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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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一、本文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特点。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和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

这些特色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等等。

这些特色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律体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结构协调、内在统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的结构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层级结构、功能结构、领域结构等。

在层级结构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这种层级结构确保了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使得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中国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法律制度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深厚历史文化传承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根本原则以及重要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统一性和权威性中国法律制度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中国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对个人和组织具有约束力,无论地位、财富和势力大小,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

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由国家主导的,以国家的需要为基础制定,也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

与此同时,中国的法律制度也鼓励社会的广泛参与,吸纳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形成了法律的参与性。

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中国法律制度坚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不仅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明确的要求,保证司法公正,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宪法至上宪法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根本,也是最高法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依从宪法。

依法治国中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基础,要求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门在处理事务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种有法治精神的治理方式,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覆盖面广,司法公正高效,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重要法律法规刑法中国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对于保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主要包括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对各种刑事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那可真是咱老百姓权益的坚实护盾,有着独一无二的魅力呢。

咱就说这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吧。

这司法啊,就像是一棵大树,老百姓就是那肥沃的土壤。

大树扎根在土壤里,司法也是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的。

司法工作的目的那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

你看,在各个社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那些调解员就像和事佬一样,走街串巷,化解邻里之间的小矛盾。

这要是没有人民性这个特点,谁会这么费心费力地管这些小事呢?这就好比家里的长辈,总是关心着家庭成员之间的鸡毛蒜皮,就是为了家庭的和谐。

司法制度也是一样,把人民的事儿都当成大事儿。

哪像有些国家的司法,高高在上,普通老百姓都够不着。

咱这司法可不一样,是咱老百姓能实实在在感受到的保护。

再说说这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公正就像天平,不偏不倚。

在咱们的司法审判中,不管你是有钱有势的大老板,还是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法官判案就像厨师做菜,食材不管贵贱,都是按照菜谱来烹饪的。

证据就是那菜谱的步骤,必须得一步一步来,不能乱了章法。

我就听说过这么个事儿,有个大公司和一个小商贩打官司,大公司以为自己财大气粗能占上风,结果呢?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小商贩胜诉。

这就表明,在咱们的司法制度下,公正可不是说说而已。

这要是没有公正性,那司法不就成了有权有势者的游戏场了吗?那普通老百姓还不得被欺负死啊。

还有这司法制度的高效性。

现在办事讲究个效率,司法也不例外。

就像快递员送包裹,得又快又准地把包裹送到收件人手里。

司法案件也是一样,不能拖拖拉拉。

现在很多地方都有速裁法庭,一些简单的案子,就像坐了火箭一样,很快就能审结。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点个简单的小菜,饭店很快就能给你端上桌。

要是每个案子都拖个几年,那老百姓可等不起啊。

这高效性,也是咱们司法制度适应现代社会节奏的体现。

咱们的司法制度还有民主性呢。

民主就像一场大家都能参与的大讨论。

在司法过程中,有人民陪审员制度。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2 1年 9 0 1 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人民为中心,以宪法为核心,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一套完整的法治体系。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意义。

第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为核心"是一个关键词,它强调了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大特点,也是制度的重要优势。

党的领导确保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和有效执行,保证了法治体系充满活力和韧性。

第二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制定和执行、司法体系建设和运行、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

2.1.宪法法律制定和执行宪法在法治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规范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限制。

法律则是宪法的具体实施,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证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2.司法体系建设和运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司法改革、法官队伍建设、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方面,以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高效。

2.3.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培养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的培育可以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2.4.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价值。

第三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和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和特点:3.1.强调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党的领导,保证了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和顺利实施。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的制度安排。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一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党的领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强调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工作中起着领导核心作用,对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3.审判公正: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审判公正,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4.依法治国: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倡导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人民权益。

5.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推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和解决纠纷矛盾。

6.法律援助制度: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
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

不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使司法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法治期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和内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优势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和目标
五、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正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和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它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为主要内容,以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机构、法治队伍、法治文化等为支撑,全面覆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法治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坚持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相统一。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和目标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其目标是: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与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基础,以司法为保障,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以社会治理为目标的法治体系。

其主要构成包括:法律体系、司法体系、行政执法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和人民群众参与法治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1. 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其最本质的特点。

2. 以宪法为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 强调法治与社会治理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法治与社会治理相结合,重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社会治理的目标。

4. 注重实践效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重实践效果,强调法治的实际作用和社会效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1. 加强立法工作。

要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2. 提高司法公正性。

要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要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5. 加强人民群众参与法治。

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的渠道,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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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改革与完善班级:10级法3 姓名:陈琦学号:110333020301[摘要]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关键词] 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司法改革制度特点司法监督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

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2](二)司法权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我国现有司法行政体系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3](三)法官素质不高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以往准入条件过低,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4](四)审判方式不科学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5]3.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由于裁决文书过去简单机械,说理性不强,论述不深入,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导致了另一层面上的审判透明度不高,也导致个案判决可借鉴性较差。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6]二、构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必须进行的的改革(一)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的外部关系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必须保持财政、人事上的独立地位,即不能被行政机关实际控制。

否则,独立司法就会落空。

为此,应当对司法体制作如下改革。

1.改革司法机关的地区设置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办法,使司法机关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行政区划,即可以在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划以下划分若干个与行政区划相交叉的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设置一个中级法院,其下按照司法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基层法院;保留按照省级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法院,全国设置最高法院;检察机关与各级法院对应设置。

这样,就可以使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干涉的基层、中级两级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利益和地方权势,更好地独立行使司法权。

同时,为保证人大监督制度的落实,地方上可以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监督基层、中级和高级司法机关的工作。

2.改革司法人事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地市和基层两级法院,有必要改革地市和基层两级司法机关人事管理体制,取消行政机关对司法官员的人事管理调配权,而将司法官员的推荐、调配权交还司法机关,任命权提高到省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

为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党组织要加强对人事工作的管理;另一方面,地方党委也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推荐人选,或者协助上级司法机关进行考察,但是最终确定人选的权力掌握在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或者党组的手中。

至于行政机关,则无权过问司法机关人事安排。

这样,才可以保证司法人员素质,解除其依法独立办案的后顾之忧,并且不使国家统一设置在地方的司法机关变成受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的“地方化”的司法机关。

3.改革司法财政管理体制司法机关足够的经费和物质条件,是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分别列支于与其级别相应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

由于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手中,办案如果受到行政部门干预,很难挺起腰杆进行有效抵制,而影响司法独立。

应当认识到,司法机关“司”的是国家的法,无论其等级高低,都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司法机关。

所以,要改革司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

可以参照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由中央财政统一列支司法经费,即可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每年分别作出全国法院、检察院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中央财政拨付“两高”,用于全国法院、检察院的业务和工资福利等开支。

这样,就使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影响,得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7](二)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三)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1.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2.强化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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