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交纳水资源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管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按照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相衔接并逐步理顺的原则,以不低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一定的比例确定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具体城市分类及地下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取用地表水和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二。
水资源费除水力发电按电量计收外,其他用水均按取水量计收。
省、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取水口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经批准取用第三系及其以下含水层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加收20%;取用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加收20%。
取用禁止开采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加收30%(以上累加计收)。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如期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现将《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吉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5日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精神,围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多方联动、供需统筹、因地制宜”五项原则,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精准补贴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发〔1985〕9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实施日期】1985.07.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吉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除涝、灌溉抗旱、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工程体系,在保障防洪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水管体制不顺、权责不明;水管单位性质不清、机制不活、难以维系;水管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公益性支出没有补偿来源;供水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造成大量的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不仅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安全隐患逐年加大,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潜在威胁。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力争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一、总则1. 为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费收缴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
3. 水费的收缴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费标准1. 水费标准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水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3. 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水户,可以根据其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三、计费方式1. 水费计费可以采用计量收费或定额收费的方式。
2. 计量收费是指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来计费,适用于安装了水表的用户。
3. 定额收费是指根据用户的用水性质和规模,按照预定的固定费用来计费,适用于无法安装水表或用水量不易计量的用户。
四、收缴流程1. 水费的收缴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2. 管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清晰的用水账单,包括用水量、水费金额等信息。
3.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4. 对于经济困难的特殊用户,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
五、监督管理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费收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用户有权对水费账单提出异议,管理单位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用户的投诉。
3.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财[1995]226号【发布日期】1995-06-16【生效日期】1995-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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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8]1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2.29
【实施日期】198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1988年2月29日吉政发〔1988〕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利经济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部分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和七万五千亩以上的涝区工程均实行有偿供(排)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和按规定交
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供水和除涝工程,由管理单位收取水费,以解决工程管理、维修和更新工程的需要。
其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农业(含林、牧、苇、菜)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自流灌区供水,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供水,从一级站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提水所有的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水库向灌区供水,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二点五厘。
此项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水价,也按此标准计收。
四、涝区排水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和农户,应交付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设计受益范围内的旱作耕地面积计收,每亩每年收费八角五分。
排水所用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第七条工业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