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体系比较研究概要

合集下载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当前状况以及未来完善的方向。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担保物权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法律体系。

在物权法立法进程中,我国逐渐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不断完善和丰富担保物权制度。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物权法的修改和完善已经成为迫切需求。

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这些制度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融资和交易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中,抵押权是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权则通过转移物的占有来实现担保目的,而留置权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留置标的物以实现债权。

四、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一)制度完善方向在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应当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同时也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

一方面,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如完善登记制度、加强公示公信原则等;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二)具体措施1. 完善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2. 加强公示公信原则:通过加强公示公信原则,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降低交易风险。

3. 拓展担保物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担保物种类不断涌现。

应当适时地拓展担保物的种类和范围,以适应市场需求。

4. 完善担保物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对抵押权、质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担保物权的行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题一 担保物权的体系

专题一 担保物权的体系
物的担保——担保物 第三编 物的担保 担保物 权
专题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功能、 担保物权的概念、功能、 特征与体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及其实现 四、我国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 五、我国目前物权立法之间的关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特定权利上 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
2、质权
(1)定义 质权,亦被称为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对 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 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 物权 (2)特征 1)质权设定以质物占有的转移为条件 2)质权以动产和权利为标的,
3、所有权担保
1)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转移担保物 的权利担保债务履行的非典型担保。 2)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保留所有权来担 保价款债务履行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 (2)我国立法的态度
四、我国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
(一)约定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权 抵押权和质权的关系? 3、所有权担保 4、定金 (二)法定物的担保 1、留置权 2、承建人的法定优先权 3、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
1、抵押权
(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特征 抵押权最大的特征在于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占有的转移 为必要,抵押权的存续不以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3)种类 1)以其标的的形态为标准 2)以标的是已有的财产还是将来的财产
承建人的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 同中,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除按照建 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 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权利。

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研究

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研究

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研究一、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环境, 其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 了解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能够更好地掌握物权法和担保法所调整的对象, 适用的领域, 从而更好地认知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而去解决问题, 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 我国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广, 涉及领域宽泛, 其法律的效力范围也是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在人和物的范围内, 在时间空间的领域内等等社会生活存在的不同区域。

总体上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范围, 即针对我国领域范围内产生的人与物的所有物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都是由物权法进行调整的, 国家、集体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其与其他物或自然人产生的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2.对象范围, 即在我国境内所有的物都是我国物权法进行规范的, 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也包括有这些物品产生的一定的物权关系等法律关系, 这些物的所有权和物权也全部属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3.区域范围, 即我国物权法对于我国境内的物权关系享有绝对的管辖权, 也包括不属我国的物品在我国领域内发生了物权关系的情形, 另外根据我国内地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区际冲突规范的相关规定, 产生于各地区的物权关系也是我国物权法规范的适用范围。

4.时间范围, 在我国现行物权法生效之后所有产生的一切物权关系都是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而要注意的是在该物权法并未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物权关系应当使用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 法不溯及既往, 即应当属于当时法律的适用范围。

(二) 我国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合法债权的实现, 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该条文和《担保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分析研究, 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已经合法产生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1.担保法列举的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产生的债权, 这就排除了因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行为, 以及行政机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除此之外, 其他的因民商事行为产生的债权都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分析与应用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分析与应用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分析与应用一、引言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债权保障手段,同时也为处于债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了追求债务救济的机会。

本文将分析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探讨其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是指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并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设立和作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拥有的财产权利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并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一种物权制度。

这意味着债务人通过设定担保物权,将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障和债务的履行保证。

其次,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性质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担保物权形式进行担保。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虽然担保物权制度在理论上十分完备,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1.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规避担保物权的约束,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加强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管和制约,并提高担保物权的执行效力。

例如,可以加强对担保物的登记管理,确保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和追溯能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2. 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有些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面临债务困境,需要寻求债务救济的机会。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债务人救济机制,为债务人提供合理的还款安排和债务重组方式,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实现债权债务双方的共赢。

3. 完善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范文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担保物权作为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有效的债务履行保障。

然而,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其程序如何操作,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物权形式。

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种类繁多,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执行等环节。

(一)申请阶段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担保合同、主债权合同、担保物的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提交申请时,债权人应详细说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查阶段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生效、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

同时,法院还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三)执行阶段经审查后,若法院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若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则应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若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问题与对策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审查标准不统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规范审查标准。

