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不物权法动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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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ae0530bd64783e09122b2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
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民法课件第2编

民 法 学
第四节 共 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 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 关系 (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民 法 学
二、共有的分类 (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 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1) 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 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 于共有物的全部。 (3) 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 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 括如下:(1) 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3) 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原因 物权 内容 变动 物权 原始取 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 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 取得 得
继受取 等 得
物权 物权内 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武器 变更 容变更 的客体、心理范围、方式所发生
(狭义) 的改变。
物权 绝对消 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 消灭 灭(狭 定期间届满、混同
义)
民 法 学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 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 遵守法律、尊 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 重社会公德原 则
学民
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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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有权的主导性
➢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 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3、一体处分性
4、登记公示性
5、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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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型
➢1、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 ➢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如连体别墅。此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 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2、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 ➢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于此情形,各区分 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 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3、混合式区分所有权 ➢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 割,分套所有。
▪ 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先生15日内将空调移走。一审 判决后,杨先生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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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绿地、道路、车位、车库到底 归开发商还是业主?
(物权法73-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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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原则:全体业主共有 例外:城镇公共道路
绿地
位 于 建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 筑 服务用房 区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 划 的车位 内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 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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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2007年4月,居住在某区的刘先 生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自家楼下丢失,刘先 生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将物业公司 告上法庭。
▪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 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 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 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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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3: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 有部分的产权
▪ 亮点4:“住改商”1人不同意也不行 ▪ 亮点5:一个业主不能要求多个车位 ▪ 亮点6:物业失责法院应支持业主诉求 ▪ 亮点7:住房空置也要交纳物业费 ▪ 亮点8:合同到期不续聘,老物业必须走
▪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 度。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作为建筑物的外墙,应当由 包括原、被告双方在内的业主共同共有,但是,对外墙各个不同部分 由谁专有使用,则应当根据外墙与业主专有部分的联系而定。从本案 查明的事实来看,杨先生所安装的空调主机位于其窗前、马女士阳台 东侧窗下,从其安装位置来看,此处应由马女士专有使用。而杨先生 在安装前未征得马女士同意,现马女士诉请迁走,法院予以支持。据 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 15日内将其安装于马女士家阳台东侧的空调主机拆走。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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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 两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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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1、主体的限定性 ➢2、客体的确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实现手段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
划拨、出让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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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70-83条)
➢(一)概念: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 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通说认为是 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 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 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 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 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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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私有比例 流通情况 用
途
美国
58%
日本
71.7%
加拿大 10%
可以转换 流通
可以转换 流通
可以转换 流通
商用和居住 商用和居住 商用和居住
英国
90%
新加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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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换 商用和居住 流通
可以转换 商用和居住 流通
5
▪ 法条链接
➢ 《宪法》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 所有。
➢ 《物权法》第47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 所有。
➢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4.承认事实业主; 5.基本排除了承租人、借住人成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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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2: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 位问题
➢ 《物权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明 确规定;
➢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 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 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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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1: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对事实业主在法 律上给予认同。
➢《物权法》第六章对“业主”这个概念没有 做任何定义。
➢司法解释将“业主”分为以下几种: 1.经过登记成为业主的人; 2.承认因某些事实行为而成为业主; 3.确认将某些法律文书作为业主身份确认 的凭证;
天 花
墙 体
专有部分
中
心
墙
线
体
地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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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心说
➢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界所围 成的立体空间
天 花
墙 体
专有部分
中
心
墙
线
体
地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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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3年5月,江苏南通市民裴蕾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 司购买天安花园2幢04室房屋一套,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除北阳台)”、“买受人在 结清房款、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后,方 能领取房屋钥匙”。同年11月,裴蕾领取房屋钥匙时 与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 公司)签订了《天安花园物业管理公约》及《补充协 议》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
1、《补充协议》中“不得封闭阳台”条款是否有效?
2、裴蕾封闭阳台的行为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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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 利,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属无效。
▪ 1、封闭阳台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 2、封闭阳台的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
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 他场地的车位
原则:全体业主共有 例外:1、城镇公共绿地 2、个人所有:明示归个人 全体业主共有
全体业主共有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 租等方式约定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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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 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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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权
➢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 ➢(1)投票表决权; ➢(2)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 ➢(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 ➢(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 ➢(5)撤销权。 ➢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
出的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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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76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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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 改变立面”。裴蕾入住后,发现房屋挑檐过窄,雨天积水, 同时,由于紧邻马路,噪声大、灰尘多,遂在南侧阳台上 加装了无色、无边框、平推开合式的玻璃窗。物业公司 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裴蕾将南侧阳台恢 复原状、确认《补充协议》中不得封闭阳台的约定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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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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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相邻权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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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权
▪ (一)国外土地所有权模式
➢个人所有与国家所有相结合的模式,私人 土地所有是基础。
▪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模式
➢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结构,城市土地为 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
20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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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张先生在2003年刚入住小区时已经购买 了一个车库,但这几年因为生意做得好,家里又添置了 两台车,现在另外两台车晚上回来经常没有地方停车, 一次停在小区门口,后备箱还被人砸了,车内物品损失 1000多元。张先生起诉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