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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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牌”的内涵及其法律保护

商品“品牌”的内涵及其法律保护

商品“品牌”的内涵及其法律保护“品牌”的法律价值人类精神活动的特质可以越来越多地脱离人自身而存在、固化,并转化为巨大的物质财富,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品牌”的勃兴即是这一特点的突出表现。

“品牌”既是商品的精神形态,又是人格的固化形态,它为作为“商品”的“物”打上了鲜明的人类精神活动的标记,并表明在现代人对“物”的消费的表象之后,仍是与他人精神活动和精神特质的交往。

这也是对“品牌”的法律保保护的根基所在。

“大红果”的争讼大红果冰棍是京城人熟识的一种冷饮,而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冬天,大红果却在另一个场合悄悄地升温。

这个场合就是围绕着大红果冰棍的包装装潢展开的法律争讼。

这场争讼发生在最初推出大红果冰棍的美登高旗下三家公司和另一家生产大红果冰棍的企业之间。

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为大红果冰棍提供了配方、商标和包装装潢,但在2002年大红果冰棍转换生产者前后,另一家冰棍企业也生产大红果冰棍并使用了与美登高大红果冰棍视觉效果近似的包装装潢。

这引起了改换生产厂家后的美登高大红果冰棍是否具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作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受仿冒的权利,并由此引发了对于商品“品牌”的法律思考。

商品与品牌的同一性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品牌”一词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品牌”也逐渐渗透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和开支的对象日益从物理形态的商品转向商品背后的“品牌”;对于商家而言,打造“品牌”则是营销成败进而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

与“品牌”的重要性相一致,与“品牌”有关的各种纠纷也成为当代企业间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然而,倘若人们稍加留意则不难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如此重要的“品牌”,在法律中却没有相对应的术语,亦找不到保护“品牌”的专门法律。

因而,这不免令人疑惑:对于作为现代企业生命线的“品牌”,法律究竟是如何保护的?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涉及到“品牌”在法律意义上的内涵。

“品牌”一词具有较广的“族系”,商品、服务乃至报纸、期刊、学院等等均可从广义上谓之拥有“品牌”,其中商品“品牌”是最典型的,以下试从商品“品牌”入手对“品牌”的法律意涵作一解读。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商标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通过对某知名饮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探讨商标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地方饮料厂(以下简称“饮料厂”)案由:商标侵权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某地方饮料厂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饮料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违反公序良俗等。

在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符合上述要件,依法享有商标权。

2. 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3. 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标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商标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件涉及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拥有“美味之家”注册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食品上使用了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使用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若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美味之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上述第一条的侵权情形。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

(2)侵权获利侵权获利是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若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获利,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获利。

产品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产品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以下简称“手机”)。

该手机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销量一度领先。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陆续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电池续航短、屏幕易碎、摄像头模糊等。

消费者对制造商的售后服务也感到不满,认为其处理问题不及时、态度恶劣。

因此,消费者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制造商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制造商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制造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制造商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本案中,制造商生产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能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制造商生产的手机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 制造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制造商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制造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购买手机的货款,并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2)对消费者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3)承担消费者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收集证据: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应保留购物凭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证据。

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品牌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企业对其品牌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品牌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如果未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将容易被仿冒、抄袭和盗用,造成品牌价值的严重损失。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对企业维护品牌的权益、保护品牌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研究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包括品牌的法律定义、品牌的法律保护目的及措施、品牌保护的法律制度、品牌维权途径等方面,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与实践案例的梳理,探讨如何以法律手段保障品牌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和价值,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研究内容
1. 品牌的概念、特点及意义
2. 品牌的法律保护目标与措施
3. 品牌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
4. 品牌维权途径分析与案例研究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首先,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法律案例以及学术文献的查阅和分析综合,探讨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案例分析以及专家访谈,进一步探讨如何以法律手段保障品牌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意义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企业和品牌管理者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以此指导企业品牌战略的制定,提高品牌维权意识,防范品牌受到不正当竞争和盗版等行为的侵害。

同时本研究也为完善当前的品牌法律保护体系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产品侵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知名品牌A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另一家名为B的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A公司手机高度相似的产品,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A公司对其手机的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与A公司手机外观高度相似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商标权侵权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注册了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 《商标法》第六十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专利权侵权如果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申请了专利,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星巴克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星巴克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20年,一起星巴克事件在中国引发了广泛关注。