其次,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和执行的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五、结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一、引言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和担保物权在交易、继承、担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特征、种类及保护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上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并可以依法主张抗辩权。

具体而言,物权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物,包括使用、处分等,而无需经过他人的介入。

2.排他性: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排他的使用和处分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3.绝对性: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三、物权的种类民法中对物权进行了分类,常见的物权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能处分该物。

如房屋的使用权、农田的承包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在债务人违约时将其作为实现债权的方式。

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四、担保物权的保护担保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示原则:在民法中规定了对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应当进行公示,以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优先权保护: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担保人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法律保护:民法对于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担保物的保全、变更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性质和作用上有所区别,但又有一定的联系。

1.区别:-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排他性和绝对性等特点,而担保物权是指将物作为债权的担保,用于实现债权的权益。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 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 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
(六)交通运输工具;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重构:意义、原因及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在债权保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现实需求,提高市场效率,维护债务人利益,促进社会诚信意识,我国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重构。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重构的原因、措施及意义等方面展开探讨。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确保债权得到清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常见的抵押物包括房产、土地等。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常见的质物包括存款、股票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的权利,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传统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导致担保物权体系重构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的种类较少,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程序也较为复杂,导致债权人难以实际获得保障。

现实需求也是推动担保物权体系重构的重要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债权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担保物权作为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体系的完善和重构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完善担保物权体系,满足现实需求,《民法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扩大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增加了权利质权和基金份额质权等新型担保物权,以适应不同类型债权保障的需求。

简化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程序,降低了债权人获取担保的门槛,提高了市场效率。

重视保护债务人利益,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体系重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提高了市场效率。

新型担保物权的增加和完善,使得债权人在寻求担保时有了更多的选择,满足了不同类型债权保障的需求。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研究正文第一篇总则对比1、『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个人心得】:法律规定在担保设定的范围上,《担保法解释》范围最广,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相比担保法解释进一步缩小,这不是立法上的倒退,而是针对担保法解释混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设立范围的不同一锅粥,而进一步的明确。

担保物权必须是借贷、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排除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及非平等主体间如国家经济管理行为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换言之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合同之债为主,而担保法解释中包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两部分内容,其中担保债权中“保证”担保方式可适用于侵权之债,故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解释将担保物权的设立范围单独明确,修正了担保法解释的一锅粥。

《担保法解释》相比《担保法》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范围,增加了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的规定。

物权法肯定了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同时也确定了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其他法律规定,故可依据担保法解释,在担保物权中,可由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反担保。

对比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中的物权与担保

民法典中的物权与担保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物权和担保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物权和担保作为民法典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法典中的物权和担保,并分析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点物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一种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地位。

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对一种物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对他人进行排他性支配和禁止。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占有物体来主张其权益。

3. 继承性:物权具有传承的特点,即权利可由权利人转移给他人。

4. 公示性:物权的行使必须公示于众,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强制性: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特点使得物权成为划分财产、维护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基础。

二、担保的概念与功能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权利或履约行为作为保证的行为。

担保可以分为实体担保和人事担保两种形式。

实体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债务人将特定的财产或权益作为担保进行抵押或质押,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人事担保则主要通过保证合同的形式进行,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通过担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获取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的履约义务。

2. 促进市场交易:债权人在有担保保障的情况下,更愿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3. 提高债务人的借贷能力:担保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其借贷能力。

三、物权与担保的关系物权和担保虽然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首先,物权提供了担保的实体基础。

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担保物可以成为债权人的追偿来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陈本寒:《担保物权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美国的按揭
• 相比英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 1、在按揭的设定形式上,美国法认为,设定按揭的行为 是契约,而按揭契约是要式契约,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 2、在按揭的主体上,提供按揭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 也可以是主债务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 3、在按揭标的物方面,不动产、不动产上的权益和各类 动产均可设定按揭; • 4、在按揭的公示问题上,登记并非不动产按揭的成立或 生效要件,而只是对抗要件【1】;
英国的按揭按种类不同,可分为:普通法按揭和衡平法按揭
【1】

