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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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目的: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和载体,我们必需要从准确把握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涵出发,把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司法权在处置和解案件的权限划分。

标签:刑事和解;恢复正义;功利;带民事诉讼;处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首次正式确立了部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从最初的理论和实务界对建立刑事案件和解程序的争辩之始,其实也在昭示着此项制度本身也是柄“双刃剑”,逼使得我们必需要在“正义、功利和安全”三种法律价值关系上进行选择以尽可能保证架构的基本平衡。

毋庸赘言,几年来各地关于此项制度的探索试行一定程度上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球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超越地域与文化的普适性功能,但是,如果将一项舶来制度视为治疗本土制度诸多流弊的一剂“良药”,那么就是在制造一个虚妄的“神话”[1]。

近年来的司法尤其是审判工作实际中,为片面追求被害人的谅解的所谓“恢复正义”,导致刑事和解“泛化”现象,直接冲击着我国的“罪刑均衡”和朴素的“平等”理念,同时也带来了在追求和解过程中权力寻租而可能造成的司法腐败的担忧。

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多重思索,新刑诉法从努力追求“恢复正义”和“功利报应”的相对平衡以实现司法价值目的的最大化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和运行进行多重节制和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1 合理解读刑事和解制度恢复理念内涵的需要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形式与载体,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在刑事和解的恢复性司法过程中,被害人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主体。

1.1 恢复性理念的形成与被害人权利地位的重塑: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形成源于对传统报应正义理念的反思。

在报应正义理念中,犯罪是针对国家的破坏行为,而国家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权代表,刑罚实现的过程就是国家有组织地对犯罪报复的过程,惩罚本身被目的化。

刑事和解初探

刑事和解初探

刑事和解初探在刑事诉讼中,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协商和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协议,以实现法律对犯罪的惩罚目的、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多重目标。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形式、特点以及优缺点进行初探,并就其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一些思考。

刑事和解,顾名思义,是指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具有明确的双方主体,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拥有主动权。

和解的主要形式包括和解谈判、和解调解和和解撤诉等。

首先,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自愿性。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有权拒绝和解。

二是互利性。

和解协议要求双方在协议中达成互惠互利的权益安排。

三是简便性。

和解具有程序简便、效果快捷的特点,不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四是灵活性。

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安排,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其次,刑事和解的优点不容忽视。

一方面,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

由于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审判过程,节约了法院的成本和时间。

另一方面,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和解还能够增加受害人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后,往往能够获得认可和满足感,从而增加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

首先,和解可能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如果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得到较轻的处罚或免于刑罚,将会损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对正义的期待。

其次,和解的自愿性可能受到双方当事人能力不平衡、强迫、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威胁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和解也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陷入利益失衡,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解析,以加深对该程序的理解。

刑事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等,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终结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刑事和解程序是自愿协商的过程。

和解是参与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各方均能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和解以及和解的内容。

其次,刑事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

在程序中,各方拥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讨论和解的条件和方式,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意愿形成和解协议。

再次,刑事和解程序具有灵活性。

和解不仅局限于经济赔偿,还可以包括社会公益活动、道歉、行为改正等多种方式,旨在修复社会关系,达到案件了结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最后,刑事和解程序需要法院确认和监督。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保和解的合法性、公平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时,会考虑和解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确保不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共秩序。

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矛盾和问题,达到公正、公平、合法的结果。

刑事和解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负担。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刑事和解能够保护被害人权益。

在和解协议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从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赔偿的目的。

再次,刑事和解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

通过和解,不仅可以修复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减少矛盾冲突,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刑事和解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适应。

