实验报告、技术记录、经营策略、 方案、计划等形式表现出来。
24
• (三)价值性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持有 人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 势。 • 我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
19
• 2004年3月,A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利用其职 务便利,从原告处取走样品、图纸,以S公 司的名义与A公司的德国、意大利、瑞典客 户签订供货合同,委托外地的加工厂加工 产品,供给原告的国外客户。李某及S公司 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给A公司造 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其一,本案涉 及的德
9
• 5)要求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人员采取妥善 的保护措施; • 6)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 适当的保密合同; • 7)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又即将解雇的职员进 行退出检查。
10
• 案例:美国杜邦公司筹建一条生产线。在 安装部分机器而厂方没有封顶时,天空出 现一架可疑的直升机,飞机降落后发现了 一名摄影师。于是杜邦公司以偷拍其设备、 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摄影师。该摄影师 的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是飞机航行 的领域是公共领域,任何私人飞机飞行都 是不加禁止的;二是摄影拍照是美国宪法 规定的迁徙自由的权利之一;
21
• 以实施反向工程,因此原告的工艺技术也不具有 秘密性。 • 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一,在本案中,原告拥有的 德国、意大 利、瑞典三国客户的信息包括名称、 地址、电话、联系人及E-MAIL这些信息虽然在相 应的网站上可以获取,但是前提条件是知道了其 网址,在不知其网址的情况下,对“工艺品”进 行搜索有270多万条相关内容;其二,这些信息 是原告与国外客户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结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合同法、 劳动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 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 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 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 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 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 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 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商业秘密,为什 么?
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 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 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 等。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以规范“经营 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以非法获取为前 提。包括以下情形:第一,非法获取人披露。如果是 非法获取在先,披露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第二,合 法取得人披露。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同样可 能发生非法披露的情形。第三,第三人故意披露。如 果非法获取人将秘密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商业秘密的来源违法仍然予以披露的,将构成非法 披露行为,这里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其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条件,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 责任。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202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涌现了许多令人瞩目的优秀案例,展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的丰硕成果。

以下将重点介绍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的十大优秀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这一重要领域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案例一:“XX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这个案例中,XX公司涉嫌在市场上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其产品,在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经过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和处理,最终对该公司进行了合法处罚,让违法行为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三、案例二:“XX集团侵犯商业秘密案”XX集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给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相关部门依法介入,对XX集团进行了严厉惩处,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XX品牌虚假宣传案”XX品牌在广告宣传中肆意夸大产品效果,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通过舆论监管和法律制裁,有关部门及时制止了这一行为,为消费者维权、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案例四:“XX企业串通投标案”在招投标过程中,XX企业联合其他竞争对手串通投标,排斥其他竞争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介入并进行调查,最终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了严厉的处理,为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六、案例五:“XX行业价格欺诈案”在某行业中,部分企业恶意串通涨价,夸大产品价值、哄抬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部门依法出手,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保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案例六:“XX品牌侵犯知识产权案”某知名品牌违法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给正当权利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通过权威部门的介入,最终成功查处了这一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有力地遏制了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主要特征
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 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 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
破坏性 主要体现为: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 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 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
03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 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 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 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 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 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 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 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 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商业贿 赂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 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反不正违反食品安全法当竞争法的规定, 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 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 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 ,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让 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 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 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 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哪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案件,其实就是指不正当竞争的⾏为,该⾏为包括:实施混淆⾏为;实施贿赂⾏为;进⾏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为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不正当竞争的⾏为有哪些1、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其实是指不正当竞争的⾏为,包括:(1)实施混淆⾏为;(2)实施贿赂⾏为;(3)进⾏虚假宣传等。

2、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为,引⼈误认为是他⼈商品或者与他⼈存在特定联系:(⼀)擅⾃使⽤与他⼈有⼀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使⽤他⼈有⼀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使⽤他⼈有⼀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站名称、⽹页等;(四)其他⾜以引⼈误认为是他⼈商品或者与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为。

(2)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的⼯作⼈员;(⼆)受交易相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三)利⽤职权或者影响⼒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式向交易相对⽅⽀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付佣⾦。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付折扣、向中间⼈⽀付佣⾦的,应当如实⼊账。

