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讲授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全文解读2022年新制订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

(二)筛查。1.初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初筛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的服务时间和频次,通过应用“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等方法(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发育评估相关内容),为0~6岁儿童提供11次心理行为发育初筛服务。(1)初筛时间。1岁以内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2)初筛工具。“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附件1)。(3)初筛方法及内容。应用“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筛查0~6岁儿童的发育状况,检查有无相应月龄的预警症状。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筛查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服务规范》的全文学习
(4)转诊服务。对于初筛异常的儿童,填写《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转诊单》(附件3),指导家长尽快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受复筛。初筛转诊单一式两份,第一联由开展初筛服务的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由家长带至开展复筛服务的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异常登记表》(附件4),定期统计辖区内初筛异常儿童数量及相关信息,汇总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2.复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复筛服务。通过病史询问、孤独症筛查量表等开展复筛。(1)复筛工具。孤独症筛查量表,包括“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孤独症行为评定量表(ABC)”;“0岁~6岁儿童发育行为评估量表”(简称“儿心量表-II”)等发育量表。
《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
七是评估指标,提出初筛率、复筛率和诊断率等3个指标,推动各地加强工作评估。8个附件分别是,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档案、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转诊单、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初筛异常登记表、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复筛转诊单、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复筛异常登记表、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诊断结果登记表、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服务内容示意图。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是为了帮助听障儿童获得更好的康复效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而设立的。
为了确保听障儿童康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以便监督和指导相关机构的运营。
以下是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的内容:一、场所设施标准。
1. 康复机构的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无障碍通道等相关标准,保证听障儿童在此能够安全、舒适地接受治疗和康复训练。
2. 康复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听觉康复训练设施和器材,包括听觉言语训练室、听觉康复训练室、听觉辅助设备等,以满足听障儿童的康复需求。
二、专业人员标准。
1. 康复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听力康复师、言语治疗师、听力学医师等专业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为听障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和治疗。
2. 康复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康复服务标准。
1. 康复机构应根据听障儿童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包括听觉言语训练、听觉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等,以提高听障儿童的康复效果。
2. 康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康复档案,记录听障儿童的康复过程和效果,为后续的康复服务提供参考和指导。
四、家长参与标准。
1. 康复机构应鼓励和引导听障儿童的家长参与到康复过程中,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孩子的康复训练。
2. 康复机构应定期组织家长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家长的康复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协助孩子的康复训练。
五、安全管理标准。
1. 康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医疗急救、突发事件处理等,确保听障儿童在机构内的安全。
2. 康复机构应定期进行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听障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中接受康复训练。
六、社会融合标准。
1. 康复机构应积极促进听障儿童的社会融合,组织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交流活动,增强听障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
2. 康复机构应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和支持听障儿童的康复事业,营造良好的康复环境和氛围。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19〕38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0日朔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14岁。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二)救助条件。
1.具有朔州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信息表(第一批)

张运利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建国小经三路2号
李海涛 济南市 历下区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3-1号
赵岱洋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61号 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美里花园社区
李忠华 济南市 槐荫区 45好楼
孙健 济南市 天桥区 济南市天桥区标山路10号
李新 济南市 章丘区 济南市章丘区汇泉路1920号
张树栋 烟台市 芝罘区 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91号
√
13 泰安市中心医院
12370900494190915W
刘君 泰安市 泰山区 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29号
√
14 临沂市人民医院
12371300495170799A
衡雪源 临沂市 兰山区 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东段27号
√
15 聊城市人民医院
1237150049502066XG
唐艳华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39号
程文明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37-3号
姚明元 济南市 历城区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唐王渔场院内
董雁 王月 郭兴梅 谷淑洁 谷淑洁 周艳
济南市 历下区 济南市龙鼎大道锦屏家园公建2号2 楼 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街西街53-1;
济南市 槐荫区 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10号 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金羚嘉和
39 济南市章丘区中医医院
12370181493120325G
王海波 济南市 槐荫区 济南市槐荫区段兴西路4号
李国伟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26号
刘梅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26号
齐旭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26号
王琳 济南市 市中区 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136号
52370100MJD692353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建设要求解读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建设要求解读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残联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关于"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地)康复中心功能和条件"的精神,加快省、市(地)康复中心建设发展,中国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和各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现予以印发。
