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界限 (鲁迅)
论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法律保障

() 2 网络 言 论 自由容 易 导致 侵 权 的发 生 。互 联 网世 界 , 户 可 以使 用真 名 、 名 , 至匿名 自由地 发表 意 用 假 甚
、
网络言论 自由的界定
《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1 公 第 9条 第 2
款规定 , 人人 享有 自由发表 意见 的权利 , 不论 口头 的 、 书面 的 、 印刷 的 、 取艺 术形 式 的、 采 或选择 他所选 择 的
基本 权利 非 常重要 , 但无 限制 的行 使会 破坏社 会其 他 成 员 的权 利 与 自由 , 基本权 利 的保 障首 先必须 明确 基 本权 利 的行使 边界 。为 了保 障国家 、 会 、 民 、 社 公 法人
体, 并摆脱 了对 大众媒 体 的依 赖 , 论 王公 贵族 或 是 无 平 民百姓 , 也无论 身在 何处 , 可 以直 接通 过 网络 进 都 行交 流和发 表 意 见 , 受 时 间空 间对 象 的 限制 。 因 不 此, 网络言 论 自由是 言 论 自由在 网络 环 境 下 的 新 发
作 者 简介 : 得 志 , 南 师 范 大 学 商 学 院讲 师 ( 南 昆明 , 5 16 。 扬 云 云 6 00 )
被 视为对 言论 自由 的 限制 , 网络 环 境下 , 二者 仍 然 应 当作为 言论 自由行 使 的界 限 。
21 0 1年 7月 第2 4卷 第 4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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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4 No 4 12 .
文 章 编 号 : N 3—14 / 2 1 )4一I 一 4 C5 13 D(0 I o 1 o
权利冲突的制约_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_省略_论_秋菊打官司_案_邱氏鼠药案

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也论《〈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关今华Ξ内容提要:言论自由与人身权是两种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不存在主次之分和何者优先问题。
言论自由优先配置不符合我国国情。
在案件处理中,对两种权利的冲突,应运用权利制约机制进行权利均衡,并侧重对弱者的保护,不宜多用权利制约的手段解决纠纷。
关键词:权利冲突 言论自由 人身权 苏力先生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十八卷第三期上刊登的《〈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一文(以下简称苏文),选择了一个新的角度,着眼于中国当代社会的权利总体配置、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权利冲突的通约可行性及其对办案的参酌意义,对权利的配置及其相互性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作者的新思路给法学界、司法界和律师界开拓了一个新的视野。
但是,对苏文提出的“初始权利配置给言论者”、言论自由“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近代社会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言论自由’”,并由此得出言论自由取得优先权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苏文认为,言论自由与人身权进行配置产生权利的冲突时,“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而它们产生冲突可采取权利通约的办法加以解决的看法,笔者认为也值得商榷。
苏文运用权利配置理论,论证言论自由比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更为重要,并以贾案和邱案判例说明两案的诉讼请求对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的重大限制,赞扬受诉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感到“中国法院开始从先前对事实问题的关注转向对法律问题的关注,法院的职能从仅仅重视解决纠纷转向了兼顾权利的配置”(见苏文的“结语”)。
笔者觉得这些论述并不客观,也不正确。
Ξ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律师、仲裁员。
笔者十几年来一直专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法,苏文的内容也在研究范围之内,并对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本文自1997年初开始酝酿起草,先后多次同法学界和实务界有识之士余文唐、蔡福华、郑亚度、关玉辉等人讨论苏文,大家一致认为应予以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我国宪法经历几次修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谁?权力行使的途径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权力行使的途径:(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何种经营体制?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秦火火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秦火火案件是指2013年,因涉嫌损害商誉、捏造事实、虚假传播等违法行为,秦火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件法律分析1. 损害商誉秦火火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损害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商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秦火火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损害商誉罪。
2. 捏造事实秦火火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一,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火火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捏造事实罪。
3. 虚假传播秦火火在网络上虚假传播,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秦火火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虚假传播行为。
4. 刑事责任秦火火因损害商誉、捏造事实、虚假传播等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秦火火案件提醒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2. 加强网络监管针对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秩序。
3. 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公民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传播正能量,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总结秦火火案件是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网络监管,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和责任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和责任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以及批评。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流通,也有助于个人的自我展示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言论的滥用和泛滥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法律保护和责任限制成为了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各国法律体系普遍规定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
例如,联合国《人权公约》第19条规定:“人们有权利自由地持有自己的意见;有权利在任何国界内或根据任何媒体的平等条件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
”此外,许多国家都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界限,并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保护。
