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牡政办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发[2006]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我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以及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牡政办综〔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1日牡丹江市区2015年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实施方案为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平改坡及立面美化工程,结合我市旧住宅区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文明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为总领,坚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原则,不断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着力提高居民幸福指数,为广大市民营造整洁、舒心、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完成100万平方米旧住宅区屋顶平改坡及部分临重要街路墙体立面美化改造,解决屋面漏雨、外墙皮脱落外张、女儿墙闪裂等困扰居民生活的难题。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市政府为主导、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各区政府具体组织落实,街道、社区组织居民参与。
(二)坚持项目确定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向社区、街道反映楼房基础情况,由各区全面把关,将改造工程与美化街区相结合,注重局部节点靓化。
(三)坚持平改坡与外墙节能保温相结合原则,统筹规划、严密组织、精心协调,积极探索“平改坡”和立面美化的新途径、新工艺、新办法,实现改善功能与城市美化相统一。
四、项目确定和工作内容(一)项目确定。
主城区内未列入封闭公告范围内的、未归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单体楼。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牡政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0〕39号)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财政部门更好地执行财政资金拨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包括财政年度预算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及城建预算。
具体包括:(一)编入部门预算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次性追加的预算支出。
主要包括市长预备费、用超收安排的支出。
(三)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工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发资金等。
(四)需市政府审批的重点项目资金。
主要包括大项目前期费、招商引资经费等。
(五)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益、国资股权收益等资金。
(六)兑现财税优惠政策支出。
二、审批程序(一)部门预算中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等刚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市人代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及核准备案的部门预算,按进度拨付执行,不允许超支。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次性追加的预算支出(含预备费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转至财政部门。
已明确资金额度的,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拨付手续;需要审核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调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署意见后,追加预算生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04【实施日期】2008.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推行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牡政办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牡政办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拟从2010年起建立牡丹江市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全市经济社会的牵动作用,赋予并实施“建立金库、划分税源、核定收支、增量分享、偿债为主、逐步完善”的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明确税源归属,赋予开发区财政职能,形成以开发区为龙头、市直重点税源为骨干、城区财源相辅助的发展格局,做大、做强牡丹江市本级财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根据开发区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开发区财政收支范围,使责、权、利相统一。
(二)属地划分税源。
根据开发区地域范围,按属地划分开发区税源。
(三)存量不变,增量分享。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持原级次存量利益不变,对新增财力实行市与开发区分享,增量主要留给开发区。
(四)落实机制,积极偿债。
建立偿债机制,确保增量财力优先用于偿债。
(五)简便操作,循序渐进。
在划分税源、界定收支、核定基数等方面简化操作,视开发区发展逐步完善。
三、主要内容(一)收入范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百万米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归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百万米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归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牡政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百万米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归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牡政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百万米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归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牡丹江市百万米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归集使用实施办法牡丹江市城投集团公司承担2012年牡丹江市城市棚户区百万米保障房建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支持牡丹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签订24亿元贷款,为保证建设项目自身闭合,实现"借用管还"一体化运营,经市政府同意将39宗土地注入市城投集团公司,增加项目还款来源,确保偿还贷款本息。
为明确39宗土地(见附件)出让收入归集使用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39宗土地必须达到供地条件后方可全部实行有偿出让或其它有偿使用方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土地出让收入归集使用包括土地整理成本部分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
(一)土地整理成本部分收入全部投入市城投集团公司。
(二)土地出让收益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不含上解中央,省级资金和计提专项资金)全部投入市城投集团公司,用于2012年城市棚户区百万米保障房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投集团公司负责39宗土地出让收入归集使用工作,确保归集资金按时、足额划入市城投集团公司指定专户。
第四条市城投集团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制定39宗土地的出让或者有偿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查后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牡政办规〔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牡政办规〔201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0日牡丹江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防治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省、市相关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城市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城市健康运行,服务群众美好生活,推进牡丹江全面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强化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牡政办综〔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3日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信用龙江”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部署,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8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促进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全面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我市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加快“诚信牡丹江”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坚持“统一归集、分级公示”原则。
利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
利用“信用中国”网、“信用黑龙江”网和“信用牡丹江”网实现分级公示。
涉及企业的,还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
产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公示,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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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福利
【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14]15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
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5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市区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
热费补贴额(元)=牡市热电联产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
(一)规定住房使用面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系数。
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补贴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或技术职称确定住房面积标准。
(三)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整职务(职称)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职称)
标准执行。
四、补贴程序
(一)热费补贴按各职级标准测算出月标准,按月单独发放,不计入工资统发。
(二)部门(单位)申报。
每月20日前,由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经人社等部门核批的人员信息资料,包括组织、人社等部门调整职务(职称)证明、调入、调出及死亡人员等信息,当月变化的均从下月起相应调整热费补贴。
(三)财政部门发放。
在每月25日前,由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调整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将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部门(单位),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将热费补贴月末前发放给职工本人。
五、资金来源
热费补贴资金按政府批准确定的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即市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财政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相关政策
(一)依据省直补贴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13〕44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计算热费补贴,遇有热价调整时,相应调整热费补贴。
(三)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各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