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4•【文号】法释[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4号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摘要:船舶油污事故常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以保障受害人权益。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强制保险制度尚在起步阶段,交通部出台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确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强制保险制度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公约和《办法》出台前后我国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和责任险额等方面进行介绍和比较。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适用范围责任险额一、船舶油污情况及我国相关规定概述从20世纪50年代起,海上油污事故的不断增多造成了海洋的严重污染。
其中如1967年”torrey canyon”号油污事件更是直接促使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出台。
而2010年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事件也在再次把人们的目光聚焦于油污损害赔偿的问题。
我国沿海虽未发生过类似重大漏油事件,但溢油污染长期随时威胁着我国的海岸线。
据统计,1999~2009十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溢油量在50吨以上的溢油事故97起,造成损失上百亿元人民币。
①另外,2007年我国香港籍油轮”河北精神”号与韩国籍浮吊船”三星1号”碰撞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已接近天文数字。
以上表明我国亟需一个有效、系统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机制主要有油污责任保险和油污损害基金制度两种,本文主要探讨前者。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主要由《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以及《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共同构成。
此外,我国是《民事责任公约》和其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燃油公约》的缔约国,相关立法和规定也采纳了公约的相关内容。
二、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一)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是《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当今世界石油工业高速发展,海上石油运输活动频繁,船舶造成的油污污染己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而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占了很大比重。
但目前我国对该损害赔偿的研究尚不充分,因此本文结合与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分析,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究。
本文总结了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然后针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进行了辨析,提出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建议。
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问题。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船舶油污损害是船舶污染损害的一种类型,也是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最直接、重要的一种污染方式。
船舶油污损害主要分为两种:排放性溢油和事故性溢油。
前者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混合物。
后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使得运载的大量油类货物或者是燃油溢出船舶。
其中,船舶事故,即因船舶碰撞引发的漏油”又可细分为碰撞导致一船漏油和两船(多船)皆漏油两种情况”。
①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每年由船舶流入海洋的油类总数约在100万吨-204万吨之间,其中船舶发生事故造成的溢出油类占 30%左右。
②但是,事故性溢油比排放性溢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更加严重和集中。
由此,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船舶碰撞引发的油污损害,牵涉多重法律规范,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并且,在赔偿的范围以及责任限制方面也有界定不明的情况。
实践中,也出现了1999年和2000年”闽燃供2号”案③两审的对立判决。
因此,正确分析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从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入手,对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问题进行讨论。
持久性油和非持久性油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这里“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相关规定如下: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仅针对商业性保险机构);
(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
(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
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渔政局关于远洋渔船统一实施《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1年3月23日经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根据《公约》规定,1000总吨以上的所有海船和海上运输艇筏,必须参加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并取得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为保证我远洋渔船统一、有效执行《公约》,减少和避免被港口国滞留现象,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为其渔船投保独立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有效的财务保证,保险单或者财务保证应当包括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保证期限等内容(附件2)。
燃油污染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的具体保障金额最低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以保障远洋渔船不会因违反《公约》和港口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
二、1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远洋渔船的所有人,在为其渔船投保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应当向渔业船舶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证书》),并提交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保险单或其他财务保证单据和《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国家交通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7)第8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2.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3. 【法规名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4.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5. 【法规名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6.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7. 【法规名称】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8. 【法规名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9. 【法规名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10.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11. 【法规名称】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12.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13.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8号14. 【法规名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15. 【法规名称】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16. 【法规名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17. 【法规名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18.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19. 【法规名称】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20. 【法规名称】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21. 【法规名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22.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23. 【法规名称】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24. 【法规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25. 【法规名称】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26. 【法规名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27. 【法规名称】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28. 【法规名称】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29. 【法规名称】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30. 【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学习强国四人赛数学、金融、海商

学习强国四人赛(数学、金融、海商)1.以下()著作中,认为数学是天地万物最根本的东西,是“四时之终始,万物之祖宗”。
A. 《海岛算经》B. 《周髀算经》C. 《九章算术》D. 《孙子算经》答案:D2. 有“中国的欧几里德”“中国数学史上的牛顿”之称的是()。
A. 刘徽B. 祖冲之C. 秦九韶D. 杨辉答案:A3.祖冲之是中国南北朝时期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他在数学方面的突出贡献是将圆周率的精确度计算到小数点后第7 位,也就是在3.1415926 和3.1415927之间。
这一成就比欧洲早了()年A. 300B. 600C. 1000答案:C4. 宋代著名数学家秦九韶的著作()提出了“正负开方术”和“大衍求一术”。
A. 《海岛算经》B. 《数书九章》C. 《九章算术》D. 《孙子算经》5.对我国古代数学成就“天元术”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是金代数学家()。
A. 杨辉B. 祖冲之C. 刘徽D. 李冶答案:D6. 《四元玉鉴》是中国数学著作中最重要的,同时也是中世纪最杰出的数学著作之一。
它是世界数学宝库中不可多得的瑰宝,是()代朱世杰的著作。
A. 元B. 明C. 清D. 宋答案:A7.在康熙皇帝的大力支持下,自1690 年到1721 年编成的()是一部介绍西方数学知识的百科全书。
A. 《祟祯历书》B. 《数理精蕴》C. 《数学要义》D. 《晓庵新法》答案:B8. 被誉为“数学王子”,出版了数论名著《算术探究》的数学家是()。
A. 高斯B. 阿基米德C. 牛顿D. 拉格朗日答案:A9.洪灾后,下列选项中()是可以食用的。
A.被水浸泡后发霉的粮食B.淹死的家畜家禽C.腐败变质的食品D.保质期内的密封瓶装饮用水答案:D10.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较大洪水是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一遇的洪水。
A.5-10年B.10-20年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赔偿责任。
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沿海内河停泊、航行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船舶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三)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对被保险船舶的罚款。
第三条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项下的诉讼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10%。
除外责任第五条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包括船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六)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造成对经济类水产养殖等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七)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八)一切涉及船壳的打捞费用;(九)船舶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船舶保养不周、货物装载不妥等)。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性质的人身伤亡或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五)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六)本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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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第3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
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第八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第九条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二)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三)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三)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四)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仅针对商业性保险机构);(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样本;(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一)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二)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四)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三)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期限。
第十六条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额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
下列情形视为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一)未取得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二)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三)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超过有效期;(四)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
船舶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对已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不得予以确定和公布:(一)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本办法生效1年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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