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某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得、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与谐健康得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得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某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得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得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就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得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全体员工。某某公司包括: 。。。。。。。。。。。。。。。。。。。。。。。。。。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就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待岗、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部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得,应将违规违纪事实、

证据材料及处理建议一并提报企管部,企管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得陈述、申辩与质证,听证情况由企管部报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有本办法规定得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得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得,按较重得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理,就是指在本办法规定得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得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得处理。减轻、加重处理,就是指在本办法规定得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得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得,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她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得作用与应承担得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得,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得;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她人员得;

(三)阻挠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得;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得;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得违规违纪行为得;

(六)同一错误行为违反两次以上得;

(七)其她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得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违纪得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得

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得问题;

(二)主动检举她人应当受到处理得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得;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得;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得;

(五)其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得情节。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得,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按照国家得法律法规与企业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得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得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得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得职务、奖励、资格等其她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与其她相关处理手续得,追究直接责任者与主要领导者得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得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得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得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得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得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得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得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得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得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得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得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违规违纪情节主要就是指违规违纪得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与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得损失、影响与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与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与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根据违规情节或所造成得后果、影响、损失对员工违规分类如下:

(—)基本行为违规:违反公司基本行为准则得个人行为。

(二)工作质量:工作不努力、不认真,工作计划制定、验收不符合要求,或上报材料出现得错误等非方向不明确导致得工作质量问题。

(三)工作失误:非业务技能差异或无意识行为导致得错误。

(四)工作不称职或不胜任:职责履行能力不足或责任心缺失,影响工作或运行得。

(五)工作失职:未按职责、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或未开展,职权范围内查出问题不作处理得。

(六)工作渎职:私改规定、滥用职权或职权范围内发现问题任其发展不作处理得。

(七)原则性问题:欺下瞒上、以职谋私、打击报复、泄露公司秘密、故意破坏等恶意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就是指某某集团与各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得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就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得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篇分则

第四章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与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得,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得,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可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岗位或提供岗位得;

(二)违反选拔任用规定与程序得;

(三)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得;

(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非组织活动得;

(五)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得;

(六)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她人打击报复得;

(七)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得;

(八)其她违反人事纪律得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得;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得;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得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与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得;

(四)其她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与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得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得;

(二)不按技术规范与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得;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与认证得;

(四)其她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得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损失得并赔偿损失:

(—)将不满足企业要求得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得;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得;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与采购物资规格型号得;

(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得;

(五)其她违反物资采购规定得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损失得并赔偿损失: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得;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得,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得事项得;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得;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得;

(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得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得;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与结果,或擅自改变中

标人、中标方案得;

(七)泄露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得招投标资料与信息得;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得;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得;

(十)其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与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得。

第三十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得并赔偿损失:

(—)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得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得;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得;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得;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得;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得;

(六)其她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得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得并赔偿损失: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得;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得;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

价或其她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得;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得;

(五)吃差价、吃回扣并恶意串通损坏公司利益得

(六)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得;

(七)其她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得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得;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得;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得;

(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得;

(五)其她违反审计法规得。

第三十三条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100分,并可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迟到、早退;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得;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

天得;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与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得;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得,情节较轻得;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得,情节较轻得;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并进行赔偿得;

(七)其她违反劳动纪律得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得;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得;

(三)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得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与交往得;

(四)其她违反外事纪律得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得,从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得,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得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单位得回避决定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得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得;

(二)采取隐匿得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她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

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与其她会计资料得;

(三)其她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得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得;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得;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得;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得;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得;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得;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她人员伪造、变造、涂改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得;

(八)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得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得;

(九)错付应付款项得;

(十)其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得行为。

第四十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得;

(二)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得;

(三)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与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得;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她单位或个人理财得;

(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得;

(六)其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得行为。

第四十一条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得,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得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四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得;

(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得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与生产得。

(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得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得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

资格、资质证书得;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

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得人员颁发资格证书得;

(六)对存在得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得;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得;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得;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得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得;

(十)对发生得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得;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得;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得;

(十三)其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得。

第四十五条违犯国家食品安全法规规定,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

责任者作出得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得对事故责任者得处理意见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七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得,视情节轻重 ,扣绩效考核50-100分,

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索取她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她人员得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一)收受请托人提供得干股得;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得;

(三)以其她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得。

第五十一条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得,加重处理。

第八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得企业财物与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与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得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她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得单位支付、报销得,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得,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得, 视情节轻,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占用公物

