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国家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的最高理想,即追求幸福。
他认为,国家应该致力于培养公民的品德和智慧,使公民成为有文化、有道德、有能力的社会成员,从而实现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
2. 国家的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政体应该是共和政体,即由公民共同参与政治决策的政体。
他认为,这种政体可以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公正,同时也可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3. 国家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需求来制定,同时应该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4. 国家的领袖: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领袖应该是有品德和智慧的人。
他认为,领袖应该具备道德、智慧和勇气等品质,同时应该尊重法律和公民的权利。
5. 国家的对外政策: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对外政策应该是和平和友好的。
他认为,国家应该致力于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同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权利和利益。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强调了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幸福,国家的政体应该是共和制,国家的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国家的领袖应该是有品德和智慧的人,国家的对外政策应该是和平和友好的。
这些观点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
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
”【2】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及时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一些不确定因素。
不得不感叹亚里士多德的超强的能力。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和学者,他的著作《政治学》(Politics)对政治
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一些著名观点:
1. 政治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活动,是组织和管理城邦(polis)的方式。
他将政治定义为追求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和道德的活动。
2. 社会阶级和公民参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级,包括奴隶、自由民和市民。
他主张市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并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3. 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主要的政治制度。
他认为,各
种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点,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基于合理、公正和权力分散的原则。
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目的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他
认为,政治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体市民的幸福和繁荣,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
5. 法治和合法政府:亚里士多德主张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和执行法律。
他认为,政府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公众利益工作,并受到市民认可和支持的基础上的。
6. 教育与公民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教育和道德熏陶对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市民的美德和公民品质,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这些观点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中被广泛讨论和引用,对后世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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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湖 北省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报
20 06年 4 月( 2期 ) 第
亚 里 士 多 德 治 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述 论 法 想
张 旭 东
( 湖北 大 学 , 北 湖 武汉 406) 30 2
[ 摘 要】 本文在 系统梳 理亚里士 多德 法治思想的基 础上 , 对其形成 的历 史条件 、 阶级局 限、 内容 的 内在联 系进行 了 分析和论 述。 [ 关键词 】 亚里士 多德 [ 中图分类 号 】 9 10 3 法治 民主 良法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1 8 3 20 0 0 7 O 17 —20 ( 06)2— 0 6一 3
一
( 同议 事 ) 人 人 贡 献 一 分 意 见 和 一 分 思 虑 , 共 , 集 合于一个会场的群 众就好像一个具有许 多手足 、 许多耳 目的异人 一 样 , 他还 具有 许 多性格 、 多 聪 许
明 。 [ (4 ”’ M3 】 )
为此 , 亚里士多德认 为城邦 的最 高治权应 寄 托于群众整体 , 这不仅 因为群众智慧总体上的优 胜, 而且“ 假如不让他们分享一些 权利 , 又会发生 严重的危害。如果一个城邦 中大群的穷人被摒于 公职 之 外 , 就 等 于 在 邦 内 保 留 着 许 多 敌 这 人。 H H ” “ 所 以, 平民群众作为一个集体 , 要给予 两种 权利 : 1 选 举 执 政 人 员 ;2) 执 政 人 员 任 () ( 在 “ 治优 于 一人 之 治” 法 期届 满 时 , 由他们 审查 行政 的业 绩 或功 过 ; 但按 照 却 “ 由最好 的一人 或 由最好 的法 律统 治 , 哪一 方 他们 每一 个人 各 自的能力 , 不得 受任 官 职 。 面较为 有利 ? H( 这 是 亚里 士 多 德针 对 危 机 四 ” n J 那么, 平民群众不具备较高的政治专业素质 , 可 否胜 任 ?针 对 一 些 辩 难 者 的 观 点 : 只 有 精 于 “ 伏的城邦统治提出的一个严肃的问题。对此, 亚里 士多德 的态度 非常 明确 :法治 优于一 人之治 。 “ ” 几何学的人们才能确切地选定一位测量员 , 只有 ,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有许多方面是对其老 老 于航海 的 人 们 才 能 选 定 一 位 舵 师 ” 亚 里 士 多 师柏拉图的继承 , 但两者的区别亦十分明显 : 在柏 德指出, 不仅群众作为整体不 比专家们逊色 , 而且 拉图看来 , 最理想 的统治形式是人治 , 法治只不过 在 某 些 技 术 中 , 创 作 者 不 一 定 是 最 好 的 评 判 “ 是现 实 条 件 下 行 得 通 的 “ 二 好 ”的统 治 。柏 拉 家”一幢房屋的住户 “ 第 , 有时竟 比建筑师更擅于评 图心中的理想统 治者——王 , 是知识 、 慧、 智 才德 判房屋 的好 坏 ” 相似 的 , 对 于 一 支 舵 , 师 比一 , “ 舵 的化 身 , 哲 学 家 。由哲 学家 为 王而 实行 统治 , 位造 船 的木 匠就更 擅 于鉴别 , 于一 席 菜肴 , 是 最 对 最适 当 的评判 者不 是那 位 厨 师 , 而是 食 客 。 所 以 , 把 ” “ 符合城邦利益 , 是最好的政治形式。 亚里 士 多德 则 认 为 法 治 是 最 好 的统 治 形 式 。 公 民大会 、 事会 和 法 庭 所 组 成 的 平 民群 众 的 权 议 他 的 结论 是在 对 法治 与人治 的全面 比较 研究 和严 力 置于那 些 贤 良所 任 的 职 司 之 上是 适 当 的 , 是 也 密 逻辑 论证 的前 提下 得 出的 。 合 乎正义 的 ( 合法 的 ) ” 。 2 法 治较 之 于人 治 更 有 利 于人 性 弱 点 的 克 、 1 多数 人 的 智 慧 胜 过 一 人 或 少数 贤 良 的 智 、 亚 慧。他说 :就多数而论 , 中每一个别 的人 常常 服 。 同柏 拉 图过 分 依 靠 个 人 才 德 相 比 , 里 士 多 “ 其 “ 是无善足述 ; 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 , 但 却往往 德则 对人 性 的 弱 点 有 更 加 清 醒 的认 识 : 我 就 不 可能超过少数贤 良的智能。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 敢对人类 的本性提 出过 高的奢求 ” 。因此 , 他认 为法治、 人 之 治更 有 利 于克 服 人 性 的弱 点。 众 可以胜过一 人独 办的宴会。相似地 , 如果许多人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继高度评价法治的价值,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之后,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阐述了法治的内涵。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
因此,只能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
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正义之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
