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治的人性观基础
人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需要与人性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人性法律规定,即是以人性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来引导、规范和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人性的定义、人性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人性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人性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人性的定义人性,是指人类共同具有的内在品质、行为方式和心理特点。
人性具有普遍性、共性和差异性三个特点。
普遍性是指人性是全人类共有的,不受地域、种族、文化等因素的限制;共性是指人性具有共同的特征,如善良、自私、恐惧、贪婪等;差异性是指人性在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如性格、能力、价值观等。
三、人性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性1. 引导人性向善。
人性法律规定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追求善良、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2. 保障公民权益。
人性法律规定保障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平等、公正,使公民在面临困境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3. 维护社会秩序。
人性法律规定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人性法律规定通过消除特权、打击腐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人性的法律规定的内容1. 公共道德法律。
公共道德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2. 社会保障法律。
社会保障法律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提高公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3. 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高国家整体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4.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
浅议法治的人性观基础

浅议法治的人性观基础[摘要]法治的人性观基础从何谈起,是人性本善来决定法治的构建还是人性本恶来制约法治的发展?人性的好与坏,善与恶到底对法治建设起着什么作用,我国自古以来无数的圣人大家对人性观有着不同的认定。
[关键词]法治;人性;善恶人性是道德的源泉,作为人的人性如何基本决定了其道德的高低。
而道德亦是法律的重要来源。
而法律又是较为基本的道德,人性则是道德的来源。
以什么样的人性观为基础决定着法治的状况。
中西方不同的法治历史正是因为了人性观基础的不同。
反思中国法治历史,消除性善论的消极影响仍是努力的方向。
一、人性的基源孔孟的“人性善”,荀子的“人性恶”,老子的“善恶混”,董仲舒的“性三品”等等。
诸多圣贤之人将人性善恶观分为不同的学说,这使得要真正去分析法治的人性观基础得从诸多方面去考虑,对人性善恶的探究很早就开始了,东西方文明在人性善恶的分殊最为显著,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东西方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式。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人的本性是“善”的,只有在社会环境中才会变异,这是儒家人性观的核心文化。
一代儒家大师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之政矣。
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
正是因为儒家人性观基础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导致其治国之民不可避免地倒向人治。
正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立场上,所以才有“仁者治人”,才有“忠、孝、礼、仪、仁、义、道、德”,所以儒家文化的规则律令是对付“恶人”的,而对于恶人,使用什么样的恶法皆不为过。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就是一本以人性本善指导的人治史,也是一部严刑酷法的血泪史。
二、法治与人性内涵之简要分析我们得借鉴诸多学说的分类来做全面的分析。
首先,我们先得就法治和人性的概念以及意义和内涵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法治的人性基础探讨

法治的人性基础探讨[摘要]人性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环境下形成的人的本性。
自古以来对人性的本质的争论一直延续,有的支持人性本善,有的支持人性本恶,文章认为人性的本质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
人性与法治是有密切联系的,人性恶是法治的基本预设,人性善是法治的深层动力。
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理解人性善恶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充分尊重人性,发挥人性善对民主发展的作用和人性恶对法治促进的作用。
在充分尊重人性,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第一是立法的人性化,第二是执法的文明化,第三是司法的人道化。
[关键词]人性;法治;性本善;性本恶一、人性的内涵界定人性即指人才有的特性,区别人和其他事物独有的特性。
而这种特性包括很多方面。
例如,人能够使用利用言语、文字、音乐,或其他工具彼此交流,能够独立思考、感悟,能够有所创造,能够彼此团结协作,能够近忧远虑,能够认识客观世界并有能力改造客观事物等一些只有人才具有的特性,这些特性是其他动物、植物所不具备的。
如果有一种特性是人和其他物种共有的,那这种特性就不是人的特性。
人是一种神奇的生物,就是因为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特性,是其他物种所没有的,这些特性组成了人性。
从古至今,对于人性善恶论的著作举不胜举,而人们对人性善恶仍没有争论出一个结果。
最具代表的有主张人性善的孟子、程明道、程伊川、朱熹、陆象山、王阳明、卢梭、康德等,和主张人性恶的荀子,李宗吾等。
除了性恶论外, 主张性无善恶、性有善有恶、性分三品的人性论也在中国颇有影响。
战国时期孟子提出的一种人性论。
孟子认为,性善可以通过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普遍的心理活动加以验证。
