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参考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参考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cn 2012年03月25日08:37 新浪健康综合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生被砍

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

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2011年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

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

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医生被砍

被刺医生心灵创伤难愈

今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日前,刺伤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吕福克,在河北省涿州市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吕福克还涉嫌在4月13日在丰台区某医院将另一名医护人员扎伤。

昨天,记者从人民医院获悉,邢志敏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抢救后的恢复之中,防止并发症的出现。但据院内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与身体上受到的刀伤相比,邢志敏心灵上的创伤怕是几年都难以恢复的,在得知凶手在河北被捕后,焦虑的心情方稍感平复。

案例2

砍医生男子获刑15年

2011年9月15日,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医患之争——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第一章医患纠纷的基本问题

【案例1】

八旬老汉患病痛不欲生,医疗公证解决后顾之忧

【问题提示】

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

【案情介绍】

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患有股骨颈骨折。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

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因此,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武钢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1999年3月3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案件素材来自《文汇报》)

【案例评析】

一、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这说明: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关系规范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下面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什么是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

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三、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梅根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

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四、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

医疗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

2.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在缔结合同时,医患双方就该合同内容达到的一致仅限于进行诊疗这一抽象内容,对于诊疗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则只能依患者的特点在诊疗过程中逐步明确。

3.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专家与普通人的差别使得患者一方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以及优劣程度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的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

4.合同履行有风险性。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

5.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在医疗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力关系尤其突出,医生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不能离开患者的配合。

6.医生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虽然医生作为专家对医疗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权,但若完全忽略患者的主动性有可能造成不公,于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疗合同的一项内容。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尤其体现在存在两个以上治疗方法的场合。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如何正确理解医患关系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将是医学界、法律界、伦理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

【法条链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案例2】

违约还是侵权,患者有权选择

【问题提示】

医患纠纷的处理应该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不同法律的适用对患者而言具有哪些不同的法律意义?发生医疗纠纷时应该如何确定法律适用和请求?

【案情介绍】

案情1

2004年4月5日,孕妇胡某入住市内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医院和胡某签了一份《住院病人同意书》,并向胡某交代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当日15时50分,胡某查体正常。晚上19时45分,胎膜破。晚上21时45分,宫口开全。晚上23时15分,医院考虑到胡某已经超过预产期,从外形观察胎儿可能较大,先露下降延缓等情形,于是决定施行剖腹产手术。按照规定,医院让胡某的丈夫签署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告知。23时45分,孩子仍然没有生下来,主治医师检查后又决定胎吸助产。23时50分,在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后,胡某终于分娩下一个男婴。但是,胎儿娩出后不能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张力。医院迅速采取了紧急措施,为胎儿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可是胎儿的症状没有任何好转。经抢救治疗无效,患儿于次日凌晨0时30分心跳消失。

胎儿死亡后,胡某一家伤心不已,决定向医院讨个说法。于是,他们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胡某一家对鉴定结论不服,又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委员会还是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无奈之下,胡某和丈夫诉至市法院,以市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

由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在胡某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市医院要求胡某的丈夫签署了为胡某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胡某丈夫签署协议书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医院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经患者同意即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市医院赔偿胡某及其丈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5万余元。宣判后,医院和胡某一家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2

小张是一个健康、活泼的男孩,和父母一起在农村生活。看着儿子一天天长大,老张和妻子虽然辛苦,倒也觉得日子很幸福。哪料到7月初的一天,儿子放学回家后说头痛,老张问儿子是不是和人家打架或者摔跤了。儿子摇摇头。老张摸摸儿子的额头,发现儿子有些发烧,猜想可能是感冒了,就找了些药给儿子服下。儿子吃了几天药不仅头痛发热没有减轻,反而慢慢开始出现看东西有重影,严重的时候四肢抽搐等症状。老张急了,连夜赶了几百里路,把儿子送到省医院神经内科救治。

根据初步诊断,医院考虑小张可能是颅内感染或者症状性癫痫,而颅内感染可能是因结核性脑膜炎或者化脓性脑膜炎引起的,于是让小张住院,在住院期间给予腰椎穿刺等相关治疗。住院后的第36天,小张突然出现四肢抽搐、头眼歪斜、呼之不应的情况,经治疗后有所恢复。过了2天,小张转入脑外科治疗后,先后作双侧硬脑膜下积液钻孔引流术、左侧枕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并进行有关治疗。1个月后,小张因经济困难要求出院。

小张出院后,又先后到上海、广州、北京等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当年的12月,小张在北京一家医院施行了左额硬膜下积液——腹腔分流手术。第二年的1月,小张因并发感染死亡。

失去了小张的老张夫妇非常悲痛,以省医院在为小张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3次引流无效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改变治疗措施等医疗过错,导致小张死亡,侵害了小张的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省医院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对省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小张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小张所患疾病为颅内感染,以结核性脑膜炎的可能性最大。省医院在对小张进行诊治过程中,无明显医疗损害和医疗过错。根据此鉴定结论,法院认定老张夫妇认为省医院有过失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故驳回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上面两个案例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

法律上说的“责任”,和我们在生活里常说的“责任”其实本质上差别不大,都是指必须要做的事情。而所谓“民事责任竞合”,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做错了事,既违反了这个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另一个法律的规定。因此,受到损害的人也就有了既可以依照这个法律规定,也可以依照另一个法律规定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形,法律规定这个被损害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来请求赔偿。当被损害的人选择其中之一并获得赔偿后,做错事的那个人就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了。

就医疗纠纷而言,如果是患者要求赔偿,一般情况下,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之诉。我们可以看到,上面两个案例的当事人,就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了不同的诉讼请求。

1.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既可适用合同法,也可适用侵权行为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范人们合同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不是什么玄妙的东西,它就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一件事情的约定,这件事情可以是房地产公司卖一套房子给购房者,也可以是委托运输公司把货物从上海运送到拉萨,还可以是洗衣店为你洗一件衣服,医患关系其实就是医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只不过,医患关系与有些合同关系不同的地方在于:由于疾病的治疗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有些病的治疗必须采用使患者受到伤害的方式(如手术等),因此除了遵守合同约定外,医院还必须严格按照诊疗护理规范来实施诊疗护理行为。

案情1是适用合同法解决医患纠纷的情形。胡某到医院就医后,与医院建立了合同关系,通过签署《住院病人同意书》、《手术协议书》等文件,在胡某向医院作出承诺的同时,医院事实上也负有按照约定向胡某提供服务的义务。依照《手术协议书》的约定,医院的义务是为胡某实施剖腹产手术。因此,医院在胡某生产过程中未经胡某或其丈夫的同意,就擅自放弃实施剖腹产手术,而改用胎吸助产,违反了双方在《手术协议书》中的约定,理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经过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被认定为医院的诊治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胡某选择了违约之诉起诉法院,最终获得赔偿,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案。再看案情2中的原告老张,他选择了另一个与胡某完全不同的理由,从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入手,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与要求医院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有什么不同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小张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但是,在患者死亡或者造成损害后果(如残疾等)的案件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从医院的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来认定。这四个要件是:医院必须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害人有损害后果发生;损害后果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案情2中,我们看到,老张夫妇只提供了小张到医院治疗(医院对小张实施了治疗行为)、小张死亡(有损害后果发生)的证据。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省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操作规程(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小张的死亡也并非由治疗行为引起(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省医院的医疗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不是侵权行为,故省医院没有责任对老张夫妇进行赔偿。

