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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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

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

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原标题: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在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续要求,提前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

1、定义: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的事业单位。

2、改革方向:坚持政事分开,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3、改革程序安排: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完成此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究其原因,是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为了实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势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机构职能,和分散在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免在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导致行政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细致,使改革出现反复。

4、认定依据: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5、清理办法:根据各单位的九定方案,对照2015年以来清理的“权责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

6、改革办法:完成清理和分类确定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所有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编制同时划归行政机构,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

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

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

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

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

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

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将何去何从。

——对参公事业单位产生的原因及改革趋势分析摘要。

本文从“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组织资源配置逻辑出发,基于对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职责同质性的分析,认为参公事业单位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同时,为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断深入推进机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人员分流压力。

为缓解这些压力,稳慎推进改革,参公事业单位的存在又有其现实必然性。

基于此,本文认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参公事业单位应该继续存在,并根据不同职能划归为承担行政职能类和公益二类。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作为一类特殊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是指经审批依照《公务员法》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缘何存在。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其是否应该继续存在。

如果继续存在的话,其将如何参与分类改革。

这些问题既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许多事业单位(尤其是已参公或欲参公事业单位)极为关心的问题。

因此,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无疑对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202x年5月27日,国家《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身份。

《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02x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202x年8月20日,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

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021年事业单位改革你了解多少

2021年事业单位改革你了解多少

【导语】⼀直以来事业单位、公务员都是众⼈眼中的“铁饭碗”⼯作,基本上只要能进⼊这些单位的,⼀直⼲到退休是没什么问题的。

毕竟相⽐其他岗位⽽⾔,⽆论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都⼗分稳定,⽽且各⽅⾯福利待遇都很不错。

正是因为如此,每年才有⼤量⼈报考这些单位。

不过近些年来有关事业单位改⾰的消息层出不穷,经过改⾰后,这3个⽅⾯也都迎来了变化。

关于编制、⼯资、晋升都会出现变动,下⾯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事业单位招聘频道!1.2021年事业单位改⾰你了解多少? 改⾰是事业单位分类改⾰,事业单位分类改⾰试点也有近10年的时间了,到⽬前为⽌,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案》基本确定,⼤原则和⽅向也确定了,⼤多数地区完成了各地辖区内事业单位分类基础⼯作,除⼀些因职能划分不清⽽暂不分类的单位之外,其它事业单位是归⾏政类、⽣产经营类、公益⼀类、公益⼆类。

⾼校和县级以上公⽴医院⽬前在试点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事业编制。

在2021年前,事业单位分类改⾰要求全部到位,因⾏业改⾰,⽬前部分事业单位已经改⾰完成。

1.⽣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是指由国家设⽴的从事⽣产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改⾰去向是全⾯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主经营,⾃负盈亏。

这类事业单位的⼈员,在改⾰过程中,除部分管理⼈员因⾝份问题,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任职外,其他⼈员会随单位改⾰全⾯推向市场。

⽣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基本结束,只剩下⼀部分长期由地⽅财政供养的⾏政辅助、后勤管理类单位。

⽣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多使⽤⾃收⾃⽀类事业编制,对于⾃收⾃⽀类编制,有两种理解: ⼀种是正规的事业编制分类,由同级地⽅政府确定,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这类从2014年开始要求全部核减,⽤其它事业编制置换,⼀些省份已经完全取消。

另⼀种理解是因为由地⽅政府确定,因⽽随意扩⼤规模,不备案,属于⾃我消化类型,不被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承认,⼈员也多以临时⼈员或者⽐较复杂不正规的来源为主。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2023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3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3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执行行政执法。

应当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并严格禁止辅助人员执法。

严禁将行政费用和没收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联系起来。

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执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并加强对侵犯民权的风险的防范。