既然这种心理活动是普遍的,因此性善就是有根据的,是出于人的本性、天性的,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
战国末荀子认为人的本性具有恶的道德价值。
性恶论以人性有恶,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道家也认为性非善也非恶, 主张性超善恶论, 不承认人性中仁义礼智等善的成分。
法的人性基础

一、法的人性基础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即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
自然法即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
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
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
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正是从人性中寻找法的基础,并深信存在一种基于人性的比现实中存在的法更高级的法,并把法律视为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一种东西。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只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只是依据正义原则所设计的社会制度。
法律说成是实现人性的东西外,还有一点就是与他们把法律,特别是自然法视为事物的规律有关。
因为法律既然就是事物的规律,那么当然与事物的本性有必然关系。
关于法律是事物的规律的论述,典型的是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如下定义。
法的根源,一般来说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对人的看法持一种二重的观点,即一方面强调了人与其它事物的同一性或统一性,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具有与其它动物相同的属性;另一方面,人又高于其它动物,因而具有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这就是其社会性和理性。
它表现为人必须生活于各种社会组织中,其需要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w有思维和语言,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有善与恶等一系列的价值观念等。
正因为西方的自然法学家认为社会性和理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因此他们也就认为自然法就是基于这些属性或这些属性相一致的法。
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理性就是道德性。
即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中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追求,不做损人利己的事,这一理性的真谛就是保持个体之间的和谐,这意味着:一方面,使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自由,使个体的相对独立性不损害整体的统一;另一方面,不仅个体的存在要服从于整体的存在和发展,而且整体也要关照和服务于个体的存在与发展。
二者的统一就是正义,所以正义是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包容性最大的道德价值目标。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既然宪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
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才能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价值何以发生的问题。
一、宪法价值与人性、人的本质、人的主体性为了论述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Humanistic basis),首先必须对有关的价值、法律价值、宪法价值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说。
对于价值,我们既不能单纯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也不能仅从客体的角度去理解,只能从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角度去理解。
如果我们从这一主客体的相互关系的角度理解,价值就是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客体所表现出来的对主体的效应(Effect)。
换言之,价值是客体功能与主体需要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效应关系。
当法律成为价值关系的客体时,价值也就具体表现为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指包含人的价值预期的法律在与人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的对人的效应。
这个界说至少有两点新意:一是克服了那种只从“现实作用”的角度研究法律价值本质的缺陷,指出了法律价值是潜在价值与现实价值、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有机统一;二是把法律价值的评价排除在法律价值之外,因为尽管法律价值的评价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是由法律价值派生出来的另一层次的问题,而不属于法律价值本身。
作为法律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或特殊表现的宪法价值(Constitutional value),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
这是在宪法价值活动的基础上从宪法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价值的。
与一般法律价值不同的是,宪法价值是一种以根本性为重心的原则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基本性为重心的高适应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集中性为重心的国家性与权威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民主事实为基础的配补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
法治的人性观基础

前 发展 。也 正是这 一常识 包含着 一个 客观 的事实 , , 即 社会 的存
价值—— ^ ( 性的实然 法载体 )将 回归 到人性观 的基础上 就 精髓 与 要义 即要使 国家 的公共 权力 置于法 的严 格控 制和监 督之 . 人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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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的人性观基础
