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或者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且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达5000元的大批同类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及以上或者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达2000元及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图书;

(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清查盘点、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

任到人、合理调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集团、公司等)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签订设备和家具合同以及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六)负责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

(七)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对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

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负责土地规划使用及在建工程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住宅房屋的管理;后勤集团负责其它房屋、建筑物及道路的管理;国资处全面负责设备、家具的管理;图书馆全面负责图书的管理;保卫处负责公共安防设施(消防、监控等)的管理;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各类网络信息设备的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所管类目固定资产明细账,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三)办理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签订、转让、拆除、改造、报废等工作;

(四)检查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校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对所管类目固定资产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并在系统上做好资产增减、存放地、使用人等资产信息变更和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以“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学校各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1名领导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是:(一)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

施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负责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并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建立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队伍。各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资产管理系统,按平台系统授权的权限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等录入登记及初审工作,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及使用人信息,及时粘贴资产标签并保证资产标签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认真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三)负责学院必需但未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设备、家具的日常购买、登记、使用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须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条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二)通用设备;(三)专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及其他附加费等汇总计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发生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入账后的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折旧未计提完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提前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按规定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同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做相应调整,以保证账物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新增及验收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新增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预算编制、进口产品审核等法规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置。购建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国资处、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七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应遵循以下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办理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一)房屋验收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基建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

(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购置完成后,购置单位(使用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在索赔期满之前验收完毕。单价10万元(不含)以下或批量5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验收。单价1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的贵重设备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国资处参与共同验收。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国资处参与共同验收,其中专家组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

(三)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类购置完成后,购置单位(使用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和清点。批量5万元(不含)以下的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由购置单位组织验收。批量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成立

专家组,国资处参与共同验收。

第二十条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才能建固定资产账。验收后将用于建造该设备的各项开支汇总,作为自制设备价格入账。

第二十一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爆、防尘、防锈、防蛀等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日常化。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对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操作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工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

出借的,应由购置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校办产业和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用协议,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许可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行为,由国资处、后勤集团等部门上报学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应在所属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其名下资产的交接,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学校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

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打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单价原值(账面原值,下同)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国资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房屋、土地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下以及单价原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凡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车辆报废由国资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上级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冲减、调整固定资产账、卡。

(七)国资处、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标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固定资产对学校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人)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及国资处查明原因。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人)等责任主体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并要求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进行经济赔偿。被盗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出具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使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薄和卡片:

(一)财务处按财政部类别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每个月计提资产折旧,保持资产原值、折旧数据与财政系统资产金额一致;

(二)国资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并应及时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账、分类账、折旧等金额;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账、明细账,详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四)使用部门设置、登记分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按使用人责任到人,贵重仪器应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资处负责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业务的二审、

终审,业务审核要及时,原则上当天业务当天完成。如审核不通过,注明审核意见;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返回申请人按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国资处应做好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并定期与学校财务处进行资产核对。

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20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 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计会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有明确的分工,定期清查,做到家底 清楚。 第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要贯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敞到少花钱多办事,减少闲置和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为地税服务的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财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 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和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财产。 2、单位价值虽不满2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按照性质及实物特征分为以下八类:(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等;(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型号的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等;(三)、邮电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电话交换机、UP机、大哥大(移动电话),大哥二,对讲机,电台通讯电缆等;(四)、家具用具:包括床、桌、椅、凳、沙发、柜、架类、燃气灶、罐、消毒柜、洗碗机、锅炉、棉被、蚊帐,毛毯等;(五)、机械电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仍相机,组合音响,扩大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冼衣机等;(六)、图书文物:包括机关图书室,资料室的藏书及专业书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工具书,古玩、字画等陈列品,工艺美术品等;(七)、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多煤体配置,服务器及计算机通讯网络,计算机软件,远程通讯设施等;(八)、其他固定资产:是 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际准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入帐: 1、新建、购入(包括不论用何种资金来源新建和购入)、调入(包括由地方提供或由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拔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应计入购价内,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 定资产价值。 各种技术设备的主机及一切附属器材统一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不能单独核算的可按估价入帐。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或者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且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达5000元的大批同类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及以上或者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达2000元及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图书; (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清查盘点、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

任到人、合理调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集团、公司等)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签订设备和家具合同以及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六)负责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 (七)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对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总署