行政机关必须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已享有的合法民权。

由人民。

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和个人的隐私。

信息。

防止检查打扰人民,不妨碍被检查物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并认真采取措施中止生产经营;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use视,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提高人民群众在关键领域行政执法的切身利益,着力调查和起诉危害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人们的满意。

公众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拍摄执法过程。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要求,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化。

吃瓜的人可以放心在某些前提下拍摄执法程序。

《指导意见》要求,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方和其他旁观者还应在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前提下拍摄执法现场的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他们避免加剧冲突。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没收,没收,强行拆迁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剧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执法将成为历史。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

浅析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

浅析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

浅析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作者:陆朝晖来源:《中国水运》2021年第10期摘要: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原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划归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职能由交通执法机构承担。

地方海事行政职能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已经成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难点和痛点,也是交通行业和海事系统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主要从正确认识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改革新形势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这两方面进行分析,以提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地方海事事务性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履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海事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为交通运输行业机构改革取得全面胜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交通运输;机构改革;地方海事;履职中图分类号:U6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1)10-0058-03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必然要求。

通过改革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实现政事分开,避免政出多门,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能。

与此同时,配套进行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交通领域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罰等问题也具有治本之效。

然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在推进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由于水上交通领域,特别是海事管理业务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完全有别于道路交通领域,改革后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与海事事务性机构(以下简称海事事务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的关系,明确工作界面和职责清单,并建立统筹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势必会影响改革进程,甚至在改革完成后,还会因为原有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而出现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

调研报告: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调研报告: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调研报告: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深入查找公务员队伍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给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办走访了 5 个县市区和 2 个市直单位,召开座谈会 7 次,听取了市县乡干部的意见建议,同时采取个别谈话、表格统计、个例分析等方法,对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有关情况,并就今后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截至 201X 年底,全市共有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以下简称参公)单位 569 个,其中公务员单位 392 个,参公单位 177 个。

共有公务员、参公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16733 人,其中公务员 14345 人,参公群团机关人员 610 人,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1778 人。

编制设置情况院全市共核定行政编制 14438 个,其中市直单位3471 个、县市区 10967 个;实际使用 15630 个,其中市直单位 3494 个,县市区 12136 个。

队伍结构情况院从年龄结构看,全市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平均年龄为 43.88 岁,其中 35 岁以下的占 14.79%,36 岁-45 岁的占37.28%,46 岁-55 岁的占 37.86%,55 岁以上的占 10.07%。

从学历结构看,研究生以上学历占 4.37%,大学本科学历占 56.92%,专科学历占 36.62% ,高中及以下学历占 2.09%。

县市区公务员流动情况院近三年,县市区增加公务员 704 人,其中公开招录 528 人,军转安置 37 人,转任等其他渠道增加 139 人;减少公务员 1677 人,其中公开遴选外流 247 人,退休 1252 人,转任、辞职等其他渠道减少 178 人。

从调研情况看,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总量不足,队伍结构不优。

从总量上看,全市公务员 (含参公人员)总数为 16733 名,比益阳市少近 10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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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被称为“参公事业单位”,事业人员过渡为“参公人员”。

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有的事业单位可以过渡为参公属性,有的单位不能过渡,为什么执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第一批参公时,可以统一过渡为参公单位。

其实,事业单位之所以过渡为参公属性,其原因就是,事业单位承担了“行政职能”,行政执法就是因为是行政职能,才统一过渡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比例,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其中,完全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是参公的对象,比如规划局、质监站等。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然属于普通事业单位,因其依据不足不能转换。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出来,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职能,今后也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为了配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使改革后的行政部门“三定方案”不出现反复,在各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之前,机构编制部门提前进行了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清查摸底,将事业单位中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或者部门授权承担的行政职能清理出来,按法律
法规规定依据,划归相应的党政机关,在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制定中,统一核定为党政部门的权力。

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

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

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参公岗位之间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岗位和职位。

行政执法类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按照事业单位统一管理,也不再参公,人员和其他参公人员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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