2.医疗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比较

除了上面已经分析到的问题,我们觉得有必要进一步给读者区别一下,在医患之争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哪些不同。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二者同是民事责任,但是,在患者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1)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分别是医院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该违约行为没有免除责任的事由。而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上述分析中提到的四个要件。(2)归责原则不同。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责任一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除非医院方有免责事由,否则,一旦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行为则依据不同情况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举证责任不同。在追究医院违约责任的案件中,患者一方只需要证明医院有违约行为即可,不要求证明有侵害结果的发生。而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情形中,如果是最为普遍的过错责任原则,则受害方需要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同时,必须提供侵害结果的事实证据。当然,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证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责任是由医院来承担的,这叫“举证责任倒置”,具体的规定,读者可以参照本书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4)责任的范围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如果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案件,则患者只能向医院提起诉讼,而不能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但如果是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则可以向所有侵权人提起诉讼,这在处理因医疗器械、药品质量引起的医疗纠纷时,对患者比较有利。相关内容,读者可以参见本书第二章。

(5)诉讼时效不同。对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基于侵权责任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合理选择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我们应该认识到,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根据不同的选择从可能要求医院承担的责任的大小、被侵害人是不是都与医院存在关系、诉讼的管辖等情况,从各方面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要求。需要提醒的是,对医患纠纷法律适用的判断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如果患者自己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不是很充分的话,建议还是向有关专业人员(比如律师)进行咨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

医生“走穴”患者严重感染,眼球被摘有权向谁索赔

【问题提示】

非医疗机构借用医疗机构名义实施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由谁负责赔偿?医患关系是医生与患者之间还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11号,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眼科为10名患者做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即人工晶体植入术)。就是这样一个本来并不十分复杂的手术,却导致10名患者眼部全部在医院内被感染,9位患者眼球被迫摘除,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和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

经初步调查,当日对10名患者施行手术的主刀医生并非宿州市立医院医生,而是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眼科的徐某,而指派徐医生进行手术的,既不是宿州市立医院,也不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九人民医院,而是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

医院的手术为什么要由商业单位来组织?外地医院的医生怎么会在宿州市立医院做手术?医院邀请徐医生来院实施手术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在新闻媒体追问和有关部门的严格调查后,发现:

原来,早在2003年11月,宿州市立医院与不具备医疗资格的上海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部分医疗器械、白内障手术用的人工晶体,负责组织眼科专家、护士到宿州市立医院开展白内障手术,宿州市立医院负责组织病员,提供手术室和相关设备材料,并负责手术前后的病人护理工作。每进行一例手术,公司收取2100元,其余收入归宿州市立医院(12月11日进行的10例手术,每例手术费为2800元左右)。合作协议有效期为5年。在上述眼球事件事发以前,宿州市立医院在两年时间内已和公司先后组织实施类似手术200多起,多数手术的主刀医生是这起事件的主角之一徐医生。

2005年12月11日,进行手术后的当天下午至次日上午,10名患者相继出现眼部肿痛、流脓等症状。12日下午他们被转往复旦大学眼耳鼻喉科医院。13日,上海院方根据病情对8名患者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17日第9名患者被摘除眼球。经事后检验确认,引起这次大面积感染爆发的是一种叫做铜绿甲单胞菌的病菌,也叫绿脓杆菌,这种病菌非常凶险,感染后抗药性强,发展迅速,48小时便可波及整个眼球。同时,院方还承认,在这次手术中,使用的是该院制剂中心违规生产的眼用平衡液。但由于手术医疗器械、人工晶体等都是从上海方面违规私自携带过来的,感染源头还不能最终确定。另外,感染事件发生后,院方未能进行及时处理和补救。

宿州“眼球事件”发生后,安徽卫生厅先后派出多批调查组赴宿州,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行调查,卫生部也派出专家组帮助查找原因。现已查明宿州市立医院的违法、违规事实为:与不具备医疗服务资质的上海某科贸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组织病员、提供场地及相关设备材料;允许公司组织的没有资质的人员在该院从事诊疗活动;医院院内感染管理混乱,手术过程中的相关设备没有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手术出现重大感染,对9名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宿州市卫生局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院管理年活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对发生的此次严重医源性感染事件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12月25日,安徽省卫生厅对发生严重医源性感染、造成9例患者被摘除单侧眼球的宿州市立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医院立即终止与上海某科贸公司的合作协议,没收非法所得31860186元,罚款3万元。省卫生厅还建议宿州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私自到宿州手术的医师徐某也被上海市卫生局吊销执业医师资格。

(案例素材来自央视国际等新闻报道)

【案例评析】

应该说,这个案例的教训不只是安徽宿州的,而应该是所有眼科医生、所有医生乃至是所有医院的一次教训。通过这个案例,可能我们想到的不仅仅只是手术本身,还应该有医患关系、医疗安全、医疗体制的改革等正在被人们关注和关心,也与广大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囿于篇幅,我们想借此讨论一下医患关系在责任主体方面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在本案中,患者到宿州市立医院就医,但实施手术的并非宿州市立医院的医生,医疗费用的大部分,也由组织手术的商业公司收取,那么,如果本案的患者要求赔偿,他们可以向哪些人提出赔偿请求呢?

1.患者可否向宿州市立医院请求赔偿

患者到宿州市立医院就医,医院收治患者的行为,已构成患者和宿州市立医院之间的医患关系,患者、医院成为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医患关系的主体”,确定医患关系主体的过程,其实就是确定责任主体的过程。

患者选择到宿州市立医院实施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是基于患者对该院在白内障疾病治疗方面医疗水平的信赖。就诊行为实际上是要求与医院建立医患关系的要约,是建立医患关系的基础。医院在患者来院就诊后检查收治患者的行为,相当于同意了与患者建立医患关系,并承诺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至此,医院和患者之间便产生了法律上的联系,相互之间对对方均存在法定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涉及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和医院双方到底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读者可以参看本书第二章。

作为医患关系的一方,医院是确保患者权利的义务承担者,医院在没有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治疗构成医疗事故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患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毫无疑问,本案患者有权向宿州市立医院索赔。

2.患者可否向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请求赔偿

我们看到,本案中的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不是医疗机构,更不具备医疗服务资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无权从事医疗行为,这也就是该公司为什么要通过订立合作协议来实施医疗行为并据此牟取收益的原因所在。实践中,常见的借医疗机构名义行医的行为还包括承包医疗机构内部科室、租赁医疗机构行医执照等变相方式。

患者在宿州市立医院就医时并不知道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的存在,医院也没有向患者披露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实际组织者不是医院、大部分医疗费用由上海某公司收取等事实,也就是说,患者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自己与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产生了某种关系。

但是,由于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在事实上参与了对患者进行诊治的行为,也从中获得了收益,因此,该公司应该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可以以该公司实施了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是共同侵权人为由,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

3.私自“走穴”的医生徐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本案中,具体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人是上海某医院的徐医生,徐医生既不是宿州市立医院的医生,也不是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对患者实施手术的行为,能否导致患者与徐医生之间产生医患关系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生行医必须取得首先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成为执业医师后,才能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执业。根据本案情况,徐医生是上海某医院的医师,按规定只能在上海某医院执业。如果要到宿州市立医院开展手术,徐医生应该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经上海某医院批准后。显然,徐医生通过上海某科技贸易公司到宿州设立医院行医的行为,首先在程序上就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

尽管徐医生的行为违反了医生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但是,该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徐

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医患关系。在我国,有权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医生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才能行医,因此,法律上实施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生看病、做手术等行为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实质是作为医疗机构的代表实施医疗行为,由此导致的后果,也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在本案中,徐医生并不是医患关系中的主体,患者不应该找徐医生赔偿。当然,徐医生未经批准外出行医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定,所以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规定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案例4】

与夫争执赌气喝下除草剂,患者身亡医院承担过错责任

【问题提示】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的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情介绍】

