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合集下载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5篇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5篇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5篇篇1尊敬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申请公司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填写相关信息]住址:[填写相关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填写电子邮箱地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填写相关信息]住址:[填写相关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填写电子邮箱地址](如适用)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事宜,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此向贵庭提出申请。

以下是具体细节和诉求。

一、仲裁协议概述申请人本着诚信与和谐解决纠纷的态度,与被申请人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达成了仲裁协议。

该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并规定了仲裁机构的选定及仲裁程序的执行等相关事项。

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以保证争议的公正、高效处理。

为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特向贵庭提出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申请确认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庭确认下述仲裁协议的效力:(一)确认双方签署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二)确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合法合规;(三)确认仲裁程序的相关约定符合法律要求;(四)其他与仲裁协议效力相关的事项确认。

三、仲裁协议内容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签署的合同中约定如下仲裁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应包括双方名称、合同编号、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的选择等。

)以上仲裁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特此申请贵庭予以确认。

四、证据材料为支持上述申请,申请人已准备好以下证据材料:(一)双方签署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二)其他与仲裁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证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理由及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28•【文号】〔2020〕最高法民他45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的复函〔2020〕最高法民他4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9)皖民他43号《关于申请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报核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恒泰都市华庭项目13#、16#、17#楼及地下人防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三方协议》是由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与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恒泰公司与中晟公司签订。

两份合同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诉讼的约定不能变更《三方协议》中有关仲裁的约定。

《三方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

关于《恒泰都市华庭项目13#、16#、17#楼及地下人防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双方协议》)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第一,《双方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的案涉工程虽然是一致的,但是内容可以区分,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

《双方协议》主要涉及中晟公司代恒泰公司支付前期拖欠工程款和后续垫资接手工程建设,以及中晟公司应获得的利息和报酬、双方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就案涉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双方协议》约定中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投资还款和为后续工程的施工建设垫资,恒泰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本息和计提酬金。

仲裁确认工作的五个程序步骤

仲裁确认工作的五个程序步骤

仲裁确认工作的五个程序步骤一、如何通过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理论界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千差万别,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也是莫衷一是。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于是,又产生了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与劳动关系相对立的各种关系。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看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而进一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用工关�1、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接受该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二是,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如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等。

2、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3、劳动者因为付出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

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因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相对应的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实物性质的工资支付,也包括其它非物质回报。

在具体法律规定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该规定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7篇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7篇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7篇篇1尊敬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我方,(全称申请人),现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事,向贵庭提出正式申请,并详细说明如下:一、背景概述本申请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包括(具体事项)。

为了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是各方在签订(相关合同名称)时共同达成的重要约定,对于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仲裁协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列举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如当事人信息、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

仲裁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理由和依据1. 合法性:仲裁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2. 自愿性: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各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行为。

3. 关联性:仲裁协议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事项紧密相关,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4. 有效性:鉴于以上理由,我方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四、证据材料我方已准备好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请:(列举证据材料清单,如合同文本、相关通讯记录等)。

证据材料真实、完整,能够充分证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五、法律要求及法律后果预测我方深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及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后果。

在此,我方郑重声明已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愿意承担因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如仲裁协议被确认为有效,则各方应遵守仲裁裁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申请目的和期望效果本申请的目的是请求贵庭确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便各方能够依据仲裁协议解决争议。

我方期望贵庭能够审慎审查本案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我方希望贵庭能够尽快处理本案,以减少各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此添加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或特殊情况,以便贵庭全面了解本案情况。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范文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范文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范文法律文书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确认以下协议无效,现就此提出仲裁申请:一、甲方和乙方签订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仲裁协议,该协议约定了以下内容:(1)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_(地点)之间发生的纠纷;(2)仲裁委员会选择的仲裁员、受理该纠纷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等事宜;(3)仲裁庭判决的期限、仲裁庭判决的形式和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等事宜。

二、甲方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如下:(1)该仲裁协议未经过甲方认真阅读,且甲方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具体解释,因此甲方未能真正理解协议内容和约定的仲裁条款;(2)在签订该仲裁协议时,甲方受到了乙方的威胁和胁迫,甲方签订了协议并同意按照其中的内容进行仲裁;(3)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与《仲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符合,与双方的现实利益不相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甲方请求仲裁机构撤销该仲裁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和赔偿甲方因该协议签署所遭受的损失。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共三份,一式两份,按下列地址送达:甲方:送达地址:乙方:送达地址:五、本申请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适用《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代理律师: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展望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前景
展望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未来发展
展望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影响
展望之二
结尾
通过本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实施细则在 仲裁体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影响着仲裁法的进程, 也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本章内容可以带给 大家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 善和应用。
03 审查规定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
仲裁庭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 织
确定时间、地点等
时间安排
充分协调当事人时 间
程序规定
程序的严谨性和公 正性
裁决的作出和通知
裁决的期限
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避免拖延案件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履行
裁决的通知程序
裁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总结
说明仲裁费用如何计算
03 仲裁费用的缴纳
详细介绍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
列举了仲裁费用的责任方
仲裁费用的分摊
阐述了仲裁费用如何分摊
仲裁费用的减免
介绍了仲裁费用减免的情况
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
仲裁员费
详细说明仲裁员费 用的确定方式
仲裁报酬费
介绍了仲裁报酬费 的支付规定
仲裁庭秘书费
现状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挑战
现状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局限
现状之二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善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改进方向
提升执行力
规范流程
增强透明度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加强措施
加强培训
建立监督机制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 最高法院认为: 提单正面未明确租约仲裁条款已经合并到 提单中,进而约束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租约中的仲裁条 款对中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 有异议权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 示案的复函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 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 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 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 在伦敦仲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 (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 • 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
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 • 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起诉状范本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起诉状范本【案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起诉状】
原告:
被告:
一、案由:
原告因与被告在某合同中存在争议,根据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现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事实与理由:
(此部分应详细陈述与仲裁协议相关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
1. 判决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2. 根据仲裁协议,裁定被告履行合同约定;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 仲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六、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原告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代理人为(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为(联系方式)。