某地一家星巴克门店因一杯咖啡保温杯的损坏问题,导致消费者与店员发生争执,最终演变成一起法律纠纷。

消费者认为星巴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要求赔偿损失;而星巴克则认为自身已尽到服务义务,拒绝赔偿。

此事件引发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事实消费者甲在星巴克某门店购买了一杯咖啡,并使用店提供的保温杯。

在饮用过程中,保温杯发生损坏,导致咖啡洒出。

消费者甲认为星巴克提供的保温杯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星巴克店员表示,保温杯已告知消费者为一次性用品,并已尽到提醒义务。

消费者甲不服,将星巴克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消费者甲在星巴克购买咖啡并使用保温杯,星巴克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温杯的损坏导致消费者甲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星巴克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

(二)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甲与星巴克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星巴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提醒义务,导致消费者甲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构成违约。

(三)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星巴克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对消费者甲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星巴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消费者甲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星巴克赔偿消费者甲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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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浙江农林大学广告学102摘要:品牌的法律保护是品牌保护最强有力的途径,狭义上的品牌法律保护具体指对品牌外部标识的保护,即对商业标记的保护,它包括对企业商标、商号、企业徽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域名、地理标志、商业广告语等要素的法律保护。

本文以狭义上的品牌法律保护中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为论述对象,重点介绍分析了我国品牌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最后提出了对发现问题的改善意见和建议。

关键字:品牌,法律保护,护知识产权1 引论我国加入WTO已经快12年了,这些年我国经济发展高速,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品牌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得到了我国企业的重视。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意思错位等原因我国企业在品牌保护上的方式和途径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从而导致了我国品牌资产价值得大量流失和严重损害。

其实品牌的法律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实践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本文先对品牌进行界定,再以法律的视角对我国品牌的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指出我国当前法律对品牌保护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国外立法、司法保护的经验,提出了对品牌法律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2 品牌概述2.1 品牌的定义目前,业界和学界对品牌的定义有很多种。

品牌是一件“舶来品”,我们来看看美国人对品牌的定义:著名广告人大卫·奥格威认为:“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

它是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的方式的无形总和。

品牌同时也因消费者对其使用者的印象,以及自身的经验而有所界定。

”[1]他由此认为,品牌的核心之一就是“品牌是消费者所经历的集合”。

[2]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erica Marketing Association,AMA)于1960年提出了品牌的定义认为: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以识别企业提供给某个或某群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国。

[3] 由此可以看到,在经济生活中,品牌是一系列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体现,代表了企业的主旨和内涵。

2.2品牌的内涵品牌的内涵可以理解为某个品牌倡导或在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理念,且该理念能为消费者带来某种利益.从本质上说,它是销售者向购买者长期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服务。

[4]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人类精神的创造可以成为巨大的物质财富。

品牌是商品的精神形态,它为物质形态的商品打上了鲜明的人类精神活动的印记,而且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人们在物质消费背后所隐藏着的精神活动成果的交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评价国际化的今天,品牌已成为国家和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3品牌的法律属性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品牌的法律形态是一种知识产权。

从产权角度看,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品牌由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即商品的特定品质和表现该种特定品质的外部标识。

因此法律对品牌的保护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表现商品特定品质的精神成果的保护,另一个方面是对指示这一特定品质的外部标识的保护。

本文所讨论的品牌法律保护是指在品牌运营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对品牌外部标识进行维护。

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外部性的特征.品牌外部标识部分价值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商品的商标权、外观专利权,企业的名称权、商号权、域名权、宣传短语,装潢的著作权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标权,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所以只探讨品牌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2.4商标的定义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商业中通常称之品牌,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标志,商标具有标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

[5]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 条中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由此可见,对于商标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广义上看,只要是商品的标记皆可视为商标。

这也反映了商标的一个属性,即商标是依附于商品上的,离开了商品也就无所谓商标。

3我国品牌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3.1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适用法律文件我国在1980 年参加了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 年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 年参加《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6]于1982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1993 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此后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衔接,2001 年10 月27 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自200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2002 年8 月11 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2 年9 月15 日起施行。