老周和妻子张某结婚12年,感情一直很好。在妻子的支持下,老周到县城做起了生意。5年前,他开始搞建筑公司,由于老周讲信用、工程质量过关、人缘也好,生意是越做越红火。很快,老周在县城的高档小区买了套商品房,把妻子从老家接到自己身边,一方面照顾上学的儿子,另一方面也帮助老周的公司做些内部的管理工作。两年前,由于老周的母亲也从老家来到县城,为了照顾生病的母亲,老周和妻子商量后,决定妻子不再工作,回家全力照顾家庭。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老周也越来越忙,在家待的时间更是越来越少,很少陪伴妻子。张某虽说做了全职太太,还有保姆帮忙,但整天要照顾年迈生病、脾气古怪的婆婆和正准备小学毕业考试的儿子,压力一点也不少,加上和老周有时难得见上一面,有苦也没地方倾诉,难免有些抱怨。这天早上,张某和老周又为婆婆的事争执了几句,老周忙着上班,匆匆离开了。老周走后,张某正要出门,婆婆又骂了她几句。张某在家大哭了一场后,赌气喝下一瓶准备带给老家妹妹的除草剂。婆婆顿时手足无措,倒是保姆比较机灵,赶紧给老周打了电话。老周立即将妻子送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入院时患者张某神智清醒,双肺呼吸音粗糙,其他未见明显异常。医院诊断为:除草剂中毒,有机磷中毒,并给予其清水洗胃、输液、抗感染、吸氧等相关治疗。第3天上午7时30分,张某出现颈部变粗、皮下气肿等症状。县二院遂将其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后转入该院普外科继续救治。市一院诊断为:急性腹膜炎,上消化道穿孔,广泛性皮下气肿,行腹部探查术。手术后将张某转入胸外科,行双胸腔闭式引流术。当晚6时,转入特护病房实施呼吸机辅助呼吸、胸骨上切迹皮下切开排气术等综合治疗,但张某病情进一步加重,最终呈多脏器功能衰竭,于当天晚上22点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死后,老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市一院和县二院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一审期间,经县二院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认为县二院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市一院负轻微责任。

县二院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县二院和市一院在诊治过程中均存在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

根据这一鉴定结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省医学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予以确认,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应对患者给予适当赔偿,故遂判决市一院赔偿原告所主张医药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10%。

【案例评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下发前,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的关系,在医疗纠纷处理实务中一直是个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上述通知颁布后,在法理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时均一致认可了如下观点: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如果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也应该按照过错的程度对患者给予赔偿。这个判例的判决,正是采纳了上述观点。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个案例:

1.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责任

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其他各级依次递减,四级最轻。

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认定,在程序上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不服,还可以限期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经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法律上称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和医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而,行政处罚也是医疗机构在造成医疗事故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老周在法院审理他与市一院和县二院的医疗纠纷过程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符合条例的规定。读者可能也注意到了,在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同时,仍然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对市一院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过错的认定,判决市一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再简单了解一下医疗过错。

2.什么是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责任

一般认为,医疗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应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这种注意义务一方面来源于医疗机构与患者的约定(比如患者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医疗机构通过公告等方式向所有来院患者作出的承诺,等等),另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一般认为,规定医院注意义务的法律主要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等。医疗机构在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称之为“医疗过错责任”。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尤其是诉讼中,由于法官的知识局限,一般情况下会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来确认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结果成为影响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医院希望通过鉴定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免除责任;患者希望通过鉴定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以此要求医院

承担责任。从本案中,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确认了市一院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老周才获得了一部分赔偿。

3.医疗过错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不同

法律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等各方面,均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程序、鉴定主体等各方面,均存在不同的规定。在本案中,患者的丈夫周某申请的就是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12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11项。此外,在考虑赔偿系数方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一般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主要结合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在责任性质方面。医疗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而发生医疗事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涉及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区别,在本书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读者会接触到其他不同类型的案件,它们与本案相比,在由谁提出鉴定、提出的鉴定种类(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等各方面均存在不同,这主要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谁承担举证责任来确定的。如果读者在现实生活中碰到具体的医疗纠纷,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虽然老周要求的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法院却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实际处理案件时,我们还是建议根据原告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形式来申请司法鉴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

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〇三年一月六日

第二章医患关系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5】

无钱看病死在医院门口,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问题提示】

医院能否见死不救?患者的医疗保障权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7日晚11点多,找不到工作又无钱回家而滞留在某市火车站的民工姜某突发疾病,腹疼难忍,双手捂着肚子,在地上来回打滚,不停喊疼,还不时从嘴里吐出带血的东西。其同伴伍某打了“120”后,救护车将他们送到附近的某市医院。到医院后,急诊室的医生给姜某做了量血压等检查,并给姜某开了药单。由于姜某身无分文,连挂号的5元钱都拿不出来,“120”也没收钱,医生因此拒绝对姜某进行进一步的治疗。伍某和医生争执起来。医生答复检查没有生命危险,不是见死不救,如果有生命危险,没钱医院也会救治。无奈,伍某只得扶着疼得直不起腰的姜某走出医院,途中遇到姜某的朋友,该人听说此事后,带着姜某返回医院治疗,但因买不起别的药,只打了价值26元的止痛针后便离开了医院。第2天中午,姜某病情加剧,腹部疼得比上次厉害,满地打滚。在火车站民警协助下,其同伴伍某再次通过“120”将姜某送到某市医院。经过检查后,医生对民警说没有生命危险,伍某对医生说姜某的亲戚已经在筹钱了,能不能先治疗。医生答复,患者没有生命危险,钱送来了才能治疗。随后,伍某离开医院,民警守在医院2个多小时后也离去。只剩下姜某独自躺在医院大厅担架上。9日凌晨,姜某在医院死去,经某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尸检结果为:姜某是因异物吸入气管及肺窒息死亡。尸体解剖化验还认定,姜某生前患有胃溃疡穿孔继发急性化脓性腹膜炎及心肌炎。

此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情姜某遭遇的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当姜某——一个身染重病的农民工因生命危险两次被“120”送到某市医院进行抢救,却因身无分文而死于医院,医生的见死不救和冷酷麻木,我们怎能不愤怒?一个公民的生命竟是这样被随意地处理掉了!医院的行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蔑视和挑战!

理解医院困难的人也提出:医生是越来越难当,医院也有医院的难处,也请站在医生角度考虑一下,买药得要钱,学技术得要钱,投入设备得要钱,医护人员要支付工资等,救治一个病人不是一份热情或爱心就能解决的,那得要钱啊,当免费为一个、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病人救治后,医药费用谁会为之买单?医院能否赔得起,在亏空中生存,有谁会有热情来救治下一个病人?

对于此次事件,医院方面的说法是:7日晚姜某经检查血压等指标均正常,并无生命危险。8日中午医生曾给姜某检查,发现此时其病情加重,医生给姜某开了药,并和医院沟通先垫钱给姜某治疗,不过此时姜某却找不着了,后来才发现姜某在医院死去。

对于医院的解释,姜某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并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某市法院起诉,状告医院侵害了姜某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0多万元。

【案例评析】

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之前,让我们来看一下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案”。2004年3月31日,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去世。至此,一场惊动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官司告一段落。尽管有关争议并未结束,但该案反映出的伦理、法律等问题,仍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特丽·夏沃”案的诉讼过程曲折,到底应不应该对15年前即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当年已41岁的夏沃拔掉喂养管而实施安乐死?自1998年起,几经被法院判决认可,又几次被推翻,尤其是进入2005年,有关争论更加激烈。美国参众“两院”还召开紧急会议,通过了重新为夏沃插上进食管的议案,总统布什随后签字,赋予议案法律效力,允许夏沃的父母要求联邦法官延长夏沃的生命,要求联邦法院重审此案。但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还是明确驳回了夏沃父母提出的为夏沃恢复进食管的请求,同时也否决了要求由福利机构接管夏沃监护权的请求。有关“特丽·夏沃案”的法律纷争终告一段落。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的是,夏沃的丈夫是否可以因不堪重负,自行停止对夏沃属于维持性医疗的进食行为?医院能否因病人支付不了费用而停止治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否则,本案也不会走到今天。事实上,夏沃的丈夫请求法院批准停止治疗本身就体现了夏沃的医疗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用以维持夏沃生命的医疗行为不得停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享有医疗保障权则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之一,其直接体现为公民有权在患有疾病时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实现是不以支付对价(医疗费)为条件的。与此相对应,相应的机构或个人则负有保障公民这一权利实现的义务。比如,对于患有疾病的孩子,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给予孩子相应的救治,如果父母故意放任不管,导致孩子因延误救治而发生严重后果的,父母的行为则构成侵犯孩子的医疗保障权。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不能见死不救,各级各类医院、卫生所都不能因为危重病人没有或暂时没有费用而拒绝治疗。

