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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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

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

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

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

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

其也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

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3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

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

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

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

教师法解读

教师法解读

【评析】 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 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 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 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 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简介
(一)《教师法》通过和实施时间
1986年开始起草《教师法》,后经过八年酝 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 1日起施行。
(二)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 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1、教师资格的限制。《教师法》第14条:“受到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 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 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案例:张某为某校一位老师,多次申报高级教师未果,认为是学 校在故意为难他,遂对学校产生意见。他开始上课经常迟到、早下课, 并有一次故意旷课3天。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但张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与学校作对,又一次旷课达2周之久。 学校最后将其解聘,限他3月之内自寻出路,否则停发其工资。

《教师法解读》课件

《教师法解读》课件

教师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需要 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能因个 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师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 始终基于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
03
教师的职业发展
教师职业发展的路径
中级教师
有了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能 够独立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 理工作。
骨干教师
《教师法解读》ppt课件
• 教师法概述 • 教师权利和义务 • 教师的职业发展 • 教师的管理与评价 • 教师法的实施与监督
01
教师法概述
教师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教师法是一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
目的
通过制定教师法,明确教师的地 位和职责,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 学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应当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
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 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 利。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教师法的监督机 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 监督,确保教师法的有效 实施。
教师法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通过学校内部的管理和监 督机制,对教师的行为进 行规范和监督。
外部监督
借助外部力量,如家长、 社会舆论等,对教师的行 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律责任追究
对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教师是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栋梁和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能时享有许多权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权利的规定
1)重和保护教师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教师的权利,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2)予教师优良的工作条件
教育部门应当给予教师优良的工作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保证教师担任本职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正常的教学条件。

3) 保障教师的职业安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职业安全的保护,落实教师的职业保险制度,保障教师的权益。

4) 保障教师的合理薪酬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教师的薪酬,维护教师的基本生活权利,使教师有一个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

5) 为教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教师提供技术和教学能力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激励教师开拓创新。

6)励教师参加学术科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科研,提供便利条件,使教师能够获得科学知识的累积,不断改进教育教学。

3、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保障教师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工作的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加强权利的保障,为教师发挥功能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
的两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
的发展。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教师
的职业道德、权利与义务、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
明确规定,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业道德,保持教育工作
者应有的师德风范,讲政治、爱祖国、爱人民,进行爱岗敬业的工作。

此外,该法还对教师的休假、工资、劳动时间、职务聘任等方面做了
明确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法律。

该法强调,教育应该服务全体人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应该以
提高人的素质为基本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

法律还规定,国家应该投入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保
障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权。

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
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高等教育的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保障了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优化了教
育服务的质量,促进了中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们期望,这两部
法律能够被更好地贯彻落实,也希望教育工作者们能够在这些法律的
保障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课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课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课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课件教学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概述2.教师的职责和权益3.教师的专业素养要求4.教师的管理与评价教学准备1.课件投影设备2.教师法相关的课文、案例教学目标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重要性和作用2.理解教师的职责和权益,以及从教师的角度来看待教育问题3.掌握教师的专业素养要求,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4.理解教师的管理与评价制度,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指导设计说明本课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主线,通过介绍教师的职责和权益、教师的专业素养要求以及教师的管理与评价等内容,使学生全面了解教师法相关内容,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和理解。

教学过程1.开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背景和重要性(5分钟)–以简短的PPT和课程开篇视频引入话题2.教师的职责和权益(15分钟)–解析教师法中对教师的职责和权益的规定–引导学生思考自己的教师角色,对教育问题产生思考3.教师的专业素养要求(20分钟)–分析教师法对教师专业素养的要求,如教育理论、教育方法等方面–着重讲解教师的师德和职业操守等重要内容4.教师的管理与评价(15分钟)–探讨教师法对教师管理和评价的制度–以案例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了解教师的自我评价和他评标准5.总结回顾(5分钟)–简要总结教师法相关内容,强调教师法的重要性和作用课后反思1.学生的反应:学生是否对教师法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是否对教师的角色有所思考2.教学方法:是否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是否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思考能力3.教学内容:是否将教师法相关内容讲解清晰,是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4.教学效果:学生是否掌握了教师法相关知识,是否对教师法的重要性有所认识–以上是一次教学流程的简单说明,具体课件内容可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进行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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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 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没有强制性,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明确的肯定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教师的 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尽管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要内容解读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 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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