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惠州培训网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好好学习社区国有企业应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
因此,如何保护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概述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受到适当的保护,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1.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开发、获取或拥有的任何未公开的、对公司具有价值且不为一般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
2.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特征:a.未公开:商业秘密不应向公众或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实体泄露。
b.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对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c.保密措施: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标记和分类:公司应将商业秘密明确标记并分类,以便于员工识别和妥善处理。
2.保密协议:所有与公司接触并了解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都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对商业秘密泄露的违约责任等。
3.存储和访问控制:公司应采取适当的物理和电子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存储和访问,例如使用安全的文件柜、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等。
4.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和意识。
5.网络安全措施:公司应采取适当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四、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1.内部使用:员工在工作中可以使用商业秘密,但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并且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个人目的或未经授权的用途。
2.保密义务: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都有保持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地访问商业秘密。
3.团队合作:在项目合作中,员工可以分享商业秘密给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但必须事先获得公司的授权,并确保对方同意遵守保密协议。
4.法律合规: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请求或政府执法机构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
五、违约处罚1.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辞退等。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需要知悉原则是指根据管理、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若不向员工授权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作或者达成某项交易,应使其知悉该内容;分割原则是指把完整的事项根据经营、管理不同环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个环节只能知悉本部分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五条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公司应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各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七条公司保密、法律和宣传部门应经常性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重大事项;第十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公司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定密、标密工作;(四)负责出国携带资料或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查;(五)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调查处理公司失、泄、窃密事件;第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并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性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岗位;专兼职保密员岗位职责是:(一)落实国家及公司各项保密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的工作;(四)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失、泄、窃密事件;第三章范围和密级划分第十四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一)影响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二)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三)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四)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五)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六)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七)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八)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九)公司特别指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文件、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状况、法律事务、重大改革方案等;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密级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A级,关系到公司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级,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级;第十六条公司商业秘密项目的确定和修改应遵循“谁产生秘密,就由谁定密”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密源产生部门拟出保密项目,本部门保密员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确认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汇总后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将对保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标识和保密期限第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设计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涉及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可以定为长期;标注密级时应同时标注保密期限;第十八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在发文稿纸上的相应栏目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十九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领导讲话、报表、资料等纸介质秘密载体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二十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磁介质、光盘介质等秘密载体严格按照存储文件同样的密级进行管理,在适当位置加盖“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标记章”,做出标识;第五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做出保密标识、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等合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未经许可,非本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及会议场所;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涉密区、保密部门及涉密部位的管理;一公司领导办公区为特别保密区,总经理办公室、财务、技术、事务、信息、采购、销售等部门重点涉密部门;二特别保密区、重点涉密部门、重点涉密部位,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接触;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与重点涉密部门、部位和岗位的重点涉密人员,以及所有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上岗、在岗、离岗各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发现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范围,严格按规定的数量制作商业秘密载体,严格按指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完善商业秘密载体收发、传递、借阅、复制、管理、销毁等管理工作;一收发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二传递商业秘密载体,送往外部门的,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寄送,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传递;商业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和邮寄出境;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时,必须履行保密审查手段,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三借阅AAA级、AA级载体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四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应经密源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复制的商业秘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将商业秘密载体作为废品或垃圾出售给个体商贩或者废品收购点;六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由各部门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阅办后要及时清退、归档;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计算机和网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计算机应设置用户口令,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应加强防护;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存储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或私人用途的移动硬盘内;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离保密办公区域;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四涉密计算机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有效地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络相连;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涉密会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会议场所应当具有屏蔽保密效果或保密条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二会前应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三不得采用电视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AAA级内容的涉密会议;四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必须加注保密标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做好登记,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会议休会或结束时,会议主办部门及时收回清点、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计划、营销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货源、库存、价格等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项目投资计划、商务谈判、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保密管理;一谈判或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订立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保护义务、违约责任等;二参与项目谈判、招投标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新闻宣传、