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六章固定资产标准、分类、计价原则及日常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海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海关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关行政单位(含缉私警察)、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海关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海关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经济实体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与海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中央财政、海关总署监管,财务装备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分工负责、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是海关系统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海关财务装备部门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统一归口调拨有关资产,并对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负责本单位规定限额内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的核算,编制、汇总海关单位固定资产报表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调拨、内部转移等情况,通过海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五)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海关总署各有关司局和各直属海关相关部门是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订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设备选型、开发和维护; (三)提出设备购置和分配计划; (四)负责设备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对本单位资产处置提出审核意见;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办法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为了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转,必须 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办法。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固定资产的登记 企业应当将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的登记,包括固定资产的 名称、规格、产地、购置时间、购置价格、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还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计量单位和处理方法等信息,密码坚固,登 记并备案,确保资产的安全保密。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采用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责任制度、使用制度、维护制度、清查制度、损坏制度、 报废制度等。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环保等原则,建立起一套完 整的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稳定、高效、优质的运营状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固定资产的清查 清查固定资产是在规定周期内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和 检查,以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减少资产损失。企 业应定期进行清查,修订和更新固定资产登记台账,记录固定资产 的具体情况。发现固定资产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台账中相关信息。 四、固定资产的维修

对于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需要进行维修保养,对于不同种类的 固定资产需要制定相应的维修保养方案。例如,建筑物、路面、桥 梁等需要制定定期检查、大修、小修、日常维修等一系列的维修保 养措施,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到达一定的年限后,应当及时报废,以减少企业的不必要的浪费。不同的固定资产报废标准和报废流程 也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起相应的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和流程。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办法对一家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产运转效益,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 浪费。因此,企业必须充分重视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办法,并加以 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的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直接影响 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下面是一份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企业 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三条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需求,并审批后购置。 第四条购置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合同和技术规范, 并听取财务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看法。 第五条采购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认真查看资产 的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并检查实物与拟定合同和 技术规范是否相符合。如未达到质量标准码,应适时退货或要求商 家更换。 第三章资产的入账与存档 第六条核准购置资产后,应按规定进行统一计税,并登记入账。 第七条入账完成后,应将有关资产的合约、质量证明等证件, 出售凭证、入库凭证、负责人签字确认等文件存放在相应的卷宗或 柜中,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加强档案的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公司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进行调配和使用。 第九条进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财务、物资、材料等核算。未经批准禁止擅自转移、借出和出售资产。 第十条资产负责人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设备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对维护、保养作出操作记录。 第五章资产的变卖与报废 第十一条资产经过长时间使用后,若不能再连续使用,应适时报废,报废后按规定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无法连续使用的资产可通过报价,与外部企业交换资源,转让、拍卖等方式变卖。 第十三条假如购置的资产未被实际使用或试验预期完全不符,则依据有关规定应予以退货或补救,如补救困难,必需报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尚未解决的问题,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并报经公司领导论证,最后得到明确的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本方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第十六条本方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若有调整或变化,应适时公告,以全员的方式通知。 总之,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企业必需要严格执行规定,并且不断总结阅历,加强有效管理,达到省时省力、质量安全、人员和资金的合理配置,以此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维修、报废、清理、盘点等方面。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便于操作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所有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国家、个人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流程、资产安全责任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固定资产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七条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并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才能从事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合理的需求,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比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应当详细、具体、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入库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验收、入账、入库等环节。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性强,严格把关,确保资产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入库应当按照资产编号,分类存放,在资产管理台账中记录资产的数量、位置、状态等信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理、科学的原则,明确资产调拨程序和流程。 第十六条资产的调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并在资产管理台账中进行记录,确保调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资产的调拨应当按照必要的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归还、申请、审批、调拨等环节。 第十八条资产调拨应当严格控制资产编号和数量,避免损失和重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查和维修。 第二十条维修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组织人员应当配备完善的设备和器材,保障维修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维修费用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报销,并在资产管理台账中记录维修的内容、费用、时间等信息。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清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包括制定报废计划、经过有关审批、拍卖或者私下处理等方面。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

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保管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分中心、分支机构、子企业境内固定资产。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筹调度、归口管理、物尽其用、有效保障原则,坚持进出清晰、账实相符、责权对等、“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管理职责分为价值形态管理部门、

实物形态管理部门、资产租售管理部门、使用保管单位。 集团资产财务部是价值形态管理部门和资产租售管理部门,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交易场地管理服务中心是实物形态管理部门;各部门、分中心、分支机构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单位。 各子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工作实际确定价值形态管理部门、实物形态管理部门、资产租售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应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第六条价值形态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账簿,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会计核算、会计反映及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控制、事中反映、事后监督。 (二)牵头组织固定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 (三)牵头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同并督促有关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五)配合固定资产的投保、索赔工作。 (六)负责其他和固定资产价值形态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物形态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为落实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确保固定资产合理调配使用,最大限度避免固定资产损失、闲置,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以上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种类 机关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机关职工宿舍(未房改的16套房)、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多媒体、办公桌椅、文件柜、摄像、照相器材等设施设备。 (三)固定资产购置 单位应当遵循资产功能、价格、数量与单位职能需要相匹配,厉行勤俭节约与绿色环保相兼顾,增量与存量相结合的原则购置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对于纳入新增资产计划的资产,应当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由需求科室(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新增资产计划,交局办公室汇总后送