• 普通法按揭 • 1、常伴有担保物占有转移, 把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按揭 权人,按揭人保留对担保物的 赎回权。 • 2、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便可请求取消按揭 人对按揭物的回赎权 • 3、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 衡平法按揭 • 1、在衡平法允许的程度上,把 担保物的收益权转移给按揭权 人,而不是担保物实体的转让。 • 2、虽然承认有权利的转移,但 这种权利并非普通法上的权利, 而是衡平法上的利益。 • 3、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 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回赎期,并 须依取消回赎权之诉,方能达 到取消回赎权的目的。 • 4、可以通过一般的口头方式创 设。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5页。
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
动产抵押
动产质押 动产留置权
动产抵押
• • • • 在英美法国家,Charge和Mortgage均为物的担保形式。用大陆法的 眼光,Charge就是抵押权,英美法中的Charge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 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可见,英美法是承认动产抵押的。与大陆法的 不同点主要在于【1】: (1)物的担保在一般情况下虽然也要登记,但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 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 (2)就其公示方法而言,与大陆法略有不同,英美法不仅允许动产 抵押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也允许通过担保物的所有人通过交付担保 物的权利证书给抵押权人的方式来进行公示。 (3)英美法对动产标的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从《美国统一商 法典》第九篇的规定来看,不仅各类有体动产,而且包括各类无体动 产权和有价证券,均可设定动产抵押。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 英美法上,并无“物”与“财产”的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与大陆法上的抵押制度最相类似的担保是财产 上负担(charge)。

①此处只研究固定的财产负担(fixde。charge,在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财产负担),对于浮动的财产负担(floating charge,一 般译为浮动抵押)在此不予阐述。 【1】费安玲:《比较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出版,227页
不动产留置权(Equitable lien)

• • • •
在英国法上,也有相当于大陆法国家的留置权制度的 存在,其中以不动产为标的【1】的主要是:衡平法留置权 (Equitable lien)。 此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其担保标的须与担保债 权有关联性。这种留置权与大陆法上的留置权制度的区别 主要在于: (1)该留置权的设立,不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必要。 (2)该留置权可以转让。 (3)该留置权有类似物权的效力。即留职期间,若留置 物被不法转让,留置权人有权对一切知悉改采已设定担保 的受让人主张留置权。不仅如此,在经法院宣告确认该留 置权后,留置权人有权出卖留置物。
——担保体系比较
1、security interest的释义 2、英美法系的不动产担保 3、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 4、完善我国担保物权的浅见
Security interest:担保物权;担保权益【布莱克律大辞典】
Security interest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大陆法系中,security interest可理解为担保物权,指的 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担保物权”的概念,但有关财 产担保的制定法和判例却广泛存在于英美的财产法和契约 法中,形成了以“担保权益( security interest )”为中心 的担保制度。
英美法系的不动产担保
按揭(Mortgage) 财产上负担(Charge) 不动产留置权( Equitable Lien)
按揭(mortgage)
• 所谓按揭,是指债务人将特定财产权利移 转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 定的清偿期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按揭 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
◆英国的按揭
[1]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某种 权利或负担,当债务届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就该财 产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①。这种特定的财产担保方式,学者们一般 把它称为财产上负担或财产负担。 • 其特点在于,既不转移权利也不转移占有,财产上的不像大陆法 系的抵押那样有登记制度的有力保障,负担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合同设 定的,不具有对抗性,而且,由于不授予负担权人财产权利,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负担权人不得自行对标的物采取措施;由于不转移 【1】 占有,负担权人对标的财产无法实际控制 。因此,财产负担的主 要救济手段就是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下令变卖担保物,或者委任接 管人。 • 目前,依照英国判例法规则,即使是当事人设定的财产负担,但 若协议赋予负担权人直接处分担保财产的权利时,财产担保也可转化 为按揭。因此,按揭和财产负担已渐渐融合,为了实用目的,人们对 它们已不再进行区别。

【1】陈本寒:《担保物权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动产质权
• 在英美国家,其判例和制定法也都承认动产质的存在。 动产质权只能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当被担保债权未受 清偿时,质权人在通知出质人后可变卖担保物。主要独特 点在于: • (1)英美法国家并不存在法定质权的规定,但大陆法国 家,如德国、瑞士承认法定质权。 • (2)对动产质公示的方法,比大陆法国家宽松的多,除 了把担保物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以外,交付可以采用其他 方法达到:如把担保物锁在指定地点后,把钥匙交给质权 人是有效地交付。 • (3)英美法中并无动产质和权利质的分类,他们将大陆 法国家用于设定权利质的各类有价证券权利也纳入动产质 的标的物范围。比如:所有权文件(如提货单)的交付等 同于货物的交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