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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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论乡镇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及职权

论乡镇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及职权

作者: 宋仁;杜西川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0-11页
主题词: 乡镇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长 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农村基层政权 根本途径 公共事业
摘要: <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途径。

其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的基本环节。

我们国家是拥有十亿人口、八亿农民的农业大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是国家基层政权机构体制合理化的重要标志。

实行政社分开后的乡镇国家政权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

这对于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完善农村基层政权结构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特别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强化了乡镇基层政权在依法有效地行使、决定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等有关事项,保证宪法、。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06期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参照县级以上人代会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人大主席团主席一般也在人代会上作报告。

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报告的主体各地都不相同。

有的以乡镇人大名义,有的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有的则以人大主席团主席个人名义报告工作。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唐宇荧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主体笔者以为,乡镇人代会上如需有人大工作方面的报告,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为宜。

首先,符合法律精神。

乡镇人大主席团虽然不是常设机关,但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其在闭会期间从事某些日常工作,只要不与乡镇人大法定职权相冲突。

因此,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从事的工作进行规定。

如《浙江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闭会期间主席团需负责的工作,如检查法律法规和人大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就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等,同时规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其履职情况向选举产生它的本级人代会报告,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其次,符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

当前具体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一般只有主席或专职副主席,闭会期间乡镇人大许多重要事项实际上是由主席召集主席团讨论、决定,再由主席、副主席具体组织实施。

因此,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主体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也是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

再次,符合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没有实体性权力,而且作为主席团成员,开展的工作主要是实施主席团研究提出的事项,是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组织的集体行为,并不是主席、副主席的个人行为。

因此,以主席团名义报告工作,也符合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报告工作主体应是人大主席团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上应该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向人代会报告工作,这是因为: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

下面将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职权、选举方式等方面来阐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哪些身份和条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下列身份和条件:第一,代表人民的利益。

代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服务,坚决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代表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和农民代表,以便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能更好地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代表各族人民。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都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为了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要有一定数量的各民族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监督和选举的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下列职权: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才能制定和修改宪法。

第二,制定和修改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行使这一职权。

第三,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组织和职权的依据,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四,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选举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如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

第五,决定国家的重大军事问题。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方式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方式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何产生。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为两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人民代表,这是我国实行的一种基本选举方式。

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候选人先经过基层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初选,然后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最终的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精选模板

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精选模板

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如何。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代表法的深化贯彻,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主体意识和主政能力日益增强,在推进依法治乡(镇)进程以及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1、履职意识不强。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

部分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职务意识,有的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有的甘当“名誉代表”,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行使参加会议和选举的权利;有的代表自掂分量,自轻自贱,自我放松,觉得自已人微言轻,说了也没有人听,不如“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甘当“哑吧代表”。

更有甚者,认为代表是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并不需要履行什么职责,或者认为代表职责仅限于“会议”,错误地认为“开会是代表,散会就完了”。

这些代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神圣的职务,没有把自己区别于其他公民的地方就是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职责,这些“充数代表”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2、履职热情不浓。

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是“奉命行事”,迟到者有之、早退者有之,有的代表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无暇顾及代表所肩负的重任,代表小组的活动有空我就参加,没空就忙自己的事,平时也事不关己,不关心村情民意,成了“代表代表,散会就了”。

部分外出务工、经商代表,不按时出席人代会和不参加代表活动,失去了代表的作用。

有的人大代表对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是“一根木头随排淌”,被动应付;有的人大代表讨论发言是人云亦云,看着“干部代表”脸色而附和;会议表决是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人大代表职责(推荐8篇)

人大代表职责(推荐8篇)篇1:人大代表的职责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方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方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履行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研究、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篇2:人大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困境及解决途径浅见_曾德强

□曾德强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困境及解决途径浅见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人大工作中起着组织、领导、联络的关键作用,是否积极有效地履职显得尤为重要。

2011年冬,陕西省安康市县镇两级人大换届后,镇人大主席由上届的党委书记兼任改为单设,使乡镇人大工作从组织上得到加强(汉滨区暂时统一配备专职副主席,专职主席尚待配备)。

但是,通过走访调查,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面临的尴尬处境及困难1.机制乏力。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困难很大。

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

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

乡镇召开人代会普遍为1天时间,审议工作几乎不进行,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也很少,甚至没有。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

现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机构,也不是临时机构,只在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发挥作用。

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成了“光杆司令”,“唱独角戏”,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

许多从党政岗位转岗到人大的乡镇人大副主席,产生了“二线”思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如从前,少数同志业务不熟悉,还不习惯按法律要求开展人大工作。

甚至乡镇人大挂什么牌子也存在争议,安康市绝大多数乡镇挂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牌子,也有乡镇挂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

乡镇人大主席个人资历及能力大多与同级别党委、政府领导存在差距。

镇长兼任党委副书记,而人大主席只是党委委员,与法律赋予的人大地位不相称,行使监督权底气不足、胆子不大、力度不够。

2.权力失衡。

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简单地说就是三权,即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订)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权力机关【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从实际出发,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发挥乡镇人大职能 努力谋求工作实效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职能谋求工作实效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负有重要使命,对于促进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

认真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一、抓学习,提高乡镇人大干部队伍素质人大工作要有所建树,有所发展,根本在人,关键在于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

乡镇人大干部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以下三方面。

一是树立高度的政治观念。

乡镇人大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干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树立真诚的群众观念。

要忠于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联系代表工作,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代表群众利益,表达群众意愿,反映群众心声,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履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职责。

三是精通人大业务知识。

人大工作不仅政治性强,而且法律性、规范性、程序性都非常强。

乡镇人大干部要努力钻研人大知识,掌握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成为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

同时,还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现代科学文化、市场经济等知识。

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的需要。

二、抓基础,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重要职责。

做好新时期的乡镇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推动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提高代表素质,乡镇人大应对当选的人大代表及时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加强对法律、政治、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代表的知识面,提升代表的参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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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
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
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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