接受折扣、佣⾦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账。

经营者的⼯作⼈员进⾏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作⼈员的⾏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关的除外。

第⼋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商业宣传。

⼆、不正当竞争⾏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

❖ (八)搭售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 (九)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 (十)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1)强制行为人停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五)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 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3)季节 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销售产品。
脓肿如儿头大,占据肝右叶 棕褐色果酱样物质流失 破棉絮状外观
血吸虫病
❖ 日本血吸虫:我国及亚洲 ❖ 曼氏血吸虫:拉丁美洲,非洲中部 ❖ 埃及血吸虫:非洲北部
流行状况
❖ 75个国家流行:2+亿人感染,5- 6亿人受威 胁
❖ 我国:长江中下游12个省市流行
生活史
血吸虫卵 入水
毛蚴 钉螺 胞蚴 尾蚴 入水(疫水)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 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慢性阿米巴病
❖ 新旧病变交替
粘膜增生→息肉 肠壁纤维增生→肠狭窄 肉芽组织增生→阿米巴肿→肠梗阻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全文)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全文)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解析和说明。

第一章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

电子商务中,虚假宣传更容易通过网络传播,且虚假宣传的影响范围更广。

第三章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以虚构的原价、虚假的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不必要或过高价格的商品或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上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捆绑销售、隐瞒费用等。

第四章盗用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平台上,竞争对手之间盗用商业秘密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包括盗用商业计划、技术秘密等,侵犯了原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网络侵权网络侵权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这包括盗版商品的销售、盗用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对竞争对手进行虚假诋毁、贬低等不实言论。

商业诽谤的影响范围更广,可以迅速传播,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第七章网络恶意竞争网络恶意竞争是指通过黑客攻击、恶意软件传播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损害其经营利益。

网络恶意竞争不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涉及到对网络安全的危害。

第八章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中,已被相关法律规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责任追究、赔偿等。

