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问题探究近年来,好意施惠行为愈发普遍,不少人为帮助别人而付出自己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
然而,这些好意施惠行为背后也存在着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问题,并且针对相关问题提供实例分析。
一、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义务好意施惠行为一般指帮助、救济他人的自愿行为。
普遍认为,自愿帮助他人是一种行为的自由,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好意施惠行为却需要注意一些法律义务。
例如: A同学在街头救助一位晕倒的陌生人,为其购买了药品和温馨。
之后陌生人恢复健康并离开,而A同学要求陌生人支付医疗、护理费用等,但被拒绝了。
这种情况下,A同学并不能强制要求陌生人支付所产生的费用,因为这属于无偿施惠行为。
二、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民事责任尽管好意施惠行为是为了帮助他人而进行的,但仍然可能触犯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好意施惠人需要遵守民事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裁定好意施惠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 B同学向同事C提供了一份文档,在查看文档时,C的电脑感染了病毒造成了数据丢失。
为此,C要求B赔偿数据修复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B同学向C同事提供的是有害的文档,因此B同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些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D同学向朋友E借了一把刀,把刀借给E是好意施惠行为,但是当E用这把刀犯下了违法行为时,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考虑到好意施惠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
综述,好意施惠人需要认真负责和思前想后,尤其是需要斟酌好行为的后果,确保行为不会违反法律。
同时,好意施惠行为接收方亦不要产生权利缺失或误解,保持感激并尽可能回报。
我们可以看到,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那么,应该如何有效地解决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问题呢?首先,对于好意施惠人而言,应该在进行这种行为之前对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充分的评估和考虑,确保不会违反法律。
好意施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施惠是指一方基于好意而向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较为常见,如邻居帮忙搬家、朋友间相互借车等。
然而,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直是学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好意施惠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好意施惠的定义与法律性质1. 定义好意施惠是指一方基于善意、友情或者道义等原因,自愿向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无偿的,且不涉及任何法律义务。
2. 法律性质关于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两种观点:(1)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行为。
此观点认为,好意施惠行为缺乏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好意施惠属于法律行为。
此观点认为,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三、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1. 好意施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1)不产生法律义务。
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义务,当事人之间不承担法律责任。
(2)不产生侵权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造成他人损害,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不产生违约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承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1)侵权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当得利。
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果一方因对方的好意施惠而获得利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乙是邻居,甲因搬家需要帮助,乙主动提出帮忙。
在搬家过程中,乙不慎将甲的物品损坏。
根据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乙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请求权思维破案法1、“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责任竞合2015/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
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竞合思路展开1、思路1:《合同法》上请求权,“加害给付”。
(1)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法律阐释:加害给付是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合同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重合领域。
(3)法条阐释: 对《合同法》第122条应着重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所表达的意思解释(即客观解释为主)。
而不是要从立法者的目的去解释。
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谁是立法者,一直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即使是参加立法的人,他们之间的意见和看法也不一样。
特别像我国,对于同一条规范,参加合同法立法的人的解释也不同。
因此,不能依据立法者的解释之主观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火车到站叫醒服务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
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
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
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讲课人: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 10 万元及金银首饰数 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讲课人:
(3)婚约——订婚 思考:支付彩礼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 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
本章的难点与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3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
2019年专题讲座孟献贵讲民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平等” 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
008 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孟献贵讲民法
性, 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组织 ( 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 但 是, 如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 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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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
本专题的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2������ 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 民事权利。 三个问题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考点, 特 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几乎每年必考, 在复习过程中必须重点 掌握。
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屡见不鲜,如帮助邻居搬家具、无偿提供咨询服务等。
这些行为往往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增进人际关系。
然而,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好意施惠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好意施惠的定义好意施惠,又称好意施舍、善意帮助,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自愿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好意施惠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
2. 善意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
3. 非营利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4. 非侵权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关于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
以下列举几种观点:1. 无因管理: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
2. 民事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3. 非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更接近于非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四、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一般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2)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精神痛苦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3. 合同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构成合同关系。
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什么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什么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并且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什么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并且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的判定是怎样的?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三、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关系1、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人身关系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一周(上)

段波 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 43063566 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
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1.法人三独立包括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
财产的来源 是否有成员 是否有赢利性 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 成员出资 出资者为其成员(社员权) 营利性、公益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 例外的情况,还包括自然力、权利和虚拟财产;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一本正式出版的作品上可以包括四项权利: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
序)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公告 期
3 个月
①1 年; ②3 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a.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仅 为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相对权主要是指债权。
2.债权具有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支配权仅仅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既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4.形成权仅以表意行为行使;支配权既可以以事实行为行使,也可以以表意行为行使。 5.形成权原则上通过当事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来行使,但是法律 规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的除外(如撤销权)——撤销权原则上以诉讼方式行使, 例外地,也有通过通知方式行使的撤销权(共两个) 6.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 但有三个例外。 7.请求权和债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有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8.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诉讼时效 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二者为一时性抗辩权。 9.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主权利不 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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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
意等)
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行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
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判断标准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
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
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
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
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
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
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
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
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
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
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
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
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
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
的观点加以认定。
履行请求权
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
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
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
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
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
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
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
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
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
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
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王泽鉴先生认
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
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
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
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王先
生的观点值得赞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
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如乙未依“约
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
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
“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
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