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有些事项有选择或判断决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裁量”一词古已有之,它原意为分割、削减等,如《诗经·小雅》中就曾出现过:“吉甫作诵,穆如清风。
”我们知道,“裁”与“量”相通,因此所谓裁量便应该包括行使裁量权,这也正好印证了法治思想家所提倡的“依法而不可任意侵犯者方为裁量”的观点。
当然,只要行政机关拥有了充分且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职能才会真正得到实现,否则的话,即使你拥有再多的财富也将无用武之地。
美国著名学者威尔逊说:“没有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奴隶制的社会,但一个没有民主的社会却很难设想有什么前途。
”由此可见,一个具备完善的司法体系及行政监督体系的国度其政府部门所运用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受到人们的尊重。
近年来随着公共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展,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开始越来越广泛的涉足于大众生活领域,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自由裁量权成为行政机关手中一把常用的利器,借助这种强势力量,政府单位甚至可以采取一些特别手段打击违法乱纪现象。
比较典型的例子莫过于199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那时政府部门掌握的某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话,三鹿集团又怎敢去冒天下之大不韪?假若换做今天的话,那肯定是一纸文书飞至工商局处罚款5000元了事!在我看来,自由裁量权并非洪水猛兽,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护守法公民,也可以戕害违法公民。
就拿美国加州的某起警察暴力执法案来说吧,从表面上看这确实令人心寒,但深入探究却另有隐情——警察竟利用职务之便将一辆故障汽车拖进加油站后私自扣留(按照相关条例,这辆车本身就属于破坏公物),最终迫使这辆车的驾驶员付费维修车辆;更令人发指的是,他还派专人盯住这辆车,一旦出了问题就用蛮横态度驱赶人群…显然,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在中国,加油站的老板绝对早就报警了。
其实,政府部门也存在类似现象,某次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每个省份都存在严重的“官油子”腐败现象,其根源在哪里呢?尽管行政机关对其毫不避讳,但仔细分析却发现,根源就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各个部门对相关的公务人员采取管卡压的态度,导致整个社会形成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习惯,正因为如此,正义反倒迟迟未得伸张,行政效率低下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必然。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现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给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且又难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权力。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
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多、杂、变的特点,并且受客观条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识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时预见所有的发展,进而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果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仅行使羁束裁量权,不可加入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那就很难驾驭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因此,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得自由选择余地,及时的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社会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适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况,进而使每个案件都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明确宣称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与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化,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在问题面前不致于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第11讲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伦理

• 2.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前提: • 1)法制与法治 • 法治的两大要素:其一,法律必须是良 法;其二,法律必须在社会里具有至上 的权威性。法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 相对立的,它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 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 范约束的时候。 • 2)依法行政 • 依法行政的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必须 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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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自由裁量权所到之处,人们总是蒙 受苦难……绝对自由裁量权是个暴君, 对于自由,它比人类任何其他创造都更 具破坏性。”——巴伦.巴拉克,《司法 自由裁量权》,林长远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467页。 • “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 其他认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 性。”——施瓦茨,《行政法》,徐炳 译,法律出版社,1985,第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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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 行使问题 • 问题: • 1.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 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吗? • 3.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何能够达 到其设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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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含义及前提
• 1. 裁量权的含义
• 法理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指行政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 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 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和相对性的 特点。” 裁量权(discretion)的通常含义是: “制度约束之外”(beyond regulation)。它或是 处于制度无意识之域,或是见之于制度 “漏洞” 和空隙之中,或是存在于制度区限之内但制度 又无法明确规制的具体细节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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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行政伦 理的理论前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人, 有的在寻找中迷失 、 堕落 , 触犯了法律 , 成为了社会的 负担。作为一个关注这方面问题的青年, 我想我们更应该