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得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与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得单位与个人、其她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得单位与个人得现金、有价证券与支付凭证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企业经营人员,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

为之一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得;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得费用列入职务消费得;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得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得;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得;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得;

(六)其她挥霍浪费企业资财得行为。

第五十九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得个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得;

(二)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其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她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得;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得;

(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得原材料及产品得;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得工程施工得;

(六)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与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得;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得;

(八)其她分割企业利益行为得。

第六十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

活动,或以她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得,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与有业务关系得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得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

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得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企业管理人员得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管理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得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得高级职务得,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她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得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得,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得;或者对发生得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与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得,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得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得,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得,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违反社会公德与治安管理行为

第六十七条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与骨干分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其她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得人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与骨干分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她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诬告、陷害她人或影响企业声誉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她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得,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

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篇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中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得,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某某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1.目的 1.1.规范员工行为,加强纪律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总部及一线公司员工违纪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无 4.职责 4.1.总部人力资源部 4.1.1.制定管理规范,包括制度、流程、制式表单等。 4.1.2.组织实施总部及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工作。 4.1.3.指导、监督一线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一线公司人力资源线 4.2.1.组织实施本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2.配合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 5.违纪行为 5.1.轻微违纪 5.1.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作需要的个人信息。 5.1.2.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如办公区内大声吵闹。 5.1.3.无视危险警告、安全提示等违章操作,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1.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单位交通工具。 5.1.5.未按工作要求及时汇报工作,或未及时与其他同事沟通,并带来轻微不良影响。 5.1. 6.其他类似行为。 5.2.一般违纪 5.2.1.从事任何足以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活动。 5.2.2.利用单位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2.3.泄露企业秘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疏忽给企业造成隐患或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信息化系统流程、 数据被损坏)。 5.3.1.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等故意隐瞒不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2.其他类似行为。 5.4.严重违纪 5.4.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

5.4.2.偷窃、盗用单位财产。 5.4.3.辱骂员工或客户。 5.4.4.对员工或客户实施性骚扰。 5.4.5.打架斗殴、赌博、扰乱工作秩序或社会治安。 5.5.弄虚作假,如上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个人信息、虚假票据,以及伪造签名等不 诚实行为。 5.5.1.未经单位许可,在外兼职或利用单位资源参加外部活动,或参与和单位利益冲突的其他活动。 5.6.未经单位许可,散播或向不相关人员透露与企业业务或经营有关的决策、数据、图纸、技术、 信息、政策、流程或其他保密材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5.6.1.利用媒体、网络或其他手段诋毁、诽谤企业或员工,对企业或员工名誉造成不利影响。 5.6.2.蓄意失职或因严重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 5.6.3.损坏单位文档(含电子文档)或信息化系统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 5.6.4.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金额达到8000元及以上)。 5.6.5.利用岗位便利牟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单位财产等。 5.6.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6.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8.其他类似行为。 6.违纪处分 6.1.对违纪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 等处分,并可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6.2.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7.处理流程 7.1.认定 7.1.1.违纪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线填写《员工违纪处理表》(附表9.1)。 7.1.2.人力资源线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措施。 7.2.审批 7.2.1.人力资源线按管理权限报批。 7.3.面谈 7.3.1.警告由上级主管与违纪员工面谈,严重警告以上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员工上级主管与人力资源 线共同与违纪员工面谈。 7.3.2.违纪员工在《员工违纪处理表》上签收,并交人力资源线存入员工档案。 7.4.通报 7.4.1.违纪处理结果视警示作用,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如部门内通报、公司内通报等。 8.其他事项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员工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员工的自省意识和自我修正能力,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与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过失行为 一、依据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 (一)轻微过失 1、仪容仪表、言语举止不符合职务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2、未按规定使用办公用品或生产设配,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浪费公司财物; 4、培训活动无故缺席; 5、未经许可,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6、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未造成损失的; 8、虽未影响工作结果,但工作拖拉; 9、一个月三次以上迟到或早退; 10、其他轻微过失行为。 (二)一般过失 1、对领导和同事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员工设施; 3、造谣生事,挑拨是非; 4、在工作区域喧哗、打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不服从纠正;