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一对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新闻,应由发布人所在部门进行保密初审,然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保密审查;二对外宣传和举办展览,参加评审会或鉴定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论文、交流材料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由密源产生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和交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合理安排行程路线,重要涉密部门、部门、装备禁止参观或者拍照;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涉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保密的有关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合作研究与开发、专利转让、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一委托或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时,应订立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权利归属、商业秘密的披露及保密义务,以及项目完成后商业秘密的管理、使用,违约责任等应做出约定;二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时间、内容、使用方式、使用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三委托加工产品、提供设备或承销其产品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对该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禁止转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商业秘密的解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商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二保密期限未到,原定保密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需提前解密的,应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解密时应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做好登记;三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定保密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国家机关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应向国家机关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保密;第三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第三十八条公司对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部门、员工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所属部门员工应该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六章员工的保密义务和权利第四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保密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公司有权拒绝聘用不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人员;第四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谨慎、妥善保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有关资料、记录、软盘、设备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披露或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本公司许可,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四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五非法侵害、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六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一原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全部退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二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部门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员工遵守前款规定,造成实际损失并提出补偿请求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司法、行政、立法等机构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第四十四条员工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报告,协助相关人员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地补救措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保密义务解除:(一)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期限届满;(二)公司正式公开披露该保密事项;(三)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义务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双方因商业秘密保护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二属于其他争议的,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正文:商业秘密是企业所拥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企业需要建立并实施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分类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经营活动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且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秘密、商务秘密和市场秘密等几个方面。
技术秘密主要指的是独特的技术方案、研发成果和生产工艺等;商务秘密包括企业的商业计划、市场推广策略和客户信息等;市场秘密则涵盖了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市场调研报告和营销数据等。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边界:企业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列举于制度中,以免出现模糊和混淆的情况。
2.签署保密协议:与相关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
保密协议应详细规定各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措施。
3.建立访问权限控制:建立适当的访问权限控制机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获得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访问权限,以确保商业秘密不受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4.加强技术安全防护:建立并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技术防护。
5.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教育员工需履行的保密义务和应遵守的规范。
三、商业秘密的违规处理对于商业秘密的违规行为,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保密。
具体违规处理措施可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书面警告、禁止接触商业秘密、解除劳动合同等。
四、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指商业秘密的有效期限,即商业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可以保持其保密性。
保密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具体商业秘密的特性和市场竞争状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相对较长,可以达到数年甚至十几年;而商务秘密的保密期限相对较短,为数个月至数年。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商业秘密保护措施1. 引言商业秘密保护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保护措施,可以保障国有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收集过程中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统一管理、保密协议的签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信息收集过程中的保密措施•限制信息披露范围:国有企业应仅向与采购有关的内部人员披露供应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
•加强信息存储和传输的安全性:国有企业应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和传输系统,并采取加密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控制供应商信息获取渠道:国有企业应确保供应商信息的获取渠道正规合法,避免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商业秘密。
3. 商业秘密统一管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统一管理制度:•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国有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分类管理商业秘密:国有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制:国有企业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秘密保密意识和责任感。
4. 保密协议的签订在与供应商进行交流和合作时,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约定保密范围:保密协议应明确约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范围,确保各方对秘密信息的保护有清晰的认识。
•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应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避免信息长期保密导致商业利益受损。
•规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应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以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
5. 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保护措施的重要一环:•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国有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经济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惩罚。
•强化违约责任的执行: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违约责任执行机制,及时处罚违约方,以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已于2024年8月27日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4年8月27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相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财政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规范引导、创新试点、案例警示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技术要求、竞争优势,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信息、涉密区域、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等的商业秘密保护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和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和措施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并保存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不为一般人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且对于其所属企业具有实际或潜在重大意义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以下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途径和措施:1.建立内部保密制度:企业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指定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和权限,明确员工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保密事项和操作程序。
2.合同和协议:企业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关键方进行合同签订时,应加入保密条款,明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并规定违约责任。