理智地去看待这个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不是一个简单的 个人化行为,他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社会发展中必然会存在
的问题, 所以, 我认为单纯的对他们的行为给以批判 , 是不 负责任的, 目的。 是盲
关键词 : 自由裁量权 法治原则 法治精神 控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 、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 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 行判断行为的条 件, 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随着 社会的发展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现代行政的 必然要求。但行政 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 很大的能动性 , 只有合理地行使 自由裁量权, 才能达到提高
行政 目的的若干种方法之中,未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损失最 小的方法。 2.不正确的目的。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 时 ,所使用的手段违背了依法授权的目的。行政机关必须 是而且只能是为实现授权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而不是实 现该种授权不包括的目的, 如果实现授权范围之外的目的, 则是违法行为。 3.不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作 出的某项行政决定, 如果是根据不相关的因素做出的, 或者 是因为没有考虑而必须应当考虑的相关的因素做出的, 该 种 自由裁量的行使则成为一项违法的决定。4.情势所致的 偏差。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应当充分考虑到不与法律相冲 突的客观规律、 社会道德、 惯例和常理的客观存在 , 而运用 该项权力无视这些被社会公众奉为常理、 常规, 则也表现为 自由裁量的滥用。 笔者认为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符合立法本意。 如 果不符合立法本意, 即不符合法律、 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势 ,对 各种特 殊 、具体 的社会 问题能 够灵 活 权 ,履 行法 定职责 。但在 实践 中 ,违 反效 率 果断地 处理和 解决 ,在适 用的方 式 、方法等 原则或 者 出于某种 不廉洁 动机 ,拖延 履行法
那些 滥用 自由裁 量权 的行政 权行使 主体 ,才
的 行政 程 序 , 促 进行 政 行 为程 序化 。 首 先 应 确 立 程 序 的 公 开 和 公平 原 则 ,
通 过立 法确定 规范 的程序 ,对行 政机 关行使 自由裁 量权 的依据 、资讯 、条件 、过 程、 决 定 意 向 、 结 果 予 以 公 开 ,对 涉 及 相 对 人 利 益
较 大 的 及 与 公 共 利 益 关 系 密 切 的 或 过 于 集 中 的 权 力 领 域 予 以 公 开 ,使 权 力 行 使 为 公 众 所 瞩 目; 赋 予 行 政 行 为 双 方 相 应 公 平 的 程 序 权
自行判 断行 为并 自行决定 实施 其行 为或不 作 为 以及 如何作 为 的权力 ,是行政 机关 常用 的 种权 力。它 有如下二个特 征:
一
执行 责任 ,树立 监督 的权 威性 ,对控制 行政 自由裁量 权的泛 滥 ,防止 执行权 的膨胀 至关 重要 ,可 以说是改革成败 的关键所在 。 3 、加强行政执 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
自 由裁 量 ,而 不 是 完 全 没 有 范 围 没 有 边 际 的
唯我 独尊 ”的思 想 。为此 ,一方 面要加 紧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培 训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另 一 方 面 对
那 些 不 再 适 宜 从 事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人 坚 决 调 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
措 施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 具体行 政行 为受法 律拘束 的程 度 ,可
关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
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也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共识。
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同样必不可少。
首先,由税务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从立法技术上看,税收法律规范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
其次,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形成矛盾,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
再次,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和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散落在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内容几乎涉及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
而法律条文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行使方式可选择。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应不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权力行使时限不确定。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权力适用幅度弹性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经验。
我觉得吧,这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不好把握。
首先,咱得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规章制度熟透了。
我自己就曾经在这方面吃过亏,当时有个事儿,我觉得从情理上讲这么做没毛病就那么做了,结果差点违反规定,被领导批评了一通。
这时候我才深刻意识到,不管怎么运用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里。
比如说,一份文件规定了对某种行为的处罚范围是500元- 1000元罚款,你不能因为看着对方可怜或者跟自己有点交情就罚个最低限,这得看事情的具体情节,如果是屡教不改的那种,你就不能太心软。
还有就是,在做决策的时候得收集足够的信息。
我记得有一次处理员工请假的事,这个人平常工作很努力很少请假,这次突然要请一个较长时间的假。
我一开始想着虽然按照规定只能批准短时间,但是差不差那几天呢,就想给他批长了。
后来一问才知道,他是家里老人得了重病需要照顾,这种情况下,依照他的工作表现还有事情的紧急性这个信息,我果断给他批了合适的假期。
所以不光要依据条文,多去深挖事件背后的情况很关键啊。
哦对了还有,要考虑公众的感受或者说外部影响。
你要是做出一个跟大众的普遍认知偏差太大的裁量结果,那肯定不行。
就好比社区要规划一个公共停车场,但是有一片土地紧挨着有些人的院墙。
如果完全按照规定把停车场最大程度扩充,那些居民肯定不愿意,会觉得侵犯到自己的权益了。
这个时候就不能只按照条文,要适当考虑一下大家的意见,调整方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达到比较和谐的结果。
但是呢,我感觉我这些建议也是有局限性的。
毕竟每个地方每个事件都有它的特殊性。
如果想要深入学习行政自由裁量权,我觉得可以去看看《行政法学》这本书,里面有不少基础理论知识能给人很大帮助。
另外,政府部门的一些官方文件解读也很有用,能了解到政策导向。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要多和同事交流,说不定别人处理类似事件有更好的经验呢。
总之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谨慎对待,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论文导读::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为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机关还是对于社会而言,都犹如一把双刃剑,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实现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