对于本案而言,某市医院对于危重病人有予以救治的责任。经某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姜某是因异物吸入气管及肺窒息死亡,其生前患有胃溃疡穿孔继发急性化脓性腹膜炎及心肌炎。从尸检结果看,姜某并非生前患有的胃溃疡穿孔继发急性化脓性腹膜炎及心肌炎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即某市医院未进行治疗的疾病并非导致姜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此看来,医院不应承担未及时救治的责任。但如果法院经审查发现,姜某的异物吸入气管及肺窒息与其生前患有的胃溃疡穿孔继发急性化脓性腹膜炎及心肌炎存在因果关系,而姜某生前应属于危重病人,则医院将承担不积极救治的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案例6】

未婚女性人流检查成观摩对象,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提示】

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0年9月,某市21岁的未婚女青年石玲(化名)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挂号后,石玲到二楼妇产科就诊。门诊医生询问了情况,要求他买病历本,石的男友遂又去了一楼。这时,值班女医生王某让石玲到里间检查室脱衣服。石玲掩上门,脱下裤子,躺在检查床上。

一会儿,王医生推门进来,向门外叫了一声:“你们进来吧!”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男女女鱼贯而入,让全身脱得只剩下一件短袖衫的石玲羞得曲起下身。

石玲扭过脸要求王医生让这些人出去。王医生说,这些都是见习生,没什么。并要求她躺好,否则没法看病。石玲只得任王医生一边触摸着她的下身,一边向见习生讲解各部位的名称、早孕症状和检查程序等。检查结束后,王医生问:“你怀孕了,小孩还要不要?”石玲气愤地回答说:“检查前我已明确告诉过你,我是来做人工流产的,这还用问吗?”

出了检查室,羞辱难当的石玲伤心地哭出了声。得知女友的遭遇后,石玲的男友气愤不已,认为自己花钱到医院看病,是来接受医疗服务,而不是给医生教学时做“人体标本”的,决心向医院讨个公道。

第二天,石玲与男友来到这家医院找到王医生,质问:“医院为何不征求病人同意就让那么多见习生观看检查过程?”王医生回答说:“没有必要给你们讲,医院又没有什么恶意。”石玲又问:“难道患者在医院就没有隐私权?”在场的另一名医生说:“看病还讲什么隐私权!医院这么做还不是为了培养更多合格的医生!”

10月,石玲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医生王某和其所在医院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这起案件后被某报刊作为新闻事件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患者在医院看病,究竟有没有隐私权?”

一些老百姓提出,医院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侵犯病人隐私权的现象。比如:医生看病时,许多候诊病人簇拥在旁边,使当诊病人无密可保;许多医生在未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实习生叫进诊室现场观摩;各家医院都在住院患者的床头挂有床头卡,患者的姓名、病情、用药情况一目了然;许多医院将检验单放在某个窗口,让患者随意翻看;一些医院的注射室里,男女患者都在敞开大门的情况下宽衣解带;产妇在医院生了孩子回家后,奶粉、婴儿用品、

妇幼保健、出生纪念品推销商的电话接踵而至,甚至上门推销,显然是医院泄露了产妇的电话和住址信息;某人刚从医院回来,同事、邻居就知道他患有性病或者有精神、心理方面的障碍,使就医者的形象受损,精神和物质受到很大的损害……

而医院方面的说法则是:医院为患者治病将无可避免地了解和知悉患者的一些隐私,如患者的身体秘密,包括身体的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生理缺陷以及可能影响其社会形象和地位的特殊疾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患者的既往史、家庭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情感史,以及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等特殊经历;甚至患者的私生活等。而了解这些往往是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因此患者对于医生而言,没有隐私权;医学院的实习医生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学生,也是医生,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担着培养医生的任务,而培养医生也是为人民大众服务,具有公益性,患者有义务配合,实习医生现场观摩应不构成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拥有隐私权,患者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患者的隐私,如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家庭疾病史、病症特征、平时的生活习惯等,对患者的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或身体(包括隐秘部位)进行检查等,这些都可能涉及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在医患关系中,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这是因为:

一、“望、闻、问、切”自古以来就是医护人员诊治患者所必须采取的检查治疗手段,在诊疗过程中有必要也必须了解患者的相关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更客观、准确地诊断患者的病情,并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医护人员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过错。

二、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即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公开部分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医院诊疗的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的经历、生活习性等实际上是患者为了使自己早日康复,自愿的让渡了部分隐私权,这属于患者对自己隐私权的支配。但是在医疗关系中医护人员对看病过程中所了解掌握的患者的隐私权的范围和使用是有特殊的限制的,如果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披露、宣扬、威胁以及治疗、科研目的范围外的不当使用,则很明显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比如前面提到的将产妇电话、住址提供给推销商,将患者患性病、精神病的情况对外泄露等。

此外,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医院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还承担着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完成医学教学任务也是医疗机构的一种职责和法定义务。由于医疗行业是一种实践性要求较强的行业,决定了医学院学生向医生转变必须经过临床实习这一过程,这个实习过程包括了作为医生必备能力的学习,即观察力、与病人的交谈能力、应急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学习,这些能力是日后独立工作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为了提高实习生的医术水平,为了将来更多患者的公共利益,而牺牲某个患者的个体利益呢?患者在教学实习过程中有必须配合教学的义务吗?医院为完成教学任务可以采取某些特定的方法,包括以患者作为教学标本的方法,但这种教学方法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因此,在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中,医院并不享有向包括见习医生在内的无关人员公开患者隐私的权利。本案例中王医生不征求患者石玲的意见,即让众多实习医生现场观摩整个检查过程,显然侵犯了患者石玲的隐私权,石玲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民具有住宅的安宁权、通信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〇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第三款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案例7】

两刀了结“性福”生活,责任究竟该谁承担

【问题提示】

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患者丈夫能否另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缪某因右下腹部持续疼痛不已,伴恶心及少量阴道出血,到某市某人民医院妇科门诊就医。没想到这一天竟成了缪某及其丈夫痛苦生活的开始。

由于在妇科做了详细检查后,没能确诊病因,医生要求其转外科检查。外科医生检查后,也未发现有异常情况,在追问之下才知道缪某曾经有过慢性阑尾炎病史。医生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建议其立即住院手术治疗。缪某同意了医生的建议,并于当天办理了住院手续。当天下午3点,医院为其做了剖腹探查术,手术中,医生发现“右侧卵巢中央约有08厘米的破裂口,深达中部,有活动性出血。”诊断为右侧卵巢黄体破裂,遂进行了修补,由于修补后仍出血不止,医生遂切除了缪某右侧卵巢附件。完成该项手术后,医生再探查阑尾发现有明显炎症,又再次手术切除了阑尾。1998年6月底,缪某刀疤复原出院。

8月缪某突然感觉下腹疼痛,又产生了呕吐、恶心等症状。这次她来到某市外科医院就诊。到了当晚8点,缪某腹痛加剧,医生急诊检查后发现病人腹腔内有大量积液,穿刺后发现腹腔内有大出血可能,决定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手术中,医生在清除缪某腹腔内的血块后,见缪某左输卵管增粗、迂曲,伞端有破口,活动性出血。伞端后方见一包块,亦完全破裂,色黑,表面有凝血块,有渗血。考虑已破裂的坏死卵巢组织无法修补,即行左侧卵巢附件切除术。至此缪某的两个卵巢被两家医院分别给予了切除。