第九章附件附件1: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附件2:________ 相关判例分析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正当竞争:________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虚假宣传:________指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经济价值和保密性,不仅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取商业秘密信息,使自己“搭乘”商业秘密的便车,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由于“理性经济人”的作用更是采取各种方式,使商业秘密利益最大化,甚至进行垄断等限制竞争的行为,据此,可以将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非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界各国对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是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美国规定了五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了日本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类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也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类做了规定。从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非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1)以引诱、欺骗、胁迫、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2)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后批露、使用的行为,(如企业职工、雇员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订立合同、参加诉讼、行政申请等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而外泄、批露或使用);(3)明知是以上述方式或手段获取、批露的商业秘密而仍然加以批露、使用。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滥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的行为。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秘密性,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已成为竞争者在市场中获得优势地位的重要手段。一旦竞争者掌握了商业秘密,就可以提高自身的劳动生产率,更有可能制造出符合消费者口味的商品,竞争能力也随之加强,从而导致该产品可以在市场中占有很高的份额。而对其他的竞争者来说,由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可能基于一项技术而在长时期内主导某类产品的生产,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因为就商业秘密来说,“推出新产品的厂商由于顾客对其产品的偏爱程度和信誉的增加,会拥有某种超过竞争对手的绝对优势,后继者要打破这种优势则常常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所以,商业秘密可以使企业形成经济优势,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就可以控制、操纵整个市场,削弱甚至排除竞争。 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能够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取得竞争上的优势,从而占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形成经济上的优势,对其他竞争者进行排斥和限制,由此形成垄断。第二,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可以依据商业秘密的特性,对其合作者进行各方面的限制,这也会造成垄断。如在许可协议中指定销售范围、设定生产数量等。第三,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联合也可能造成垄断。生产系列产品的各生产厂家各自持有相关的商业秘密,虽然他们在形式上是各自独立的企业,但是如果这些厂家联合起来,对产品的生产也会造成垄断,从而形成类似托拉斯式的垄断组织。第四,为了抑制竞争者的竞争优势,经常以商业秘密权受到侵犯为由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企图给他人造成信誉上与经济上的损失,进而达到置其于不利情形的目的,甚至有人利用对方可能会在诉讼中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而不断恶意诉讼。[!--empirenews.page--] 二、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一)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侵害商业秘密的原因。 商业秘密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缺乏或者没有这类技术就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稳,为了与对手平起平坐,便需要获得与对手一样的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获得,首先在竞争对手机会很小,而且需要支付较大的成本,所以,攫取商业秘密就成了最便捷的方式。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又决定了商业秘密的隐蔽性和隐秘性,在从权利人那里得不到或需要付出较大成本时,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搭便车”现象就“遍地开花”了。因为市场有竞争,所以会淘汰劣者;劣者若要缩小差异化竞争,最需要的便是削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使其秘密公开。[1][2]下一页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原因。 商业秘密因为具有秘密性而使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竞争优势,但是,非商业秘密权利人总有捅破这一秘密的动机,而且,商业秘密不像专利权那样,因为公示于众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那么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便荡然无存,这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即便国家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是市场环境中,经济利益的驱动比任何别的目的都重要,商业秘密的安危仍然处于不确定中。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一方面会采取保密措施,加强自身保护,并求助于法律,另外一方面也会在秘密还是秘密的时候,极大充分利用秘密,使得利益最大化,这是由商业秘密的垄断性而自然衍生的(当然,商业秘密垄断的合理利用是应该鼓励和提倡的)。 三、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已有很多,无论是判例法模式,还是成文法模式,又或者是分散立法模式,对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内容主要侧重于非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侵害的规制上。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有(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其中,(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并提升到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地位进行保护,而且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和保密期限,以及赔偿损失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里,美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最多,主要有《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其中《统一商业秘密法》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而专门制定的。这部法律中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禁令救济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保全和商业秘密诉讼的实效规定,这为以后商业秘密的立法建立了制度层面的一些模式。还有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不仅规定了禁令救济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使用、批露和商业秘密案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由于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等劳动在里面的劳动成果,制定相关的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使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得到期待利益,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是应该允许的,但是这种垄断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如果企业凭借此来限制市场竞争,那么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从国际上看,利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限制竞争行为已成为一种趋势,(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了“可采取适当措施限制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而且这种限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影响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协议》第4O条第2款规定,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的许可行为或许可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相反的作用,不完全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和流通,因而有必要进行控制。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5年颁布了《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对包括商业秘密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制,2007年4月又联合发布了《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托拉斯执法之间求得平衡,以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和反托拉斯能达到“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的共同目标。2004年4月,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772,2O04号条例,取代了先前的第24o/96号条例,其突出的特点是与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托拉斯法执法指南进一步融合,同时采用了“安全港规则”,进一步促进技术的研发和传播,达到竞争与技术创新的平衡。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1999年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法指南》,对滥用商业秘密权限制竞争行为及其豁免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7年9月28日在1999指南的基础上又颁布了《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所涵盖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和权利行使方式都更为广泛,更能适应新形势下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要求。这些文件都是直接从反垄断法角度对技术秘密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empirenews.page--] 四、我国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构思 商业秘密权会给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但是竞争者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其不可避免地存在滥用其权利的可能性,就必然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虽然也有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但是至今,没有关于商业秘密的统一立法,而且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制。笔者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提出些许建议: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滥用商业秘密权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只有几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没有把商业秘密权利人滥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为规制对象。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只要属于不正当竞争就应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如果按照现有的规定,只对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规制,容忍商业秘密权利人肆意滥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秘密优势而不进行必要限制,那么,市场秩序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 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虽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商业秘密适用此法,但是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如果经营者滥用商业秘密排除、限制竞争,则理应适用《反垄断法》。所以,我国应借鉴欧盟国家采取条例(指南)的方式对滥用商业秘密权限制竞争的细节另行做出具体规定,这样不仅规定的更为细腻和全面,而且不失灵活性。 3在立法上,赋予滥用商业秘密受害人“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受害人一旦有了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就能够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对滥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的行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样商业秘密受害人便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了抗衡的权利,以达到限制权利滥用的目的。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应该是全面的,不仅应规制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应该规制商业秘密权利人滥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的行为,既要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又要保护非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以期达到衡平各方面利益,促进有序竞争的目的,保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