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历史

破产法历史本文旨在梳理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从早期法律概念、近代破产法、经济大萧条到现代破产法,最后探讨最新发展。
1.早期法律概念破产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称为“破产”的概念。
罗马法中的破产概念主要涉及到财产清算和债务偿还,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发展催生了商业法,其中也涉及到破产方面的规定。
在1800年前的英国,破产被视为犯罪,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然而,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对破产法的需求逐渐增加。
2.近代破产法19世纪,许多国家开始制定近代破产法。
美国于1800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破产法案,英国则在1861年通过了破产法。
这些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强调债权人优先受偿,同时设立了破产法庭来处理破产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制度逐渐完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3.经济大萧条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对破产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许多企业倒闭,导致破产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危机,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联邦破产法》,该法律引入了破产重整和免责制度,强调对债务人的挽救。
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律,以稳定经济和金融秩序。
4.现代破产法随着全球化和经济的发展,现代破产法在不断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重整程序: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债务重组、延期偿还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喘息空间,以期恢复经营。
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破产清算。
和解协议通常包括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条款。
监督机制:现代破产法通常设立监督机制,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和偿债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期限通常为数年。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破产法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以下是最近的几个发展趋势:1.跨国破产合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公司的破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各国之间加强了破产法的合作与协调,以解决跨国破产案件中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问题。
2.消费者破产保护:针对个人债务人,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消费者破产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防止滥用破产程序。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在经济生活的舞台上,破产法如同一位默默守护公平与秩序的卫士,尽管其角色常常在企业面临困境时才凸显出来,但其重要性却不容小觑。
对于企业、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而言,理解破产法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究破产法的内涵,并为您提供一份实用的指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法。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
简单来说,当一个企业无法偿还债务,陷入经济困境时,破产法就会发挥作用,决定如何处理企业的资产、债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
破产法中有几个核心的概念需要我们了解。
破产原因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能够进入破产程序的关键。
通常来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可能被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三种主要方式。
破产清算意味着企业的生命走向终结,通过变卖资产来清偿债务;重整则是给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债务结构等方式,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解则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寻求一种妥协,达成债务偿还的协议。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如金融机构等,可能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在破产程序中,有一系列的角色和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会议则是债权人表达意愿、监督破产程序的重要平台;法院则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到居中裁判、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那么,当一个企业面临破产时,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呢?首先,当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接下来,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和管理。
债权人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法院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破产法概述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2002 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 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及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并于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等。
三、破产案件的管理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 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 地区、 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移转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级别。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 的企业法人。同时,《破产企业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序。”
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
称《破产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广义的破产法 则包括所有调整与破产相关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法规。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的破产法,既包括破产 清算制度,又包括挽救债务人的和解、重整等制度。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 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 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9.3 管理人
9.3.3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债权人会议决议
定义: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决
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 特别规定执行。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的决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 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申报事宜,由管理人负责。
9.4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9.4.2 债权的种类和申报程序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
破产法释义及指南哎呀,破产法?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有点神秘的词儿呢!对我们小学生来说,好像离得很远很远,可要是仔细想想,其实也能明白一些的。
先来说说啥是破产法吧。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有游戏的规则,破产法就是在经济这个大游戏里的一套规则。
你想想,要是有人做生意,一开始信心满满,觉得自己能赚好多好多钱,结果呢,运气不好或者没做好,亏了好多,欠了一屁股债,这可咋办?这时候破产法就出来帮忙啦!比如说,有个叔叔开了一家超级大的玩具店,他进了好多好多玩具,想着小朋友们都会喜欢,肯定能卖光光,赚大钱。
可是没想到,别的玩具店出了更新更好玩的玩具,大家都跑去别人家买啦,这个叔叔的玩具就卖不出去,堆在店里。
他得给员工发工资,还得交房租,钱越花越多,可赚的钱越来越少。
最后,他借了好多钱还是没办法,这时候就可能要破产啦。
破产法就像是个裁判员,它会说:“哎呀,你实在没办法啦,那就按照我们的规矩来处理吧。
”它会看看这个叔叔到底还剩多少钱,欠了多少钱,然后想办法尽量公平地处理这些事儿。
比如说,会把叔叔剩下的东西卖掉,先还掉一部分债。
那债主们也不能一股脑儿地全抢,得按照一定的顺序来。
这就保证了大家都能相对公平一些,不会乱套。
再比如说,要是这个叔叔真的特别努力,只是运气不好,破产法可能会给他一个机会,让他过一段时间重新再来,不会一辈子都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
