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三阶段论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三阶层理论,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三阶段史的四维解读

20 0 9年 9月
宁 波 大 学 学 报 ( 文 科 学 版) 人
J OURNAL OF NI NGB UNI O VERSTY ( I ERAL AR S E TON ) I LB T DI I
V I2 N . 日益 摆 脱 、 削弱 对政 治 的依 赖 而 获 得 越 来越 强 的独 立品 格 。
关键词 :著述类型 ;研 究过程 ;发展趋势 ;学术品格
中 图分 类 号 :D 2 .1 94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14 ( 0 9)0 0 1 52 20 5—0 0 12—0 5
构成的关注显然是不够的。那么是否有可能出现少而精的情况呢?从 目 前整个 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而 言是不太 可能 的 ,因为 “ 中国 的法学期 刊论文 就总体 而言 可能仍 然处 于一 个学术恢 复 和重建 时期 ,
因此许 多法 学研究 者抱 怨重复研 究太 多或 者天下 文章一 大抄 , 且从论 文 内容上来 说 ,“ 量 的期 刊 并 大
论文 有可能更 多是 ‘ 而不作 ’或 ‘ 述 述多 于作 ’ ,基本是 在普及 法学 知识 ,其功 能不 在于 知识创新 ,
而在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 。 即便整体法学研究存在着数量庞杂而且 良莠不 齐的情况 ,犯罪构成的研究能否独善其身呢?不能。曾有学者认为,因为没有找准研究的真正突破 口,国内目 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存在着学术资源浪费的情形 ,这种浪费非常鲜明地体现在众多学 前
者纷 纷热衷于对传 统的 四要件理 论不断的进行顺 序排列 和要 素重组 以实 现对传统理论 的变革上 。 忙勰 而且 ,考虑 到论 文虽然 普遍 质量较 高 ,但 由于我 国处 于学术恢 复重 建期 而使 其评估 价 值大打折 扣 的特殊情 形 ,著作 在评估 研究 深度方 面 的作 用应 该得 到加 强 ,尤其是 专著 。因为专著 是对 某一 方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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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出题人:张明楷犯罪构成三个阶层理论
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全面采用了司法考试命题人张明楷引进的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其实,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 1 符合构成要件并 2 属于违法(除正当行为), 3 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
(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王某不肯。
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
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
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
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
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
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
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
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
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
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
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其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
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也必须不是“排除犯罪的行为”。
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和大陆法系在构成犯罪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只是判断方式不同而已。
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评】无论哪种理论,对于犯罪成立的本质要件都是一样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人是有责任的(可以被非难的)。
行为本身违反刑法,只说明行为客观上是不法行为,不能说明该行为人要被定罪。
只有行为人对该行为有(刑法上)的责任时,该行为人的行为才是犯罪。
(新考生请特别注意)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理论如何结合?
很多考生看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傻掉了,觉得无从下手。
其实,详细分析一下大纲,就会看到,这些专有名词之下的内容,我们都学过。
“构成
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就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
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部分了。
“违法性”的内容,就是阻却违法性的内容,包括原来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的内容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包括原来的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原来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和责任阻却事由。
具体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
大家可以看到,在新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了,犯罪主体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犯罪主体本身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里了。
之所以这样分解犯罪主体,是因为在新的体系中,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客观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认为是主观的。
这样分析一下,大家是否觉得心里踏实了一些?
(四)三阶层体系到底优越在何处?
三阶层体系将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分开,然后分别讨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和有责性的阻却事由。
这使得该体系比四要件体系更加清晰。
大家学习这个新体系,也要牢牢把握“违法”、“有责”两个概念。
有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是违反刑法的,但最后不定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
二、刑法修正案(七)的新罪名
这部分内容很简单,大家对照法条掌握这些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即可。
要注意的是第388条之1增加的几个新的受贿罪。
即,(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这些受贿罪并不是我们通常说的受贿罪,而是一种新型受贿罪。
在这几个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
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