然而,虽然网络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限制。
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社会也需要对网络言论进行一定的责任限制。
这种责任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言论自由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无论是在现实社会中还是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
不得以网络言论自由的名义传播非法信息,进行谩骂、诽谤、造谣、传播歧视等恶意行为。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当与法律的底线相一致,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个人的言论应当避免攻击、侮辱、恶意揭露他人,要有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网络言论的传播过程中,平台和服务提供商起着重要的中介和监管作用。
因此,他们应当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删除相关信息、停止传播等。
我国对言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表达自己意见、观点和思想的自由。
然而,任何国家的言论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从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角度,对我国对言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言论自由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言论自由并非绝对。
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层面的言论犯罪1. 侮辱、诽谤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侮辱、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条件和刑罚。
2. 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针对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刑事责任。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规定针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刑事责任。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言论管理1. 公共秩序扰乱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目录一、言论自由及其法律界限二、网络与言论自由传统法律界限的冲突三、美国的经验四、总结美国历来是一个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度,它不仅将言论自由规定在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险倾向原则”、“煽动原则”、“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等一系列适用原则。
随着人类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的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现出来。
那么,究竟应该在网络世界中对言论自由施以什么样的法律限制呢?美国作为网络的发祥地和世界上在网络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无论是在网络基础设施还是在网络立法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而言,美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言论自由及其法律界限在美国,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宽泛的,除了口头言论之外,书面表达、音乐、绘画甚至行为,都有可能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
这或许与修正案的表述有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2)据修正案的这一表述,除了出版、集会、结社、请愿,其他表达公民意见的行为都可以涵盖在“言论自由”这一范畴之内。
正是由于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如此宽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实际上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以及附加言论(speech-plus-conduct)。
所谓纯粹言论是指“口语、文字、图画、音像、肢体语言等纯粹用于表达、展现思想、技艺等而不与外界或他人直接发生物理学意义上冲突的形式、手段”;象征性言论则是指“所有目的在于表达、沟通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观念性质的因素的行为”,如焚烧国旗、佩带黑纱等;而附加言论即语言加行动,它是指“在设置纠察线(或警戒)、游行、示威时,言论混合着行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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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申报·自由谈》,署名何家干。
(2)《红楼梦》长篇小说。清代曹雪芹著。通行本为一二○回,后四十回一般认为是高鹗续作。焦大是小说中贾家的一个忠实的老仆,他酒醉骂人被塞马粪事见该书第七回。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的话,见第六十六回,系另一人物柳湘莲所说。
三年前的新月社(4)诸君子,不幸和焦大有了相类的境遇。他们引经据典,对于党国有了一点微词,虽然引的大抵是英国经典,但何尝有丝毫不利于党国的恶意,不过说:“老爷,人家的衣服多么干净,您老人家的可有些儿脏,应该洗它一洗”罢了。不料“荃不察余之中情兮”(5),来了一嘴的马粪:国报同声致讨,连《新月》杂志也遭殃。但新月社究竟是文人学士的团体,这时就也来了一大堆引据三民主义,辨明心迹的“离骚经”。现在好了,吐出马粪,换塞甜头,有的顾问,有的教授,有的秘书,有的大学院长,言论自由,《新月》也满是所谓“为文艺的文艺”了。
看《红楼梦》(2),觉得贾府上是言论颇不自由的地方。焦大以奴才的身分,仗着酒醉,从主子骂起,直到别的一切奴才,说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结果怎样呢?结果是主子深恶,奴才痛嫉,给他塞了一嘴马粪。
其实是,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然而得到的报酬是马粪。所以这焦大,实在是贾府的屈原(3),假使他能做文章,我想,恐怕也会有一篇《离骚》之类。
(3)屈原(约前340—约前278)名平,字原,又字灵均,战国后期楚国诗人。楚怀王时官至左徒,由于他的政治主张不见容于贵族集团而屡遭迫害,后被顷襄王放逐到沅、湘流域,愤而作长诗《离骚》,以抒发其愤激心情和追求理想的决心。
(4)新月社以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核心的文学和政治团体,约于一九二三年在北京成立,主要成员有胡适、徐志摩、陈源、梁实秋、罗隆基等。该社曾以诗社名义于一九二六年夏在北京《晨报副刊》出过《诗刊》(周刊)。一九二七年在上海创办新月书店,一九二八年三月出版综合性的《新月》月刊。一九二九年他们曾在《新月》上发表谈人权等问题的文章,引证英、美各国法规,提出解决中国政治问题的意见,意在向蒋介石献策邀宠。但文章发表后,国民党报刊纷纷著文攻击,说他们“言论实属反动”,国民党中央议决由教育部对胡适加以“警诫”,《新月》月刊曾遭扣留。他们继而变换手段,研读“国民党的经典”,著文引据“党义”以辨明心迹,终于得到蒋介石的赏识。
(5)“荃不察余之中情兮”语见屈原《离骚》:“荃不察余之中情兮,反信谗而 怒。”
这就是文人学士究竟比不识字的奴才聪明,党国究竟比贾府高明,现在究竟比乾隆时候光明:三明主义。
然而竟还有人在嚷着要求言论自由。世界上没有这许多甜头,我想,该是明白的罢,这误解,大约是在没有悟到现在的言论自由,只以能够表示主人的宽宏大度的说些“老爷,你的衣服……”为限,而还想说开去。
这是断乎不行的。前一种,是和《新月》受难时代不同,现在好像已有的了,这《自由谈》也就是一个证据,虽然有时还有几位拿着马粪,前来探头探脑的英雄。至于想说开去,那就足以破坏言论自由的保障。要知道现在虽比先前光明,但也比先前利害,一说开去,是连性命都要送掉的。即使有了言论自由的明令,也千万大意不得。这我是亲眼见过好几回的,非“卖老”也,不自觉其做奴才之君子,幸想一想而垂鉴焉。
阅读中国:言论自由的界限
kavkalu@2005-10-20 22:52:11
题记:
然而竟还有人在嚷着要求言论自由。世界上没有这许多甜头,我想,该是明白的罢,这误解,大约是在没有悟到现在的言论自由,只以能够表示主人的宽宏大度的说些“老爷,你的衣服……”为限,而还想说开去
――――《鲁迅全集·伪自由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