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简要汇总
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币现钞与计价
【发文字号】[97]汇管函字第12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4.14
【实施日期】1997.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管函字第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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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外汇管制政策了解

柬埔寨外汇管制政策柬埔寨对于外汇的管制体系相对较为开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外汇政策概览自由流通:柬埔寨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和柬埔寨瑞尔均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美元在柬埔寨的流通量占市场货币流通总量的85%以上,成为大部分大宗交易中的主要货币。
无外汇管制:柬埔寨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允许居民和非居民自由持有外汇,并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包括外汇的汇入和汇出。
二、具体管制措施居民外汇持有根据柬埔寨《外汇法》规定,允许居民自由持有外汇。
居民可通过授权银行自由进行外汇业务,包括外汇的兑换、存款、取款等。
外汇账户开立在柬埔寨商业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账户,个人也可开立外汇账户,并从此类账户向境外转账。
大额交易报告虽然外汇业务相对自由,但授权银行需对单笔转账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如1万美元或10万美元,具体限额可能随时间调整)的交易进行报告。
这主要是出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考虑。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对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柬埔寨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政策。
例如,进出口收入需通过经授权的国内银行汇入或汇出,但总体流程较为简便。
对于非居民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收益、股息等,也允许自由转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投资收益、清算收益等,可依据柬埔寨投资法条款自由转账。
但对于非居民购买土地等涉及资产转移的行为,柬埔寨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非居民不能购买土地,但可以购买公寓。
三、监管机构与法规柬埔寨国家银行(NBC):作为柬埔寨的中央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并监管整个银行体系。
外汇法规:包括《外汇法》、《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等,为外汇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发展趋势随着柬埔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外汇管制政策可能会继续保持开放态势,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促进国际贸易。
同时,柬埔寨政府也将继续加强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工作,确保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个人结售汇政策解读

个人结售汇政策解读1、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2、银行代客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不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为自身办理的结售汇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
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
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银行代客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其客户间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3、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
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目前包括外汇收付款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
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4、关于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有没有金额范围的要求?答:《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的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关注问题3中近限额的交易。
但如果存在大量分拆到3万或者4人的明显规避《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分拆行为,也应按照《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相应的关注和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9•【文号】汇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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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汇综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国境内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状况,满足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收支投资头寸表统计需要,现将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主体办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月度填报《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见附表1)。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汇总辖内银行数据并按月度填报《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汇总表》(见附表2)。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渠道及时间要求总部在北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汇总所辖各分支机构数据后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总部不在北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汇总所辖各分支机构数据后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分局。
其他银行(含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保留的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将本单位数据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分局。
各分局汇总辖内银行数据后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逐家银行数据(附表1)和汇总数据(附表2)同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上述报表同时采用纸质报表(附表1需银行相关部门签章)和电子报表形式报送。
各分局应妥善留存纸质报表,并将附表1和附表2的电子报表通过内网邮箱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境内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关规定报送上述报表。
有关人民币跨境结算近年外汇管理政策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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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号文和11号文
➢ 三是59号文加强返程投资管理,补登记手续要先审计, 违规处分后登记。11号文加强短期外债管理。
➢ 四是总体评估短期有效,但效果岁时间推移最终减弱。 IMF支持采用宏观审慎性措施管控资本流动。目前形势与 几十年前旳“美国共识”已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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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都需审核外汇局同意文件 ➢ 收汇和付汇遵照同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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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居民国际收支统计制度
▪ 2023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公布了《有关 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
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旳告知》(汇综发 [2009]85号)。
▪ 近些年境内非居民和境内之间旳资金往来越 来越频繁,数额较此前增幅相对较大,需要 尽快完善其申报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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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方向
➢全方面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 革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加强和改善外债管理 ➢进一步规范特殊目旳企业返程以及上 市管理 ➢改革资本金结汇管理; ➢加紧发展外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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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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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旳是为全方面采集非居民经过境内银行与
境外发生旳涉外收付款信息,规范境内非居
民与境内之间收付款旳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管
理。 202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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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号文以及11号文
▪ 一是结售汇头寸管理。59号文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发生 制;远端售汇限定数额施行下线管理。11号文进一步提 升下线原则尤其是负头寸。
▪ 二是59号文下降预收百分比,11号文下降延付百分比。 加强转口贸易管理,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 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应该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 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该向银行提交相应旳转口贸易出 口协议、进口协议、收汇及付汇凭证;银行审核有关单证 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 划转金额超出相应支出金额20%旳,企业应该持上述单 证向本地外汇局申请;经本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 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办法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依据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依据交易性质区分常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常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依据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依据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据本方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个人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依据本方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精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方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躲避限额监管,也不得用法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躲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常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依据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常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依据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托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疆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常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常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用法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用法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挺直投资吻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吻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供应贷款、借用外债、供应对外担保和挺直参加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吻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吻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吻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供应贷款或担保,应当吻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依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第二十八条银行依据个人开户时供应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用法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挺直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挺直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挺直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挺直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第三十六条银行应依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三)常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常常项目外汇。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依据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依据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方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说明。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完)附:废止规定名目废止规定名目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方法》(汇发〔1998〕11号)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18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1〕6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疆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12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常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21〕10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6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状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21〕14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21〕111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18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6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常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21〕60号)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员工晋升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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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简要汇总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他们需要进行各种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这些业务,中国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保障外汇交易的安全和顺畅。
本文将对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进行简要汇总。
一、外汇账户开立
非居民个人可以在中国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外汇储蓄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
开户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如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等。
开户时需注明账户用途,如个人结汇、个人购汇、个人外汇存款等。
二、个人结汇和购汇
个人结汇是指非居民个人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将人民币汇出
国外的行为。
个人购汇是指非居民个人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汇入中国的行为。
个人结汇和购汇需符合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具体操作需在银行办理。
三、个人外汇存款
非居民个人可以在中国银行开设外汇存款账户,存入外币或人民币。
外汇存款的利率由中国央行统一规定,存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三年。
外汇存款可以随时支取,但需提前通知银行。
四、个人外汇汇款
非居民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个人外汇汇款,包括汇出和汇入。
汇款需符合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资
料,如汇款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
汇款手续费由银行收取,费用标准根据不同银行和金额而有所不同。
五、外汇汇率
外汇汇率是指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比率。
中国央行制定的外汇汇率是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
外汇汇率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需及时关注市场动态,以便在合适的时机进行个人结汇和购汇。
六、外汇管理
中国对外汇管理实行准入前管理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非居民个人进行外汇业务需遵守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如个人结汇和购汇需符合个人年度额度和业务性质的规定,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政策是中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外汇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意义。
非居民个人在进行外汇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