分管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并提交党组会审定,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申请随同部门预算,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批复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使用 1.登记建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金额、数量、规格型号、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并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2.保管使用。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和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实行使用科室和使用个人负责制。分配给局领导和科室的固定资产,由局领导本人和科室负责人进行保管并正确使用。上级机关配发的设施设备列为固定资产的,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入账,分配至科室的应加强管理,个人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丢失、损坏的固定资产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责任人负责赔偿。 3.调整交接。单位职工在调离、退休、岗位调整时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将个人所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信息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并与接手人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或随人带走。 4.清理盘点。局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盘点。各科室应全力配合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 2 -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旨在规范 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明确固定资产的物质基础、技术基础和 财务基础,确保固定资产科学有效地运用和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管 理水平。下面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总则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管理、处置和清 查等活动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所有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土地和房屋建筑类:即土地、厂房、办公楼等。 2.机器设备类:即生产设备、加工设备、检修设备、运输设备等。 3.电子设备类:即计算机、通讯设备、影音器材等。 4.交通工具类:即轿车、客车、货车、摩托车等。 5.其他类:即文化设施、办公设备、修缮设备等。 三、固定资产的投入 1.确定固定资产投入计划,根据企业近期发展计划、市场需求、工艺需求等制定投入计划。 2.固定资产投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 规定,建立预算控制制度。

3.固定资产采购需要制定采购方案,并采取“三重公开”原则,即:公开采购计划、公开招标过程、公开中标结果。 4.固定资产采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型,确保性能、 质量、技术、环保等方面符合要求。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1.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定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制度和使 用管理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资产管理。 2.加强固定资产保护,做好固定资产防盗、防火、防水、防爆 等安全保卫工作。 3.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与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良好状态和运转 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和环保压力。 4.加强固定资产使用期限的管理,制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加 强工作量科学设计,防止资源过度浪费,提高生产效益。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到期、报废、陈旧落后等需要进行处置时,应及时 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并经过多方审核、审批程序。 2.固定资产处置方式采用公开拍卖、委托拍卖、二手交易、废 品收购等形式进行处置,严格遵守相关流程。 3.固定资产处置的收支管理,应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确保固定资产处置收支的合理与公正。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范围 本办法合用于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目的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编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管理 第四条分类 本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文化活动用品、租赁的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购置 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财务和经济效益原则,经过审批程序、中心财务审核、研究评估、招投标等审批程序后购置。 第六条资产管理 本单位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台帐、领用单、盘点单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流动、动态监控、科学评估、技术升级和合理清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维护保养 本单位必须做好所有固定资产的定期维护、日常保养和维修保障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八条盘点评估 本单位必须定期盘点、评估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三章固定资产流动管理 第九条调拨管理 对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经过与职能部门的商议和允许,制定详细的调拨方案,并且进行相关台帐的修改和更新。 第十条处置管理

本单位如需要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和相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收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监管及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监管管理 本单位必须建立全面的监管管理制度,做到严密监管所有固定资产,有效防范固定资产丢失、盗窃等问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 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必须严谨细致,做到安全检查、安全使用、安全保管等方面全流程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 附件: 1. 固定资产台帐 2. 固定资产领用单 3. 固定资产盘点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法律之一。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保障资产价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计提折旧以及实物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负责企业全部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实物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 第二章固定资产登记和分类 第四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每个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金额、购建日期、使用年限、产地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包括房屋建筑、汽车、机械设备、电话系统、空调、音响、电脑等。 第六条每个固定资产应有唯一的标识编号,并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进行登记。 第三章折旧计提和折旧年限 第七条折旧年限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房屋建筑:15年。 2.汽车:10年。 3.机械设备、电话系统:8年。 4.空调、音响:6年。

