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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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

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

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
1、医院由医务科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本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5、培训结束后医务科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6、培训结束后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药事二甲汇报材料》

《药事二甲汇报材料》

《药事二甲汇报材料》(1)医院贯彻落实了《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医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有明确的职责和制度,定期召开了药事委员会会议并有工作记录。

药剂科和全院临床用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处方制定》、《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临床合理用药评分细则》、《处方权审批制度与程序》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处方点评、临床合理用药检查、病案合理用药评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度了严格的奖惩及改进措施。

药剂科主要负责人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房工作人员具有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在药房均备有处方权签字留样。

(2)建立了“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部分开展了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

制定、落实了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有持续改进。

制定了药剂科管理、岗位及人员职责、药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操作规程。

有落实合理用药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建立了由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负责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定期考核,公示结果,指导医师用药,有药品效期、淘汰、变质的管理制度与程序和发(用)药差错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开展了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普通药品和特殊药品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有专门机构,并指定了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执行了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库区双人双锁保险柜存放、发药部门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建立了专用帐册进行逐笔记录。

按照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给予其处方权。

医院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有符合法规要求的相关措施,有门诊病历记录和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隐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为准。

二、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分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单位应按照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三、出、入库(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四、处方的开具(一)医院需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下发文件授予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XXX〔2005〕438号)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第53号)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手术室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诊断、开方医生、姓名、药品规格、数量、药品批号、发药、复核人员等。

专册的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

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由科室提出申请,药学部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重新确定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六、药房应对入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入库数量、出库数量、批号、有效期、结算数量、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日清日结,专用账册不得缺项。

七、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及人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及人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及人员(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机构门诊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计划。

(三)审核批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及处方、账册、空安瓿、废帖等各种报废、销毁处理。

(四)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以及安全存储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检查的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出入库、保管、养护情况;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储存情况;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调配、发放、保存、登记情况;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的空安额或废帖的销毁报废处理及登记情况;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账册的保存、销毁及记录情况;
(6)临床各科室基数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人员构成情况:
组长:郑明建<分管院长>成员:李作政<内科科长>
郑刚<外科科长>
套益洪<药剂科长>
田川<库管员>
吴明莉<外科护士长>
活丽<内科护士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包括“五专”管理和三级管理,适用于医院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的全过程管理。

“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三级管理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病区三级管理。

(一)组织管理1.管理结构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2.职责(1)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专项检查制度。

(2)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制度。

(3)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4)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及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掌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5)确定并审批各病区及门诊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部门的储备品种与数量。

(6)定期对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安全工作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定期修订相关制度和规定。

3.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管理小组工作会议,总结期内麻、精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销毁等情况。

(2)每年组织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及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

(3)定期检查患者无偿退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手续及销毁情况。

(二)采购和保管1.印鉴卡管理医院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取印鉴卡管理。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天津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为“麻精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权限,保证更加安全、合理地使用麻精药品,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特制订本标准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我市所有涉及麻精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

四、组织与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名词解释麻精药品管理小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简称麻精药品管理小组。

采购药师:负责制定本机构麻精药品的采购计划。

专管药师:药品采购部门及调剂部门负责本部门麻精药品请领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等职责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调剂药师: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为患者调剂麻精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专管护士:病区、手术室、诊室中专门负责麻精药品管理的护士。

双人双锁管理:保险柜的双锁(包括锁和密码/指纹),应分别保管,只有两名保管人同时在场时,方能开启。

第一章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目的规范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天津市涉及麻精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职责1.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授予、调整医生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

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

2.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阿克陶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我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组长:阿迪力(主任医师)副组长:肖开提(副主任药师)成员:赵梅(主治医师)阿不力米提(麻醉医师)热孜万古丽(主管护师)吐尔地·图拉提(主治医师)库尔班江(药师,专职人员)艾克拜尔(库管)专职人员(药剂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二、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五、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六、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七、规定和审批临床使用科室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八、对过期、破损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相关的销毁手续;九、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历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规定;十、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它特殊药品的数据信息;十一、定期召开会议和修订相关制度及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院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四、内容1.科室设立特殊药品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医院相关制度制定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并负责培训、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3.麻醉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4.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24小时监控及防盗系统,监控内容保存180天以上。