至于何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用亚氏的说法,“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
”按照上述标准,政体大体可分为六种,其中有王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等正宗政体,与之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
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
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
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
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
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论文

从《政治学》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公共管理方向刘绍飞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他所研究的领域涉及社会人文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
他的著作《政治学》被誉为政治学科的开山之作,迄今仍被政治学和其他社会学科学科的初学者以及比较优秀的学者反复研读并广泛引述。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及其对法治的研究也是非常丰富的并对后人具有极大地启发,对西方的法学发展做出了卓著的贡献,主要是他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精湛地阐释了法治的含义,并指出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即“良法”和法治高于人治的原则并进一步说明法律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进而又指出了法治的优越性以及人治的种种缺陷。
在具体实施方面,他认为应该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努力建立法治的城邦,这些都应该对我国现在建设法治国家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早期,毕达哥拉斯就提过“人之不如法治”的主张,柏拉图在他的创世之作《理想国》中强调“人治”的作用而后又在《法律篇》中又强调了“法治”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从理论上阐明了法律统治的重要性,并强调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认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用感情治事的统治者优良”,因为人类的本性都难免会有感情,所以,仅仅依赖人治不能建立良好的政体。
“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罪恶劣的动物。
”对于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精湛地概括道:“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几层意思:①要有法律,以作为指导和制约人们行为的准则;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全体成员,都毫无例外地服从法律的指导,不允许居于法律之外的特殊领域和特权人物存在;③法律必须是良好的。
人民可能服从坏的法律,但那决不是“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亚里士多德,古代先哲,古希腊人,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主张国家应对奴隶主子弟进行公共教育。
使他们的身体、德行和智慧得以和谐地发展。
亚里士多德为其哲学学校设立了“百科全书”式的课程。
他主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在不同时期各有所侧重。
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
他还确立了公平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均衡正义原则。
亚里士多德是现实主义的鼻祖。
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以自己假定的理想国衡量现实,他主张从现实的国家出发,防止国家堕落和促进国家的发展。
他对人性和理性持怀疑态度,主张法治,而法律的来源也不是人的理性或者学者的思考,而是来自于历史和传统中为人们所遵循和认知的东西,也就是历史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是:1、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相信法律应以人性为出发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
他还确立了均衡正义原则。
一方面对于不同出身、财产、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任务也可以给予特殊的优待。
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在立法问题上实行民主,行政上实行君主制。
3、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是: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主要是站在批评柏拉图的理念论上而存在。
在柏拉图晚年,柏拉图自身已经进行一个深化和修订,说明,柏拉图已经意识到了他的理论的问题。
1、是不是所有事物都具有理念?比如恶的理念是什么?如果恶具有理念,而柏拉图的最高理念是善,两者是不是有冲突。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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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内容提要]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
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的政
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
有重要影响。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政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
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的政治学、
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
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的三个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 正义观
政治和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而衍
生的礼法,可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由此,亚里士多德首先
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而社会特殊正义又被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尽管亚
里士多德又赋予了“正义”平等的内涵,但不可否认这种正义仍然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阶
级性,他的正义观也仅是奴隶主阶级的正义观。
(二) 法律的定义与性质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概念和性质作了许多阐述。他认为法律是执政者规定的规章,
是实现城邦与公民的善的条件。它作为一种中道的权衡,本身就体现了理性,也在基
本层面上体现了正义。
(三) 立法、执法和守法思想
1、 关于立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立法方面主张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立法者应当制
定良法。而制定良好的法律就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者制定良法必须以联邦全体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第二,良法必须是能够长
期存在或是具有长远效益的法律,这样才算是有意义的。第三,良法应能够在发展时间内
进行修改来跟上时代的潮流。
2、 关于执法的思想
于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法者既要具有自身的智慧与魅力,更要严格遵照
法律,提出“以法为据”,而不是按照执法者个人的意志进行裁决。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民
主的一点苗头,主张法治并非抹杀所有人的想法,而是集众人之智过于个人之智。
3、 关于守法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认为守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可以这
样说,法律想要生效,没有公民的服从,是根本做不到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从一般意
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
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
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张莉《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述评》第12页
沈晓阳《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类型的分析》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