出院后,缪某严格遵照医嘱,注意休息及营养。可是,3个月以后,家人便感觉缪某仿佛变了一个人似的,手术前的她性格外向开朗,而手术后却变得烦躁忧郁,时常莫名生气发火。缪某自己也感觉变了,记忆力也越来越差,身体日渐消瘦,体重直线下降,性欲明显减退,

时常厌倦跟丈夫一起过性生活……缪某于是跑到医院检查,从医生那里了解到,没有了左右卵巢,就是“提前进入了更年期”,女人的一些特征也将逐渐消失。这时的缪某慌了,因为这一年她才只有29岁啊。按照医嘱,缪某加强了营养,也吃了一些激素药,可是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生理、心理、身体上的变化,渐渐改变了她及家人的生活。缪某和其丈夫的婚姻几乎发展成了无性婚姻,丈夫正值壮年遭遇无性婚姻,缪某不仅生理上不能满足丈夫,还不时向丈夫发脾气,其丈夫刚开始还处处让着妻子,但是时间久了,丈夫也不愿沉默忍受,为一些琐事,两人隔三岔五便会吵闹打架,家里的电器、家具往往成了他们“发泄”的对象,经常闹得鸡犬不宁。其丈夫为此非常痛苦,脾气也变得暴躁起来,开始冷落缪某,常常夜不归宿。

2003年7月,饱受了5年折磨之苦的缪某拿着自己的病历在咨询了几家医院的妇科医生后,她觉得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并和两家医院进行了多次的交涉,要求赔偿,但一直遭到拒绝。2003年10月,无奈之中,缪某一纸诉状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某市区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28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患者因右下腹疼痛2年、加重7天入住某市医院,经检查考虑慢性阑尾炎,有手术指症;术中发现腹腔有陈旧性血液,右侧卵巢破裂08厘米,先作修补,修补失败后,检查左侧卵巢正常后,作右侧卵巢切除术,手术符合操作常规;某市人民医院作右侧卵巢切除,不存在医疗过错,且没有因果关系。区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缪某的诉讼请求。

缪某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同时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某市中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诊断‘阑尾炎’依据不足,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术中发现为右卵巢黄体破裂出血,行修补未成功,切除右侧卵巢输卵管,是未按照手术规范进行,且亦未按已签手术协议书第5点:‘如为妇科疾病则请妇科作相应处理’执行,未向家属交代;术后一月内患者又因腹痛去某市外科医院诊治,有手术适应症,但患者之前已切除右侧卵巢输卵管,某市外科医院对切除左侧输卵管重视不够,而切除左侧输卵管,现造成患者双侧卵巢输卵管切除。某市人民医院因误诊误治导致一侧卵巢切除是直接原因,某市外科医院虽有手术适应症,但对左侧附件手术估计不足致左侧卵巢输卵管切除,有一定责任。某市人民医院应负主要责任,某市外科医院负次要责任。”2004年9月,某市中级法院根据这一鉴定结论作出终审判决,缪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其中某市人民医院承担80%,某市外科医院承担10%,缪某自己承担10%。

2004年10月,缪某丈夫也向某市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提出由于医院过错,多年来,原告妻子性功能严重受损,不能与其同房,严重影响了原告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医患关系中,如果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违反医疗技术规范,实施了错误的治疗行为,而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损害(包括医院通过治疗,虽然医治好了患者就医的疾病,但因治疗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而给患者造成了其他、新的损害),医院就应当赔偿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患者伤残的,还须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患者因此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

医患关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姚某某与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新中民再字第9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庆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启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红,该院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三附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6)红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姚某某及三附院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4日作出(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姚某某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47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庆武,被申请人三附院的委托代理人谭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5年11月29日,原告姚某某以其一年前体检时发现子宫前臂肌瘤为由,到被告三附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于2005年12月1日进行“子宫肌瘤剔除术”。在手术过程中进行了快速病检,结果为高分化子宫平滑肌肉瘤。经请示上级医师并经家属同意后改行“子宫全切术+双附件切除术”。原告于2005年12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子宫平滑肌肉瘤(高分化);2、子宫全切+双附件切除术后。2005年12月21日至27日,原告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化疗。原告2005年12月及2006年1月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子宫)富于细胞性平滑肌瘤。2006年3月9日,原告向新乡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4月6日,新乡市医学会作出新乡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 1、诊断情况:被告病理科在术中快速诊断上作出了错误定性诊断。 2、治疗情况:医方对患者手术范围有所扩大。 3、过失行为: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存在快速诊断的情况,在常规大量诊断中应该给予纠正而未纠正。 4、患者在切除双附件后,对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不便,特别是患者在外院又进行了一个疗程的化疗,造成了不应有的痛苦。 5、因果关系:由于快速诊断出现误差,造成手术范围不必要的扩大,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以上过失行为与患者有因果关系。 6、责任程度: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6年12月21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被告同

医患关系论文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卫生经济学 医患关系论文 (影响医务人员沟通能力的因素分析与对策) 年级:12级 专业:临床医学

影响医务人员沟通能力的因素分析与对策 摘要: 新的医学模式确定后,医患沟通成为实现医学人文思想的重要支撑点。在 医生与患者的沟通中,可以了解患者的感受与体验、避免医疗差错与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重要通道,然而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又受到多方面 的影响,使许多的医生与患者之间不可以很好的沟通导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具备医患之间的沟通能力已经成为构成医生临床能力的要素之一。本 文将对影响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研究出解决的对策,使医患之间的沟通更加的深入、医患之间的关系更加的和谐。 关键词:医患沟通、现代医学、医患沟通能力、影响因素、 一、医患关系的现状和医患沟通的内涵 1.医患关系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颇为紧张,患方敲诈、辱骂、殴 打医务人员,围攻医院,有甚者故意将医务人员致残、致死……一幕幕暴 力恶性事件在全国频频“上演”,性质极其恶劣,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 疗机构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许多医院实行开放式管理,建立医患沟通监督机制,保证医疗信息畅通,在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 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如何改 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已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责任,而是 全民的责任,因为医患关系是社会问题,需要全民群策群力! 2.医患沟通的内涵:狭义的医患沟通是指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 程中,与患者以及家属就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期效果、健康教育、医 疗费用等内容进行的易患言语的交流过程。它是医患沟通的主题形式,它 的目的是保证医疗哥程序顺利的进行,医护人员能有效的开展治疗等工作,并能正确引导患者积极的参与治疗,对医院和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医患 冲突、有着重要的意义。广义的医患沟通是指各类医疗卫士机构的医务工 作者、卫生管理人员、医学教育工作者等,围绕医疗和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服务标准、人才培养等方面、以非诊疗服务的方式与社会 各界进行的沟通交流,如制定新的医疗卫生政策、修订医疗技术与服务标准、公开处理个案、健康教育等等。它是在侠义医患沟通的基础上衍生出 来的,由许多未处理好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医患沟通关系个案所引发的。但 广义的医患沟通产生的社会效益和长久的现实意义是巨大的,它不仅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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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案例分析 摘要:目的:根据医患沟通实例,结合医学沟通学所学知识,找出医患沟通系统评价证据,对案例进一步分析评价,为建设医学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一个契机。方法:通过医患沟通实例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析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结果:在本案例中,不管是医者还是患者,在询问问题和回答问题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才产生了这个局面,导致医患沟通困难。结论:要杜绝此类案例,追踪根源,主动发现问题,阻断不良沟通行为,关注病人心理和求医意愿,做到愿意并善于与患者进行沟通,提高医疗就诊满意度。 关键词:医患沟通案例分析以病人为中心医者与患者 前言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距离也越拉越大,医患之间的亲密关系也渐渐疏远,矛盾日益加剧,纠纷频发。当代医患关系实践证明,医务人员不仅需要精湛的医疗技术,还需要极高的人文素养,而且人文素养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医者和患者能更好的进行沟通,现根据此案例进一步分析评价,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愿意并善于与患者进行沟通,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1 简述案例 患者李某,女,42岁,患更年期引起的停经。 1.2患者就诊心理 患者因“不明原因停经数月”,挂了知名妇产科专家符教授的号,