《毒、麻药品应急处置预案》

《毒、麻药品应急处置预案》二o一医院毒、麻、精神药品意外事件处置预案为防止医院毒性、麻醉、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确保医院安全,制定本预案:一、领导小组组长:杨炳辉副组长:魏多祥、朱晓军成员:刘永良、王卫东、靳小力、李欧、杨乐、李思谋、胡涛、二、处置预案1、当发生毒性、麻醉、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要及时向保卫科、药剂科及院领导汇报;2、核对丢失或被盗药品(毒性、麻醉、精神药品)的数量、品名、剂量;3、药剂科配合保卫科调查事件原因,并报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4、丢失被盗药品数量巨大的,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5、查找分析原因,属责任事故的,严肃处理责任人,认真做好整改措施。

三、措施和要求1、严格执行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制度,药品购进要有完备手续、购进渠道正规,入库时要认真清点核对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凭证号等,验收和保管人员要签字。

2、毒、麻、精神药品保管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3、储存毒、麻、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要设有保险柜、防盗门、窗及网络监控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4、销毁毒、麻、精神药品,必须经医院批准后在卫生部门和保卫科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5、严格执行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严格各类药品的使用范围、处方量等,病历中应当存留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xx年一月一日第二篇:毒、麻药品应急处置预案毒、麻、精神药品意外事件处置预案为防止医院毒性、麻醉、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确保医院安全,制定本预案: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处置预案1、当发生毒性、麻醉、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要及时向保卫科、药剂科及院领导汇报;2、核对丢失或被盗药品(毒性、麻醉、精神药品)的数量、品名、剂量;3、药剂科配合保卫科调查事件原因,并报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4、丢失被盗药品数量巨大的,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5、查找分析原因,属责任事故的,严肃处理责任人,认真做好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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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规定,规范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及使用,防止药品的流失。

2 范围:在院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 责任者:涉及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

4 制度:
4.1 定义:
4.1.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4.1.2 精神药品是指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4.2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防病人成瘾。

4.3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必须按最新发布的《条例》、《管理规定》、《规定》及《通知》等有关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

4.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当地SFDA 批准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4.5执业医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

4.6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4.6.1 病历范围:医生必须为癌痛、中、重度非癌性疼痛的患者另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4.6.2 病历样张:在医院原有的普通病历上加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章。

4.6.3病历和知情同意书:由门诊预检台保存。

4.6.4病历的收取:药剂科专窗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收取病历,并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病历和专用处方的完整性;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4.6.5病历的交接:由门诊药房每天与门诊预检台签字交接。

4.7药剂科及医疗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认真执行“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帐册、按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

五专的具体要求按《条例》办。

4.8使用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4.8.1处方样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4.8.2处方领取:由住院药房保管。

门诊药房备有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4.8.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4.8.4门诊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填写时不得缺项,尤其是临床诊断和身份证明;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身份证明暂可不填。

4.9 调剂:
4.9.1必须加盖有资格医师处方章药剂人员方可调配。

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核处方;如教学、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写申请单,报分管院长审批,方可再行调配。

如有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配,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4.9.2麻醉药品用量:
4.9.2.1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4.9.2.2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9.2.3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9.2.4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9.2.5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9.3精神药品用量:
4.9.3.1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
用量。

4.9.3.2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1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日清登记工作。

保管者调动工作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4.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1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13住院药房负责对住院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对有基数的各临床科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门诊药房负责对门急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不能解决的上报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

4.14 麻醉药品的报废制度。

对变质、破损的、退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所在部门上报,当事人签字,经有关院领导审核,再报区卫生局批准后,在其到现场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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