这就好像我们考试没考好,老师会说:“没关系,下次努力,咱们还有机会!”破产法也是这样,给那些失败的人一个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你说,要是没有破产法会怎么样呢?那不是乱套了嘛!大家都随便借钱,随便做生意,亏了就跑,那谁还敢相信别人呀?整个经济世界不就像一个乱糟糟的菜市场,没有秩序,没有公平啦?所以说呀,破产法虽然听起来很复杂,很专业,但其实也是为了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给那些失败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希望。
我的观点就是:破产法就像是经济世界的保护神,虽然我们小学生可能还用不到,但了解了解总是好的,说不定长大了就能用上呢!。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该法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在认为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时,也可以主动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的条件1. 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 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
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作出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冻结,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的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后,将确认的债权列入债权表。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照债权的优先级依次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调整债务人的经营结构、财务结构等方式,使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
和解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的一种方式。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确认后生效。
结语企业破产法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对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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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破产法修改后,关于破产财产研究的综述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修订后,理论界关于破产财产的研究不断深入,学界发表了约上万篇的著作,其中主要包括有对破产财产范围的研究,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的研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研究以及境外破产财产研究等。
本次我主要把破产财产的确定给大家分享一下,还有一些关于破产财产中的问题需要大家一起共同探讨现实案件中的许多问题是因为破产财产范围确定的不规范而产生的,而且破产财产涉及破产程序中各有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又处于动态状态,因此对它的确认有一定的难度。
科学的确认破产财产,对于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各方面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明确破产企业的财产在什么范围内构成破产财产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1、破产财产的性质性质,是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一个人或者事物只要受法律的调整,它就有其相对于法律上其他的实体的不同性质,这种特殊且独有的性质决定了这个实体享有不同于法律上其他实体的权利,承担不同于其他实体的义务。
破产财产是破产法上的重要概念,明确它的法律性质意义重大。
对于破产财产的法律性质这个问题,理论界有主体说和客体说长期抗衡。
前者认为破产财产构成财团法人,能够以这些财产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构成法律上的主体;客体说认为破产财产是法律上的客体,所有人为破产人。
破产人虽然对它没有管理处分权,但是仍然不丧失所有权性质。
破产财产的存在尽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全属于破产人的自由财产有所分别,但破产财产并不因此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这两种立法原则各有利弊,是根据各国不同的情况所选择的。
现在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有从膨胀主义向固定主义转化的倾向,这也说明逐渐在从债权人本位向债务人本位和社会本位转变。
这种转化的趋势其实也可以从商法的核心价值来分析。
调整对象的差异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调整范围,而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追求的最终目的。
商法和民法不同,民法的核心价值是公平,而商法的核心价值是盈利和效益,这也反映了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市场经济时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和各自存在的独立价值。
核心价值的不同表明了当有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所做的取舍。
但是固定主义的优点只有在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出来,对于企业为破产人的情况则谈不上固定主义,由于我国破产法针对企业,还没有涉及自然人破产,所以目前我国选择了膨胀主义是合适的,而且我国目前对债权人保护不利,欺诈之风盛行,采取膨胀主义可以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持了经济秩序,也防止出现法律调整的空挡。
当然,这并不表示在我国立法出现自然人破产后我们还要固守膨胀主义。
我国《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这是我国膨胀主义立法选择的体现。
从我国《破产法》的第28条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来看,我国采取的膨胀主义大致有以下三个含义:(一)破产财产以破产宣告为起算点;(二)破产财产以破产程序终结为停止时间;(三)破产财产不仅包括现实财产而且包括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将来行使请求权的财产。
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什么叫做“破产程序的终结”。
关于这一点《破产法》规定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意思就是破产财产分配没有剩余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终结,而不是破产企业还清所有的债务后才可以使破产程序终结。
这里强调的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完毕而不是债务是否清偿完毕。
如果债务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那么剩余部分应该在业主之间按比例分配。
这一条款下的破产财产主要包括: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得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3、破产企业由投资产生的收益;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5、破产企业因为《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无效行为,被人民法院追回的破产财产并入破产财产[曹中辉,《破产财产的特征及范围》,《陕西经贸学院学报》,1999年12月第6期 ]6。
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由必要时可以经营;7。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比如说因为他人的赠予,或者因为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等。
基于对破产财产的研究,主要是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界定,可以对破产财产的概念进行界定2对破产财产的概念予以界定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
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
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1.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
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
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
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3.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
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
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
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法30条)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
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撤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以及追回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通过管理人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
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
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
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三、关于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