5.电脑及其他:5年。 第八条折旧计提方法采用使用年限法,每年按照固定资产原值除以折旧年限进行计提。 第九条折旧计提应在每年年度结算时进行,计提比例为固定资产原值除以折旧年限。 第四章固定资产变动和报废 第十条对于固定资产的新增、报废、调拨等变动情况,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和帐务记录。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应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进行清理、封存或出售,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记录,确保报废过程合规、透明。 第五章盘点和审计 第十三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帐务记录的一致性,并及时调整帐务记录。 第十四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报废处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扣发工资、追究责任等。 第十六条对于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表现出色的个人或团队,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经过登记并建立档案,严格实行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价值的真实、可靠、合规性。所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良好记录和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七类,其确切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需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使用中进行确定,并实时更新。 第四条公司内部设置固定资产清单,每年度启动上报工作,需要领导确认并存档。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折旧核算、存货清单核定和重大修缮等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审批。 第二章管理与监管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建立和变动必须按规定审批,并报市级工商 局备案。 第七条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对职工 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系统监测固定资产水平和使用情况,制定更新和确认有 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损坏或需维修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维修保养,并由管 理人员审核报销申请,装订档案并存档。 第十条维修完毕必须经过检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果是因故 丢失或损坏,则必须写出详尽的说明报告,并予以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建议设置固定资产备用库,妥善保管、维护备用资产。备用资产的使用需经过申请和领导批准。 第三章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原公司所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信息设备都必 须在SAP系统里登记,形成出入库流动记录、折旧核算及档案记录,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批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审批和认证,未经 授权人同意,不能私自外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大学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各二级学院、部室(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大学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法规上确认为大学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固定资产,均属大学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大学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监管、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使用维护、账务管理、监督管理相互分离,以部门为单位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分解资产配置计划,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七条大学各部门固定资产在大学范围内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及使用部门职责

第八条大学各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其占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使用、维修、养护、盘点等实物管理,负责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申请、新购资产验收登记、资产部置申请、资产变动信息报送,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大学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公用设施、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条财务部为大学固定资产账务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资产配置预算经费编制与执行、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新增及部置资产相关账务调整等工作,并将国有资产部置收益、出租出借收益及时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一条设备部为大学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并汇总资产配置计划、资产政府采购计划、资产评估、部置、调剂等管理工作,并承办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采购工作,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负责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做好新增资产系统入账、部置下账等系统信息管理复核工作,确保账表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按照XX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执行。各部门申请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时,严格按照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申报,其中配置数量上限按照各部门在岗实有人数计算。未纳入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十三条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同时提供相关项目的专家论证。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场地、船舶、车辆、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租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资

产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 (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 (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 (二)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 (三)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后的安全等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四)按照规定管理固定资产租赁收益。 第八条公司XX处、XX在固定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 第九条根据所出租资产状况和租赁情况,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行申报制和备案制。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出租下列资产实行申报制,应当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所出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 (二)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1、财务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 2、公司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部(车辆类)、物业管理公司(机电设备类、传输设备等)、公司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子产品等其他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涉及各部门职责 1、财务管理部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账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形成清查结果处理意见。2、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审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建立公司的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请购、验收、处置(不含对外投资)的审批;负责监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助财务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负有保管责任。 第二节固定资产预算与采购计划 第五条固定资产预算管理一般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三部分。 第六条预算编制 1、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在每年年末前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方案,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交资产管理部门。 2、物业管理公司或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办公室在每年年末前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类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交资产管理部。 3、资产管理部进行整理和汇总,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4、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规划发展部在编制预算方案时应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等因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保障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在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列入固定资产的资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2.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 2.1.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2.2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历史实际成本计价。 2.3固定资产的折旧及范围 2.3.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均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按3%执行。 2.3.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对正在使用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已提足折旧而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 2.3.3结合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2.3.3.1房屋及建筑物: 钢筋混凝土结构30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0年 2.3.3.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5年; 2.3.3.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3.3.4汽车等运输工具,为10年; 2.3.3.5电子设备及其它设备,为5年。 2.4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2.4.1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实行统一管理和申报制度。每年度10月份到12月份,由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部门的实际需要,本着急需、必需、必要的原则,向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书成形式、经部门主管(总经理、部门主任)签批后提出采购请求,采购请求书应当写明所需采购的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等,由综合管理部最迟在次年2月底前汇总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提供编制说明,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牵头办理,由集团公司采购部具体实施,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或建造。 2.4.2建造的固定资产,均应编制工程预算书,并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执行,确需超预算的,工程管理部门应详细写明超出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并提供竣工决算报告书,报董事会批准。财务部根据竣工决算报告书,据以编制工程财务决算,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4.3采购的机器设备等,应严格按采购计划执行。确实需要临时追加购买的固定资产,资产申请部门应详细写明购买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据以采购。 2.5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专门机构,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卡片一式三份,分别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资产使用部门分别保管。综合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与采购、调配、处置等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分类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 1、房屋及建筑物2000% 2、机器设备1010% 3、运输工具1010% 4、计算机设备510% 5、办公家具及设备510%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部门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由设备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IT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对办公家具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 各具体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申请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格式后附2),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详细填。 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篇二 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就要有一个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来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的运行质量。在对事业单位领导考评系统中可实行固定资产管理效果与领导业绩考核挂钩制度,以督促各级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三 1.0目的: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使用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0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 3.0定义及分类: 3.1本作业指导书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所有权(不含小区配套的设施设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部门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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