所以,探讨如何适当的合理充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相对于羁束裁量权而言,简单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即行政机关可以自由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粗略看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
狭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认为,行政机关具有选择余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法规的假定条件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有某种选择或判断余地,一种是法律规范的处分部分有裁量余地,只在后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自由裁量权问题。
广义的概念占据主导地位。
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余地,这意味着在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
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必像作羁束行政行为那样拘泥于法律的严格规定。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司法审查,有其标准和目的,受一定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的限制亦不同。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合理和合法使用它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滥用权力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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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行 为 的权 力 。
பைடு நூலகம்
自由 裁 量 的 行政 行 为 相 对 于 羁 束 的 行 政 行 为 显 然 有 很 大 的 自 由度 , 种 自由在 实 体 法 上 是 不 能 严 格 限 制 的, 在 程 序 这 但 上 却 完 全 可 以 进一 步加 以控 制 。 政 程 序 具 有 限 制 随 意 行政 、 行
浅议行政 自由栽量杈
口 赵 颖
是 当代 行政 所 必 要 的 ,法 律 授 予 行 政 机 关 自由 裁量 权 的 目的
是 要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和 具 体 对 象 做 出不 逾 越 法 律 的 、 合 理 而迅 速 的选 择 与 判 断 ,但 是 由 于 行政 机关 的决 定 具 有 广 大 的选 择 自由 . 之 行政 执 法 人 员 个 人 判 断 的介 入 , 得 行政 加 使
( 加 强程 序 控 制 . 三) 限制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滥 用 。
、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概念
对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概 念 , 国 学 者 们有 不 同 的界 定 。 各 德
国行 政法 学者 哈 特 穆 特 ・ 雷 尔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同 一 事 毛 “ 实要 件 时 可 以选 择 不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成 裁 量 。法 律 没有 为 同 构
( 提 高行 政 机 关工 作 人 员的 职 业 素 质 。 四)
益广 泛 , 来 越 突 显 出 其 重 要 性 。 体 来 说 , 越 具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原 因 : f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可 以 弥 补 立 法缺 憾 一)
(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可 以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二) 行 政 机 关 遵 从 “ 效 行 政 ” 原 则 . 面 对 当前 社 会 快 速 高 的 而 发展 、 差 万 别 的 现 象 , 靠 制 定 周 密 的 法 律 对社 会 进 行 行 政 千 仅 管 理 而 不 赋 予 行 政 机 关 自由裁 量 权,就 会 束 缚 行 政 机 关 的 手 脚 , 致 行 政效 率低 下 。 导
行政 自由裁 量 权 是 行 政 权 的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 由裁 量 权 3 最 大 的特 点 是 具 有 很 大 的 灵 活性 ,行 政机 关 在 作 决 定 时 对 实 质 内 容和 程 序 方 面 有很 大 的 自由 ,容 易侵 犯 公 民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而, 政 自由 裁 量 权 的存 在是 必然 的, 了避 免 自由 裁 量 然 行 为 权 的 滥用 和 因此 而 滋 生 的腐 败 , 必 要对 行政 自由裁 量 权 进 有 行控制。
一
事 实 要 件 只 设 定 一 种 法 律 后 果 ,而 是 授 权 行 政 机 关 自行 确
定 法 律 后 果 . 如 设 定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选 择 . 者 赋 予其 特 例 或 定 的 处理 幅度 。 尽 管 各 国学 者 对 自曲裁 量 权 的表 述 形 式 不 一 ”
致 , 其 实 质 含 义 是一 致 的 ,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是 行 政 主 体 在 可 即 行 政 管 理过 程 中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内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和
一
( 制 定 完善 的行 政 程 序 法 , 一) 防止 行 政 主 体 不 合 理 及 违 法
裁量。
越 是 在 具 有 宽 泛 的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的情 况下 ,越 是 应 当 有 严 格 的 行政 程 序 法 来 加 以 控 制 。 行 政 程 序 法 作 为 一 种 预设 于 行 政 系 统 内部 的 防错 纠 错 机 制 ,对 于 滥 用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可 防 患 于 未然 。 我 国行 政 程序 很 不完 善 , 而 因此 应 当 尽快 出 台 统 一 的行 政 程 序 法 。 f ) 善监 督机 制 , 二 完 制约 行 政 自由栽 量 权 行 使 。 加 强 对 权 力 的监 督 制 约 是 防 治 自 由 裁 量 权 被 滥 用 的 关 键 是 加 强 制 度 建设 。 如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和 执法 一 例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 善 政 务 公 开 制 度 , 期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完 定 等等 。二 是 通 过 强 化法 律 监 督 、 会 监 督 等 监 督形 式 , 成 完 社 形 善 的监 督 体 系 和监 督 机 制 . 限 制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滥 用 。 以
二 、 政 自由裁 量权存 在 的必 要性 行
从 我 国 的社 会 发展 水 平 来 看 ,行 政 自由 裁量 权 的 运 用 日
平 衡 公 正 与效 率 之 价 值 。 方 面 , 为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 享有 一 作
者 、行 使 者 的行 政 主体 在 行 使 自 由裁 量 权 时 必 须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 则 就 要 承 担 违 反 程序 的法 律 责 任 。另 一 方 面 , 否 法律 法规 赋 予 了行 政 相 对 人 一 定 的 程 序 权 益 ,行 政 相 对 人 有 权 要 求 行 政 主 体按 法定 程 序 履 行 其 职 责 , 以保 护 白己的 合 法 权 益 。
自由裁 量 权 的运 行 常 常 偏 离 或 背 离它 被 授 予 时 的 目的 ,从 而 导致 自由裁 量 权 的滥 用 . 害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以 自由裁 侵 所 量 权 更 应 受 到 监 督 与 控 制 , 则 权 力 滥 用 、 公 徇 私 的现 象 将 否 损
难 以避 免 。 笔 者认 为应 从 以下 几 方 面 控 制 行 政 自由 裁量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