经过2个多小时的耐心等候,终于轮到她就诊。因时间不早了,要求符教授将其泌尿道感染一并处理,但符教授拒绝写处方给药,两人为此产生了争论,随后符教授在众人面前(其丈夫亦在门外等候)大声说她是“更年期”,令其自尊心受到伤害。 1.3沟通过程和成效 面对患者的无理要求,在争论之中,符教授在诊室门大开的情况下,一时性急,大声说她是“更年期”,令其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导致了本案例的发生。李某认为在公众场合,符教授的语言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故提出正式投诉,要求对方道歉。符教授作为本专业的翘楚,技术水平勿庸置疑,但在语言沟通技巧和透视患者心理方面尚需加强学习,在不方便“实话实说”的场合就应该讲究语言的艺术。 2 分析结果 医生与患者沟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说话的场合,要充分考虑患者心理,也就是医患沟通的“语言环境”;对于患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能够耐心解释;涉及到患者隐私问题,应委婉告知,禁忌大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避免外人在场。案例中的符教授并没有真正地去感受病人关心病人,与患者没有较好的交流,没有在言语上对病人表示关心、尊重和理解,更没有照顾病人心理,感受患者情绪。 在就诊过程中,医生的态度泄露了他的目的:因候诊患者较多,符教授急于接诊其他患者。他没有没有设身处地的从患者的角度去体会并理解患者的情绪、需要和意图,病耐心解释,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将患者的病情公然泄露,显然是缺乏情绪排解能力以及沟通

医患关系案例分析——以“温岭杀医事件”为例

医患关系案例分析——以―温岭杀医事件‖为例 摘要:医患关系是医生和患者双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也是反应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一个指标,而和谐的医患关系要求医患双方就围绕着如何恢复健康这一主题进行互相信任,互相配合的交往。但近年来,随着民众意识、社会环境的改变,我国的医患关系也正在逐渐发生变化。不断恶化的医患关系已然成为当下社会发展的一种阻力,正确认识医患关系的现状,研究其背后原因,提出并建立和谐的新的医患关系就成了当下社会亟需解决的重点所在。本文以―温岭杀医事件‖为案例,分析医患关系的现状、研究其背后成因以及影响和制约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几种因素,试图来找到一条比较适合的途径,来促进我国医患关系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医患关系;危机管理;政府;媒体;社会 The case study of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Analysis of the "wenling medical violence" Abstract: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a special kind of relationships throughout the medical process, also reflecting the degree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t requires a mutual trust and communication on the theme of Patient rehabilitation. But in recent years, as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awareness and the social environment,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our country is also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s troubled by the worsened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conditions. So, it is the problem to be solved that keeping a right understanding of the prev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figure out the reasons behind the phenomena to establish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This study aimed to explore the quality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its association with its fac tors through making an intensive study of the ― Wenling medical violence‖ to find a suitable way to promote our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oving on to the next stage. Keywords: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Crisis Management ; Government; The Media; public opinion 一、绪论 所谓―医闹‖,即指的是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人以医疗纠纷

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年月日新浪健康综合 年月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 年月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月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年月日同仁医生被砍 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月日下午时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年月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 年月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年月日潮州院长被砍 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

医患关系学案例分析题

研究生学院2013-2014学年(1)学期班 医患关系学课程考试题 姓名:学号: 专业:成绩: 案例分析题 要求: 1、根据案例内容,从医院、医生及患者三方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阐述对该案例的观点及解析,并提出防范医疗纠纷及恶性医闹事件的措施。 2、字数:1000-2000字;A4纸双面打印;案例分析内容打印在第二页。 3、2014年1月13日前以班级为单位交至研究生管理科。 4、案例分析内容如与他人雷同者,成绩记为零分并以作弊论处!! [案例] 患者吴某系孕妇,因得急性肠炎前往广州市某医院门诊就诊,当晚住院留医观查治疗。第二天,吴某认为病情好转,便要求出院,医生为其开了处方药,胃乃安胶襄等三种药。 出院第二天,吴某服药后出现呕吐并晕倒现象,其家属便打120急救,并送到广州市另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开的处方药胃乃安胶襄等三种药属于孕妇慎服药品,家属认为该医院存在过错,索赔50万元未果。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请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某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该医院为了妥善解决问题,主动提出给予死者家属1万元的安抚费,但死者家属不同意,认为责任在医院。 几天后,数名死者亲友来到医院大厅闹事,再次提出要求该院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否则将纠集人员到该院拉横幅、静坐进行抗议,并威胁该医院,如不按死者家属的要求赔偿,将实施暴力打砸行为,让医院无法正常工作。

医患关系是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的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占有十分突出的位置,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切医疗活动的基础。然而,当今社会医患双方因为各自的因素误解不断加深,医患纠纷不断发生,从口角之争甚至到暴力伤医事件,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群体关系中最难处理的关系之一。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作为医生的我们必须从患者、医生、医院三方面深入探索和理解医患关系不断激化的原因,并努力寻找一个能够协调三方利益关系的办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吴某的死亡也并非医院的医疗过失所致。而且吴某的死亡也经广州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并否定了医疗事故这一说法。但是彻头彻尾地分析这一案例,不管是在患者、医生还是医院方面都有过错或者失职,正是因为这些细节上的不认真和不负责,才导致了吴某死亡这一悲剧的发生,这些都应为让我们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首先,患者吴某在就诊的第二天并没有按照医嘱留院观察,而是认为自己病情好转而自行要求出院,因为患者自己缺乏对疾病科学的认识,所以其出院后病情恶化,她自己要负首要责任。另外,本案已经经广州市医学会鉴定排除了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就应该尊重并服从鉴定结果,而不应该在医院聚集滋事,并威胁医院要实施暴力打砸行为。从人性及道德层面上来讲,吴某的死亡是一个已经发生的悲剧,死者及家属是弱势群体,也理应得到医院及人们的同情,况且院方已经主动要提供给死者家属一万元的安抚费,所以患者家属也应该尽量控制悲愤情绪并对院方心存感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吴某的死亡已经经鉴定不是医疗事故,院方就没有责任和义务给患者家属安抚费及任何赔偿,而且患者家属在医院聚集滋事,已经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总体上看,患者及其家属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他们的过激行为也是不理智的。 其次,严格地按照医院诊疗规定来看,吴某的主管大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主管大夫应该在吴某入院后对其病情进行仔细认真地评估,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设立相应的诊疗方法。在第二天吴某要求出院时更应该仔细评估其各项生命体征及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并发症,如果依据当时病情确实不应该出院,出于人道主义跟医生的责任义务也不应当让患者出院,如果患者坚持要出院,也应就病情跟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解释沟通,充分遇见可能在院外出

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936897013.html, 2012年03月25日08:37 新浪健康综合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生被砍 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 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2011年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 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