这些措施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国际制度接轨,使我国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当前,我国商标保护以注册保护为基本特征,《商标法》只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外)则未加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立法截然不同于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完全并入其商标法之中的“单轨制”国家,也不同于推行用竞争法或侵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双轨制”国家。

3.2我国企业商标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3.2.1企业注册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商标注册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地域原则,即在一个国家注册了商标权,仅仅在该国范围之内有效。

如果该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注册,那国内商标所有人试图进入外国市场的时候就会受到阻力。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其中超过80 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百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 个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日化、食品、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领域。

[7]一些比较典型的商标抢注例子有:‘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海信’在德国被抢注;‘长虹’彩电在印尼、泰国被抢注。

商标抢注的目的基本上有三种:⑴利用被抢注商标的品牌效应占领当地市场。

被抢注的很多商标在国外也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抢注成功后,抢注者可以从中渔利;⑵阻止竞争对手进入该国市场。

商标一旦被抢注成功,该商标的原所有人就无法在国外使用该商标,只能使用新的商标,造成销量、市场占有率的大幅下降;⑶从原商标所有人手中谋取高额利益。

一些个人和公司在商标抢注成功后,向原公司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甚至以“侵权”之名起诉以讹去赔偿。

遗憾的是,很多的中国企业在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后,大多采用磋商、妥协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保持沉默置之不理。

只有少数企业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强硬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3.2.2商标使用与许可使用商标的专用权是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资产。

一个企业,拥有一个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就是拥有一笔可观的财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通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但许可人仍是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许可方而言,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一方面,可以扩大对其商标的宣传,提高其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有利于促进该品牌商品的市场销售;另一方面,又可以由此获取商标使用许可费,为许可方创造更多的品牌回报收入。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方而言,获准生产、销售他人的知名品牌则可以借助名牌效应,迅速得到消费者青睐,无需花费太多人力物力,取得可观的市场份额,创造培养自己的品牌,是一种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市场进入方式。

正是基于这种品牌的推广作用于可观的经济利润,使得注册商标所有人,会盲目地进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比如一个地区会出现几家同一注册商标的非独占使用许可,导致他们相互竞争,竞相降价或者互相贬损,以达到维护自己门面的目的,这样一来,不但彼此获利减少,而且给注册商标的商誉造成了损失,不利于品牌的信誉塑造,久而久之会影响注册商标的市场占有额。

3.2.3商标管理我国企业在商标管理中通常存在以下一些问题:⑴缺乏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是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来完善商标档案资料;二是没有制定本单位的商标策略;三是没有专人组织研究商标保护方案以及商标诉讼中的应对策略。

⑵企业在改制、重组、合资过程中,疏于对商标的管理和评估量化,造成商标的流失。

商标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经营要素,构成了企业知识产权资本的一部分,给企业带来利润和超额利润。

4我国品牌法律保护的建议4.1商标注册策略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商品生产者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胜,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考虑该问题——企业应当注册商标。

结合我国国情,企业商标注册策略包括以下内容:⑴尽量注册原则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此,企业在成立之时就应该注重对自身商标的注册,以更好的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保护,否则,这种商标的无保护状态的持续,必然会增加企业在使用商标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⑵设计策略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就应强调对商标的设计,利用多种商标要素的组合,使自身商标更具有独特性,以体现商标的显著性质,这样保证了自己的商品可以与其他企业的商品进行有效的区分。

⑶防御策略为防止他人对人对企业商标的“仿、冒、靠”,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可以同时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又称防护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商品上注册的同一著名商标。

[8]注册商标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用法律不授予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专用权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联合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互近似的商标,即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形成的相互联系的商标。

[9]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都具有防卫性,具有基本相同功能。

企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除了对主要商标进行注册以外,还应将与主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予以注册,其目的并非是为企业使用所需,而是为了避免在同类商品上出现假冒或者仿冒商标,以期对自身商标的更好的保护。

⑷国内申请与国际申请相结合的策略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部分,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注册后可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但在其他国家则未必如此,因此,企业应高瞻远瞩,做好商标的域外注册,避免商标在域外被抢注的发生,降低企业域外发展的成本,为企业的国际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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