3.限制员工权限:企业应根据岗位需要,给予员工适当的权限,同时对不同权限的人员进行隔离,确保商业秘密只被授权人员所知晓和操作。
4.数据加密和保管:企业应对保存的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访问和使用。
同时,必须建立安全的数据保管措施,可以通过使用防火墙、安全网关、数据备份等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5.人员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密的意识,加强他们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6.访客和合作伙伴管理:企业应建立访客和合作伙伴管理制度,明确访客和合作伙伴进入企业的权限和保密要求,并对其进行监控和管理。
7.检测和防范内部泄密风险:企业应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员工的数据操作和通信行为,发现异常操作和泄密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通道,鼓励员工主动向企业报告可疑行为。
8.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及时申请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将商业秘密转化为合法的知识产权,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9.合理竞业限制:企业可以在员工离职时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和禁止员工在竞争对手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期限。
10.加强对外合作的保密管理:企业在开展与外部合作时,如与合作伙伴共享商业秘密,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签订保密协议,并确保合作伙伴具有一定的保密能力。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XX保守GJ秘密法》、《XX反不正当竞争法》和XXXXX《XX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主要领导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XXXX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保密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一)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公司领导,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指示和工作要求;(二)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失泄密事件查处;(三)制定和适时修订《XX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四)指导、协助各单位准确确定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密级、保密期限等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保密工作小组是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一)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公司领导以及本单位主要领导,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指示和工作要求;(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三)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失泄密事件查处;(四)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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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
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
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
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
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
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
指导。
第三条 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
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
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
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
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
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
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
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
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
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
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
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
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
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
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
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
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
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
信息。
第四条 其他需要列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
定。
第五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分“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
AAA材料的保密期为永久。
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AA材
料的保密期为十年。
A级,为企业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A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已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其载体上(特别是文字资料的封
面上)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同时标识秘密等级(“AAA
级商业秘密”、“AA级商业秘密”、“A级商业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
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AA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红色封面,AA级的文
件资料使用紫色封面,A级的文件资料使用黄色封面。
第六条 本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以使该信息在正常
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三)在记录有相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等级和期限标志;
(四)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五)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
们提出保密要求;
(八)会议或者其他工作需要,借用涉及商业秘密资料的,使用后必须交
回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带离。
第七条 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人
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企业
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保留商业秘密资料。员工不得
在公共场合谈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非保密方式
传递商业秘密信息,不得与无关人员讨论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无论任何原因,员工离开本单位,均有义务移交与其工作有关的全部涉及
商业秘密的资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和物品。员工离开本企业后,均有依法继
续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新雇佣的企业服
务。
第八条 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集中保管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资料、
物品等。对于清退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和物品时,须经审批并按照有关程序,
在专人监督下进行,并形成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九条 企业划定商业秘密的场地范围,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商业秘密重地,
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可设置相应的门禁。无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未
经许可不得擅入。
企业无关人员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及物品。企业员工不得未经批准带领无关人
员进入涉密场所或者为其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第十条 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资料交接制度。商业秘密资料档案中保留信息
卡,内容包括:标号、商业秘密确定的时间、等级、保密期限,份数、制作日期、
接触资料的信息(签领时间和交还时间、用途、批准人)。
凡召开的会议涉及商业秘密时,实施会议到会人员登记签名手续,有关的商
业秘密资料会后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发展要求,需要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应经本企业审
批程序后,与相对人(组织)签订保密协议,以确定秘密资料的交接、保密的范
围和期间、方式以及失密责任追究等。
在对外合作中,不得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披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交接商业
秘密资料及物品时,应附商业秘密清单,收领者应在清单上签名,并保留交接资
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有收取人的签名确认)。
在对外合作中,接触到相关企业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应依法交接商业秘密
资料,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因对外合作需要,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者投资时,应经过
董事会研究决定。接受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时,应委托中介机构
对其商业秘密加以评估,为客观确定价格提供根据。
第十三条 因行政管理检查、诉讼等实际需要,必须提交商业秘密资料或物
品时,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并作出警示、提出保密要求,派出专人提交和回收相
关的资料及物品并加以登记。
第十四条 当发生泄密事件后,责任人应在发觉后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
施,并同时报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者和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采取紧急措施后仍无法阻止损失发生的,责任人
应当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企业内部处分等责任;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的,企业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对商业秘密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制度。除加强日
常管理外,每季度由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检查,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每半年对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
出总结并报董事会备案。对董事会提出的疑问给予回答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有效
的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对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管理商业秘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者,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涉及本规定未详尽明确的情形,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
密的原则进行处理。本企业董事会有权对具体的规定作出解释或者对本办法加以
补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