七、履行送达方式:
本起诉状一式(份数),原件持有为凭,并请贵院核对。

原件、副本及电子文档请按法定程序分送被告。

八、陈述要点及举证计划:
1. 根据合同约定,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
2. 原告将提交仲裁协议及相关合同作为证据;
3.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事实和理由均属实,希望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判决。

【原告代理人(签名)】【日期】
【原告(签名)】【日期】。

仲裁法26条

仲裁法26条前言:自2017年中国宣布正式启动“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并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一些纠纷难以解决,给企业的海外投资带来了不小的风险挑战。

为此,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2018年修订,其中的第26条条款,对于加强海外投资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仲裁的解释和适用第2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一条款非常重要,因为它把仲裁要素的构成清晰区分,规范了仲裁的定义和实践。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仲裁的适用,《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以及民事等事项的仲裁,与涉外仲裁有关的争议仍然适用国际公约。

二、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第2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

这一条款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必须是书面形式,防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形式存有歧义或争议。

此外,该条款还提到仲裁协议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一步保障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第26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的书面材料。

这一条款强调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必须得到承认和认可。

在提交仲裁请求时,当事人必须明确提供仲裁协议的书面材料,以便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这种制度安排在规范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不可抗力与仲裁协议第26条第四款规定,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仲裁协议的书面申请,经仲裁机构确认后,仲裁协议即被视为解除。

这一规定考虑到仲裁活动在实际中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及其影响,如当事人因疾病、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无法参与仲裁。

因此,为了避免当事人在执行仲裁协议的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必须设立一种特殊制度,解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仲裁协议,从而保障仲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苏民三立终字第0039号“关于张家港星港电子公司与博泽国际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凡因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的六十天内无法达成和解,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员应使用本合同的英文版。

任何这样的仲裁的全部程序应用英文进行,有关仲裁情况应每天用英文记录。

仲裁应由三名仲裁员来进行,仲裁员应使用流利的英语,双方可各委派一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派,该仲裁员为该仲裁庭主席。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遵守并执行。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

”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本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来确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亦未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受中国现行和公布的有关法律的管辖”,但该约定是当事人对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作出的选择,而不是对认定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的选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规范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来源: 作者:
选择多个仲裁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的规定,
该约定属于明确且可以执行,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
该仲裁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再依据当事人的文字措词,考虑当事人的立约本意,合理地确定其中一个仲
裁机构有管辖权。
(四)当事人仅约定了适用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指出仲裁机构的名称,而是仅约定了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并不因
此必然无效。
仲裁规则并非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必备条件,但是如果能够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
仲裁规则明白无误的推导出符合立约本意的仲裁机构,那么该仲裁协议应当视为有效。
在通用的仲裁规则中,除了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 UNCITRAL 规则外,世界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
则都无一例外地写明本机构管理依本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启动的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
可以预计,从当事人约定的某个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推导出管理案件程序的仲裁机构,其实并不困
难。
最高人民法院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厦门维哥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台湾富源企业有限公司购销合
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复函》(1996年5月16日法函[1996]78号)答复说:“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其合同中约
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国际商会仲裁为准‟,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8条
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则应视为事实上接受本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是执行国际
商会仲裁规则的唯一仲裁机构。故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实际约定了由国际商会仲裁院依据国际商
会仲裁规则对本案当事人之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当事人应按仲裁条款进行仲裁,人民法
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五)既约定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方式
对既约定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方式的仲裁协议,《仲裁法》实施以来,争议颇多。笔者以为,此种约定
共有两种表现方式:1、约定“仲裁解决纠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约定了仲裁,同时约定“对仲裁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第一种约定,主流的观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根据这种约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
愿,同时该约定也违反了“或裁或审”制度。否定的声音则认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表达之中已经肯定了接受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利于有效性”的解释原则,应当确认仲裁协议有效。[5]
笔者认为,首先,“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 固然不能说仲裁意思表示当然有效,但同样也不能
说诉讼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其次,“或裁或审”制度是确定仲裁与诉讼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其根基地位不
容动摇;再次,“利于有效性”的解释原则固然是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指导原则,但是也不能生搬硬套的
强加于每一种约定。因此,笔者以为,对此类仲裁协议不宜一律宣布仲裁协议无效,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应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作出认定。
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
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意思之间,其认可
了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
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
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对于第二种约定,同样有两种相反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这类仲裁条款,实际
是约定仲裁在先,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关于起诉的约定,显属无效,只能选择仲裁。[6]而另一种
观点则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质上形成了二级仲裁,违反了一裁终
局的基本制度。[7]在这里,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在“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表达之中已经
肯定了接受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是明确无歧义的,根据“利于有效性”的解释原则,应当确
认仲裁协议有效。至于违反了一裁终局的问题,由于仲裁协议属于一种合同性质,所以根据部分违反法律
规定部分无效的原理,未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有效,即约定仲裁的部分应当有效。
注释:
[1] 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