医患关系 案例分析题

医患关系案例分析题 杭州出台文件构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对医闹伤医事件说NO 近段时间,我市多家医院先后出现了医闹及伤医事件,这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伤害。面对频繁出现的医患纠纷,我们应该如何来化解这一顽症, 【事件一】伤医事件:护士被打致鼻骨骨折 3月7日晚,患儿王某某在市一医院输液室输液,起初输液过程很顺利。但两岁的王某某生性好动,触碰到了注射器,导致盐水滴不出来。当班护士胡莹立即给他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患儿始终不配合并自行将留置针拔出,随即注射部位出现渗血。 父亲王某见状,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忽然将手中的饮料瓶砸向胡莹。饮料瓶内的饮料很满,加之王某砸出的力道很大,胡莹瞬时被砸中面部鲜血直流。 经过浙江省中医院急诊处理,胡莹鼻骨X光片检查显示鼻骨骨折,头颅CT显示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软骨骨折,颅内有少许可疑出血点。目前,胡莹在省中医院住院治疗,适时进行手术。由于脸部受创较重,整形科的相关专家可能还要进行会诊。 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上城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二】医闹事件:未能救活病人医生被打骂 今年2月的一天上午,在我市一家医院当医生的王军(化名)像往常一样去科室上班。到了办公室不久,一群人找到他的办公室,其中一名中年妇女看到王军后就破口大骂。 原来,前一天那名中年妇女的一名家人因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王军是值班医生。由于病人病情严重,最后未能救活。尽管王军和同事已尽力抢救了,但死者

家属并不认可王军的说法,一定说是医生没有及时抢救,才导致病人死亡,家属要求王军和医院一同承担50万的赔偿责任。 据目击此事的同事介绍,面对中年妇女的辱骂,王军始终没有还口,只是劝说对方别太激动。但中年妇女并不解气,还拿起手中的包打了王军几下,王军觉得很冤枉,心里十分委屈。 【观点】各医疗机构将强化医患双方沟通协商 市卫生局有关专家分析,“伤医”现象愈演愈烈的背后首先是群众对医学知识,特别是医学局限性等了解不到位。因为从多起医患纠纷来看,患者及家属对疾病及并发症、医学局限性等不了解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是医患双方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彼此沟通出现困难,难以自行协商解决。一旦自行协商失败,患者及家属往往会采取包括“医闹”在内的过激行为。 记者了解到,最近,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平安医院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属各部门,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强化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的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长效机制。 各医疗机构将强化医患双方沟通协商,除了在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诊疗科目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以及各项便民服务举措外,还要公示医疗机构治安告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告示。建立医疗服务质量互动评价机制,通过发送医疗服务质量测评短信、安装医疗服务满意度评价器等多方式,由患者对医护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促进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服务。 目前,杭州9家市属医院已全面开展就诊病人满意度短信测评。 此外,我市将建立“平安医院”的舆论引导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医学客观规律的宣传,加深公众对疾病及并发症、医疗意外、医疗感染、医疗缺陷等医学知识的认知,增强医患之间的共识。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学号:1645010785 姓名:王锋安医大二附院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2016年6月23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妇产科女医生被患者男家属暴打被打医生伤心的是,事后不但打人者逍遥法外,而且医院领导也冷漠对待,警方也要求双方和解。无比气愤和委屈下,被打年轻女医生在网上悲愤写到:命大家都有一条,大不了同归于尽!或者我死,你们做一辈子牢!如此义愤填膺的话语,让我很难相信这还是我熟识的那个温柔和善的师姐…… 案例二: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实习的那段时间里,每天早上8点30分眼科医生开始查房,因为要在裂隙灯下检查,值班医生都会将病人带到暗室等候。这天,值班医生将3床李大爷带到暗室,因病人多,李大爷没有按序轮到他,很生气,自己回到病床不让医生检查,张晓峰主任过去病床边,他也不肯出来检查,此时此刻,老人家大发脾气,谁也劝说不了…… 张老师立即打电话给老人家的女儿,说明事情的经过,并对因为我们工作流程问题导致老人家生气之事表歉意;希望家属劝劝老人家。护士长也来到病人床边,让老人家道出心中的不愉快后以诚恳的态度分析早上我们在暗室检查流程存在的问题,表示通过这件事我们将改进工作……。 护士长诚恳的态度,温馨的话语令老人家紧绷的脸上有了松动,“不情愿”让值班医生手电下检查了眼睛。时候双方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李大爷的女儿也向我们表示了感谢。在实习生涯里,这对我有着很大的启发。 案例分析: 案例一就是可怕的“医闹”,令医患两败俱伤的“医闹”。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上百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我认为医闹频繁可总结为以下几大主要原因: (一)患者认为闹事图快捷:多数患者选择“医闹”,是出于无奈,更是出于弱者的惶恐。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法律途径来维权,但必须考虑到成本问题。‘闹事’图的是快捷,能在短时间内向医院讨回自已的损失。” (二)医生觉得一闹就心慌:现在病人对医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信任度却越来越低。在人心惶惶之情况下,他们不再敢于实施一些风险性大的治疗方案,多采取保守治疗。然而这样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患者。 (三)律师感到有法如无法: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协商、鉴定和诉讼。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体制比较健全,但是老百姓并不买账。 (四)医患关系的德与怨:目前,医患双方在行为方式上基本采取的是以怨报怨,这种伦理行为方式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关系模式。如医患之间采取防御保守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双方处理医患关系的态度和方式,受损害的不仅又是患者,医务人员也不能免受其难。 原因分析完了我们该怎么做呢?从案例二中我的亲身经历可以看出以下方面: 1 .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不可缺少的交流 (1) 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交往的社会之中,我们处在一个人与人沟通的世界,没有沟通,我们将无法生存;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一般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那么,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例中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医疗纠纷的常见纠纷类型是什么?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因影像学检查示右下肺阴影,于2010年2月5日至被告处专家门诊就诊,医生初诊认为系恶性肿瘤,并安排原告入住医院.2 月9日行下肺部穿刺检查,2月11日病理示:少量细胞核异型,疑恶性,与临床不符请复查.被告以此病理为依据,诊断:支气管肺癌,右下肺,原发性,周围型,未分裂,ⅲb期.在被告医生向原告表示病理诊断 和诊疗计划没有差错、愿意承担错误使用化疗药物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从2010年2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在被告处接受4周期gp方案化疗,每次均出现严重胃肠道反应和ⅲ度骨髓抑制,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且右肺阴影并未缩小.2010年6月初,原告按照被告要求 服用特罗凯6个周期,服用后长期出现腹泻、皮疹、肝功能异常等毒 副反应.被告认为原告系肝癌晚期,在2010年8月3日为原告行肺癌 根治术,术中多处活检提示肉芽肿性病变,出院诊断为:右肺肉芽肿性 病变.2010年10月至11月,原告借出治疗前的肺部穿刺涂片至他院 会诊,经诊断为阴性,未见可疑恶性细胞,原告此时才发现被告对原告 误诊误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误诊原告疾病,错误让 原告使用抗癌药物、行肺癌根治术,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损,故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9,240元、误工费25,372元、家属误工费 (儿子误工费49,607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347,249元,女儿误工费 人民币27,010元)374,259元、护理费7,320元、交通费84,507元、住宿费9,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7,320元、残 疾赔偿金175,404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鉴定费7,800元、复印打印邮 寄费500元、餐费781元.

12个典型案例分析

1、第二章医学心理学主要学派的理论观点 主要问题: 1)精神分析理论、行为理论、认知学派、人本主义理论的主要理论及观点? 2)运用以上理论来解释人类抑郁的成因? 典型案例: 玛茜,19岁,刚上大学。她在一个小镇长大,在离家很远的一个重点大学就读。家境一般,财力有限,大学奖学金是她上大学的唯一机会。对于离开家她很不愿意,但因这是个难得的机会,家人和老师都鼓励她去。当玛茜还是个孩子的时候,一年夏天她参加了夏令营,整整一周的时间都非常想家。现在当她试图在新城市适应大学生活的时候那种感觉就再次浮现。她非常难过,会无缘无故地哭,并且开始不去上课。因不能适应大学生活,她觉得自己是个失败者,而且不敢把这些告诉父母。她几乎不和那位对她很关心的室友交谈。玛茜已经很久不洗澡了,时常赖在床上不起来,还会好几天不吃东西。还曾说“还不如死了好”。 运用以上理论,结合本案例解释玛茜抑郁的成因? 2、第五章心理应激 主要问题: 1)应激源、应激反应 2)心理应激的中介机制:认知评价、人格 3)应对方式、社会支持对应激的影响 典型案例: 《士兵突击》中的许三多在一次执行战斗任务中杀死女毒贩后,出现了各种心理应激症状。 试结合章节主要问题,分析许三多的主要表现是什么?哪些因素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出现?军人在执行战斗任务部署过程中出现类似的应激反应后,需要采取什么样的心理处置方法?