刑事和解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追求正当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
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衔接适用这两种制度,并不断完善相关配 套措施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内容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逐渐被广泛应用。 然而,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过程中,异化现象也随之出现。本次演示将从刑事和解 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叙说理论则认为,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提供了一个讲述自己遭遇和感受的机会, 有利于缓解精神压力,促进身心健康。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得到认可和应用。一方面,刑事和解符合我国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另一方面,刑 事和解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参与司法活 动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 论、叙说理论等。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 导致社会关系的破坏,因此需要通过和解方式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社会关 系。平衡理论则强调,刑事和解可以通过对加害人的惩罚与对被害人的赔偿之间 的平衡,来实现纠纷的解决。
3、提高法律意识
3、提高法律意识
为了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交换、行贿等问题,应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同时,还应加强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教育和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到 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四、实践案例分析
四、实践案例分析
以某市一起轻微伤害案件为例,犯罪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而将其 打成轻伤。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李某家属通过中间人向张某支付了一定的赔偿款 项,并达成和解协议。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李某家属发现张某存在敲诈勒 索行为,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刑事和解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同检察机关、被害人、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审判机关确认,达成免诉、减轻罪名、减轻刑罚等法律效果的一种程序。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数据统计、现状评估三个方面进行实证分析。

一、案例分析1. 情节简介2019年5月,某小学生因与几名同学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孩子们的家长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请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免予处罚。

2. 案例分析该案例是一例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件。

被害人同意和解,且达成协议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不仅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通过刑事和解程序,无论是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对被告人的惩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都达到了司法审判的基本目的。

二、数据统计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和公诉人、被告人可以就案件调解;调解协议经审判人民法院核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同被告人协商书面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

”上述法律法规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实证数据在中国,从2016年至今,共有近10万余起案件适用了刑事和解程序。

其中,2019年的数量达到了3.8万余起,占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总量的38.7%。

从这些案件的性质来看,最常见的是轻微伤害案件和盗窃案件。

而从地区分布上来看,南京、杭州、苏州等城市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

三、现状评估1. 刑事和解的优点刑事和解程序有以下优点:首先,节省司法资源。

在现代司法机制下,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刑事和解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让更多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其次,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刑事案件的出现,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挑战。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

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探析在司法领域,和解调解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更是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与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依据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找到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公诉机关、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可以和解。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和解的法律依据,为和解调解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性基础。

二、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优势1. 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和解共赢和解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矛盾纠纷,达成共识,实现和解共赢。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2. 增强司法公信力和解调解作为一种社会化解纷方式,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和解调解,可以让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增加司法的公开性,促进司法的民主化。

三、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应用1. 人民调解在刑事案件中,人民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和解方式。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2. 律师调解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调解是一种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和解方式,律师可以通过法律分析和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四、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挑战与对策1. 法律风险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和解调解,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避免一些法律漏洞和陷阱。

此时,律师的介入和指导尤为关键,可以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和解顺利进行。

2. 社会舆论和解调解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质疑。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公众的评价,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刑事谅解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谅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谅解,又称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就加害人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谅解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刑事谅解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谅解的概念刑事谅解是指犯罪行为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就加害人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达成协议,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消除矛盾,修复关系。

刑事谅解制度强调的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以实现刑罚的目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刑事谅解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等条款对刑事谅解制度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等条款对刑事谅解制度进行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等条款对刑事谅解制度进行了规定。

四、刑事谅解的适用条件1. 被害人同意刑事谅解的达成必须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