张 哲
摘 要 本 文把 法治作 为一种 秩序 类型 来 阐释 法治 的人性 基础 , 以往 我们 乐于说 明法 治的经 济 、 治基础 , 往往 忽视或 政 却 回避 法治 与人性 的联 系。 际上 , 的需要 就是人 的本 性 , 实 人 自由 自觉的活 动就是 人 的类本质 。 将人 性把握 在灵魂 的载体 上 ,
立 在什么样 的人 性观基 础之上 ?带着这 个问题 , 们大致梳 理一 法 权的 限制: 我 反对 滥用行政 权的保护 措施 : 获得法律 的忠告 、 助 帮
下:
一
和 保护 的大量 的和 平等的机 会 : 对个 人和 团体各种权 利和 自由的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
曾惠燕
【期刊名称】《求索》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法治的基础主体是人,人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这就是人权.法治的基础价值不是秩序、民主和自由,而是人性的健康发展.法治实现的基础力量不是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性的觉悟.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不是惩罚、教育、改造和预防,而是违法者人性的修复.因此,人性在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
【总页数】4页(P163-166)
【作者】曾惠燕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法学理论研究所,湖南,怀化,418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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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人性根基

浅析法的人性根基摘要:人性与法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贯穿法产生、发展和实践的全过程。
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是法孕育的土壤,人性善恶两极的并存是法产生的根基,人性既是法的逻辑起点,又是法的最终目的。
中西方基于人性的不同预设必然导致其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人性作为法的存在根基,与法的各种现象息息相关,因此,在对法的研究中,需要给予人性应有的态度和关注。
关键词:法;人性;善;恶一、人性与法的产生法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行为规范,是人类为了共同的生存和生产秩序针对人性逐渐制定的行为准则,它随着人们对其本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完善,换句话说,法根源于人的本性。
人性,即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是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首先,人的自然本性是人性的发端,它表现为人的各种本能的感性欲望和需要,人类只有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才可以现实的展开和丰富着人性的要素,而在现实世界中,可以满足人持续生存的资源和发展的机会是相对有限的,而人类对欲望满足的追求是无止境的,马克思就曾断言:“人以其语言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
”[1]资源的稀缺,机会的难得加之欲望的无止境使得人们在争夺时难免会发生冲突,打破相对稳定的自然状态,要解决这些冲突就必然要求建立平等公正的秩序,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以实现并维持生活的安定有序。
其次,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性的核心,具有社会性的人必然归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关系集团,而代表一定群体利益的各种社会关系集团之间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冲突,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各集团间的矛盾最为激烈,要解决这种冲突仅仅依靠道德调整的力量是苍白无力的,唯有诉诸强制性的法律,才能维持各集团间利益的相对平衡,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
最后,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社会属性制约着人的自然本性,而自然本性又总是试图超越这种限制,从而给合乎人类社会本性的有序的社会生活带来威胁,要消除这种威胁,人们就必须控制不合理的自然欲望,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行为,逐渐走向约定与合作,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便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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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的人性观基础
[摘要]法治的人性观基础从何谈起,是人性本善来决定法治的构建还是人性本恶来制约法治的发展?人性的好与坏,善与恶到底对法治建设起着什么作用,我国自古以来无数的圣人大家对人性观有着不同的认定。
[关键词]法治;人性;善恶
人性是道德的源泉,作为人的人性如何基本决定了其道德的高低。
而道德亦是法律的重要来源。
而法律又是较为基本的道德,人性则是道德的来源。
以什么样的人性观为基础决定着法治的状况。
中西方不同的法治历史正是因为了人性观基础的不同。
反思中国法治历史,消除性善论的消极影响仍是努力的方向。
一、人性的基源
孔孟的“人性善”,荀子的“人性恶”,老子的“善恶混”,董仲舒的“性三品”等等。
诸多圣贤之人将人性善恶观分为不同的学说,这使得要真正去分析法治的人性观基础得从诸多方面去考虑,对人性善恶的探究很早就开始了,东西方文明在人性善恶的分殊最为显著,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东西方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式。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人的本性是“善”的,只有在社会环境中才会变异,这是儒家人性观的核心文化。
一代儒家大师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之政矣。
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
正是因为儒家人性观基础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导致其治国之民不可避免地倒向人治。