3、第六章心身疾病 主要问题: 1)心身疾病的诊断标准? 2)心身疾病的发病机制? 3)心身疾病的防治原则 典型案例: A先生今年46岁,有5年的时间,他经常感到胸闷胸痛。几年来,他吃了多种治疗冠心病的药物。为了治好病,他都是吃最好最贵的药,但效果并不好,相反症状越来越重,发作越来越频繁。有好几次,医生劝他作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可他总是下不了决心,想想这么年轻就在心脏上放支架,心里总觉着不是滋味。最后医生说实在不行,先作个64排螺旋CT看看心脏的血管狭窄到什么程度了,然后再放支架。螺旋CT结果显示:冠状动脉只有轻度狭窄,不能解释他那么重的心脏病。A先生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决定到北京看看,咨询北京专家的意见。 结合本案例,谈谈如何鉴别心身疾病与心理疾病,并提出防治心身疾病的策略? 4、第八章心理测验-1 主要问题: 1)心理测验的基本特征 2)常用的智力测验有哪些?理论基础? 3)SCL-90的因子组成,各因子的含义 典型案例: 东东,12岁,男生。从小东东就不怎么爱讲话,算是个老实的孩子。上小学三年级之前,东东的成绩还算过得去,在班级里属于中等。但到了三年级之后,东东的学习就跟不上趟了。每次考试的成绩都是排在后面,而且爸爸妈妈发现,他平时做作业时的速度也非常慢,有时一个小时也写不了几行字。妈妈以为他偷懒,责备了好多次,但东东还是没有一点起色。爸爸妈妈忍无可忍,开始责骂起来。“你怎么这么笨!”“脑子里就是少根筋!”东东经常听到爸爸妈妈这样骂他。而这样的责骂还蔓延开来,有时老师、同学都这样说他。爸爸妈妈开始怀疑东东是不是真的智商低?决定带着东东到南京脑科医院做智商测验。瑞文智力测验得分为80。请回顾智力测验的发展历程、为东东家长介绍常用的智力测验工具,假如你是脑科医院相关科室医生,请结合本案例,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诊疗建议。

参考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cn 2012年03月25日08:37 新浪健康综合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生被砍 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 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2011年11月4日潮州院长被砍 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

医患沟通案例分析

人文医学课程案例分析报告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距离也越拉越大,医患之间的亲密关系也渐渐疏远,矛盾日益加剧,纠纷频发。当代医患关系实践证明,医务人员不仅需要精湛的医疗技术,还需要极高的人文素养,而且人文素养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以后能更好和患者能更好的进行沟通,现根据此案例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评价,在临床前多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临床后愿意并善于与患者进行沟通,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简述案例 患者李某,女,42 岁,患更年期引起的停经。患者因“不明原因停经数 月”,挂了知名妇产科专家符教授的号,经过2 个多小时的耐心等候,终于轮到 她就诊。因时间不早了,要求符教授将其泌尿道感染一并处理,此时就诊的人还有好多,但符教授拒绝写处方给药,两人为此产生了争论,随后符教授在众人面前(其丈夫亦在门外等候)大声说她是“更年期” ,令其自尊心受到伤害,于是向院方投诉,要求其道歉。 案件分析: 面对患者的无理要求,在争论之中,符教授在诊室门大开的情况下,一时性急,大声说她是“更年期” ,令其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导致了本案例的发生。 从李某角度来看:在公众场合,符教授的语言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故提出正式投诉,要求对方道歉。 从符教授角度来看:作为本专业的翘楚,技术水平勿庸置疑,但在语言沟通技巧和透视患者心理方面尚需加强学习,在不方便“实话实说”的场合就应该讲究

语言的艺术。 分析讨论: 医生与患者沟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说话的场合,要充分考虑患者心理,也就是医患沟通的“语言环境”;对于患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能够耐心解释;涉及到患者隐私问题,应委婉告知,禁忌大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避免外人在场。案例中的符教授并没有真正地去感受病人关心病人,与患者没有较好的交流,没有在言语上对病人表示关心、尊重和理解,更没有照顾病人心理,感受患者情绪。 在就诊过程中,医生的态度泄露了他的目的:因候诊患者较多,符教授急于接诊其他患者。他没有很好的设身处地的从患者的角度去体会并理解患者的情绪、需要和意图,病耐心解释,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将患者的病情公然泄露,显然是缺乏情绪排解能力以及沟通技巧。 如果我是案例中的医生,在患者提出“处理泌尿道感染”的要求时,会耐心跟其沟通,分析自己的职责所在,委婉指明“泌尿系统感染不属于自己的专科范畴”,相信患者会予以理解而不是一味争论;与此同时充分体会患者已等候多时的心理,及时用语言对其表示安慰,纾解其更年期的焦躁情绪,从专业的角度更多 地提出自己的建议,争取对方的体谅。 评价: 医患沟通最重要的首先应该是倾听。倾听可以充分了解对方的想法,体会他们的感受,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的沟通。清晰的思路同样重要。沟通之前要对本次沟通的内容、重点、沟通内容的次序想好。自己心中想清楚了,才能讲清楚,对方才能听清楚。如果事先没有任何计划,想到哪说到哪,会给人以杂乱无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讲课稿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学号:85 姓名:王锋安医大二附院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2016年6月23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妇产科女医生被患者男家属暴打被打医生伤心的是,事后不但打人者逍遥法外,而且医院领导也冷漠对待,警方也要求双方和解。无比气愤和委屈下,被打年轻女医生在网上悲愤写到:命大家都有一条,大不了同归于尽!或者我死,你们做一辈子牢!如此义愤填膺的话语,让我很难相信这还是我熟识的那个温柔和善的师姐…… 案例二: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实习的那段时间里,每天早上8点30分眼科医生开始查房,因为要在裂隙灯下检查,值班医生都会将病人带到暗室等候。这天,值班医生将3床李大爷带到暗室,因病人多,李大爷没有按序轮到他,很生气,自己回到病床不让医生检查,张晓峰主任过去病床边,他也不肯出来检查,此时此刻,老人家大发脾气,谁也劝说不了…… 张老师立即打电话给老人家的女儿,说明事情的经过,并对因为我们工作流程问题导致老人家生气之事表歉意;希望家属劝劝老人家。护士长也来到病人床边,让老人家道出心中的不愉快后以诚恳的态度分析早上我们在暗室检查流程存在的问题,表示通过这件事我们将改进工作……。 护士长诚恳的态度,温馨的话语令老人家紧绷的脸上有了松动,“不情愿”让值班医生手电下检查了眼睛。时候双方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李大爷的女儿也向我们表示了感谢。在实习生涯里,这对我有着很大的启发。 案例分析: 案例一就是可怕的“医闹”,令医患两败俱伤的“医闹”。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起,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上百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万元。我认为医闹频繁可总结为以下几大主要原因: (一)患者认为闹事图快捷:多数患者选择“医闹”,是出于无奈,更是出于弱者的惶恐。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法律途径来维权,但必须考虑到成本问题。‘闹事’图的是快捷,能在短时间内向医院讨回自已的损失。” (二)医生觉得一闹就心慌:现在病人对医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信任度却越来越低。在人心惶惶之情况下,他们不再敢于实施一些风险性大的治疗方案,多采取保守治疗。然而这样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患者。 (三)律师感到有法如无法: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协商、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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