被害人有权选择是否与加害人达成刑事谅解。

2. 加害人认罪、悔罪加害人必须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悔过。

3. 加害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害人愿意承担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害人 住所 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 或 者 基 层组 织 主持 被 害 人与 加 害 人
进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检 察机 关 作 为办 理 案件 的 司法 机 关和 法 律 监 督机
人 一 方对 加 害 人予 以谅 解 ,并 要 求 或 者 同意 对加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的 因素 , 即行 为 人的 主观 恶 性 、 社
适 用 范 围 与条 件
在 理 论 界 的推 动 及 司 法 部 r 1
是司 法 解释 ,对 于公 诉 案 件 都 没 有刑 事 和解 的规 定 。 由于 法 律 中
的支 持 下 .我 国部 分 地 区的 司 法 机 关 已经对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进行
处于 起诉 环 节 ,加 害 人和 被 害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经检 察 机 关认 可 。 加 害人确 有 悔 罪表 现 ,社 会 危 害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 判 处 刑罚 的 , 不
可 由公 安 机 关撤 案 .也可 由检 察
待 , 易 造成 刑 事和 解 就是 “ 容 以钱
买 刑 ” 误解 。 的
检察 机 关承 办 人 签名 。检 察机 关
也可 以 告知 被 害 人与 加 害人 私 下
笔者 认 为 ,应 当构 建 多元 化 的 刑 事和 解 方式 , 济 赔偿 、 经 赔礼 道 歉 、 区服 务 、 务赔 偿 等 方式 社 劳 都 可 以适 用 于刑 事和 解 。在 具体 适 用 时 , 以采 取一 种 方 式 , 可 可 也 以 同 时采 取 几种 方 式 。具 体 采用 哪 种 或者 哪 几种 和解 方 式 ,应 当
自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议 后 。 由检 察机 关进行 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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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
[摘要]刑事和解虽然备受质疑,但从法理的角度看,刑事和解将民事契约引入刑事法领域,从而提供了一种有利于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模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诉讼行为;契约
一、刑事和解的文化内涵
刑事和解从语源的角度看,中国的“和合文化”赋予了“和”和“解”字非常深厚的文化意蕴。

中国古代“和”与“解”字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中“和谐、适中、排解、化解”的人际关系处理原则和人事纠纷处理方式。

《说文解字》中对“和”字的解释是“和,相应也。

”,《中庸》中解释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可见“和”即是适中、恰到好处的意思。

《说文解字》中对“解”解释为“解,判也,从刀,判牛角。

”其原意是用刀把牛角剖开,主要是“分解、融化”的意思,可以引申为“排解;化解;和解;停止”。

在现代汉语《辞海》中“和”指和睦融洽,排斥敌对;“解”指化解、冰释,“和解”的意思是用宽和、平和的方式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或纷争,重归于好的意思。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模式被称为刑事和解。

即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二、刑事和解的性质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将“和解”引入刑事案件,让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提供了一种刑事纠纷解决途径,和解的诉讼行为具有契约性,其契约精神又与典型的公法契约辩诉交易截然不同。

(一)刑事和解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途径
人类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解决方式经历了从暴力复仇的私力解决到法律诉讼的公力救济,整个过程建立在文明理性的人性基础之上。

通常对于刑事纠纷主要有审判与和解两种解决途径,刑事审判作为公力救济方式,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审判,科处刑罚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事实上以法庭审判的方式使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行为的伤害及所造成的心理创伤。

这点可以从刑事纠纷所造成的矛盾状态的不同来分析,刑事纠纷的矛盾可以分解为国家和被告人之间、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两对矛盾。

国家刑罚权的适用体现了国家对危害刑法保护的法益的惩罚,也是对侵害法益的危害行为的报应,同时国家刑罚权也起到了威慑的效果,国家和社会利益因刑罚的实现得到了维护和恢复,然而这只解决了第一对矛盾。

而对于第二对矛盾,认为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也因刑罚的实现而获得解决的观点就显得理由不够充分。

因为刑罚权的实现只是解决了被害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欲望,而对受害人的损失和心理创伤及双方冤仇的化解并不能从刑罚权的实现中一并得到化解。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宽恕和谅解而不愿意惩处被告人而只希望获得物质赔偿,那么对于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刑事审判而言,审判的作用至多只是为冲突主体提供了对冲突事实及法律后果的预期和评价,或者说为国家运用暴力手段强制消除冲突提供了一种直接依据。

而实践更多地证明了,在被害人和加
害人这一特定的主体之间,社会冲突的化解和消除并没有因裁判的作出而消除。

相反裁判未能消除冲突主体在心理上的相互敌视,裁判与消除冲突二者之间没有任何直接必然的逻辑联系。

和解是不同于审判的另一种冲突解决方式,不再是由公权力直接解决,而是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谈自行解决为特征的解纷方式。

