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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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

2019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

2019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随着全球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内药品市场的不断改革与完善,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为我国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版《药品管理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对药品审批、监管、销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改动。

本文将对2019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药品审批制度的改革新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审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加强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监管在新版《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监管得到了加强。

临床试验是药品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试验的管理,确保试验过程的合法合规,保障试验对象的权益。

1.2简化药品注册审批程序新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注册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

此举有利于加快药品上市的速度,满足市场需求,促进新药的研发和生产。

1.3鼓励创新药物研发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创新药物的研发给予了更多的政策支持。

新法规定,对于创新药物的注册审批,可以给予更加简化的程序和更快的审批速度,以鼓励企业加大对创新药物的投入和研发力度。

二、药品监管体系的完善在药品监管方面,新版《药品管理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加强药品生产监管新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药品生产过程的管控和监督,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2.2加强药品流通监管新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

严禁非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非法销售药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药品销售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2.3加强药品广告监管新法规定,对药品广告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修订时间:2019年目录一、引言二、基本概述1. 药品管理法的制定背景2. 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原则3. 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1. 药品生产许可2. 药品经营许可3. 临床药物试验四、药品质量与标准1. 药品质量监督2. 药品标准与规范3. 药品监管和不良事件报告五、中药保护与管理1. 中药分类与命名2. 中药资源保护3. 中药饮片生产与经营管理六、特殊药品管理1. 精神类药品管理2. 特殊用途药品管理3. 麻醉药品管理七、药品广告与宣传1. 药品广告管理2. 药品宣传规范八、监督与执法1.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2. 执法和处罚九、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法律责任2. 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相关规定1. 临床药学实践2. 药事管理3. 药品进口和出口监管十一、附件1. 附件一:药品生产许可申请表2. 附件二:药品经营许可申请表3. 附件三:临床药物试验申请表4. 附件四:不良事件报告表5. 附件五:中药资源保护名录6. 附件六:中药饮片生产许可申请表7. 附件七:精神类药品清单8. 附件八:特殊用途药品清单9. 附件九:麻醉药品清单10. 附件十:药品广告审核申请表附件:1. 药品生产许可申请表2. 药品经营许可申请表3. 临床药物试验申请表4. 不良事件报告表5. 中药资源保护名录6. 中药饮片生产许可申请表7. 精神类药品清单8. 特殊用途药品清单9. 麻醉药品清单10. 药品广告审核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正式名称。

2.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需取得的行政许可。

3. 临床药物试验:对新药或已上市药品进行临床试验,评价其疗效和安全性。

4. 药品质量监督: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检检验的活动。

5. 药品标准与规范:对药品的质量要求、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方面进行规定。

《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七章解读

《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七章解读

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解读:1、对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作出要求 2、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研究(药品的三大属性) 3、不能完成相关研究的或者完成相关研究的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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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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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管理-七十九条 说明:蓝色删除;红色增加
区别
2019版
新增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
解读:1、基于药品三大属性方面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实行分类管理 2、其他变更:按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2、MAH应基于药品三大属性进行全面的评估、验证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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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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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管理-八十条 说明:蓝色删除;红色增加
区别
2019版
新增
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
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
药品上市后管理-八十二条 说明:蓝色删除;红色增加
区别
新增
2019版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 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 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 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 召回。
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 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
政处理决定。
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
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
解读:1、增加MAH在药品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 2、药品不良反应的范围改变(删除原文的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改为疑似??)

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解读

新版药品管理法解读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详细解读。

亮点一:四个最“新”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2月首次修订,其后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4月进行两次修正。

这次药品管理法“大修",袁杰认为体现出“四个最新”。

第一个最新,是将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结合起来。

新法明确规定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在第三条中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第二个最新,是坚持风险管理。

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第三个最新,是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针对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第四个最新,围绕提高药品质量,全面系统地对药品管理制度做出规定。

亮点二:鼓励创“新”鼓励创新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

“新引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重大好处之一是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

”袁杰说,除生产企业外,有能力创新出新药品的科研机构,要令其获得产品上市后的巨大收益.什么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刘沛表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即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其自身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一项制度.“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等十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四年来取得积极成效,对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鼓励创新、减少低水平重复、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试点经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完善科学监管的制度,设立专章,并且在相关章节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

2019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

2019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

2019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2019年版的《药品管理法》是中国国内药品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本文将从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介绍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变化。

一、药品生产1. 生产许可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要求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需提交更加全面的资料,并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

这有助于提高药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 生产质量标准更加严格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严格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对药品的出厂检验和审批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药品的质量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增加了对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有助于提高药品的生产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二、药品经营1. 加强了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进行了调整,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药品的经营活动。

这有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减少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

2. 明确了药品流通环节的责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对流通环节的药品质量承担责任。

这有助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的风险,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加强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加强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这有助于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三、监督管理1. 加强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二章解读

《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二章解读
物创新; ②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③鼓励和促进儿童用 药的研制和创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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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
一、新旧对比:
第十七条
2015版
区别
2019版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 、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 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 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共同制定。
区别
2019版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 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 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 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的非临床研究,安全性 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从事药品研 制活动,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 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 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 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 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
第二十一条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 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 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 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 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一、药品管理法修订背景旨在对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药品管理从业人员深入了解新药品管理法规的内容和要求,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二、修订主要内容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加强3. 药品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提升4. 药品信息化管理的推进5. 药品监督执法的强化三、具体解读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1.1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与审评 1.2 药品注册申请与审评1.3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加强2.1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要点 2.2 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要求 2.3 药品GMP认证要求3. 药品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提升 3.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要点 3.2 药品批发销售管理细则3.3 药品零售管理细则4. 药品信息化管理的推进4.1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4.2 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规范4.3 药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要求5. 药品监督执法的强化5.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要求5.2 药品质量问题处置管理要点5.3 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四、附件列表1. 药品准入管理流程图2. 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示意图3.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样本4.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指南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表格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指对药品进入市场的审核和审批制度。

2. 新药临床试验:指对新药在人体内的相容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的过程。

3. 药品注册:指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药品生产许可的过程。

4. 药品质量控制体系:指药品生产、检验和销售中的各项质量控制的整体体系。

5. 药品追溯体系:指对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进行追踪和监控的系统。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药品准入管理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第四条药品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究和开发具有新疾病治疗特色的药品。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进药品产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药品工业和物流业的发展,提高药品生产和流通的效率。

第八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涉及公众安全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者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药品生产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生产和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药品的生产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十五条药品的生产应当遵循临床实践指南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

第三章药品流通第十六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取得药品流通许可证,符合药品流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七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流通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条药品的流通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药品的流通应当遵循药品配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临床实践指南和标准使用药品,不得滥用或者乱用药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避免药品的浪费和过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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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本文将新版《药品管理法》与2015年修正版,进行了对比。

下文蓝色文字即为新版《药品管理法》重要修订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解读:专设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调整“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相应内容至其他章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解读:将药品定义由附则调整至总则,并将分类“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简化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解读: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的结合起来,鲜明地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在整个药品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中都坚持体现这个理念。

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解读:鼓励药物研发创新。

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解读:实施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明确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解读:强化药品全过程信息要求。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解读: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解读: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强化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强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责任,齐心合力共同保障药品安全。

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解读:明确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制和创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严格管理药品研制环节。

第十八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解读:将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对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第二十三条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解读:加强临床试验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解读:保证药品全过程信息真实、转却、完整。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解读:实施原料、辅料、包材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解读:建立附条件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解读:建立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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