正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立场上,所以才有“仁者治人”,才有“忠、孝、礼、仪、仁、义、道、德”,所以儒家文化的规则律令是对付“恶人”的,而对于恶人,使用什么样的恶法皆不为过。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就是一本以人性本善指导的人治史,也是一部严刑酷法的血泪史。
二、法治与人性内涵之简要分析
我们得借鉴诸多学说的分类来做全面的分析。
首先,我们先得就法治和人性的概念以及意义和内涵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
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可以更广泛地把它理解为一种秩序类型,即法律作为至上性的社会调整方式的社会秩序。
而何为人性呢?人性即人的特性,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区别于一切动物而为人所特有的,也是一切人所普遍具有的各种属性的总和。
它是人处理其他利益关系时所变现出来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实际上,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人类的本质。
不能单独地从人性来说明社会,但解释社会现象却也不能完全脱离人性,解释社会秩序尤其如此。
三、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在简要分析完法治和人性的概念和基本内涵之后,我们得联系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论述法治与人性的一些特有的关系。
(一)法治的内涵
中国的法治成长从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体制一步步走来,有些封建思想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
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
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
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
如儒家思想,它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的思想障碍。
那就是法治观念先天不足。
我国在推翻封建王朝之后,社会逐步走向法治民主,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真正的当家做了自己的主人,国家的法治建设在吸取以往的经验以及一些发达地区的先进立法理念之后逐步趋向真正的法治大国。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间,我国的法治建设更是有了突飞猛进的跨越,将“法治“一词写入到我国的宪法当中更是一项质的飞跃。
通过我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就可以看出一系列问题,人性观对我国古代的法治来讲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古代帝王的一切行为和言语都是法律,这时若帝王的人性为善则民之幸也,若为恶则苦民也。
但真正进入法治社会之后,这种个人的人性观对整体的法治建设起到的作用就极为渺小了,甚至可以忽视。
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权利掌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手中。
各种制度及程序更是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在法制建设中的观念和方向。
在法制建设中,人民大众的利益是基础,这已经脱离了人性观的层次,不仅仅是人性观的善与恶可以决定法治建成的走向,而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来决定。
由此可见,人性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中国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对传统文化的人性立场进行深刻反思;走出人性预设理想化的误区,借鉴西方人性论的合理因素,从人兼善恶双得属性、人的主体性、人的世俗性等人性立场出发建构中国法治之路。
(二)对于人性的分析
人性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
故在某种意义上,人性,就是人的本质。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实际上,人的本质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亦即所谓的外因,同时也应包括单个的人所具有的个性,即内因。
因而,社会关系的总和固然是人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不是全部,人性还应加上个人所具有的个性,譬如自私、自利、自由、自我等。
人性,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能动的力量固然强大,但绝对没有强大到颠覆人性的程度,相反,能动是构成人性的力量之一,没有能动,人就变成了物,人性也就变成了物性。
在我国历史上以主流人性观
以“善”为基础,孕育出来以德配天的人治,认为人通过自身的净化可以去恶从善,达到“圣人或贤人”的境界;而西方的人性观以“恶”为基础,建立了他们拍手称快的“法治”,也几乎所有的法治似乎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才能合乎逻辑的被诠释。
西方的法治理念也正是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得以彰显和传播。
(三)法治与人性的融合
法治秩序的建构显然不能仅从人性这个角度来解释,但其他相关因素都与对人性的认识有关联,人性也往往是通过其他许多因素展现其作用。
认真看待法治的人性论基础,对法治的性质及其建构才能有更深入的把握。
人性是个涵义很丰富的概念,它作为人的本质也是不断发展着的东西。
不能抽象地或静止地看待人性及其作用。
对人性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确立法律的权威及对法律的信仰,也会使法律规则更符合人和社会的内在需求。
法律和人性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在法律中的人性存在,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人性与道德规则。
四、总结
当人们都能认识到法治与人性观的联系并能够真正去将彼此相互融入之时,笔者相信,所谓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的那些“恶法非法”“恶法亦法”的争辩将成为历史,因为所有的法律都是代表所有人的利益,都是最善良的法律,都是受大家拥戴并积极遵守的法律。
[参考文献]
[1]刘丹.法治政府:基本理念与框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93-95 .
[3]戴雪.英宪精义[M].英文版(第10 版):202-203.
[4]姚建宗.法治的人性立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6).
[5]哈特.法律的概念[M].商务印书馆,1996: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