5、未经允许,擅自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掉布告栏任何公文告示; 6、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 7、工作失误,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8、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 9、不及时传达企业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适用于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10、上班时间开小差、擅离工作岗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11、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 12、其他一般过失行为。 (三)严重过失 1、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侮辱上司; 2、对同事粗暴侮辱,恶语中伤; 3、划地自封、各自为政,拉帮结派; 4、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的严重过失; 5、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将工作资料带出工作区,导致泄漏公司; 6、因工作疏忽遗失公司或商户重要资料和物品; 7、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 8、对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及时阻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9、矿工1天或季度累计矿工3次; 10、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 11、擅自安排亲属在自己的职权围工作,擅自或瞒报实情介绍亲属在本公司工作; 12、其他严重过失行为。 (四)非常严重过失 1、服务态度较为恶劣,与商户或顾客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2、与公司部同事发生不道德的私情,影响公司声誉或个人工作;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 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

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 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XX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

(完整版)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工作,强化医院内部管理,依法依纪规范职工从业行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职工及科室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省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如有违反,给予科内、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利益相关方的钱、物。违反规定者,经调查属实,除全额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要在科内检讨,接受批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者,按规定严肃处理。由此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延误患者就诊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待岗教育1-3个月的处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扯皮,延误临床一线工作及患者诊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扣发1-3个月奖金,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待岗教育3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五、由于服务不规范,如:接待患者语言不文明,生、冷、硬、顶;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与病人发生纠纷,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的等原因,致使病人或家属投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给医院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3个月并给予待岗教育处理。 六、对在工作中,因协作性差与同事、科室沟通不畅,而影响工作,甚至恶语相向,动手打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科内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到外单位从事会诊、手术、检验、科研、讲学、“兼职”以及利用医院设备、药品等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收缴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全院通报批评、扣发1-6个月奖金、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对违法行医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建议卫生行政机关调销执业资格。 八、擅自将病人介绍给本院级别以下医疗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的,收缴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扣发1-3个月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 九、将医务人员之间、科室之间工作磨擦,披露给患者或其他人员,损害了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形象,给医院、科室、同事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纠纷的,经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发奖金1-3个月,科室检讨,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XX公司 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适用 第五条公司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撤职,12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参与评优,不晋升职务,不提高工资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积极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优、晋升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50%发放;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为零,并且不予发放公司奖金,部门奖金; 撤职处分针对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各类

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对受到辞退处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辞退处分。 第九条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适用 第十条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一条在公司项目、技术开发改造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技术开发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违反规定擅自变动技术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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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测试题一 (1)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测试题 公共部分(50分) 单位:岗位:姓名:成绩: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和()。 2、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3、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 4、情节轻微是指:(),且未造成损失的。 5、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严重失职的。 6、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个月绩效工资; 7、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个月绩效工资。 8、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处分。 9、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10、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1、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

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长职务,或责令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 12、对经确认属()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4、一般员工,是指除()、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15,连续旷工超过()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6、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含)()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17、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移送。 18、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含)以上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监察部门执行。 19、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本级行()大会通过。 20、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二、判断对错(10分、每题1分,正确的打∨、错误打×) 1、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退休人员。()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3、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是分别单独使用,不可合并使用。() 4、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讲课讲稿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严惩违法乱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4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员工。 3 处分种类 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七档,分别为: 3.1 通报批评 原则上可同时给予不高于1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如有专项处分管理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的处分标准执行。 3.2 警告 3.2.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1—3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

济处罚。 3.2.2 自警告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 3.3 记过 3.3.1 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3.2 自记过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1年内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 3.4 降职/降级 3.4.1 受到降职处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降职后的岗位薪酬区间下限确定,其他薪酬福利按照降职后对应的标准发放,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酌情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2 受到降级处分人员各类福利按照降级后的对应标准发放,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4.3 同时受到降职、降级处分人员,须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3.5 免职/撤职/停职 3.5.1 免职/撤职 3.5.1.1受处分期间,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可继续享受过节费等福利项目。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

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

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职工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引导职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山华宝织袜厂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于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与职工违规违纪相关的奖惩制度或规定。 2.2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在工作中或从事其它与公司利益相关事件中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3管理原则 3.1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 3.2职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集团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职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3.3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职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4处罚方式 4.1职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2 职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职工并处: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4.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年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4受警告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年度继续执行。 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职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职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职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但对非离职职工扣款,应保障职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 轻微违纪处理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违纪违规员工处理规定

违纪违规员工处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 三、术语和定义 无术语和定义,保留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持公司标准结构的一致,便于今后的修订。 四、职责 (一)公司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工作。 (二)公司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公司授权各销区按相应程序给予违纪违规员工各类处理;公司授权各部门按相应程序给予违纪违规员工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处理,各部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处理方式

