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5-2______费用结算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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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6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8.06【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提高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积极性,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6日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提高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积极性,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医疗保险对单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管理。

第三条单病种结算是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治疗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分别按病种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种结算方式。

重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

重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
参保单位(公章):申报时间:
注:1、此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和渝中区医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人员类别”填“在职”或“退休”。

2、定点医院不超过3家。

已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定点医院要求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且要求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签章: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定点医院要求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3、已办理特殊疾病证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申报审核合格后需到特病窗口将特病定点医院同时 转移到异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6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8.31
【实施日期】2010.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开展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是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纳入今年的工作任务,重点落实。

各级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人社部
发〔2009〕190号文件精神,将各项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渝人社发[2014]18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保险公司,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的基础上,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为简化缴费程序,退休人员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其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参保人员可用本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经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3.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本条(二)项2目保险产品的,可书面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承办申请,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4.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市社会保险局制定)后,可按协议约定承办医保参保人员用其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

5.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人员依法签订保险合同,并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参保单位:申报时间:姓名性别年龄人员类别医保证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邮编联系地址定点医院医院名称(章)医院名称(章)医院名称(章)医院级别医院级别医院级别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编邮编邮编地址地址地址当地医保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章)年月日参保地医保机构意见(章)年 月 日注:1.此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和区县医保机构各一份。

“人员类别”填“在职”或“退休”。

2.定点医院不超过3家。

已施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定点医院要求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且要求当地医保机构签章;未施行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定点医院要求为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3.特殊疾病定点医院仅限1家,在医院名称栏加(特病定点医院)以注明。

重庆市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申报异地就医单位证明姓名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原因(个人填写) 外派工作岗位外派地点外派时间年月~年月单位意见单位名称(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申请声明:本证明表格所填内容均为正确无误,如有虚假,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表只适用于在职参保人员。

重庆市基本医疗转外就医审批表参保单位:申报时间:姓名医保证号码科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就诊医院转往医院转院原因:主治医生:科室主任:定点医院(盖章):年月日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机构(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人、经办机构、转出机构各一份。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参保单位:申报时间:姓名社会保障号年龄家庭电话性别家庭住址病情介绍:医疗机构意见:主治医生:科室主任:医保办审核:定点医院(盖章)年月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意见:经办人: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机构(盖章)年月日重庆市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参保单位:申报时间:姓名性别年龄人员类别在职□退休□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邮编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报类型长期居住非参保地□临时非参保地就医□(相应选择项打“√”)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医院名称医院编码医院属地联系电话邮编地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医保经办机构(章)年月日注:1.此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参保人)、医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清算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清算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清算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渝财社〔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清算结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和《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25号)规定,依据经审定的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对你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历年结余指标基数、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预算收支差额、收支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了清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算范围及口径一是2019年居民医保基金清算范围为全口径收支项目,收入包含保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大病保险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是按2019年下达的居民医保保费征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是按2019年基金实际支出额(当年基金实际应支额)对区县基金支出情况进行考核,基金应支额为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发生数。

2018年与医疗机构清算后基金不予支付的应扣减金额纳入2019年清算。

四是2019年收入预算(保费征收计划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含对2018年基金缺口的财政补助)和支出预算(基本医疗支出和大病保险支出之和)差额市、区县两级按比例进行预算留存和分担。

因2019年未下达支出预算,实际支出即为支出预算。

清算内容主要包含区县完成居民医保征收任务的分成、欠收承担,区县完成居民医保支出任务的节支留存和超支分担,区县收支预算差额的留存和缺口分担。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渝劳社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39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方式。

二、实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病种付费结算管理工作,在向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

