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a843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ac.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财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会计司)。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及各地监管局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a90c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d7.png)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财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依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结合《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财会[2008]100号)文件内容,我局决定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程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分别对各代理记账机构(不少于10家)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应按《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见附件)的每项内容,认真核实各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填写好完整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
各代理记账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列资料:(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业务场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三)机构业务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代理记账、会计咨询业务书面委托合同;(五)代理记账业务操作流程;(六)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八)对照《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自查情况。
二、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截止2008年10月31日止,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内部基础管理情况。
(二)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深财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审批,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区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市、区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5.18
•【字号】深财会[2007]51号
•【施行日期】2007.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深财会[2007]51号)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各区工商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
为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设立、变更等审批登记的有关业务流程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设立申请:
(一)申请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向市财政局递交申请材料;
(三)材料齐全后,市财政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向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批复文件及执业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到市注协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终止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清算;
(二)向市财政局递交终止备案材料,缴回执业许可证;
(三)备案通过后,市财政局对注销事项发文公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到市注协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和有关注册会计师转所转非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名称变更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查重(分所名称变更,无需查重);
(二)会计师事务所向市财政局递交名称备案材料;
(三)备案通过后,市财政局换发执业许可证;
(四)会计师事务所持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手续;
(五)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市财政局、市注协报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市财政局递交变更备案材料;
(二)备案通过后,市财政局换发执业许可证;
(三)会计师事务所持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手续,同时向市财政局、市注协报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股东)变更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市财政局递交变更备案材料;
(二)备案通过后,市财政局发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变更备案确认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变更备案确认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变更手续,同时向市财政局、市注协报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