公司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有: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留用察看 5.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 6.解除劳动合同 7.扣减或取消绩效工资、奖金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处理程序 1.处理决定的作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部门在查证员工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20日向人事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违纪违规员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 (4)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暂停劳动合同履行的,以文件形式下发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应当送达给受处理员工本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给受处理员工本人的,可送达给受处理员工同住成年家属(配偶、直系亲属)签收;受处理员工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或直接送达处理决定有困难的,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受处理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3.处理决定送达后,受处理员工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9511092223.html,)/总结报告/整改措施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 览 下面是31doc整理的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供各位查阅,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更新精彩内容发布尽在这里,敬请关注。 企业(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又好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局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人员;在公司各单位工作的人才派遣人员。以上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惩罚。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党组织处理。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处理权限 第五条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初核、审理,由公司纪察审计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组成

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决定,纪察审计部负责具体行文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经济赔偿就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企业针对其行为,结合损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当事人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处置方式。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形式。 第七条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受处理人员在调查审理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公司相关的荣誉评比,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商贸职业学院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教职工的工作行为,端正工作态度,营造严谨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学校形象,形成良好的学校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有劳动关系的所用员工。 第二章考勤纪律 第三条所有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商贸职业学院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请假务必按程序办理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下同)、月累计旷工五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按规定需坐班人员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原则上学校班车按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校,按下班时间推迟10分钟发车。 第五条上下班必须亲自签到、签退,请别人代签、代别人签考勤或在考勤记录上弄虚作假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六条素质导师(辅导员)、医务室、保卫处、图书馆等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夜班、周六、周日值班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按规定调休,实在不能调休的按规定享受补贴;值班时间脱岗者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七条任课教师根据各学院的要求上班,上课时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课堂,原则上应站着讲课;教师上课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迟到、提前下课; (2)接听手机、离开课堂、吸烟、吃东西; (3)私自调课、旷课。 出现第(1)、(2)项所列行为的为较大违纪,本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出现第(3)项所列行为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八条上班时间不得闲聊、打扑克、在电脑上玩各种游戏、看影视娱乐节目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以上行为者,按一般违纪处理,扣发绩效工资50元,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按较大违纪处理。利用办公电脑看反动、、淫秽资料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基本原则:根据本公司的发展需要和新问题的可能出现,在必要时,将随时以员工大会表决的形式增删制度。新制度表决将尊重 60% 以上(含 60% )员工的意志并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利益。 特别提醒:老板及管理人员违反制度双倍处罚、发现员工违规违纪,管理人员不执行制度的、按情节双倍处罚管理人员。 ?对上级的指示不及时服从 , 或在不能完成指示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上级反映 . 扣元 ?在店内 , 营业现场大声喧哗,吵闹,聚众聊天,吹口哨,扣元。 ?份内卫生不做,扣元,不合格,扣元。 ?在服务场所,吃东西,看小说,抽烟,吐痰,扣元 . ?将个人情绪发泄于顾客身上,扣元。 ?同事之间吵架斗欧,骂人,顶撞上司,扣元起 . 至开除。 ?工作过程中跟顾客要小费,或暗示小费,所做的营业额充公,并扣元 . ?与异性客人服务时,出现行为不检,暧昧,动作过分的,扣元以上。

?泄露本店秘密(如工资、制度、产品、材料的操作程序等)扣元。 ?员工之间动手动脚,拍肩膀,钩肩搭背,乱叫外号的扣元 . ?拉客,抢客,没有按轮牌的。营业充公,扣元。 ?站班时间或操作时跟其他员工闲聊扣元。 ?上班,外出迟到一分钟的,一元钱累计。 ?临下班时推诿客人,不服从分配的,扣元。 ?捡到店内任何东西必须交公,违者造价赔偿,并扣当月工资。 ?未经公司同意 , 私自将东西带走 , 最低扣五元起到送派出所。 ?涂改单据者 , 以照单赔偿。 ?玩忽职守 , 违反操作程序 , 造成严重后果。 ?上班时间不得穿拖鞋 , 背心 , 短裤 , 违者扣元。 ?一个月内重打卡三次 , 超过一次扣元 , 有欺骗行为按一分钟一元计算。 ?店门口不许三个员工同时在外抽烟 , 喝饮料、玩耍等。违者处罚最后一个员工元。如无法查出最后者、三人同罚。 ?无请示外出者、扣元,同时按一分钟一元处罚。 ?员工行为触及《现场形象奇丑排行榜》的,第一次警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不得提职(级); 被开除的员工,我所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开除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并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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