三、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包干费用,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和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只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病种包干费用的自付部分和不列入该病种包干结算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实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诊治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病种时,在包干费用范围内因病情需要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按病种付费结算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按病种付费结算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向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推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6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经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筛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除附件所列的药品仍按现行的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外,其余的乙类药品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现行甲类药品的费用支付办法管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仍按现行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的药品目录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仍按现行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的药品目录药品分类药品编号药品名称剂型光盘编号1.1.1青霉素类10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1011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剂1115氯唑西林钠(邻氯青霉素)颗粒剂151.1.2头孢菌素及碳青酶烯类29头孢美唑钠注射剂291.1.3氨基糖苷类43盐酸大观霉素注射剂431.1.7其他62硫酸多黏菌素片剂6265盐酸林可霉素栓剂651.2.1磺胺类药76甲氧苄啶(甲氧苄氨嘧啶)注射剂7677联磺甲氧苄啶片剂771.2.2喹诺酮类81吡哌酸片剂、胶囊剂811.5抗真菌药119克霉唑片剂、胶囊剂119120两性霉素B注射剂120122硝酸咪康唑注射剂222.2抗疟药146青蒿素栓剂146149乙胺嘧啶膜剂1492.3驱肠虫药155磷酸哌嗪片剂155157双羟萘酸噻嘧啶软膏剂157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177金诺芬片剂176180舒林酸片剂、胶囊剂、缓释胶囊剂1794.2局部麻醉药204复方利多卡因贴剂、乳膏剂203207盐酸罗哌卡因注射剂2064.3镇痛药212芬太尼透皮贴剂211221四氢帕马丁片剂220222四氢帕马丁注射剂2214.4麻醉辅助药233哌库溴铵注射剂232234泮库溴铵注射剂233235维库溴铵注射剂2345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244干酵母片剂243261脂溶性维生素注射剂2606营养治疗药266复方α-酮酸片剂2657.1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277鞣酸加压素气雾剂2767.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291曲安奈德注射剂2907.3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298十一酸睾酮注射剂297299司坦唑醇片剂2987.4.1雌激素305戊酸雌二醇片剂3047.4.2孕激素类309醋酸甲羟孕酮注射剂3089.1烷化剂抗肿瘤药353白消安(马利兰)片剂352355氮甲片剂354360硝卡芥注射剂3599.2抗代谢类抗肿瘤药372替加氟栓剂3719.4天然来源抗肿瘤药387硫酸长春碱注射剂3869.5激素类抗肿瘤药392氟他胺片剂39210抗变态反应药410阿伐斯汀胶囊剂410419盐酸去氯羟嗪片剂41911.1抗震颤麻痹药427卡比多巴片剂42711.2抗重症肌无力药433氢溴酸加兰他敏片剂43311.4脑血管病用药445甲磺酸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剂445446巴曲酶(降纤酶)注射剂446459盐酸罂粟碱片剂45911.5中枢兴奋药468盐酸二甲弗林片剂468469盐酸二甲弗林注射剂46911.6镇静催眠药472水合氯醛合剂47212.1抗精神病药490氟哌噻吨注射剂490492硫必利注射剂492501奥氮平片剂50112.3抗忧郁药521盐酸帕罗西汀片剂52113.1祛痰药529盐酸氨溴索溶液52913.2镇咳药543磷酸可待因注射剂54213.3平喘药552布地奈德气雾剂、鼻喷剂、干粉吸入剂 551562盐酸丙卡特罗片剂、胶囊剂56114.1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583兰索拉唑片剂、胶囊剂58214.3.1胃肠解痉药595匹维溴铵片剂59414.3.2胃动力及止吐药606盐酸阿扑吗啡注射剂60514.4.1泻药613液状石蜡溶液61214.5肝、胆病辅助药629乳果糖糖浆剂、粉剂、溶液剂62814.6其他635草木犀流浸液片剂63615.1强心药645氨力农注射剂646646地高辛注射剂64715.2抗心律失常药660阿普林定(安搏律定)片剂661664托西溴苄铵注射剂66515.3防治心绞痛药681曲美他嗪片剂68215.4.2转换酶抑制剂696盐酸贝那普利片剂697697福辛普利钠片剂698698培哚普利片剂699699西拉普利片剂70015.4.4其他710二氮嗪注射剂711714盐酸肼屈嗪片剂71515.6降血脂药725氟伐他汀胶囊剂72615.7其他740蚓激酶胶囊剂74116.1利尿药744盐酸阿米洛利片剂745745布美他尼片剂746746布美他尼注射剂74716.2前列腺疾病用药752爱普列特片剂75317.5升白细胞药797磷酸氨基嘌呤片剂79818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814甘油磷酸钠注射剂81519.1.1抗感染药825鬼臼毒素酊剂826842酮康唑软膏剂、乳膏(霜剂)843849醋酸磺胺米隆软膏剂85019.1.2角质促成剂及溶解药854黑豆馏油软膏剂855856煤焦油软膏剂、溶液剂85719.1.3皮质类固醇(激素)865哈西奈德(氯氟舒松,哈西缩松)软膏剂、乳膏(霜)剂、溶液剂 86619.1.4其他877甲氧沙林片剂87819.2.2抗青光眼药903盐酸地匹福林滴眼剂90419.2.3激素类909氟甲松龙(氟米龙)滴眼剂91019.2.4其他920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剂92119.3耳鼻喉科用药933左卡巴斯汀鼻喷剂93419.4.3其他945盐酸肼屈嗪注射剂946中成药:药品分类药品编号药品名称光盘编号1.1.2辛凉解表剂7柴胡口服液712瓜霜退热灵胶囊1218桑菊感冒丸1819银翘解毒颗粒191.1.3表里双解、扶正解表剂25表虚感冒颗粒(冲剂)2529玉屏风口服液291.2泻下剂36一清颗粒36 1.3.2清热解毒剂48北豆根片481.3.3清热祛暑剂57保济口服液571.3.4.1清热宣肺剂72双黄连颗粒7275新雪颗粒7579鱼腥草片791.3.4.2清肝解毒剂82澳泰乐颗粒(冲剂)8287慢肝养阴胶囊871.3.4.3清利肝胆湿热剂98乙肝养阴活血冲剂98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103葛根芩连片103 1.4.1温中散寒剂114温胃舒颗粒114118小建中口服液1181.4.2回阳救逆、益气复脉剂127四逆汤127 1.5.1温化寒痰剂139小青龙颗粒(冲剂)1391.5.2清热化痰剂154清气化痰丸154 1.5.3润肺化痰剂167强力枇杷胶囊167171养阴清肺膏171 1.5.4平喘剂177定喘膏177 1.6.2芳香、化痰开窍剂203十香返生丸2031.8.1补气剂217人参健脾丸217223养胃舒颗粒2231.8.2养血剂231当归膏231234人参养荣丸2341.8.3.2滋补心肺254玉泉胶囊2541.8.4温阳剂261四神片2611.9安神剂271活力苏口服液271272甜梦胶囊2721.10止血剂284十灰散2841.11.1益气活血291山海丹胶囊291294心通口服液2941.11.2养血活血301丹参片301303复方丹参颗粒3031.11.4化瘀通脉331脑血康口服液331343益心丸3431.12.2疏肝和胃剂358复方陈香胃片358367枳术丸3671.13.1消食导滞剂374开胸顺气丸3741.14.2平肝熄风389复方罗布麻冲剂3891.15.1散寒除湿通痹408寒湿痹颗粒4081.15.2清热除湿通痹415湿热痹颗粒415 1.15.3补肝益肾、祛风除湿通痹423杜仲冲剂423 1.15.4消肿利水433舟车丸433 1.15.5清热利湿通淋443普乐安片443446野菊花栓4461.16.1降脂剂449降脂灵颗粒4491.16.3肿瘤放化疗辅助用药463复方皂矾丸4632.1.1清利肝胆剂478金胆片478 2.1.2清热解毒剂490连翘败毒膏490494五福化毒丸4942.1.3清热利湿剂506紫金锭散5063.1.2活血化瘀剂518痛经宝颗粒518526益母草口服液526 3.2清热剂534金刚藤糖浆5343.3扶正剂540安坤赞育丸5404.1眼科清热剂548八宝眼药548551黄连羊肝丸5515.2鼻病568鼻炎糖浆568571滴通鼻炎水571 6.1.1内服药591回生第一散(丹)591597沈阳红药(指片剂)597 6.1.2外用药600沈阳红药气雾剂600 6.2.2外用药611骨通贴膏6117皮肤科用药629青黛丸629。