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以这一标准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省、市(地)康复中心建设,积极解决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机构编制、建设用地、经费补贴、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问题,努力推进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健康发展。
中国残联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康复救助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康复救助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康复救助服务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及时获得康复服务,提高康复救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康复救助服务,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年龄在0-15岁之间,经确诊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础康复服务。
第三条康复救助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实现康复救助服务的全覆盖。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年龄在0-15岁之间,经确诊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五条救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残疾证或经定点筛查诊断机构确诊;(二)有康复需求,符合康复救助服务的适应症;(三)在规定的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内。
第三章救助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康复救助内容包括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础康复服务。
第七条康复救助标准如下:(一)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1. 0-6岁受助儿童,每人每年救助不少于16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2. 7-10岁受助儿童,每人每年救助不少于10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3. 11-15岁受助儿童,每人每年救助不少于10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辅助器具适配类项目:按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年的标准补贴,最多适配1至3件辅助器具。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助,每年补助10个月。
第四章救助流程和管理第八条康复救助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实施和监督等环节。
第九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由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
第十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申请人选择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或辅助器具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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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附件8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一、机构建设
(一)机构基础要求
1.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为面向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民办及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组织机构),机构应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业批准(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工商等),符合国家对儿童医疗、康复和教育机构的相关要求。
2.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服务要以保障孤独症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孤独症儿童家长的权益为前提,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向家长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服务和向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及转介等服务。
(二)规模与场地标准
1.以年度为单位,至少招收30名学员。
2.有固定的(合同或文件表明的使用期一年以上)训练场地,独立的室内场地总计达200平米以上,室外儿童活动场地不低于100平米。
至少有3间个训室。
2间大教室、3间小教室;此外需划分出家长/儿童的休息场所,以及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康复评估室、教师办公室可与其它办公室兼用)家长培训教室等多个功能区。
(三)设备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区域内,所在场地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设有安全应急通道,符合儿童心理特点,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
1.集体训练室:配备儿童课座椅、大小白(黑)板、电视机、录音机、电脑、电子琴、适合儿童特点的认知游戏、音乐等玩具、教具。
2.感知觉运动训练室:配备基本万象组合包如:球类、平衡木、滑板、羊角球、蹦床等,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等。
3.个别化训练区域:配备个训用的桌椅、玩教具等。
4.多功能教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脑桌椅等;配备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配备供教师、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训练相关书籍不少于100册。
5.配有标准化评估工具C-PEP(中国大陆版)或PEP3(香港版)选其一。
二、队伍建设
1.合法用工。
管理人员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专业教师为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
所有用工人员须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
2.业务主管负责开展孤独症儿童的评估,制定康复教育训练计划,针对受训儿童情况调整教学和训练计划和方法。
3.按照专业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与在训儿童不小于1:4的比例配备。
专业教师须有有效教师证,具备大专学历,其中具备特殊教育、幼儿教育、医学、康复和心理专业背景的教师不少于20%。
4.专业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要累计参加超过40学时市级以上残联主办或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孤独症康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需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超过20学时。
三、业务开展
1.为每个在训的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入学评估,训练计划和活动记录。
2.根据评估结果对孤独症儿童制定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
机构对在训孤独症儿童每半年进行一次康复效果评估,针对在训儿童情况和教学情况合理调整和改进训练计划。
3.个别训练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训练计划。
4.开展集体训练要根据受训孤独症儿童的情况分组教学。
5.开展家长培训,传授孤独症儿童康复知识,指导家长开展家庭训练,建立家长联系制度。
6.开展社会融合活动,每年在全国助残日、世界自闭症日等主题活动中开展社会倡导活动。
四、质量控制
1.每年由残联组织专家对机构进行抽查评估,内容包括:专业教师的教学和康复训练,对孤独症儿童的效果评估和家长满意度调查问卷。
2.根据上级管理机构要求通过年检,上一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
3.按国家要求规范用工制度,落实相应保障;全部服务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康复业务管
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等,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
5.家长满意率达到80%,投诉率小于2%。
6.在训儿童建档率100%,内容完整率90%。
7.收费标准、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等制度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8.生源稳定,在训半年以上儿童达到60%,一年以上达到20%。
附表
达州市“量体裁衣”式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承接)机构审批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机构登记证号码成立时间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上级主管部门
机构性质□残疾人康复□卫生及妇幼保健□学前教育□社会服务其他儿童收训能力年收训孤独症儿童名;其中,日间训练名,寄宿训练名其他
专业人员情况康复医师名,康复治疗师名,教师名,其他场地独立的室内场地共___㎡,个训室___间
既往开展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感觉统合训练□康复评估□言语疗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性训练□听力统合治疗□音乐治疗□多感官治疗□家长培训
机构申报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康复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市残联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市残联、市康复中心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