双方自行和解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弥补了以刑事审判为主流的解决模式中忽视被害人权利和意愿的不足。

和解同样可以解决冲突,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很好地获得了赔偿,损害得到了及时的弥补,加害人就可被从轻处罚,获得改过从新的机会,从本质上说,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途径是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分割,是个人以放弃追究权来换得对国家刑罚权的分割,是公权对私权的合理让渡。

(二)刑事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
刑事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不同于民间广泛存在的解决刑事争端的“私了”。

私了是纠纷双方私自协商解决纠纷,不经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监管的私下了结,这种方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一般很难保证,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诉讼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能按意愿达到所期望之法律效果,并促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之意思表示”,③刑事诉讼行为就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意识实施的能够产生刑事诉讼法上效力的行为。

④刑事和解正是刑事纠纷中加害人和被害人根据意愿达成合意以解决纷争,这种经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完全是在公权力机关监督和审查后被获准而产生刑事诉讼法上效力的行为,因此刑事和解是不同于私了的一种诉讼行为。

(三)刑事和解是一种公法契约
首先,刑事和解协议属于契约,体现了与民事契约相同的契约精神。

通常认为契约更多存在于私法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方“意思自治达成合意”的思想观念也逐渐渗透到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政治领域,契约观念也随之从单纯的市民社会私法领域走出来,“契约不仅是私法的法律形态,而且也是公法的法律形态”这种观点已为我国法学界所接受。

⑤实质上“并非所有的诉讼法律关系均具有强行性质,只要当事人的诉讼契约不危及程序安定,不违背诉讼公平正义原则,不影响公共利益,诉讼主体间的自由合意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刑事和解协议与民事契约二者的契约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意思自治;民事契约的意思自治强调双方当事人意志完全自由;刑事和解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点,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是和解的前提,任何一方不同意和解,就会转而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而且不会对加害人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对契约双方来讲都体现了意思自治而不受任何强制,是一种可根据意愿自由选择的程序。

第二,追求利益最大化:不管是刑事和解协议还是民事契约,订立契约的双方都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衡量利弊得失、权衡风险以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

第三,对结果的可预测性:司法领域契约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体现着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对结果有明确的预测性。

同样,公法领域中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通过订立和解协议对纠纷解决结果也具有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刑事和解协议与典型的公法契约辩诉交易不同。

所谓公法契约通常是指公民个人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机关订立的以发生公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契约,即在公法领域有国家参与的契约,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
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⑦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契约中的任一方都不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但契约的订立须由公权力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和审查,才能确认协议的效力。

从主体和保护的利益看,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交易,被害人不参加辩诉交易,控辩方也不征求被害人意见,其侧重保护的是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相反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和解,侧重保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从产生的原意看,辩诉交易是采取对抗制诉讼的国家,控辩双方为了避免判决结果难以预测的风险而采取损失更小、风险更低的应变措施,通过控辩双方的直接协商形成彼此互惠的交易。

而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加害人即使不选择和解也不会有难以预测的更坏的结果,相反选择和解会更为有利,被害人能尽快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处罚的双赢结果。

如果说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降低风险和减小损失的权宜之计,那么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的共同选择。

而且从和解和交易的结果来看,和解取得了令当事人更加对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于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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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5).
[4]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J].新华文摘,2007,(3).
[5]马明亮.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J].中外法学,2004,(1).
[6]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J].中国法学,2004,(5).
[注释]
①《辞海》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03页。

②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

③[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1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④邓云:《刑事诉讼行为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⑤[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76页。

⑥于立深:“公法行为的契约化”,载“公法评论”,http:///yulsgongfaqiyuehua.htm访问时间:2008年10月6日。

⑦《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West Group 2000·p·1173。

[基金项目]本文系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12YKZ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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