8个关键词2分钟看懂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

8个关键词2分钟看懂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是指患者在非户籍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就诊后,需要向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报销费用的结算单。

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而且结算单的内容通常很复杂,阅读起来困难重重。

因此,本文将从8个关键词方面,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来解说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的相关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异地就医的费用结算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异地就医”这个关键词。

异地就医是指患者在其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医疗服务或住院治疗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病历等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保部门申请费用结算。

正因为就诊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因此需要进行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住院结算单”。

住院结算单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一份记录患者在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的文件。

结算单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信息、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社保部门报销信息等。

住院结算单对于患者来说,是向社保部门申请费用报销的重要依据。

那么,如何申请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呢?首先,患者需要提前向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备案成功后,患者可凭借就诊时所需的相关材料,在医疗机构就诊。

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提供住院结算单,患者需携带该结算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社保部门申请费用报销。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住院结算单中费用明细的内容。

住院结算单中会详细列出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如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等。

在费用明细中,有些费用可能是社保部门可以报销的,有些费用则需要患者自行承担。

对于其中社保可以报销的费用,患者在申请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和处方等材料,以便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此外,住院结算单中还包含了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机构信息。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社保卡号等;而医疗机构信息则包括医院名称、就诊科室、就诊医生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结算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因此患者在就诊时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无误。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生效)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7月4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全覆盖。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确保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疗、医保、医药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当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提升参保缴费便利化水平,严控重复参保、杜绝虚假参保,提高参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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